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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的多维度理解

2021-11-24刘春松

法制博览 2021年15期
关键词:抛物公共安全高空

刘春松

(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山东 烟台 264000)

高空抛物是社会发展城市化高度集中后,社会居民道德素质和法律思维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社会陋习。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涉高空抛物的相关司法解释,即司法解释《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中明确了故意高空抛物的犯罪嫌疑人,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根据高考抛物情节的轻重程度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等罪名论处,并同时可以追究高空抛物关涉的物业服务单位的连带责任。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即禁止任何情形的高空抛物。对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其他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民事侵权责任;同时依法连带高空抛物关涉的物业服务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高空抛物是一种非常危险的社会陋习,对生活中日渐增多的高空抛物行为事件,立法者以科学创新立法态度,全面立法高空抛物填补了立法空白。对于高空抛物的实施者,轻者据民法典追究当事人及物业服务单位的民事侵权责任,重者据刑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高空抛物人和物业服务单位的民事侵权责任[1]。

一、从刑法角度分析高空抛物

(一)《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核心内容

对于故意实施的高空抛物社会陋习,法律维护大多数一般社会人的合法权利,对于这种危害社会的故意违法行为,根据情形对于高空抛物犯罪嫌疑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等罪论处,特定的情形要从重从严处罚。

对于多次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人或者经过有权部门劝阻后又继续故意实施高空抛物的犯罪人、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属于多次累犯或者受到相关刑事或行政处罚后又继续故意实施的犯罪人、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相关高空抛物行为的犯罪人,以及其他情节严重足以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所有高空抛物行为的犯罪人,应当从重从严处罚,而且一般不得适用缓刑[2]。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设高空抛物罪

所有涉及高空抛物的违法行为参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重罪处罚也是一种量刑的不负责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入刑起点是3年,对于轻微的高空抛物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人,如果犯罪情节没有达到危及重大社会公共安全的,从刑法的刑责一致的角度可以处以相对轻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是有必要并罪刑相适应的。立法者与时俱进地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加两款(《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只要达到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处罚的起点一律处以拘役、管制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相关犯罪的,根据想象竞合的刑事处罚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实施行为的犯罪轻者以高空抛物罪进行处罚,重者处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触犯其他刑事犯罪的,根据想象竞合的刑事处罚原则,处罚较重的罪名。

二、从民法角度分析高空抛物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根据本条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高空抛物行为。侵权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建筑物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情形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相应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代为补偿后,有权向具体侵权人进行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应侵权责任。

按照民法典的侵权责任分解分析说,高空抛物违法行为,不论是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只要对于其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就应该按照民法典规定的侵权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涉高空抛物行为的物业服务单位有责任的,一并承担连带责任。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细化,是民法典对于高空抛物社会陋习侵权责任的具体化。

高空抛物行为引发的《民法典》之明确的民事侵权责任,明确了高空抛物侵权人应该承担的具体民事侵权责任,并同时对于物业服务单位的管理责任做了相应补充赔偿的说明。

三、从具体危险和抽象危险的角度分析高空抛物

2020年10月,安徽省发生一起封闭小区内的高空抛物案件,犯罪嫌疑人从楼上扔出一个高压锅,没有砸中他人及物品。此高空抛物案件,属地派出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犯罪人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此案引起社会关于高空抛物行为的刑民责任的热议。

高空抛物违法行为人到底是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对于高空抛物的行为人一律简单粗暴地定性评价,定罪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过于草率?高空抛物违法行为人具备什么样的前提条件能够定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高空抛物行为人应该是具体危险犯

高空抛物行为如果没有造成足以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后果的,没有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不应该构成犯罪;高空抛物行为如果发生在封闭环境内且仅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按照《民法典》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即可;高空抛物行为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或者并同时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和《民法典》规定,可以定罪犯罪嫌疑人高空抛物罪并赔偿他人经济损失;高空抛物行为严重危及社会公关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和《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可以定罪高空抛物犯罪嫌疑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触犯其他如伤害、杀人等罪名的,按照司法实务原则及想象竞合的刑事处罚原则,择重对于高空抛物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3]。

由此可见,高空抛物犯罪属于具体危险犯。

(二)高空抛物不应该一律评价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高空抛物行为人既然属于具体危险犯,到底怎么评价,完全应该依赖具体的危险性大小来进行定性或者定量。高空抛物犯罪行为只有足以造成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能够达到类似放火、爆炸、决水等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安全犯罪的,才可以定性评价,定罪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高空抛物违法行为如果仅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没有能够达到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一律应该由《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篇来规制进行侵权责任处罚。

(三)高空抛物定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前提

高空抛物违法行为定罪的前提是犯罪行为已经具备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情形,但是犯罪行为比较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已经触犯刑法,已经属于犯罪,可以定罪为高空抛物罪。

高空抛物违法行为定罪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前提是,犯罪行为足以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能够达到放火、爆炸、决水等重大社会危害程度,社会危害相当大,依据刑法相关法条规定,可以直接定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同时触犯其他法条,根据想象竞合的刑事处罚原则,择重进行处罚。

四、从实务角度分析高空抛物的意义

高空抛物违法行为,从民法典和刑法的多维度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规制:高空抛物危害轻者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篇处罚,高空抛物危害相对重者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高空抛物罪规制处罚,进而高空抛物更大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处罚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同时触犯其他犯罪的,想象竞合,择重进行刑事处罚。

高空抛物违法行为的具体分析,能够促进司法实务当中的具体应用。打击高空抛物违法行为,促进社会发展,是创新的法制对于法治社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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