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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视阈下量刑建议规范化探索

2021-11-24龚宏川

法制博览 2021年4期
关键词:量刑被告人检察机关

肖 雅 龚宏川,2

(1.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 成都 610021;2.西南交通大学,四川 成都 610031)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代背景及量刑建议制度概述

作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新一轮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刑事诉讼法,正式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入法律,量刑建议第一次被写入刑事诉讼法。

该制度是为回应社会发展和观念变化而扩张自身机能以及在轻微刑事案件多发的背景下,对如何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开展的积极探索。大量诉讼程序得不到简化,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积极返还赃物赔偿损失的案件应当进行分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实现诉讼程序简化与罪责刑相适应,是规范审前分流的多元化审判程序。量刑建议制度是指检察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时,有权向法院提出的对被告人应当判处刑罚的量刑请求。

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结案件141万余件,案涉185万余人,人数占同期办结刑事犯罪61.3%,充分彰显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作用。此外量刑建议是量刑协商一致的结果,也是法院裁判量刑的重要依据。因此,规范检察环节量刑建议规范化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尤为重要。[1]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规范化的现实意义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为契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更好的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理念,吸收借鉴英美法系辩诉交易和大陆法系的刑事协商,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且实事求是地认罪并接受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只要满足了这三个条件,即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2]据此在认罪从宽的情况下,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审查成为法院审理的重点对象,定罪和量刑已在程序上让渡给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过程。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先决条件,足见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在该制度中拥有的举足轻重的地位。

规范化量刑建议的适用,可以充分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种宽宥的刑事诉讼政策的价值,如程序正义和诉讼效率等。量刑建议是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也是实现该制度宽严相济目标愿景的重要环节。[3]明确、规范的量刑建议能够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案件诉讼结果有可期待性,能更好地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公诉机关进行控辩协商,更好发挥制度的价值。因此,检察机关精准、规范的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从宽的核心要素,具有特殊的作用和意义。规范量刑建议是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适用的基础性工作,规范量刑建议必须以认罪认罚从宽为价值导向,实现两者的完美契合。

三、量刑建议规范化完善路径

(一)切实保障诉讼主体参与量刑建议的合法权益

充分听取当事人各方量刑意见,保障参与主体诉讼权利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本质要求。贯彻2018年刑诉法第173条规定,只有让各方都参与到量刑协商程序中来,充分发表意见,才能使检察院量刑建议更加准确全面。因此,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无论适用何种程序,在具体提出量刑建议前,都应当充分听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在量刑时充分考虑。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应主动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认罪认罚的相关诉讼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值班律师对有关事项的意见,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和真实性。[4]

2.被害人

加强被害人参与量刑活动的权利保障。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虽然被害人的参与主体地位得到了提升,但是被害人意见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作用不明确。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应将犯罪嫌疑人是否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作为检察院作出量刑建议时的重要考虑因素。应当保障被害人参与量刑的权利,依法发表自己的量刑意见。相较以往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量刑参与的程度较低,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被害人的参与有利于获取全面的量刑信息,对得出准确的量刑建议具有重要意义。

(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建议立法规范

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组成环节,良好的量刑建议制度可以更加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自愿性与合法性。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应该有标准的规范。检察机关只有遵循科学、精准、合理的量刑规范,才能准确提出量刑建议。

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契机,基于公正原则,出台一部统一认定认罪认罚量刑标准的法律规范,统一规范常见罪名量刑建议标准,能够有效提高量刑建议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增加司法公信力。对各种量刑情节的量刑分门别类,设计合理的量刑从宽幅度,在从宽幅度上较之坦白、自首应当有一定的区分度。通过慎重比较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的异同,确定量刑从宽幅度的差异,[5]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清楚地预测自己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后果,从而提高其认罪认罚的积极性,推动整个诉讼流程简化,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具有切实成效。

(三)科学认定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量刑的供证关系

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检察院仍然应当根据证据裁判原则提出量刑建议,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为准绳,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能因此降低证据标准。[6]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应该严格区别于英美法系的辩诉交易,坚持法定证据标准,全面收集与审查证据,在量刑建议作出之前审查全部犯罪事实,不能因为认罪认罚案件取证难而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述供词。严防过度依赖口供,造成冤假错案,应当正确认识认罪认罚案件量刑的供证关系。

(四)优化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办理程序

从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程序上来看,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检察机关不仅要进行传统的书面审查工作,还要花大部分精力放在量刑协商并提出量刑建议上,加大了检察机关办案的压力。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从宽的价值体现,提高认罪认罚从宽的诉讼效率很大程度上在于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程序效率。

在侦查环节,可以将一部分量刑建议工作适当前移,构建多方参与,使量刑建议程序及早开展进行。在侦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立案时,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诉讼权利。在犯罪嫌疑人自愿表示认罪和接受处罚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真实记录并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前期程序随即启动。可以适当赋予侦查机关相对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使其在侦查阶段综合全案证据和讯问情况,判断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是否出于真实自愿,在案卷中对相应情节予以确认。

(五)强化检察机关对量刑建议的法律监督权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是刑事诉讼遵循的基本原则,在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司法效率提升的同时注重保障司法公正,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公正性必须完善相关法律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应当积极行使法律监督权,保障司法公正,科学构建量刑建议提出制度,更加科学有效的发挥检察职能。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诉讼权利不被剥夺,防止量刑建议违反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法定事由。可以设置检察院内部逐级汇报等形式进行监督,一旦发现存在违反自由原则或对法律认识错误的情况而提出的量刑建议时,应当通过监督程序予以撤回,确保量刑建议是基于自愿、法律认识清楚、程序合法得出。对量刑建议中涉及的案件事实进行监督和调查,必要时可以撤销量刑建议重新补充量刑事实。不仅要对法定量刑情节予以监督,还应调查和核实可能影响量刑建议的其他酌定量刑情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用前景广阔,现实基础深厚,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自身法律监督的职能,积极对量刑建议形成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法律漏洞,对未能全面收集量刑证据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加以监督保障,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中国的进一步完善。

四、结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直接关系到刑罚结果,看似只是认罪认罚中的一个环节,实则严谨复杂,它不仅关乎认罪认罚罪名的选择适用,还涉及认罪认罚量刑情节的考量,关乎刑罚结果的公平公正性。基于我国国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巨大的独立价值和发展潜力,检察环节在认罪认罚制度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在此背景下,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量刑建议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能动作用,对量刑建议制度加以规范,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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