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完善我国亲属制度的司法操作
2021-11-24曹丽
曹 丽
(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623)
在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不断完善的背景下,通过将婚姻和收养的法律相关问题融合,使得婚姻法归属于民法范畴之内,对于我国法律建设与司法操作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以下简称《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对过去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完善和补充,使得婚姻家庭相关法律更加完善,同时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基础。本文对《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进行全方位总结,并对按照该法律实施的司法操作提供一些意见。
一、《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完善我国亲属制度的成果分析
(一)对亲属制度的一般规定
第一,在《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中,删除了原有的计划生育相关规定,计划生育政策针对限制我国人口激增起了很大作用,但是当前后备劳动力储量不足,人口老龄化问题较为严重。国家近些年来对计划生育相关政策不断进行调整,所以在编纂《民法典》时就将与其相关的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内容进行了删除。第二,《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对亲属、近亲属以及家庭成员的基本概念进行了重新规定。在本次修订中,对于亲属关系、近亲属关系以及家庭成员等几个方面的概念制定了明确的标准,使得亲属关系在法律层面更加明晰,能够为司法操作提供指导。第三,在《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中首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缘亲属和婚姻亲属”,使得亲属的概念更加明晰。同时也对亲属种类进行具体划分,亲属作为一种社会关系,主要通过血缘和婚姻所产生,该概念下的亲属是指亲属的身份关系,而《民法典》中的亲属是指亲属的法律关系。第四,《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中对被收养人的保障以及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原则进行规定。为了保障被收养人的权益,本次修订中明确要求,在收养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对被收养人的有利条件,按照最为有利的条件作为基本原则,并且对未成年人的收养具体细则作出明确规定,被收养人基本都是未成年人,是未来社会建设的有生力量,同时也是具有人格尊严的个人。第五,《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中对身份权请求权进行规定,身份权请求权需要以保护身份权和身份权人的身份权益受到损害为基础,也就是说当亲属的身份权受到损害后,被损害人具有行使身份权请求权[1]。
(二)婚姻规则的规定成果
婚姻规则对于群众的婚姻自由具有重要保障作用,所以在此次调整中对这方面进行修订,其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权,所以对婚姻规则进行一定的放开性调整,部分限制条件得到优化。同时,因为将疾病作为禁止结婚要款过于严苛,会导致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受到一定限制,所以将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可以撤销婚姻的规定与是否认可婚姻法律效力的权利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在关于婚姻关系确定方面,将原本双方取得结婚证开始确定夫妻关系转变为完成结婚登记后即确定婚姻关系,这种改变与物权变动的改善相似,对登记与颁证在关系确定方面的逻辑关系进行调整[2]。
(三)亲属身份关系规则的修改
第一,《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中对共同亲权原则的规定进行修改,主要是对夫妻双方对于子女的抚养权、教育权以及保护权等方面进行修订,确定双方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是对当前未成年人基本权益的保护,也是对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基本规定,将原本的父亲专权原则改变为夫妻双方,从而在亲权方面有利于实现男女平等。如果双方已经处于离婚状态,那么子女的亲权由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第二,在夫妻双方的日常事务代理权利方面也进行了修改,如果其中一方的民事行为是出于家庭生活需要,那么该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效力对于双方是相同的,但是夫妻中的一方不能与另一方有约定,可以对其具体的法律生效范围进行界定,从而能够更好地保护夫妻双方基本权益。第三,在赔偿与补偿方面,《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对夫妻双方的财产给予保护,个人财产归属于个人所有,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的归属修改对于婚姻和亲属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更好地保障夫妻双方在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相比于修订前而言,规定受到伤害时所获得的赔偿财产归属于被伤害人所有,这一部分在原《婚姻法》中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四,在夫妻双方的债务认定方面,《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主要是对夫妻共同债务方面,规定了如果该债务是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出于维持家庭生活而产生,那么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双方对某债务具有签名协议,那么该债务属于双方共同债务;如果债务为其中一方个人所需借贷而产生,那么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但是在债务认定方面,需要能够证明该债务资金的具体应用方向,举证需要由债权人完成。第五,在亲子关系确认方面,之前的法律中关于亲子关系确认和亲子关系否认没有相应的规定,《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中规定,如果夫妻对于亲子关系具有异议,且该异议符合正当理由或正当程序,可以提出确认亲子关系的申请;子女对于自身和父母的亲子关系具有异议时,也可以提出身份确定申请,从而弥补我国法律在亲子关系确定方面的空白,不仅能够对亲属关系相关法律进行完善,同时能够对其他与亲属关系相关的法律产生重要推动作用。
(四)离婚方面的修改成果
在《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中规定,婚姻如果具有离婚意向,必须签订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且协议中必须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明确表示,同时需要表明夫妻双方的离婚为自愿行为。近些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增加,受到离婚登记限制较小的部分影响,过于宽松的离婚规定为夫妻双方欠考虑的离婚提供机会,会对家庭发展以及子女的抚养造成很大影响,所以部分司法学界专家建议增加离婚冷静期,在《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中也被采纳。在夫妻双方离婚冷静期内,如果一方的离婚意愿有所改变,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离婚的要求,离婚冷静期结束后,双方需要到相关部门领取离婚证,如果没有申请离婚证,则自动视作为离婚申请撤销,双方离婚不予通过。在夫妻双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问题方面,《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表示,夫妻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考虑到双方对于子女的抚养条件,并考虑子女个人意见的基础上,选择对子女最为有利的抚养条件,但是夫妻双方虽然离婚,双方对于子女依然具有抚养和教育等权利,而不是随着离婚改变父母和子女的亲属关系[3]。
(五)收养的修改成果
为了保证被收养人的成长和合法权益,本次修订中限制了具有部分违法犯罪记录人的收养权利,且对收养人具有的收养条件进行规定,收养人必须具有抚养能力,同时不能患有影响被收养人成长的疾病,如果患有相应疾病则不能收养,且需要至少年满30周岁。《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中新增了收养人不能具有不利于被收养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同时需要保证收养人具有一定的抚养能力。同时,为了保障亲属之间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权利,本次调整中对其进行修订,规定如果收养行为发生在亲属之间的三代之内,那么双方的年龄差至少需要在40岁,并对亲属之间的收养条件进行放宽;同时,《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中对收养子女的数量进行放宽,由原本的一个收养人只能收养一个放宽为两个,但是如果收养人有一个子女,那么最多只能收养一个,该调整能够防止收养人收养过多而无能力抚养被收养人,同时能够有效避免借着收养名头拐卖人口问题的出现。
二、《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司法操作分析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对我国亲属法律规则进行重大完善,需要对其给予充分支持,但是因为部分规定缺乏规范,同时缺少司法实践,所以在实际的司法操作中存在着一定的难度,为了保证司法操作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本文对《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具体司法操作提出一些意见。
(一)指导思想
首先,婚姻家庭相关的法律性质为私法,并不是社会法,所以需要按照私法的指导精神开展私法操作,法律确认的是他们的身份以及权利义务关系,必须保证一个家庭中所有的成员在身份方面具有规范性,基于身份的规范被赋予相关权利和义务,必须处于法律规定范围之内。在相关的司法案件处理中,必须以基本指导思想作为司法操作的基本原则,考虑到婚姻相关法律的私法性质,防止婚姻相关事件的司法操作受到社会法的影响,从而能够更好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是司法操作必须遵循的基础方式。其次,必须明确亲属法律的规则核心为身份权,婚姻家庭相关的法律为亲属法,《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主要内容是对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的规定,对身份权给予认定和保护,身份权规定了亲属之间的身份和权利义务,是亲属法的核心内容,也是婚姻家庭相关法律的基础[4]。在《民法典· 总则编》中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就是强调对身份权的保护。再次,司法操作必须考虑到本次修订内容的具体适用界限,同时需要明确具体的司法操作对于当事人和社会产生的影响,不能因为没有具体的司法操作规定而损害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是需要根据具体事件的特征,将司法操作建立在事实基础之上,所以在司法操作中,法院在接受此类事件时需要以习惯或法律为基础进行判决,同时不断积累司法操作经验,并及时总结。最后,司法操作必须明确亲属法律关系的时代发展属性,亲属法律制度必须依照时代发展作出相应的调整,时代发展会对亲属关系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不能全部按照经验办事,而是需要解决科学技术发展对亲属法律带来的影响问题,按照亲属法律的原则和规则作出科学的判决,重点解决实际问题,比如人工生殖医学发展对人工生殖子女产生的法律问题,司法解释中对其具有明确规定,需要认定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司法具体操作建议
首先,因为在婚姻家庭相关的法律中,缺少对家庭的具体概念界定,这就对司法操作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导致司法操作缺少相关依据,但是司法操作需要充分考虑到亲属身份以及家庭的基本属性,结合相关的司法实践案例,需要采用习惯和法理作为基础,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地位,使家庭关系更加和睦,对于树立优良的家风、传承家庭美德以及家庭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其次,本次关于《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修订,是对我国家庭相关法律的完善,但是因为没有对基本亲属制度制定具体的司法操作规定,所以在处理亲属关系的相关事件时,需要补充具体的操作规则,同时对亲属制度的习惯和法律进行补充,尤其是关于亲属、亲系等亲属的基本规则,必须准确掌握。当亲属之间出现权利义务纠纷时,不能因为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而不对其进行处理,需要采用适当的相关具体办法加以解决[5]。
综上所述,本文全面阐述了《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对我国亲属制度的完善成果,从多个方面对成果进行介绍和分析,同时提出针对亲属关系的司法操作意见,希望能够为我国亲属制度相关法律的完善以及具体司法实践起到一定的借鉴和帮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