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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支取部分货款信用证惯常思维定势的反思

2021-11-23方燕旎陆雯彩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21年22期
关键词:汇票款项单据

文/方燕旎 陆雯彩 编辑/韩英彤

在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中,贸易双方可就货物的结算工具、付款方式、支取金额等进行协商、选择与拟定。当今贸易实务中,贸易背景日趋复杂,进出口商的支付习惯、商品特性、货物流转特征、买方市场、卖方市场等因素各不相同,信用证支取货物全款已不再是支付合同下货物款项的唯一方式。本文将通过对一些常见“要求支取部分货物款项”的信用证案例进行分析与探讨,对开立“要求支取部分货物款项”的信用证业务提供一些建议。

案例背景

“信用证要求支取部分货物款项”的情况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部分货物款项证外结算情况(如预付款信用证、尾款信用证、部分货款信用证);第二类是在信用证内(如货描内)规定DISCOUNT(扣减)对货物款项进行扣减;第三类是信用证内要求提交单据CREDIT NOTE(贷记通知)扣除货物款项情况。在要求支取部分货物款项的信用证开立过程中,信用证相关方时常会受到包括如何正确在证内规定支取金额、货物描述、单据及特殊条款等方面的困扰。

案例1:部分货物款项证外结算

信用证金额:EUR711,360.00

42C:AT SIGHT FOR 100 PCT OF INVOICE VALUE

45A:QUANTITY:96000KG UNIT PRICE:EUR7.8/KG

AMOUNT:EUR711,360.00 (95%pay by LC)

47A:5 PCT OF SHIPMENT VALUE IS SETTLED OUTSIDE THIS L/C(5%的货物金额通过证外结算)

此案例涉及信用证的四种金额表述:(1)32B场的信用证金额EUR711360.00;(2)42C场的汇票支取金额100 PCT OF INVOICE VALUE;(3)45 A场的金额EUR711360.00 (95% PAY BY LC) ;(4)47A场的5%的货物金额。其中42C汇票支取金额要求以“INVOICE VALUE”作为计算基础,但由于信用证对于45场的规定,直接导致实际来单中发票可显示多个金额——货物金额、信用证金额,使后续审单环节中对于汇票支取金额是否构成不符点的判定产生困难。后续国外也确有来报要求澄清汇票支取金额是等于货物金额还是信用证金额。

案例2:信用证含DISCOUNT规定

信用证金额:USD144,405.00

42C:AT SIGHT FOR 100 PCT OF INVOICE VALUE

45A:QUANTITY:148.50MT UNIT PRICE: USD1060.00/MT

VOLUME DISCOUNT:USD13,005.00 TOTAL AMOUNT:USD144,405.00

46A要求提交:显示信用证号和合同号的INVOICE及覆盖110% INVOICE VALUE的保单。

案例涉及信用证的五种金额表述:(1) 32B场的信用证金额USD144405.00;(2)42C场的汇票支取金额100 PCT OF INVOICE VALUE;(3)45A场的扣减金额USD13005.00;(4)45A场的扣减后金额USD144405.00;(5)保单保额110% INVOICE VALUE。其中42C汇票支取金额要求为“100 PCT OF INVOICE VALUE”,保单要求保额为“110% INVOICE VALUE”,虽都要求以“INVOICE VALUE”作为计算基础,但由于信用证对45场的规定,直接导致实际来单中发票可显示多个金额——货物金额、扣减金额、信用证金额,使后续审单环节中对于汇票支取金额及保单保额是否构成不符点的判定产生困难。

案例分析及启示

“要求支取部分货物款项”情况下信用证的核心症结

在上述案例中,症结关键点在于42C/42P栏位的规定都采用了“付款期限+支取金额”的形式呈现。其中对于支取金额的规定形式为100% OF INVOICE VALUE。此类固定格式在日益增加的“要求支取部分货物款项信用证”的情况下已不再适用。笔者认为,为更好地适应新贸易形式,42C/42P栏位的固定格式不应再要求显示支取金额,仅需显示付款期限即可,原因如下:

第一,根据UCP600第18条b款中的规定,“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或开证行可以接受金额大于信用证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发票可以显示超过信用证允许支取的最大金额,但实际来单后允许支取的最大金额仅为信用证允许支取的最大金额,而非100% OF INVOICE VALUE,故在42C/42P中规定“100% OF INVOICE VALUE”本身并不严谨。

第二,根据最新的SWIFT手册中对42C/42P栏位的定义看,42C/42P仅需SPECIFIES THE TENOR/PAYMENT DATE OR METHOD FOR ITS DETERMINATION(明确规定汇票/付款期限或确定到期日的方式),并未对栏位金额规定有所要求,如在42C/42P中规定“100% OF INVOICE VALUE”。

第三,根据ISBP745第B13款中的规定,“汇票金额须为交单下要求支款的金额”。这样的规定已明确了汇票下对于支取金额的要求。若在42C/42P中规定“100% OF INVOICE VALUE”,由于发票中会显示多项金额(如所装运或交付货物的价值、提供的服务或履约行为的价值、货描中要求的DISCOUNT、单据条款中要求扣减的金额、特条中要求扣减的金额等),反而会产生歧义。因此,42C/42P栏位的固定格式都不应再要求显示支取金额,仅需显示付款期限即可。

如何开立“要求支取部分货物款项”的信用证

第一,有关货描(45A)中货物价值的规定。理论上由于信用证已有金额规定,货描中可不显示货物总值。但从业务顺畅处理角度出发,为减少通知行来报查询金额匹配问题而延缓通知,给出如下建议:

(1)对于信用证金额仅为货物总值的一部分的情况,添加证外结算语句,例如:THE REMAINING XXX OF TOTAL CONTRACT VALUE IS SETTLED OUTSIDE THIS L/C(剩余合同金额于证外结算)。

(2)对于一个合同项下需开几笔信用证的情况,可在每一笔信用证下仅体现该笔对应的货物及货物价值。若客户坚持添加总的货物价值,可建议在货描(45A)中同时表明该笔信用证对应的货物及货物价值,并添加证外结算语句,例如:THE REMAINING XXX OF TOTAL CONTRACT VALUE IS SETTLED OUTSIDE THIS L/C(剩余合同金额于证外结算)。

第二,有关折扣或扣减的规定。关于信用证中如何对折扣和扣减进行规定的问题可以ISBP745第C6款为指导依据。因发票必须显示:“…d.信用证要求的任何折扣或扣减”,故当客户有折扣或扣减需求时,其折扣或扣减金额可在货描中显示(如DISCOUNT/VOLUME DISCOUNT),也可在单据条款(CREDIT NOTE)中显示(如SHOWING DEDUCTION),亦可在特殊条款中予以规定(如DISCOUNT/VOLUME DISCOUNT)。

第三,保险单据中保额的规定。保单条款固定格式的规定与42C/42P栏位相似,采用了110% OF THE INVOICE VALUE。由于INVOICE VALUE的定义存在歧义,故同样不建议对保单中的金额进行规定。实际来单时,保额将根据UCP600第28条f(ⅱ)款审核,“如果信用证对投保金额未做规定,投保金额须至少为货物的CIF或CIP价格的110%。如果从单据中不能确定CIF或者CIP价格,投保金额必须基于要求承付或议付的金额,或者基于发票上显示的货物总值来计算,两者之中取金额较高者”。

特别注意事项

第一,在信用证中只规定提交单据(如CREDIT NOTE)显示折扣或扣减(SHOWING DEDUCTION),但未对具体扣减金额、如何扣减进行规定。此类情况下,实际来单扣减金额后的信用证支取金额可能低于信用证本身允许的支取金额范围,需向客户进行提示。

第二,存在特殊的信用证支款要求。如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每次来单要求支取金额为货物价值的90%。针对特殊的支款要求,可在信用证特条中添加相关支款金额规定,如添加特殊条款:“10% OF DOWN PAYMENT HAS ALREADY BEEN SETTLED OUTSIDE OF THIS L/C BY T/T.IT WILL BE DEDUCTED FROM EACH DRAWING UPON EACH PRESENTATION”。

综上,笔者有如下开立建议:(1)不对42C/42P的支取金额进行规定;(2)货描中对该笔信用证下的货物及货物价值进行规定,同时添加证外结算语句;(3)折扣或扣减(若有)可在45A货描中显示,也可以CREDIT NOTE等单据形式显示,也可以在特条中显示;(4)不对保单中的保额进行规定;(5)以CREDIT NOTE作为信用证支取金额扣减依据时,需提示客户短支情况;(6)对特殊的支款要求可在特条中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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