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从治安案件调查程序的角度分析如何提升证据的有效性

2021-11-24李文娟

法制博览 2021年10期
关键词:治安案件办案证据

李文娟

(国家移民管理局常备力量第二总队,云南 昆明 650000)

在实际治安案件办理过程中,会形成一些无效证据,这里的“无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非法证据,即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如现场发现的嫌疑人,没有传唤直接询问的,相关调查措施的实施缺少适格主体的;二是证据虽然合法,但是证明力不足,所获取的证据并不能充分地对行为进行认定,导致处罚的依据性不强。而这两个方面的证据都是在调查程序阶段形成的。所以,提升证据的有效性还得从证据形成阶段的调查程序着手去解决,要提升证据的有效性,就要从程序和证据之间的关系出发,通过调查程序着手去提升证据的有效性。

一、治安案件的调查程序

治安案件办理的一般程序包括了调查、决定、执行三个阶段,调查阶段收集证据、依据证据认定的结果,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最后进行执行,完成处罚。在一个完整的案件办理中,调查阶段是关键性的过渡阶段。没有调查,处罚决定和执行就很难进行。[1]

在调查程序这个环节,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即受案和调查。受案,在调查程序中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单独存在。受案,是一事件发生后,接受案件的公安机关在初步确定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之后,认为违法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并且属于接受案件的公安机关管辖范围,进而将事件确定为治安案件进行受理的一项法律活动。受案是治安案件办理的启动程序,经过受案才可以进行后续的调查,进而作出决定并执行。调查,经过受案,进入正式的调查阶段,主要是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运用法律规定的各类针对不同对象(人身、物品、场所)的调查措施去收集、获得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给案件中的行为定性做支撑。经过调查形成的证据直接决定违法行为的定性和案件的走向。

调查程序的核心,就是在受案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步骤、方式去运用各种调查措施去收集证据。在实践中,这些措施的运用也是出现漏洞、错误较多的地方,所以本文主要分析如何从这些具体调查措施的实施程序入手去提升证据的有效性。

二、从治安案件调查程序入手提升证据有效性的方式

在本文开始提到无效证据的两个方面,一是非法证据,二是证明力不足的证据。非法证据指的是证据获取形式的不合法,证明力不足使证据内容的认定力不足。所以,要提升证据的有效性,一要从形式上提升证据的合法性;二要从内容上提升证据的证明力。

(一)提升证据的合法性

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就是要保证获取证据的调查措施合法,就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各项调查措施的适用条件,按照每种调查措施所必备的法律要素来使用,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要素,即主体、适用对象、适用的法定情形,以及适用的具体程序。[2]

1.主体

首先,使用调查措施的主体必须具有取证资格。不是所有执法人员都能参与案件的取证,只有具备办案资格的人民警察才能进行取证,协警不能作为办案人员参与取证工作,但在某些时候可以证人的身份出现;其次,必须符合人数规定,不得少于两人。

2.适用对象

调查取证的措施很多,法律通过设定这些措施的具体适用对象,对其进行规制,如人员、物品、场所、设备等。如传唤只能适用于违法嫌疑人,不能适用于证人和被害人;扣押只能适用于与案件有关,可能作为证据的物品,但是善意第三人的物品不可以扣押。

3.适用的法定情形

相关调查措施还应遵守相关适用情形的规定,必须当法定情形发生,才能激活该措施。如保护性约束措施的使用对象是醉酒状态的人、精神病人,而且必须是对本人有危险,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公共安全有威胁的法定情形才能适用。强制传唤必须是以正常口头传唤或书面的传唤为前提的,并以违法嫌疑人具有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法定情形为条件。

4.适用程序

通过程序对调查取证措施进行控制,可以将公安机关的行政权力约束在法制的轨道上。一般程序,在使用相关调查措施前,如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取证据的,会先经过办案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在持有调取通知书的基础上实施;除当场处罚程序外的调查措施都需要有两名民警实施并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知当事人或见证人见证,依法告知当事人或家属有关事项;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步制作笔录和相关法律文书;相关人员签名、捺印。

严格遵守各项措施的法律适用条件,满足措施使用必备的法律要素,通过提升办案方式与法律法规规定的吻合度来进一步来提升证据的合法性。[3]

(二)提升证据的证明力

治安案件中的调查,就是使用调查措施将客观事实提炼、固定为法律事实的过程。调查的证据内容就是要确定法律事实,法律事实的核心是违法行为,确定一个违法行为成立或不成立,就需要按照一个违法行为的法律构成来认定。所以,提升证据的证明力,就是要深挖违法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确保证据可以对行为进行有效的认定。违法行为的法律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这四个方面也是我们在学习法律过程中老生常谈的问题,虽然已经相当熟悉,但是在办案过程中却会忽视:(1)主体,即实施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2)主观方面,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理态度,主观目的动机,故意和过失;(3)客观方面,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成立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必需的客观事实特征和客观外在表现。它在行为的认定和构成中居于核心地位,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等;(4)客体,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四大类,分别是公安秩序、公共安全、人身财产权利、社会管理秩序。

以“散布谣言”这一违法行为举例,如何确定一个行为是否为“散布谣言”,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这一行为中的“主观故意”“谣言”的认定、“散布”的认定、以及这一违法行为在法律上所要求达到的危害后果,一一进行分析:(1)主体,实施散布谣言行为的主体是自然人;(2)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寻求刺激、报复社会、自我炫耀;(3)客观方面,认定“谣言”和“散布”,以及带来的危害后果。“谣言”,即说的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散布”,在公众场合,将没有根据的事实传播给不特定多数人,造成群众误听、误信,引起群众恐慌或者愤怒、激动的情绪,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后果;(4)客体,散布谣言行为侵害的是社会秩序。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显然不是盲目的,而是要围绕违法行为的核心构成要件展开调查,形成严谨的证据链条。所以,就单个证据而言,要素要全面、具体,多个证据之间要有逻辑、要相互印证,保证证据内容要直接指向行为的认定。

从四个方面对行为加以分析、确定,最核心是行为的客观方面,行为的实施方式,它是对一个行为的核心描述,也是认定一个行为的关键。围绕法律规定的一个行为的违法标准,围绕这个标准去描述行为,形成对一个行为的认定力。

以治安案件中的殴打他人案件为例,询问嫌疑人,要重点问明实施伤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致伤工具、方式、部位等。表述要具体、明确,如常见的“扭打”,这样的词是非常不规范的,在行为的认定上却没有帮助,必须细化到“殴打是如何实施的”,如谁打的,用什么打的,打了谁,打在身体的哪个部位,打了几下,当时看到的外在伤情状态如何,这些才能将一个行为充足地进行认定。关于“殴打”这一事实,嫌疑人、被害人、证人之间的说法能否相互印证,证据链能否形成,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在询问过程中对于一个违法行为的法律构成必须有清晰的思路。

综上所述,提升证据的有效性,先要保证证据的合法性,使证据具有合法外观,保证证据的获取方式和呈现方式合法,就是要通过规范各种调查措施的使用程序实现;其次,要提升证据的证明力,要按照法律对一违法行为构成的认定来对证据内容进行提取和完善,一切都要建立在法制的轨道上。

猜你喜欢

治安案件办案证据
疫情防控与检察办案“两不误”——河北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无接触”办案
《海上治安案件查处》书评
论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倒挂”现象
球迷闹事预防对策研究
对于家庭暴力应当如何搜集证据
“大禹治水”有了新证据
手上的证据
抢钱的破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