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里德自由意志理论之比较
2021-11-24孙圣洁
孙圣洁
(湘潭大学碧泉书院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 湖南 湘潭 411105)
自由意志问题一直是耗费了伟大的哲学家们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却始终争论不休的问题,叔本华认为,“近代哲学的两个最深刻、最伤脑筋的问题,即意志自由的问题和外部世界的实在性,或观念对现实的关系问题”[1]。以霍布斯与布兰霍尔主教就自由意志问题展开争论为幕,掀起了近代对自由意志问题的热烈讨论。尤其是,休谟作为经典相容主义的代表,将必然与自由的问题推至另一层面,使整个争论有了新的视角,他将“必然”与“原因”概念相联系,给出了对“必然性”概念的全新定义,将“必然”理解为几个相似对象的恒常联合和结合,或者是心灵由一个对象至另一个对象的推断,从而将“必然性”的本质解释为不包含强迫的必然性,以此达到与自由的相容。
休谟的主张招致很多批评,托马斯•里德算是第一个从各方面对休谟哲学提出质疑的哲学家,在自由意志问题上同样如此。在其著作《论人的行动能力》中,里德站在不相容立场上,对休谟的自由意志观一一驳斥,主张自由与必然的对立,必然性是“道德自由的缺乏”[2]264。
一、能力概念之比较
从彻底的经验论立场出发,休谟反对我们事实上具有“能力”的观念。休谟指出,能力既不是能够单独存在的存在物,因为我们无法从运动的物体中知觉到任何“能力”,而只能知觉到物体的运动;也不是任何存在物或存在的属性,因为物质在休谟看来是惰性的存在,它“本身不可能传达运动,或产生我们所归之于物质的任何一个结果”[3]。“能力”,在休谟那里,来自恒常会合的类似对象的联系,我们从类似对象的恒常联系中发现由此及彼的存在,认为在这种联系中产生了新的东西,并将这种经验不到的新的东西称为“能力”。当能力的本质是类似例子的重复,并由以构成该观念发生的来源时,我们才能说,能力就是如果一个人明确地这样欲望(动机),那么意志的行为就将会发生。“对于经典相容论的‘自由行动’概念来说,这四个要素是充分的:假设一个行动者具有某个欲望,在如何实现那个欲望上具有正确的目的—手段信念,有能力使世界以某种方式发生变化,以至于确实获得了与那欲望的对象相对应的一个事态,那么他就得到了他想要的东西,于是,在经典相容论的意义上,他的行动是自由的。”[4]400
实际上,能力概念在休谟的自由意志理论中并不重要,但在里德这里,能力概念或者说行动能力的概念从根本上构成了他的自由意志理论的关键一环,具有行动能力实际上已经等同于具有他所主张的自由。里德指出,如果我们没有对能力的观念的话,我们就不会谈论它到底是什么或不是什么,因为“人们对于一个他们没有任何观念的东西,怎么能够有什么意见?”[2]28,无论我们对能力的谈论是对的还是错的,但仅从我们对能力观念的讨论中就能得出能力观念确实存在的结论。
此外,能力在休谟那里被指代为能力的发挥,只有能力被发挥出来,人才能称得上是自由的,也就是说,在休谟这里,自由意味着一个人只能做他实际上所做的事,也就是说,在任何一个时刻,行动者只能依照意志决定行动或不行动。它的含义是,行动者的行动与否实质上是被决定了的,只要影响意志的动机条件得到满足,意志决定就必然发生,在意志决定发生的那一时刻,行动者只能造成一种结果而没有其他结果,造成这一种结果的过程就是行动者“能力的发挥”过程。这种能力对自由而言在里德看来是远远不够的,对他来说,“行动能力”的概念不仅仅意味着“能够”,更重要的是蕴含着“能够不”,即“造成一个结果的能力也蕴含着不造成这个结果的能力”[2]33,例如,当一个人有能力举起手臂时,不举起手臂也一定在他的能力范围内。由此可见,这一能力概念与休谟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它并不必然导致了意志决定,相反,它是指在我们做出一个意志决定的地方,我们原本亦能够不做出这个意志决定,反之亦然。因此,在这种语境下,“自由行动不仅意味着行动者有能力采取其他行动(不同于实际上所履行的那个行动),而且也有能力不履行他实际上履行的行动”[4]18。
二、意志概念之比较
在休谟看来,当把自由概念应用于有意的动作上时,我们考虑的是人们的行为与他们的动机、倾向之间的必然联系,他认为,当我们说意志是自由的时候,实质指的就是人内在具有的一种动机,根据这种动机,只要没有外来强迫,人完全可以按照意志的决定从事或拒绝某种行动。也就是说,当我们主张一个人的行动是自由的时,我们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内在动机的决定;第二,外在强迫的不存在。可见,意志活动的原因在于人们不同的内在动机或性情,而动机、性情与行为之间存在着一种必然联系,自由是以承认人的内在动机与外在行为之间的恒常会合为理论前提的,简单地说,动机与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旦动机出现,行为就必然出现,动机对行为具有因果能力。但在里德看来,“行为的动机与行动还是不行动的决定,这两者的性质是不一样的”[2]57。意志作为人自身的某种类型的心理活动,首先使我们意识到的就是其做决定的能力,这种意识在我们面临选择时就清晰地出现。因此,在里德这里,意志就是做出决定的能力,并且当他“在这部作品中说到意志的时候,并不把任何刺激或动机(它们可能会影响到我们的决定)归属于这个语词之下,我所指的仅仅是决定本身及做决定的能力”[2]57。
此外,与休谟不同,里德否认动机对人的行动的决定作用,虽然动机在一定程度上的确会影响我们的意志,从而激发我们的行动,但它仅仅是一种建议或劝告。动机与行动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它是激发人类行为的因素,而不是导致行为发生的原因,我们既不能说任何一个深思熟虑的行为必然有一个动机,也不能说出现在人的行为前的某一个动机一定会决定能动者的行为。在这个基础上,里德就将行为的动机与动因区分开来,将动机表述为哲学家们所说的“理性设想之物”,而将行为的动因概念最终放至行动者本人身上,最终形成与休谟截然不同的意志自由观。
三、自由本质之比较
哲学家之所以对自由意志问题感兴趣,主要是因为自由意志最开始被认为是承担道德责任的一个必要条件,所谓道德责任问题是指,在什么情况下我们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道德责任,同时能够评价自己或他人的行为,能够将态度适当地赋予自己或对方,由此建立赏罚制度,赞美好的行为,惩罚恶的行为。为了使上述这些活动能够进行,一个普遍的观点是,行为必须是由行为人发出的,我们才能把行为的责任归于他,而行为必须由行为人发出就意味着行为必须是一个自由的行为,也就是说“道德责任的充分赋予是以一个人的行动是否自由为条件的”[5]。
必然论的立场难以解决道德责任的问题,在必然论的观点下,行为必然会发生,也就是说,行为的发生与否,实际上并不取决于行动者,行动者只是承担一个工具的功能,我们如何能够谴责一个工具呢?正如我们如何能够将杀人的罪过归于一把手枪?因此,为了将必然论立场与道德责任相容,休谟从自由的定义出发提出他的“调和计划”。他指出,“所谓自由只是指可以照意志的决定来行为或不来行为的一种能力,那就是说,我们如果愿意静待着也可以,愿意有所动作也可以”[6]。这一定义满足了自由的行为的基本条件,它强调了“行动者”的重要性,指出自由的行动一定是指由行动者的意志和欲望所引起的行动;并且肯定了行动的自愿性,从而将自由与强制或暴力相对,而不是与必然相对。由此,自由的、负责任的行动在休谟看来必须具备以上两种条件,即行动必须既是由行动者的意志造成的,同时还是非强迫的。
这种自由意志观在里德看来是难以接受的,它使行动者受制于动机和欲望的决定,与传统的宿命论并没有显著的区别,休谟只是在决定条件上进行了改变,其基本路线没能远离这一观点,即“如果有一些条件的共同出现在逻辑上对一个事件的出现是充分的,那么那个事件就是被决定了的。换句话说,如果那些决定条件共同出现,那么那个被决定的事件就会必然发生”[4]50。
重点是,如何解决可供取舍的可能性问题,即如何解释在每一个时刻都不只有一个物理上可能的未来。里德认为,问题就在于对自由的定义上。休谟所主张的自由并不延伸到意志的决定,而只是延伸至意志所决定的行为,并依赖于意志;而真正的自由不仅意味着他可以支配其行动,而且意味着他能支配自己的意志,如果自由仅仅意味着一个人可以做他想做的事,那么,就这样一种只涉及身体的实际运动与否的自由而言,任何动物和人,只要它们的运动是遵循意志,并且其运动不受自然、物质的障碍、妨碍,我们都能说它们是自由的。如果是这样的话,对自由意志的研究就没有了意义,如果我们的行为与动物并无二致,人类社会的合理性将遭到质疑,人类依其特殊性而制定的法律和约定俗成的道德准则也将失效,最重要的是,人的尊严和对自我的反思都将变得虚无缥缈。因此,里德指出:“我把道德能动者的自由理解为他超越自己意志决定的一种能力。”[2]262所谓有意的、自由的行动是指,在意志的决定这一活动中既不能受外在于能动者的东西的因果决定,也不能由内在于能动者的非理性的内心状态决定,一个自由的行为必须是“由我决定的”,甚至不能说是由“我”的信念和欲望决定的,也就是说,只有“我”才可以选择是否要去做这件事,在这样一种选择或决定去做某事的意志活动中,没有任何东西能够决定这类活动,除了“我”自己。
可见,“行动者”的概念在二者的自由意志理论中也有显著区别,在里德这里,有理性的人类以区别于其他自然的机械运动得以发生的原因而对自己的行为拥有一种因果力,这使“行动者在行动的产生中具有一种‘不可排除’的作用……每当我履行一个行动时,正是我,而不是我的身体的某个部分,甚至也不是我的心灵或大脑,履行了那个行动”[4]568。而在休谟那里,或者说在必然论者那里,我们的动机、欲望或性格等都被看作一个先前事件,这一先前事件对行为的因果影响是被必然化的,实际上,人还是充当着工具的身份,本身受制于不可抑制的动机或欲望。但在里德这里,行动者能够独立于任何这些事件对他的因果影响而自由地选择一个行为,即使在很多的情况下,动机、欲望和性格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行动者的意志决定。但重要的是,一个有理性的行动者能够通过判断和慎思来考虑这些动机状态的影响,正是在对任何可能行动的考虑中,我们成为我们行动的有效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说,“这样一个行动者具有一种自由的因果性,那种不受任何东西所决定、仅仅是由自己来完全决定的因果性”[4]569。
四、结语
休谟与里德的交锋体现在自由意志问题的方方面面,更重要的是,二者对同一概念的不同看法一直影响着自由意志理论的进程。例如,20世纪彼特·英瓦根的后果论证直指以休谟为代表的经典相容主义的不足之处,使相容主义者不得不重新正视决定论与道德责任的相容问题,并试图给出新的回答。由里德所发展起来的行动者因果关系理论蓬勃发展,从根本上影响了罗德里克·齐硕姆、蒂莫西·奥康纳的自由意志理论,并在继承中回答了里德没有回答的“可理解性问题”,即当我们为了说明一个具有独立的、自发的因果能力的行动者时,必须注意一切动机和倾向与“自我”的分离,“自我”必须不被任何外在的事件所决定;然而,如果一个行动者独立于一切信念、欲望和动机,那么该行动者做出的行为就是不可理解的,因为一个没有任何性格特征的自我是完全不可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