解决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相关问题的路径分析
2021-11-24黄有丽
黄有丽
(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河南 郑州 450002)
民法是我国重要的法律体系,现如今,我国国内经济飞速发展,当今社会经济环境也日益复杂,在《民法典》中对连带责任进行了定义并作出了相关描述及规定。所谓连带责任,其基本含义实际是一种救济与补偿,该责任的主要目的是能够以此作为基准,将当事人的责任进一步扩大,从而将债权人的权益进行有效维护,如今可谓是对目前普遍民商法纠纷日渐进行有效解决的最基础的条例。因此,为了更为科学且客观地执行连带责任制,使我国的社会环境始终处于和谐稳定的发展状态,本文将主要就目前时代背景及社会环境下有关连带责任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的解决对策。
一、连带责任的基本内涵
罗马帝国是率先提出连带责任的地方,受到当时民主政治的深远影响,人们的法律概念不断加强,法律制度得到宣扬,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逐渐将连带责任施为法律[1]。我国《民法典》中有24个条文规定了连带责任,在某些案件中,会涉及两个及以上自然人。这时,当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相关负责人将承担连带和多重责任。具体而言,法律规定如果本案导致其他权利人侵犯其利益,对当事人而言,其不仅需要承担自身本应承担的法律义务,还需承担一些隐含条款等额外的责任。共同责任和多重责任要求自然人共同承担,对履行其义务的任何正面或负面影响均由自然人承担。
二、民商法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责任人的确定不明确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自然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变得越来越紧密。就当事人实体责任的标准而言,要求当事方,不仅需要明确自身本就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对于某些特定情形下,还需要担负的连带责任也需进行明确。实践中,连带责任和多重责任并没有责任大小之分,在进行审判活动时,必须配以专业的法务人员进行深入分析、认证。随着当前经济纠纷的出现频率和复杂程度越来越高,导致基于共同侵权人无法正确对纠纷进行判断,难以明确侵权人的责任并作出有效的判断。根据现行法律,法院认定为非侵权者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尽管从实际的法律角度来看,此规定可能是合理的,但对于侵权者而言,其也可以在原告提供的证据的基础上,限制侵权责任和赔偿义务的全部范围,不将所有侵权者起诉。从这个角度来看,法院可能不会在提起诉讼的侵权人和未提起诉讼的侵权人之间寻求责任分工,但其可以定义被告构成的侵权行为,因此有必要检查并确定侵权人之间的赔偿[2]。
(二)原告的选择权问题
为了能够更为科学且客观地审判侵权案件,一般法院会要求原告共同起诉本次案件所涉及的所有侵权人,但在起诉时需要明确的是,原告将始终持有起诉权,法院无法对原告作出裁定。一种情况是法院基于法律关系形成的民事法律来行使权力,同时也存在另一种情况,即由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形成的诉讼权。不仅如此,对于原告来说,如果是自身已经决定要起诉一些共同侵权人,那么就等同于是原告自身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下,行使了自身的合法权利。就目前在处理一些关于侵权的案件时,可能在诉讼程序中解决的选项被置于要解决的行政程序的执行阶段,这种处理方法是不合理的。
(三)民商法与程序法间联系不紧密
现如今,社会经济环境尤为复杂,因此在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的规定,逐渐出现了本末倒置的现象[3]。实际上,民商法与实体法之间的关系是一个相互补充的综合过程。仅通过《民法典》的程序来实现《民法典》的隐含价值是十分困难且相对浅显的。因此在对部分案件进行处理和执行时,需要充分结合实际情况并基于《民法典》中的法律规范。一旦出现实体法和相关的程序法之间存在矛盾时,要求始终将实体法放在第一位,程序法作出让步。
三、解决《民法典》中连带责任的有效对策
(一)有效结合实体法与程序法
法律的根本目的是充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中纳入连带责任是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必要步骤。为实现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有效连接,必须基于保护人民合法权益这一目标。其中规定,当连带责任中有一人能够全部将原告的债务偿还清时,这时法律会允许原告自主选择一个被告人,由其单独偿还债务。对于一个债务人而言,如果其同时存在个别请求权和全体连带责任时,则对于法院而言,要求必须承认这一独立债权[4]。
(二)健全连带责任制度
在实际案例中,因经济纠纷相对复杂,几乎不同的案例会涉及不同的特征和问题。因此法院在对这类案件进行处理时,务必首先将案件相关的证人和证物等进行完全的收集,再基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科学且客观地对案件责任进行判断。《民法典》对连带责任和多重责任提供了更为全面的解释,但在现实的社会环境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根据社会实践问题为这部分内容建立相应的改进策略[5]。
(三)创新完善诉讼时效和诉讼程序
基于《民法典》的实践特征,设计人员需要根据当前实践活动的反馈,更明确地定义必要的限制性法规。在法律纠纷处理困难的情况下,很容易执行不合理的程序,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案件。这些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是不同法律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关于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关系,在《民法典》中并不明确,因此也会直接影响连带责任的决定。在诉讼流程中,还必须充分考虑当事方对诉讼程序的选择。鉴于此,要求诉讼程序设计者向当事人提供更多的制度空间。首先,有必要全面均衡诉讼工作原则,同时充分重视诉讼效率原则,将其作为基本价值标准。最后,还必须深化与实体法有关的规定和程序[6]。
(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是法律公正和公平原则的重要体现。在侵权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告的侵权事实并不客观,则其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充分的保护。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基于《民法典》连带责任进行处理通常会遇到很多棘手的问题。鉴于此,在将各方的证据进行收集的基础上,而且还必须根据法律和法规确定其责任。涉案的所有自然人必须确定公平和公正的赔偿责任,并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在选择侵权者时,必须根据被告先前的身份变更识别方法,同时我国应尽快将共同责任和多重责任纳入相应的共同诉讼中。如果单纯照本宣科地将连带责任进行划定,则与法律精神不一致,并且也难以保护当事方和被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当前《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条款是解决许多民商事纠纷的基础,由于法律规定范围相对广泛,因此在对个别案件的细节进行判断时仍然存在一些差异,必须根据社会情况对其进行统一有效的调整。鉴于此,本文主要基于《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并对其提出了四个方向的可行性策略,目的是希望在我国未来面对相关民商事纠纷问题时,能够基于《民法典》来解决相对复杂的问题。通过进一步探索连带责任其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效结合,法定法律程序的创新和完善,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