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提供劳动可以要求领取报酬吗等4则
2021-11-23
合伙人提供劳动可以要求领取报酬吗
小保:
我与几位朋友合伙创办了制鞋厂,合伙协议和合伙章程就各自的出资数额、合伙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合伙事务的执行等作了规定。其中,我担任执行合伙人。制鞋厂成立以来,我经常加班加点,在经营管理方面付出了大量的心血,但没有任何劳动报酬。我认为自己既是投资人又是劳动者,应享有普通劳动者的权利,有权从制鞋厂领取工资,但遭到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反对。
请问:合伙人提供了劳动能否要求领取报酬?
杨求真
杨求真:
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关系由民法予以调整,它与劳动关系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一条规定:“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劳动关系必须产生于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将自己的劳动力提供给用人单位并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形成了劳动过程,劳动者当然有权获得劳动报酬。而在合伙关系中,合伙人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合伙人因执行合伙事务而提供的劳动属于自雇劳动。也就是说,合伙人自己的劳动力与自己的生产资料这两种要素结合不产生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所以,原则上合伙人不能请求支付报酬。当然,合伙合同中约定有报酬的,则从约定。
因此,劳动者作为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要想取得相应的报酬,一定要在签订合伙合同时提出并载入合伙合同之中,否则事后不能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主张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权益。
小保
对于单方行为,超过一定期限不提异议视为同意
小保:
方某原是某公司经营部经理,后因违反公司规定且无法胜任本职工作等原因,公司决定将方某调整到综合部任经理,月工资由6000元降至5000元,并口头通知了方某,方某未提出异议。方某到综合部工作5个月后提出辞职,并认为该公司未与其协商一致就调整降薪,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是无效的,要求公司补足5个月的工资差额计5000元,遭到公司拒绝。
请问:如果方某就此申请劳动仲裁,会获得支持吗?
徐曼
徐曼: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规定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采用明示的方式作意思表示,从而成了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的“紧箍咒”。《民法典》关于“默示视为同意”的规则使用人单位获得了一定的解放。《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据此,当事人的默示在符合相应条件下将视为其意思表示。
默示视为同意的规则也适用于《劳动法》领域。用人单位进行调岗降薪、行使用工惩处权,或者劳动者请假等,在符合法律规定或劳资双方约定的情况下,即使一方未明确表示同意,仍能发生认可的法律效果。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若用人单位单方调岗、降薪,劳动者接受且在一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劳资双方已达成一致。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时,用人单位也可以在劳动合同或内部规章中依法确立“默示即视为同意”的条款。
本案中,方某接受某公司的单方调岗决定,明知工资调低而在1个月内未提出异议,有关岗位和工资的变更已具备了书面变更的效力。因此,方某在实际履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达5个月之久,才提出异议,并请求公司补足其5个月的工资差额,难以获得劳动仲裁委的支持。
小保
员工同意入职,用人单位录而不用构成违约吗
小保:
我参加某公司市场经理岗位的面试,半个月后收到了录用通知函,函中除载明了拟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试用期限、报到入职日期、月基本工资等内容外,还特别要求我应于收悉后2日内签署是否同意入职的意见。我当天就签字同意入职,并以扫描件形式发还给公司。可是当我按约定日期到该公司报到时,却被告知该岗位已录用他人。我认为该公司录而不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给我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请问:我可以要求该公司承担何种责任?又应该向哪个部门求助?
鲁全恒
鲁全恒:
现实中,用人单位录而不用的情况并不少见,因《劳动合同法》对录用通知的性质和效力没有相应的规定,以致被肆意“放鸽子”的劳动者在维权时困难重重,现在《民法典》有了相应的规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据此,预约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本案中,你与该公司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故完全可以依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来处理。该公司向你发出载明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限、月基本工资等具体内容的录用通知函,这属于向你发出要约;你在对方限定的期限内确认同意入职并予以回复,构成承诺,此时你们双方已经具有于将来一定期限内建立劳动关系和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故该录用通知书属于预约合同的性质,某公司应当履行为你办理入职手续、与你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而某公司出尔反尔,单方阻却劳动关系的建立,无疑构成了违约,所以你可以要求该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提出相应的诉求。
应当指出,如果劳动者收到录用通知书并签署同意入职,之后又拒绝入职的,同样构成违约。至于违约一方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录用通知书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则违约一方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如果未就违约金作出约定,则违约一方应承担赔偿对方损失等违约责任。
小保
从事劳务受到损害,侵权人无力赔偿时怎么办
小保:
我是一名家政工作人员,通过朋友介绍在蔡某家做干活,包括料理家务和买菜做饭等。一天,我外出买菜,在返回途中被收废品的魏某骑三轮车撞倒受伤,我不负任何责任,此次车祸导致我受到的损失达8万元,而侵权人魏某根本无力赔偿。
请问:我可以要求雇主蔡某负责赔偿吗?
李萍
李萍: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对该条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比,有两处变化:一是雇员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且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雇员追偿;二是雇员在劳务中遭遇第三人侵权,如果能找到侵权人且侵权人具有赔偿能力的,则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无法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无力赔偿的,则依据公平原则,由雇主给予补偿,这可以更好地保护雇员权益。
本案中,虽然侵权人是确定的,但由于侵权人魏某无力赔偿你的全部损失,所以根据公平原则,你可以要求蔡某对你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补偿。
小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