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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公证在征迁进程中的作用及价值探析
——以全域土地综合治理为蓝本

2021-11-24郑元水

法制博览 2021年32期
关键词:公证全域纠纷

郑元水

(福建省莆田市文献公证处,福建 莆田 351100)

一、全域整治的概念及征迁过程中面临的相关问题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即在国土空间规划的指引下,克服单一要素、单一手段的土地整治模式,统筹推进农用地开发、低效建设用地和生态空间修复,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手段。[1]

而在实践中,最为复杂和棘手的无非还是征迁安置问题,全域土地整治项目涉及面广,且基本上以乡镇为单位,被征用对象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加上还有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纠纷,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征迁方案宣传解释不够到位

实践中,相对而言,征迁对象往往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信息获得渠道极为有限,且大多数农民还是通过村委会以口口相传的方式来了解拆迁的信息,他们并不清楚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土地被征用后的增值预期,信息的不对称造成了农民对土地价值的低预估。[2]征迁方案一般会涉及多个层面,也有一部分专业的法律术语,特别对于群众关心的补偿标准以及产权置换方面,条文往往较多、篇幅较广,但在现实的征迁工作中,往往方案公示后,没有专业人员深入到被征迁乡镇进行大范围宣讲,导致很多群众对政策不熟悉,把握不准,影响后期签约,甚至签约后反悔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二)征迁利益差距及认知失衡导致矛盾

人们之间的纷争主要来源于利益的分配不均,而征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利益的再分配,在利益格局的调整过程中,一部分社会成员、阶层、群体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没有受益或受益较少的群众极易心态失衡引发纠纷。而拆迁纠纷发生本质的因素,大多是来源于个体对自身利益的保护,以及当前部分地方政府在征迁工作中不科学、不健全的工作模式导致。[3]

土地是一种很稀缺的资源,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导致建设用地需求量的愈来愈大,所以土地的价值还将继续增长。[4]征迁会使群众失去原有的住房和土地,并丧失依附土地的相关权益,同时,也改变了他们熟悉的生存环境,打破或影响他们原有交往的熟人社会关系,这就使得群众会不自觉地产生一种抵触征迁的情绪,特别对于老年人而言,征迁使得老年人群体无法满足叶落归根的朴素想法。

(三)送达手续不到位

征迁工作开始启动时,会有一些需要告知的文书应送达被拆迁户,如领取补偿费通知书、限期腾房通知书、抽签选房通知书等,按照法律规定都要送达到位,拆迁户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但在实践中,在送达这些文书时,有部分拆迁户出于不满就会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而送达人员大多采用留置送达方式,这种方式有时会出现送达回证上无在场人证明、找不到人叫他人转交、送达回证上无当事人签收也无记载其他在场人签名证明等等状况,这些也可能产生后续的一些程序瑕疵。

(四)邻里之间、家庭内部纠纷多发

征迁时,会有部分年久失修的、平时无人看管的房子,因为被规划到产生了较为可观的利益,邻里之间、家庭内部往往都会产生争议,加上很多分家析产没有明确的协议作为依据,导致大量的纠纷产生并难以调解,迟滞了项目的签约进程。就以笔者经历过的一起矛盾而言,家庭内部因为兄弟之间分配不均,出现儿子将父母打伤被行政拘留的情况发生,产生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公证在全域土地整治中应如何发挥作用

公证具有“证明、服务、沟通、监督”的职能,通过公证手段,可以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稳妥解决一系列现实问题,可以在征迁、安置过程中发挥其作用,不仅可以在很多场景中保全行为和证据,也可以作为一个中立的机构参与调解,在征迁中也会有大量的继承出现,需要有专业的人员为其厘清。就笔者参与的全域土地整治过程中公证所体现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征迁过程中房屋继承

在全域土地整治实践中,被征迁的房屋大多为老房子或者古厝,权属人去世的情况比比皆是,被拆迁人死亡后,继承人没有办理相关的继承手续,签约时就会出现权属争议或权属不明的情况。鉴于此,征迁部门就可以引导被拆迁人亲属到公证机关办理继承权公证,在确定产权证书上登记权利人的继承人后,拆迁部门再与继承人签订房屋面积确认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被征迁房屋的夫妻离婚双方协议

被拆迁人离婚后,在离婚协议中未约定房产归属的,被拆迁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买卖或其他方式获得被拆迁房地产的所有权,但产权证上只登记夫妻一方的名字。双方离婚后,在离婚协议中未约定房产归属,可以建议当事人办理析产协议公证,明确被拆迁的房地产归其中一方个人所有或者共有,避免纠纷的产生。

(三)公证委托签约

近年来的签约受国内外疫情影响,交通出行较为不便,若房地产的产权人在省外或国外,就无法亲临现场签订房屋面积确认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此情况下,产权人可以在当地办理委托公证,或者借助互联网,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办理委托公证,受托人可代替房地产的产权人与拆迁办签订相关的文件资料,保证征收、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证据保全

对于拆迁部门向被拆迁户送达的重要文件的行为,可以申办保全送达行为公证,固定证据,避免日后纠纷。另外,拆迁有争议的房产,如他人代管房产、设有抵押权房产、被拆迁方或房屋承租人未在搬迁期限内搬离但拆迁期限届至的,若遇项目需紧急推进的,可以申办证据保全公证,由公证员、摄像师对准备拆迁房屋的现状进行摄像、拍照,对强制拆迁房屋内的物品清点登记,制作清单以备未来可能产生的纠纷使用。

(五)公证调解

公证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重要方式,在笔者参与的全域土地整治一线征迁纠纷调解中,公证作为中立、客观的第三方,一方面可以对一些矛盾纠纷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专业的意见,另一方面也可以摆脱人情干扰,最大限度做到调解的角度公平,避免乡镇、村居一些干部参与调解时的人情干扰,也容易得到调解对象双方的认可,在参与的调解中成功率也相对较高,其中不乏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在调解成功后可以化解一些邻里之间、兄弟之间恩怨,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公证职能在征迁中的价值

在“法治”“协商”等话语日益成为时代的主流时,通过对话协商和沟通,从而实现征迁纠纷化解机制的不断完善,也是一条非常具有可行性的路径。[5]公证的职能核心在于“证明、服务、沟通、监督”,而从此衍生出的社会价值又赋予公证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定位。

笔者在全域土地整治过程的公证介入的探索中,也总结出了一些有益的机制,其中最主要的是“公证调解+法律意见”机制,该机制立足于《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开展调解,对争议各方的证明材料展开梳理,并在共有权分割、相邻权纠纷、房屋合同买卖纠纷中以案释法,在争议多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及时引导各方签订产权确认协议书,在调解中充分运用居住权、意定监护等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做到“拆房不拆家”“老有所居、老有所养”。还有就是若达不成调解的情况下,公证员可以以专业的法律视角,结合各方证据链,提出可行性的解决方案和法律意见,拆迁部门可以作为参考意见并作出判断,推动征迁进程。

四、结语

全域土地整治是一项长期的工程,其目标是为造福后代子孙,远大的愿景往往伴随着极为艰辛的过程,而新的探索需要以不断的实践为基础。任何宏伟目标的实现都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和坚定执着的意志,征迁引发的诸多矛盾纠纷非一日而成,也非一日可以解决,需要不断地通过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去化解。本文以公证视角作出了相应的探索,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会逐步构建起一整套更加完善的征迁全流程机制,并服务于广大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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