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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股权型中长期激励方式研究

2021-11-22邵海磊陈诗思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21年24期
关键词:限制性科技型股票

田 京,邵海磊,陈诗思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杭州 310000)

0 引言

目前,国有企业改革要求国有企业的激励机制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完善,完善后的激励机制不仅要符合国有企业最新的改革方向和发展原则,也要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如此才能提升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全面促进国有企业高效率发展[1]。其中,股权激励方式作为典型代表,被广泛应用于各大企业。文章将对员工持股、限制性股票和虚拟股权这3种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股权激励方式进行对比研究。

1 股权激励方式概述

1.1 员工持股

1.1.1 基本概念

从广义上理解,员工持股是企业通过授予普通员工公司股份,从而激励员工为企业长足发展做出贡献,而员工也将会因长期持有公司股份而享有权益的一种股权激励方式[2]。从狭义上理解,员工持股是特指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以下称“第133号文”)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实施的一种股权激励方式。另外,《财政部 科技部 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4号)(以下称“《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办法》”)中也对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包括员工持股)进行了相关规定。

从实践操作来看,员工持股是非上市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最主要也是最成熟的方式。一般来说,员工持股的方式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公司员工通过个人申请,以个人身份参与员工持股;二是公司借助资产管理计划平台、成立合伙制企业以及成立公司制企业等方式实行员工持股计划。

1.1.2 适用员工持股的公司主体资格

在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方面,依照第13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当前有关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实行员工持股正处于探索时期。一般来说,相关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需要满足以下4点要求:一是公司的主营业务应是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企业。二是公司需具有合理的股权结构,拥有一定比例的非公有资本,并且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三是公司应有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的市场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健全的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经营机制。四是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的外部市场。

在国有科技型企业方面,根据《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办法》的相关规定,推行股权计划激励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应该确保管理规范制度严格、知识产权结构划分清晰、企业发展战略明确、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并保持长期稳定发展。一般来说,需要具备以下3点要求:第一,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规范健全。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过中介机构的依法审计,而且激励方案制订的近3年没有因财务、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对于成立不到3年的企业,按照企业的实际经营年限来计算。第二,对于该办法第二条中的(一)(二)类企业①指(一)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二)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要求企业近3年的研发费用均占当年企业营业收入3%以上,激励方案制订的上一年度企业研发人员要占职工总人数的10%以上,对于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按照企业的实际经营年限计算。第三,对于该办法第二条中的(三)类企业②指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要求企业近3年的科技服务性收入不得低于企业营业当年总收入的60%。

1.1.3 员工持股的激励对象范围

在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方面,根据第133号文的相关规定,员工持股的激励对象的条件应该符合以下相关要求方可纳入激励范围:①激励对象应在其工作岗位上对公司的业绩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的相关人员;②激励对象与公司正式签订了相关劳动合同。

在国有科技型企业方面,根据《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办法》的相关规定,国有科技型企业实行股权激励的主要对象是与企业签订有关劳动合同的经营管理人才及对企业发展起关键作用的技术人才。具体包括:①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以及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②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管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③根据省、部级及以上的人才计划引进的重要技术骨干和经营管理人才。

1.2 限制性股票

1.2.1 基本概念

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对确定授予激励对象的相关员工给予相应的且预先设定好的股票份额,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员工只有在职期间的工作业绩达到预期目标,符合激励计划条件方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的激励方式。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主要是依照《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 17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等一系列相关的文件。与此同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也必须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中对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法律规定。

限制性股票是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最常用的股权激励方式。在实际操作中,最常见的模式是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并设定禁售期和解锁期。

1.2.2 适用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主体资格

限制性股票原则上适用于上市后的国有企业。另外,由于限制性股票一方面强调员工工作业绩,另一方面也会设置限制出售股票的时间,所以该激励方案一般适用于处在快速发展期的公司或者商业模式处在转型改革期的公司。

1.2.3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范围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范围没有明确的法律限制,一般是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

1.3 虚拟股权

1.3.1 基本概念

虚拟股权是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权,即激励对象不能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不享有股东拥有的所有权和表决权,不能出售或转让,在离开公司时自动失效,但享有股价上升带来的收益,也可以享有一定数量的分红。目前,国有企业实施虚拟股权主要依据2019年中央企业混改操作指引中提及的相关概念,没有明确的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的阐述。

1.3.2 适用虚拟股权的公司主体资格

在具体实操过程中,由于虚拟股权缺乏明确的实施依据,故该种激励方式目前只常见于民营非上市公司。

1.3.3 虚拟股权的激励对象范围

没有明确的法律限制,一般会考虑针对在公司的历史发展中做出过突出贡献的、公司未来发展急需的或年度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开展[3]。

2 3种激励方式效果分析

根据上述3种激励方式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3种激励方式在基本概念、适用公司类型、激励对象范围方面都存在差异,需要在选择使用时予以充分考虑。另外,在激励效果上,3种激励方式也各有优劣,具体分析如下。

员工持股优点:有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激发员工的风险意识。缺点:①员工承担资金压力;②持有期间一般不能转让、交易、继承。

限制性股票优点:①激励对象可以无须现金付出;②可促进激励对象将精力集中于公司长期战略目标上。缺点:①业绩目标和股价的科学确定困难;②企业的现金流压力较大;③因激励对象拥有公司股票的所有权,公司对激励对象约束较为困难;④激励对象有股东权利。

虚拟股权优点:①激励对象没有股票的所有权、表决权、配股权;②可约束激励对象的短期行为;③激励对象无须现金支出。缺点:①负向激励性较弱;②公司的现金流压力较大;③缺乏操作指导。

3 3种激励方式的具体操作要点

上述内容主要对3种股权型激励方式进行介绍并且比较了3种股权型激励方式的优缺点,但在实际操作中,3种股权型激励方式又包含不同的操作要点,下面则主要对这3种股权型激励方法的操作要点进行详细阐述。

3.1 员工持股

3.1.1 员工持股方案实施要有清晰明确的流程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推行员工持股计划方案时,应该严格按照有关文件制定的流程进行操作。相关试点企业应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多种正式渠道,广泛收集企业员工的建议,经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对有关意见进行审议。地方试点企业推行的员工持股方案应该先通过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相关机构进行备案,并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科技型企业需草拟员工持股方案,经过企业内部评议和相应的决策流程手续,然后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企业、机构进行审核,以确定符合员工持股条件的激励对象,并最终确定持股实施方案[4]。

3.1.2 激励总额及激励对象有明确限制

对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而言,其应当在员工持股试点条件允许的范围内综合考虑企业发展阶段、行业特点、企业规模等多方面因素,明确合理的员工持股比例区间范围,并最终确定企业员工持股比例。一般来说,员工持股总量小于或等于公司总股本30%,员工个人持股比例小于或等于公司总股本的1%。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股东角度来看,实行员工持股计划后其持股总比例应当大于或等于公司总股本的34%。

国有科技型企业中,大、中、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各不相同。一般来说,大、中、小(微)型企业股权激励总额占企业总股本的比例分别不超过5%、10%、30%。应当注意以下两点:①企业个人员工持股比例应当小于等于企业总股本的3%;②国有企业不能因此改变其国有控股地位。

3.1.3 员工持股的资金来源有明确要求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入股的主要形式为现金出资,并在相应的时间内足额缴纳;如果员工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员工须提供该技术成果的所有权证明,并有第三方对技术成果进行评估的鉴定结果[5]。持股员工应当明确以下注意事项:①不能接受企业及国有股东无偿赠予的股份,不能接受担保、借贷及垫资等相关财务资助;②不得接受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帮助。

对国有科技型企业而言,其不能够为实施股权激励的对象提供各种形式的资金资助,如贷款、担保等。

3.2 限制性股票

3.2.1 实施限制性股票要以业绩考核为前提

根据《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的相关规定,对有关员工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时,国有控股型上市企业应该根据业绩考核指标,最终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公司业绩考核标准有3个参考指标,分别是公司上一年度实际业绩水平、公司前3年平均业绩、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公司业绩水平要求不能低于上述3个指标中的最高指标。

3.2.2 实施限制性股票要有相应约束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应该面向对公司长久稳定发展有密切影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收益的增长幅度应该小于等于业绩指标的增长幅度。此外,对于价格的确立及股票的来源应该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个人出资的价格应该高于相关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股票价格的1/2。

3.3 虚拟股权

3.3.1 实施虚拟股权的常见模式

虚拟股权模式通常需要以订立合同的方式来约定持股数量、时间和条件,整体操作比较灵活,因此不同公司之间的差异会比较大。

3.3.2 虚拟股权激励对象与数量

虚拟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设定为中、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核心员工;股权激励数量根据职级、绩效、工龄等因素划分不同的数额。

4 结语

中长期激励方式多种多样,适用的法律条件也不尽相同,不同国有企业在策划方案阶段应事先充分征集专业法律团队建议,形成法律意见书,确保合法合规。另外,中长期激励方式有多种多样的实施方案和流程,而相关的国有企业性质、规模以及所处行业等也不尽相同,不同的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问题,灵活采用激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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