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金融行为监管的思考
2021-11-23孟宸立
孟宸立
(北京外国语大学亚洲学院 北京 100089)
在打通国内国际两个循环的新发展格局下,防范金融开放过程中伴生的系统性风险成为一个重大现实问题。有效防控风险,加强对金融的行为监管是大势所趋。
一、要防范金融开放中的风险
中国要做强做大实体经济,出路只有靠创新。因为原有产品的成本曲线不可逆转要上升,只有创新才能对付成本的诅咒。创新既有集成创新,也包括原创性创新。多年来我们把精力放在集成创新上,但是集成创新的路子越来越不好走,因为知识产权使用费用在上升,这会推高成本。我们需要更多关注原创性创新,就是从科学研发出发,从新技术新应用出发,做独特的产品,开发新的市场,激活新的需求,做市场的领导者。创新是充满风险的,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成功了则投资回报非常可观,失败了可能是血本无归。创新的高收益高风险特点使得创新型企业从银行融资非常困难。发达国家金融市场上有很多天使投资基金、创新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就是给这类创新型企业准备的,我们打通国内国外金融市场,国外金融资源流进来,会融通创新创业的血液,催生更多高新技术企业,这就是在更高层次上配置资源。中国的科研成果很多,但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不多,中间缺的是金融资源,金融开放有助于这种转化,有助于创新产品市场规模扩大。
金融开放又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为我们提供金融资源,也可能潜藏风险。自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暴发以来,各国为应对经济衰退,纷纷采取了极为宽松的货币政策。以美国为例,2020年以来,美国相继推出了5万亿美元的经济刺激计划,其中包括2020年3月份的2.2万亿,12月的9000亿和2021年初的1.9万亿。大量货币如洪水一样,在实体经济利润率走低的背景下,不可避免流进虚拟经济领域。两年来,世界主要证券市场大幅度走高,有炒作卖点的房地产价格大涨,原油、粮食、大宗商品等足以影响各国经济的“重量级”商品,也已经通过PPI指数告诉我们,虚拟经济的价格膨胀正在向实体经济蔓延。当前,在复杂的国际形势下,中国急需处理好让金融开放服务于实体经济和有效防控风险的关系。
二、防范金融风险的重点是行为监管
要适应更为复杂的金融业开放竞争格局,金融监管要转到行为监管上来,关注交易行为和金融市场动态,做到实时监管。当前需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从大金融角度加快监管立法
目前涉及金融监管的最高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主要是降低银行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然而开放竞争环境下,仅仅规范银行业行为是不够的,金融监管要涵盖所有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需要保护的也不仅仅是存款人的利益,而是所有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在大金融监管格局下,金融监管重心要转变,从审批审核转到风险防控上来。风险防控离不开信息和数据的支持,金融交易都会产生交易数据,这些数据掌握在交易机构和结算机构手里,并不自动共享给监管机构。金融监管部门若不能及时取得金融交易数据,很难实施有效监管。目前可以考虑先制定金融监管行政法规,赋予监管部门获得金融交易数据的权利,行政法规试行一段时间之后经修改完善再上升到法律层面。通过数据共享,监管机构汇集各类金融交易数据,根据需要,结合政府部门掌握的大量其他数据,以及各交易平台的交易、支付等环节产生的数据,形成完整的金融数据库。监管机构可以委托有数据处理能力的分析机构提炼金融风险信息数据,建立大数据分析描摹系统,对金融风险形成较为精准的判断,有的放矢实施监管。国际金融资本攻击一国之前,都有资本布局的过程,比如在股票市场、期货市场、外汇市场的大规模买入、在货币市场的大量借入本币、期指沽空等行为,其布局时间可能极快,不给受害国反应时间。通过大数据分析可以即时抓取可疑数据,并即刻采取应对措施,将危害降到最低。将金融数据与货物、服务交易数据对比,还可以对经济活动中“脱实向虚”的倾向做出预警,识别虚假交易,更好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2.加强内外风险源分析
开放竞争的风险源将变得多元化,不仅有机构风险,还有市场风险。封闭环境下金融风险主要是机构风险,资本充足率是主要风险衡量指标,所以巴塞尔协议力图通过内在资本重组来对冲潜在风险,使其不至于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然而开放条件下,金融产品日益多元化,资产证券化成为趋势,机构竞争表现为金融产品竞争,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更多表现为在金融市场的买卖交易,即付出货币,买进某一金融产品或者金融产品组合,这时,传统的机构风险会转化为市场风险,因而更加需要透明度监管。金融产品不同于物质商品,其专业性、复杂性更高,普通投资者更容易受到诱导和欺骗。以债务抵押担保证券为例,这是国外金融市场上很常见的金融产品,金融机构以有现金流的债务凭证为基础资产,将风险、期限、种类不同的资产组合在一起,做成结构性产品,这当中可能混有垃圾债、次级债等有毒资产或不良资产,但投资者无从知晓;这些包装过的结构性产品经过保险公司承保,经过评级机构评级增信,再分割成若干小份额产品,就可以堂而皇之拿去出售了。若是经济出现大的波动,影响到底层资产,底层资产可能会大面积违约,此时支撑底层资产的现金流枯竭;如果作为贷款抵押的资产价格也大幅度缩水,保险公司就会被拖累而无法偿付;持有这些金融产品的投资者就会蒙受巨大损失;如果大量购买该类产品的对冲基金又以其为抵押获得银行贷款,银行就会被拖下水,可能面临破产危机。这就是机构风险转化为市场风险,这种情况下,银行资本金再充足也无法化解危机。所以必须认真研究开放市场条件下的复杂风险源,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和透明度监管,必要时监管机构应当对交易进行干预,避免同类型风险大量累积引发系统性风险。
3.建立风险隔断机制
今天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已经密切融合,金融机构通过融资链条,把资金输送到企业,企业资金来源也是多元的,既有债权融资,也有股权融资;既有机构投资者,也可能涉及众多中小投资人;既有低成本融资,也有高成本融资。多元资金来源情况下,风险可能从实体经济传导到虚拟经济。假设某企业遇到外部冲击,资金链一时紧张,在某债券市场或者某个信托产品上出现违约,它的信用风险随即会被高度关注,可能出现多家信贷机构对该企业紧缩信用的局面,这会导致企业资金紧张情况更为严峻。可能这个企业只是一时货款无法收回,或者只是某个投资出了问题,它的基本经营还是好的,资产状况还是不错的,其他项目进展也是比较顺利的,但却因为金融机构担心交叉违约而无法继续融资,企业的其他债务也被要求提供担保或者提供抵押;在“债主”逼债情况下,这个企业可能就会被活活“挤死”,就如同大危机时期因为“挤兑”而破产的银行。如果这个企业规模比较大,影响面也会很大,与它有业务关系的金融机构、上下游企业都可能受到波及。在金融双向开放的市场上,行业内、跨行业的金融资源流通成为金融创新的重要方面,虚拟经济的风险更容易传导到实体经济上,局部风险通过跨领域、跨机构、跨国界的传染而放大,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必须抓紧建立风险隔断机制。
4.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
首先,监管部门要推动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进程。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如果不是涉及金融诈骗,对于因为业务人员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高风险金融产品而受到的损失,金融机构往往以免责条款对抗,而投资者求告无门。当年,很多外国车企因为中国没有相关立法,遇有车辆召回时,宣布不包含在中国市场销售的车辆。不难设想,外国金融机构也可能因为我国没有《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而执行双重标准。金融产品不同于普通消费品,其估值、定价、交易都有很强的专业性,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急需专门立法。其次,建立金融损害投诉机制。在金融消费领域,投资者遇到信息隐瞒、诱导投资、过度宣传、金融欺骗等情况而遭受损失,可以向专门的机构进行投诉,投诉机制可以起到震慑作用,有助于促进金融服务提供者、金融产品销售者规范行为。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可以从投诉数据中获取风险信息,对于可能潜藏风险的金融创新提前预警,预防重大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