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简化刑事诉讼流程的改革探讨
——以检察机关为主要视角
2021-11-24王宇东
王宇东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71)
为实现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价值目标,我国进行了推行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探索,检察机关还进行了检察官专业化人才培养、捕诉一体模式办案等改革。
一、我国简化刑事诉讼流程运行现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工作报告:“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检察机关以在案事实……2019年12月适用率达83.1%,量刑建议采纳率79.8%”。通过上述数据可以看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已经达到相当大的比重。
速裁程序的适用也成了令人瞩目的亮点,对于当事人来说,速裁程序大幅减少了审限,让当事人诉累减轻,确定刑的量刑建议及大幅减少基准刑使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更倾向于认罪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使审查起诉、审判环节更为流畅,也使被害人被侵害的法益得以有效救济。对于司法机关办案人来说,虽然适用速裁程序审查审理期限较短,制造了一定的办案压力,但速裁程序在工作总量上为司法工作人员节约了大量司法资源。
二、简化刑事诉讼流程存在的问题
虽然近年来刑事诉讼效率有了明显提升,但现有刑事诉讼流程仍然存在着进一步改革的空间。
(一)案件流传环节多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流程模式属于“流水作业模式”,具体来说,对于普通刑事案件,一般经历报案-立案-侦查-审查逮捕-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多个环节,最主要的环节是侦查、起诉、审判,在这三个环节中,公检法三机关分别为环节的主导者,其他机关予以配合。这一构造被陈瑞华教授称为“流水作业的刑事诉讼构造①陈瑞华.论刑事诉讼的全流程简化——从刑事诉讼纵向构造角度的分析[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4):13-21.”。这种流水作业式刑事诉讼构造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案件先后进行审查,认罪认罚案件特别是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的简单案件,对于实体证据上的侦查、审查工作量较低,大多数的工作均消耗在案件流转上。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不能有效减少工作量
以检察机关办理速裁程序案件为例,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收到案件后,需立即制作告知性文书,同时对案件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初步审查,如案件已经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则需在十日或十五日内办结案件;如案件有适用速裁程序的可能,但缺少较为关键的条件,承办人则需要做更多工作,力争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办结。而在实体证据审查角度,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所需的证据标准是一致的,对于侦查活动监督等要求也不会降低。
(三)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大量工作重复
流水作业式刑事诉讼模式意味着大量重复工作,公检法三机关对每一个刑事案件,都要制作大量诉讼文书,多次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被害人等,对于相对轻微的认罪认罚案件,这些重复性、低技术含量的工作比例本应降低①陈瑞华.论刑事诉讼的全流程简化——从刑事诉讼纵向构造角度的分析[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4):13-21.,但实际已经达到底线,无法进一步降低。
三、简化刑事诉讼流程路径及可行性分析
承前文所述,在我国现有的流水作业式诉讼模式架构中,我国已经在程序上做出相当大的改革,甚至现有改革已经在能够保证正义价值、公正价值的前提下,将效率价值的追求提升到相当的高度,可挖掘空间已经相对较小,如再提升效率,则难免牺牲对案件实体的把控或犯罪嫌疑人相关权益的保障。
因此,本文将目光落在检察机关最有“参与感”的刑拘-侦查-审查批准逮捕-继续侦查-审查起诉这类案件上。本文提出一点改革建议:检察机关受理审查批准逮捕案件,经审查,符合逮捕条件或因缺少社会危险性要件不批准逮捕的,如相关证据及其他因素(如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已经达到提起公诉标准,则做出批准逮捕(或无逮捕必要不捕)决定后,仅通知公安机关和羁押场所,而直接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当然,这一做法实质上挤压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权,所以适用条件必须要求相关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如果有欠缺可以在审查批准逮捕办案期限内补齐,或者可以在预见日期范围内补齐,必须排除有其他犯罪事实未查清或同案犯未到案的情况才可适用。
上述做法是本文作者在办案中思考所产生的想法,在学术界未发现相关讨论,在司法实践中更是不符合“惯例”,甚至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存在冲突,所以本文作者慎重思考后,认为这一做法有以下几点可行性基础:
第一,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流程中处于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提供了这一做法的制度基础。站在检察机关的角度来看,检察机关既可以向前迈入侦查阶段,引导公安机关侦查,自身在审查起诉阶段扮演主要角色,而在审判阶段,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也是有着重要作用。此外,检察机关还具有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职能,对刑事诉讼的全流程均进行法律监督,所以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是贯穿全部刑事诉讼的,不论是实体审查还是对诉讼程序进行监督,这就给我们对当下的流水作业式诉讼构造进行一定程度的优化、改造提供了可能。
第二,“捕诉一体”与检察官队伍专业化建设是这一做法的现实基础与保障。捕诉一体减少了不必要的重复工作,加强了检察官与公安机关之间的交流和配合,整合了司法资源②邓思清.捕诉一体的实践与发展[J].环球法律评论,2019(5):40-50.。因为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模式,承办检察官在能够把握案件实体证据的前提下,再进行效率追求,可以将批准逮捕或无逮捕必要释放的犯罪嫌疑人直接提起公诉。
第三,批准逮捕后二个月的侦查期限,公安机关取证工作较少,犯罪嫌疑人一直处于羁押状态,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这一做法有认罪认罚案件效率追求的价值基础。办理刑事案件的效率,就是以各种有限资源为尺度衡量,办理刑事案件所耗费有限司法资源包括时间资源、制度资源、人力资源、财务资源,消耗的资源越少,办理效率越高③王豪.认罪认罚的效率价值观[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9-17(004).。从办案角度讲,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如采取这一做法,公安机关可以不再重复讯问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可以只讯问一次,不必重复制作审查逮捕报告和审查起诉报告,只需制作一份结案报告。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刑事诉讼流程的缩短也是对其心理上有益的,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上诉率。
第四,已有“刑拘直诉”、职务犯罪移送起诉留置措施转拘留后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相关做法。“刑拘直诉”是指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经审查逮捕环节,直接在刑拘期限内完成侦查-审查起诉-判决全部司法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部分被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的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因危险驾驶罪法定刑为拘役,不符合逮捕条件,故也经常采用“刑拘直诉”模式。
第五,实行批准逮捕(无逮捕必要不捕)案件直接提起公诉,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或反悔,是一种“趁热打铁”的办案技巧,也让检察官办案更具有连贯性,防止批捕两月之后,对案件需要重新阅卷审查。当然,这一点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自愿性进行重点考察,同时客观证据需要足够扎实,即使犯罪嫌疑人翻供,也可以实现零口供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