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背景下综艺节目法律保护措施研究
2021-11-24肖凌
肖 凌
(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云南 昆明 650106)
综艺节目版权的输出成为了文化输出的主要形式,而节目的创新特征也成为了节目的核心内容,我国虽然具有较大的市场需求,但综艺节目的抄袭现象频发,对我国文创产业的发展也极为不利。因此,需要有效地研究综艺节目模式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对策。
一、电视综艺节目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现状与问题
(一)电视综艺节目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
从法学角度而言,知识产权通常是公民或者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身所开展的智力或者创新活动中产生的知识产品享有专有权,又可称为智力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主要有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两方面内容。当前我国综艺节目知识产权方面相关案件频发,同时也出现国外媒体公司对我国电视台提起知识产权方面的诉讼案件。而我国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并没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可见知识产权方面立法已经明显不能满足产业发展需求。在电视综艺节目发展日益迅猛的形势下,国内外各电视台均会对节目的版权进行登记或者交易行为,而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中,并不包含综艺节目模板,对电视节目的首创者无法提供法律的保护,这对整个电视产业的发展也十分不利。
(二)电视综艺节目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问题
1.对电视综艺节目模板性质的争议
《著作权法》中对于保护思想的解释并未真正保护思想。多数学者在面对作品时,均会在思想和表达手段之外开展深入的分析,被分离出的表达部分能够得到法律保护,而思想部分便难以归入法律保护的范畴。综艺节目的模板归属于创意还是表达范畴,便决定了其能否得到版权的保护,这方面在我国的学术界仍存在较大的争议,至今也未达成共识。
2.私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从利益角度出发,创作者的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作品主要呈现出作者的独创性的思想,具有更高的价值,如果无法得到合理的保护,则作品便会被随意使用,这便会导致作者的付出与收入明显失衡,也会打击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但知识产权法的设立还需同时考虑到社会公益的层面,需在保护作者个人利益与社会公益之间寻找平衡点,促进社会文化产业的发展,这在具体实施期间难度更高。
二、电视综艺节目版式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一)将电视综艺节目版式纳入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促进电视产业的发展
国内的节目制造商在设计节目版式时使用的手段较为特殊,与我国合同法当中的承揽关系相似,制造商仅负责结合电视台提出的标准要求来设计版式,而版式中无法将自己的创意充分体现出来。如果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加上对节目版式知识产权内容,便会明显提升节目制造商融入创新意识的热情,更有利于推动我国电视产业发展不断优化。
(二)将电视综艺节目版式纳入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民族文化的巩固
当前外来文化的侵袭也导致我国传统文化面临了较大的困境。本土文化在面临严峻考验的情况下,更需加大对自身文化的保护力度。如果国家层面对节目版式的知识产权形成法律保护,则会有更多优秀创意的综艺节目出现,在促进产业发展的基础上,也更为有效地宣传我国的传统文化。
三、综艺节目知识产权保护性质认定
(一)著作权的客体——作品
所谓著作权的客体,便是在文学及艺术等领域具有特殊创造价值,且能够通过某种手段进行复制的智力成果,即作品。由此可见能够成为著作权保护的作品需同时具有独创性、表达方式及智力成果三个标准。
著作权所保护的对象是作品的表达方式,而不是思想层面。作品是作者的治理成果,综合体现出作者的思想和表达方式。如果作品失去其独特的思想特征,则等同于一般的自然产物,无法成为著作权所能保护的作品,作品只有具备外在的表现形式才能实现传播,并体现出其自身的价值。因此表现形式可看作作品展现的主要形式。同时也指出了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还需具有明显的可复制性特征[1]。
(二)综艺节目受著作权保护的合理性
在独创性方面,节目模板可将独创性特征分为两个层次来解释,一个是整体的理念和框架方面的独创性;二是具体表达方式和编排的独创性特征。综艺节目的核心是具有独创特征的理念和框架体系。高质量的节目需在该方面具有较高水平的独创性特征,但理念及框架设计具有明显的思想性,若想实现思想的表达便需使用特殊的编排方式。即使节目环节较为固定,综艺节目的创造者也需结合自己的创新意识和需求对节目进行重新设计,因此虽然不能保证所有的节目均能够实现原创,但需保证部分综艺节目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特征,因此综艺节目符合具有独创性的标准。
节目的模板是否符合表达形式。部分学者已经认识到,多数节目模板与思想更接近,而在形式方面表现一般。从概念层面分析,综艺节目的模板能够体现出制作人独特的意识和思想,而上述思想均需通过节目的音乐、LOGO等形式进行充分的体现。节目的模板具有更高的可模仿性,此外上述节目所使用的交易行为也能够体现出节目模板能够被传播和复制。
四、我国综艺节目知识产权保护路径分析
(一)现有条件下综艺节目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1.以文字形式固定的综艺节目模板
对于节目模板中已经有固定的文字形式的,由于已经形成了文字的表现形式,呈现出具有完整性的作品,这便与著作权中对文字作品的要求相符。在处理该类型的侵权案件时,法院便可使用著作权法对作品进行保护。
2.非以文字形式固定的综艺节目模板
对于非文字形式的节目模板,在著作权法无法对其进行保护时,可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采取保护措施。通常电视节目的识别性较高,如主持风格、舞台设计等,上述多种元素均能够凸显本节目的特色,如果有两个节目出现相似情况,便会让观众误认为是同样的节目,因此形成混淆,这与不正当竞争法的管理对象相符[2]。
(二)立法建议
1.性质归类
结合节目知识产权的性质,运用著作权法解决问题较为适合。因此在立法时需将综艺节目作为著作权法的管理范畴。
我国可参考欧洲国家的立法形式,如可使用版权法对节目的模式进行保护,但需具有相应的条件,如原创性、复制元素及呈现方式的特殊性等。此外著作权所能够保护的对象为整个综艺节目,而不是其中的某一部分,节目拆分的某部分具有公开性,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即在对节目进行保护时,需以整体性原则为指导。只有节目是一个完整的整体无法拆分时,才能够得到著作权的保护,保持其独创性的价值,这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著作权的原则与保护对象的矛盾。
2.登记制度
对综艺节目的保护手段较为特殊,在对著作权法进行使用期间,所产生的著作权原则也可同时使用登记制度,以此降低节目没有文字形式所造成的侵权行为判定的难度。在进行登记期间,可让登记人尽量将节目的详细内容进行总结,但对登记内容需采取严格的保密制度,从而最大限度提升综艺节目的观赏价值。
3.侵权认定标准
在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方面,我国可学习美国的实质性的检测方式,也就是说把节目中非独创和不受保护的因素排除,提供主题、角色等相关元素供观察者检验。该种方式也与我国对美术作品侵权认定中的概念和感觉相似判定模式基本相同。但需注意,需同步对剩余的部分及整体感观进行对比,从而实现整体与细节相符[3]。
4.法律补充
当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使用著作权法时,针对部分社会影响力更高的节目也可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其权益。也就是说如果结合著作权难以准确判定侵权行为时,但实际又可肯定对观众造成了误导和混淆,并导致原创作者受到了损失时,便可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制裁。
此外具有创造性的节目也可采用注册商标的方式保护自身的权益,一旦发生侵权行为,便可在商标法的支持下获得保护。
五、结束语
我国近年来的综艺事业不断发展,已经在大众的生活中占据了更为重要的地位,同时其也作为文创产业的核心内容,能够创造出更高的经济价值。通过研究综艺节目模式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方案,为综艺节目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