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风险常见问题及应对策略
2021-11-23邢怀颖中国化纤有限公司
邢怀颖 中国化纤有限公司
随着国家金税三期的升级,税收征管逐渐依靠大数据分析转变,通过大数据的算法智能监控企业的各种逃税行为。企业应该经常根据实际情况自查或者聘请专业的机构进行“涉税风险评估检查”,并出具《税务风险评估报告》。
在评估检查过程中,主要的步骤包括不限于访谈、核对资产权属证明资料、查阅历史沿革资料、检查重要合同(协议)及管理制度、对财务数据进行分析性复核等必要的检查程序。
一、主要会计政策、税收政策及优惠
(一)主要会计政策
假定某公司适用《企业会计制度》,并已经制定适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二)税收优惠政策
某公司为软件开发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
二、合规风险评估检查常见的问题
(一)收入的确认缺少统一的标准
问题描述:
公司偶尔会结转部分“预收账款”到“递延收益”科目,但是未能在凭证中找到这样做的依据。
风险说明:
“预收账款”科目一直都是税务检查中重点关注的科目,特别是“金税三期”上线以来,该科目已经被纳入重点监控范围。该科目金额不断累积,迟早会导致稽查。而“递延收益”科目更应该慎重使用。
将收入放到“预收账款”科目,实际上是减慢了确认收入的速度,递延了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间,一旦坐实,就是补税 + 滞纳利息(日息:万分之五)+ 罚款(补税额的0.5—5 倍 )。
改进建议:
从“预收账款”调整到收入科目,建议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循序渐进的“纠错”,即每个月都结转多结转一些收入,指导确认的累计收入和项目进度相匹配。“递延收益”科目属于《企业会计准则》在2017年度新引入的会计科目,其使用有着严格的限制,只能用在企业收到“政府补助”的特定情况下。由于某公司在向税务机关呈报的《年度汇算清缴报告》中明确说明公司采用《企业会计制度》作为会计核算方法,因此,不论是从交易性质还是会计核算方法角度看,不应该使用“递延收益”科目。《财会〔2017〕15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2]另外,根据财政部的最新要求,中国企业最迟需在2021年开始适用新颁布的《收入准则》。利用准则转换的窗口期将收入调整到位,防止由于财税数据剧烈变动导致的不必要的稽查风险。
(二)报销凭证不符合规定,业务真实性存疑
问题描述:公司费用报销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报销凭证后附的报销发票上。
1.发票的真实性存疑:公司的差旅费用占公司收入的比例过高。
2.发票的合法性存疑:一张报销凭证中出现很多签发信息相似的“电子行程单”,且没有与之匹配的其他差旅信息;酒店发票连号报销,且没有水单相匹配;这些都让人质疑发票的来源是否合法。
3.发票的关联性存疑:部分差旅、交通费发票记载的时间是国家法定节假日;同一报销人同一时间报销多张出租车票,这些都让人质疑该笔报销是否与公司业务相关。
4.企业取得的酒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大部分企业都会尽量取得酒店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企业报销的绝大部分住宿费发票都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业务上来说与常理不和。
风险说明:
按照最新颁布的2018年28号公告,凡是不能同时满足“真实、合法、关联”性的报销凭证为无效凭证,不能作为个人报销和所得税前列支的依据。[2]因此,对于个人报销的部分,不能够作为领取报销款的依据;对于企业,则需要调增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提供无效凭证的个人和接受无效凭证的企业都可能因此而收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改进建议:
发票只是法定报销凭证中的一种,在报销的时候,报销人除了提交发票外,还需要提交可以证明交易真实发生的其他证据。例如,未来,差旅费的报销建议以次为单位,从去程的机票火车票到住宿到当地的交通费到返程的机票火车票在一次完整的报销凭证中提交。报销住宿费时建议同时提交发票和酒店的水单,工作餐提供发票和饭店的水单等。
(三)公司研发费用的核算不符合税收法规的规定
问题描述:
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未设立“研发费用辅助核算账”。
风险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和以前公布的一系列税务文件清晰的规范了研发费用核算的科目、口径、流程、方式及辅助账格式等内容。未按照该公告进行核算的企业,研发费用可能不被税务机关认可,进而造成企业不满足“高新企业”资格的情况发生。同时,还可能被税局要求补缴因为高新企业资质而享受的10%的所得税优惠!
改进建议:
建议公司从科目表入手,规范:1.研发费用的原始资料(研发项目立项、研发项目说明、研发人员档案、研发设备采购、公用固定资产分摊等信息);2.规范研发费用科目的使用;3.规范研发费用记账的规则;4.准确记录研发支出等。同时,为研发行为设立一套标准化的流程,并妥善和其他内控流程相结合。
由于研发行为是一个独立于日常业务的流程,因此,建议在规范、改进了企业的日常业务流程之后,再设计研发业务的内控流程,以便更好地和企业日常业务进行衔接。
(四)企业购建资产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问题描述:
公司的部分资本化支出,如购置电脑、购置办公软件等被作为费用进行了列支。
风险说明:
相当于应该把几年做完的费用一次性计入到利润表,导致当期的利润下降,企业所得税因此降低。因此,如果税局发现上述错误,会调增企业的所得税,同时也有可能要求企业补缴滞纳利息。
改进建议:
健全公司部分规章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无形资产管理制度》、《采购制度管理》、《资产使用和维护》、《资产处置与转移》等子流程。
(五)外包业务方面的问题
问题描述:
公司的培训业务中有相当一部分业务对外分包,支付分包款项,取得被分包单位出具的发票。公司取得的分包发票中,有部分发票来自于人力资源公司,还有部分发票来自于其他培训公司。公司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针对“外部供应商”的内控制度。公司供应商的选取目前均是由业务人员自行确定,公司的管理部门,特别是财务部门并不对外部供应商的资质、信用等做比较详细的调查,也没有根据调查结果判断是否将被调查人纳入公司供应商体系的考核制度和考核办法。
公司的外包业务缺少统一的供应商管理体系和外包授权审批。外包服务商的性质也多种多样,常见的高危外包商,如“人力资源公司”、“个独企业”都有出现。
风险说明:
外包服务商的最大风险来自于“失联”,即外包服务商开了一定数量的增值税发票后突然失踪,工商与税务机关无法联系到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一旦出现这种情况,税务机关会在征管系统中提取所有从该公司进行过采购的公司(包括间接采购),并要求公司就所有从该失联企业取得的进项税票中已抵扣的部分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同时,根据目前税局已经处理的案件,凡是从失联公司进行过采购的企业,无法证明自身无过错的,企业都会受罚。
改进建议:
建议实施的内部控制的政策和流程。
(六)存货管理方面的问题
问题描述:
对于公司的一些单价较高的存货,没有“进销存”的记录,直接在购入时进行了“费用化”,导致企业虚增了费用,减少了企业所得税。企业不对存货进行盘点,因此报表上的存货金额是否可以真实的反映企业的存货价值也不确定。
风险说明:
虽然一次摊销法是会计准则规定的方法之一,但是对于仍然以实物形式存在尚未使用的高单价存货在尚未使用之前就计入“费用”科目的做法仍然值得商榷,不排除被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的可能性。公司在日常经营中有“软件开发费”或者“购买电脑、设备”等购建企业资产的资本性支出发生。对于企业支付的这种开发费用或者购买的固定资产,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该在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科目中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资本化支出应该在该项支出所构建的资产的生命周期内平均计入到企业的利润表中,而公司将其一次性计入到企业费用中,必然增加了企业当期的“费用”,降低了当期的“利润”,实际上是少缴了当期的企业所得税。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改进建议:
与资本化问题类似,此类问题虽然是一个独立的会计记账问题,但本质上却是公司《存货管理制度》缺失的问题。这类管理制度通常包括《请购和采购控制》、《验收和保管》、《设备领用与发出》、《资产盘点与处置》等。公司应该健全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七)高管从公司取得无息借款的问题
问题描述:
公司的股东从公司借款,通常该类借款会放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风险说明:
根据税务机关“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借款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中金融服务业下属的“贷款服务”。无偿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即虽然公司在上述借款行为中实际上没有取得任何收入,但是税务局仍然会按照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和股东取得借款的金额计算利息收入并根据计算结果调增公司当年度的收入、利润以及企业所得税。[1]
同时,对于取得借款的股东来说,如果在年度终了前未归还上述借款,则借款有可能被主管税务机关视为对股东个人的“分红”,则公司股东需要就自己实际借走的全部金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改进建议:
有效地将该类其他应收款项的账龄控制在了一个财务年度内,未来尽量避免这类借款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