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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竞技几个基本问题的理论综述
——概念、分类及其与游戏和体育的关系

2021-11-22

广州体育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学术界电子竞技竞技

郭 琴

(广东金融学院,广东 广州 510520)

1 引言

本文认为,所谓电竞体育化,就是指具有一定体育属性特征(竞技性、规则性、娱乐性等)的电子游戏(以下简称“游戏”),向体育看齐,不断对自身加以改造,逐步成为体育,并融入体育产业成为名符其实的体育竞赛表演业的过程。20年来,电竞在中国迅速崛起,不断向体育看齐,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为什么在官方早已认定电竞是体育,并纳入到体育产业的竞赛表演业之中之后,体育学术界、业界、电竞界乃至社会大众仍反向声音不断?说到底,就是没有从真正意义上分辨清楚电竞与游戏的关系。或许在反向声音看来,“那些成天泡在游戏中不事生产的网瘾少年,就是电子竞技的代表”(王徽之,2021)。其背后,与一向排斥西方游戏的传统观念不无关系。探讨电竞的概念,就是要科学区分电竞与游戏,它不仅关系到电竞产业、电竞市场、电竞职业俱乐部,乃至电竞教育等一系列相关概念,还关系到电竞分类、电竞与游戏、电竞与体育的关系等。为此,本文的目的是,试图围绕电竞概念、分类及其与游戏和体育的关系这几个基本问题,通过评述结合的理论分析,揭示出以往学者们的研究智慧和理论取向,并阐释本文的认识,为学界乃至社会大众提供参考。

2 电子竞技的概念及其分类(划分)

2.1 学界是如何界定电子竞技的

我国较早提出电竞概念释义的是天津体育学院的李宗浩教授等。他们在2004年提出,电竞是人(队)与人(队)之间,运用计算机(含软件和硬件设备),通过网络(局域网)所营造的虚拟平台,按照统一的竞赛规则而进行竞赛的体育活动[1]。除此之外还有:电竞是借助信息技术,依托互联网平台在虚拟世界进行的人与人(团队与团队)之间的智力对抗运动[2];电竞是以电子游戏内容为载体,借助电子交互技术和硬件工具实现人与人之间竞技比赛的竞技体育活动[3];电竞是以网络技术和软硬件为支撑,以虚拟空间为平台,按照统一公平的规则进行的人与人间的对抗活动[4];电竞是一项利用电子设备作为运动器械进行的、人类个体或群体之间的智力对抗的新兴运动,简单来说,电子竞技就是游戏( Vid-eo Game) 的竞技化[5];电竞是由游戏的现代发展电子游戏演化而来并以某一电子游戏(内容)为载体,以电子设备为运动器械,在现代信息技术营造的虚拟环境中和同一竞赛规则等的约束下,由俩人或俩人以上(团队)公平进行的人与人之间的智力对抗运动[6]等的几种关于电竞概念的界定。

2.2 本文的认识

概念和范畴是人类思想和行为的基石,人类是通过把握概念来认知世界的。概念是理论的细胞,概念的结合构成命题,命题的集合形成理论,概念的重要性无需赘言[7]。这提示我们,对电竞的认识也需要通过概念来把握,特别是学术研究的场合。以上所引用的六种定义虽然不完全相同,但在以下几点表现出较高的重合度。一是电子设备(工具);二是虚拟环境(平台);三是现代信息技术(互联网);四是统一的规则;五是对抗运动(人与人、团队与团队)。所谓尚不统一之处在于:第一,电竞究竟是体育活动或竞技体育活动,还是智力对抗运动。第二,是否需要以(电子)游戏的内容作为电竞的载体。可以说,学界对电竞概念(E-Sports)认识的统一,几乎只有一步之遥了。由于概念源于人们的认识和实践活动,因此它不会是静止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和人们认识的提高,人们会通过变化了的实践赋予概念以新的内涵。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有必要结合电竞发展的客观实践和其源于Game、Viedo Games的属性,遵循逻辑学给概念下定义的要求,进一步探索如何给电竞做出更符合客观实际的界定。此外,从以上的界定中我们还可以看出,电竞与传统体育的一个区别,即传统体育一个人跑步,就算是体育活动;但电竞则不同,一个人以某一电子游戏(内容)为载体的活动,只能称作游戏,而不能称其为电竞(体育活动)。

2.3 电子竞技分类(划分)的学界观点

根据目前所收集到的期刊文献,可以归纳出四种学界关于电竞的分类:第一种,将电竞划分为虚拟化(现实存在的体育项目,如桥牌等)和虚构化(现实中不存在的体育项目,如CS:GO)电竞的二元分类法。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将虚拟化电竞分为技能类、智能类、技能智能结合类;将虚构化电竞分为技能类和技能智能结合类[1]。第二种,将电竞项目的类别一分为三,即(1)有现实原型且不依赖具象化虚拟的电竞项目,如网上棋牌等;(2)有现实原型但依赖具象化虚拟的电竞项目,如体育游戏、竞速游戏等;(3)无现实原型且依赖具象化虚拟的电竞项目,如FPS、RTS等”[8]。第三种,将其划分为MOBA、即时战略、射击生存类、卡牌类、体育类和其他等六类[3]。第四种,在英语文献中,电竞通常被划分为以下四类,即以“星际争霸”等为代表的即时战略游戏、以“街霸”等为代表的格斗类游戏、以“反恐精英”等为代表的第一人称射击游戏和以“英雄联盟”等为代表的多人连线竞技游戏[9]。

2.4 本文的认识

对于众多的概念,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方式,比如单独概念、普遍概念、空概念;正概念、负概念;集合概念、非集合概念;具体概念、抽象概念等。但是,相对某一个概念而言进行的分类可称其为划分。划分是揭示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也就是把一个概念的外延分成几个小类的逻辑方法[10]。为此,这里所说的电竞分类,实际上是对电竞这一概念的外延进行的划分。从逻辑学的角度上说,目前学界关于电竞的四种分类,不过是在作为电竞载体的电子游戏(以下简称“游戏”)分类基础上进行的再划分。那么,这种再划分是否有必要?目前的再划分是否符合逻辑学关于划分规则的要求(每次划分必须根据同一个标准,划分不能越级,子项不能交叉相容,划分必须穷尽[10]),有待于进一步探讨。未来,随着电竞的发展和理论研究的深入,作为电竞基本问题的概念界定与划分的讨论将会得以持续。这里提请注意两个问题:第一,电竞是以游戏的内容作为载体的,但并非所有的游戏内容都能成为电竞的载体。比如,开心消消乐、推箱子、连连看、贪吃蛇、密室游戏等就不能作为严格意义上的电竞载体。第二,需要进一步了解既往的相关游戏分类。比如,四大类之说:RTS(即时战略游戏)、MOBA(多人在线竞技游戏)、FPS(第一人称射击游戏CARD(卡牌类游戏)和四小类之说:SPG(体育类游戏)、FTG(格斗类游戏)、RCG(竞速类游戏)、RPG(角色扮演类游戏)。又比如,七大类之分(体育类游戏与其他类并列)等,为进一步探讨电竞的分类提供参考。

3 电子竞技与游戏的关系

3.1 学界的观点

电竞是游戏发展的一种形式,而游戏则是电竞活动的载体,电竞必须也只能依赖游戏而存在[11]。但电竞和游戏还是存在不少差异的,比如,参与体验的不同和规则要求的不同[4];游戏是一种娱乐,电竞则是体育,具有性质上的差异;电竞依托局域网,游戏依托互联网的网络利用差异;以及二者对软件的依赖、赢利手段和运营方式等方面的差异[12]。此外,电竞还具有可定量、可重复、精确比较的体育特征[13]。但也不是所有的游戏都能够成为人们接受的竞技项目,必须强调的是:电竞就是游戏,是竞技化乃至标准化的游戏[14]。电竞是游戏,且带有极强的时尚性。但由于中国文化中非难游戏的根性价值观还在起作用,包括电竞在内的所有新型游戏形式在中国的发展都会遇到意想不到的困难[15]。

3.2 本文的认识

游戏(Game)是人类创造的。正是因为人类创造了游戏,开创了人类文化的先河,才使得人类与动物产生了本质的区别。人类文化是在游戏(Game)中发生并得以展开的。在西方文化中,现代体育(Sport)来自Game,是游戏的一种类型。迄今,现代体育(Sport)起源于人类所创造的游戏(Game)已是国内多数学者的一个共识。德国学者诺贝特·埃利亚斯曾指出,体育竞技是一场在“想象性场景”(imaginary setting)里所发生的游戏,是一场与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各种竞争与争斗有部分相似、但又迥然有异的游戏(沙红兵,2008)。为此,举世瞩目的奥运会都是用游戏来表述的(Olympic Games)。而正式发端于1952年的电子游戏(Video Games),则是人类游戏(Game)发展与延伸的现代产物,是人类游戏伴随着历史发展和科技进步,凭借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虚拟现实技术等的发展与成熟,利用电子设备将游戏(Game)搬到虚拟空间加以想象、放大、改造与创新的成果。随着电子游戏的发展,又在此基础上产生了电子竞技(E-Sports),即竞技化、标准化、规则化的电子游戏[6]。目前,学术界对于电竞是从游戏中派生出来的并无异议。分歧的焦点在于电竞仅仅是游戏的一种,还是已升华为体育。如何把握和区分电竞与游戏,是一个很有必要进一步深入探讨的问题。此外,如何抑制游戏和电竞的负向功能(比如,可借鉴美国的7级防游戏沉迷机制、韩国的预防、干预和治疗三位一体的防游戏沉迷体系等),如何开发和宣传电竞的正向功能,电竞的教育意义何在,如何实施电竞教育等,也是学术界不应忽视的研究议题。这不仅有利于我们在褒奖或者批评电竞与游戏的时候,不把二者混为一谈,也有利于帮助社会大众逐步了解电竞、正视电竞,消除游戏带给电竞的刻板印象。从狭义上说,电竞不是游戏,但电竞的发展却离不开游戏(电竞的载体)。学术界虽无力去具体开发游戏,却有能力对开发什么样的游戏,对如何通过电竞传播中华文化,创造出极富中国特色的游戏(电竞的载体)提出建议。这就需要学术界不但要研究电竞,也要研究游戏。

4 电子竞技与体育的关系

电竞与体育的关系,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即电竞是否是体育的问题和关于电竞入奥的争议。

4.1 电竞是否是体育问题的学界观点

反向观点:无论从什么角度说,体育都必定是人体活动,没有人的肢体操练,所谓体育的一切便无从谈起:第一,电竞只是手脑的用力,基本上不属于人的身体能力的较量,而且它主要依靠仪器和电子设备。第二,电竞的竞技性不构成它成为体育的充分条件。第三,电竞对人的身体素质没有特殊要求或特殊展现,因此电竞不是体育[14]。但凡成为现代体育项目必须完全符合三个条件:首先是身体的变形;其次是身体的极限性;再次是法哲学背景。目前电竞仅在法哲学的意义上符合竞技体育的标准,前两者都不具备,所以电竞无法成为体育项目[15]。体育和电竞并非同源,电竞≠体育。即便是电竞归属体育,其发展轨迹和方向也会与体育有很大差异。电竞作为一种只有智能、技能而无体能的项目,能否在促进健康方面发挥作用值得商榷[16]。电竞只有竞技精神而非竞技运动,既然没有改造人体自身自然的运动过程,谈何“体育”[17]。

正向观点:如果从具身认知①的视角来审视电竞,则会在“心智化身体”的框架中,着眼于“认知—身体—环境”的嵌入。而将身体技能作为标尺来简单区分电竞与体育,是一种身心二元论观点的身体误读。人类的所有活动都是具身的,不存在一个独立的“我”来操控身体行为。所以,Tamboer提出以“运动行为”(motor action)来作为判定是否符合体育的标准,而反对将“身体”作为界限划定的阈值。Tamboer认为,典型体育活动的运动行为通常包括三个要素:即具有移动意图的动作行为者;支持移动意图的环境世界;体现时空关系的移动方向。用运动行为作标尺,就可以将电竞纳入体育的范畴[9]。电竞明显地具备了竞争性、规范性、公平性、公开性、功利性、不确定性和娱乐性等的竞技体育一般性特征,无疑当属竞技体育的范畴[3]。电竞(E-sports)具备了Sport(我国基本公认的体育总概念)的三个属性:第一,身体活动(人的身体活动可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电竞属于中观层次的身体活动)。第二,文化活动(电竞具备了文化的内层、中间层、外层的三重结构)。第三,自由活动(电竞是自由活动,却不是无目的活动,而是从事者所追求的一种价值活动)。因此,电竞可以纳入体育的范畴[18]。世界脑力竞技联盟(WMSF)将“脑力竞技”定义为:一种体育或游戏(Game),关联着参与者的心智能力,而非他们的身体优势。许多实践(非观念上的讨论)已经表明,电竞在未来将会与体育产生更加强有力的联系。它已经也必须进入体育范畴,才能够实现社会结构对其进行的规范化改造[11]。

4.2 本文的认识

电竞与体育的关系,是学界和电竞界共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电竞(E-Sports)与体育(Sport)的关系,可以包括二者的历史渊源、二者与游戏(Game)的关联、二者的共性与区别等。但其核心问题是电竞能否纳入体育的范畴,即电竞是否是体育。而这恰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从以上的争论中我们可以看出,对电竞是否是体育的划分标准有四种理论取向,即一是身体技能标准;二是具身认知视野下的运动行为标准;三是基于Sport属性的标准;四是基于竞技体育一般性特征的标准。当然,也还存在着另外一种理论取向。比如,易剑东教授认为,他并不反对电竞成为少数人以此谋生的竞技乃至职业。但电竞进入体育对双方都不利,它可以独立存在并按其自身的逻辑去发展。历史地看,从体育概念的变迁中,我们或许可以得出在狭义的体育(Physical education)强调通过身体运动进行的教育中,恐怕难有(1)具身认知(embodied cognition)是心理学中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具身认知理论主要指生理体验与心理状态之间有着强烈的联系。与传统认知理论不同,具身认知理论强调了身体在认知过程中的巨大作用。电竞的位置,但在广义的体育(Sport)可以包揽运动、休闲、娱乐等的意境下,专心致志的钓鱼,静坐思考举手布阵的象棋、围棋,静立瞄准的射击、射箭,乃至局部肢体协调配合的小肌肉群运动(主要依靠腕关节和手指的运动,手眼配合,心境稳定,毅力持久)的电竞,

都可以被纳入广义体育的范畴。从学理层面上看,电竞是否是体育尚在争议,这不仅在中国,在国外学术界也是一个争论的焦点问题。但从实践层面上看,国家体育总局(2003、2011)、国家统计局(第26号令)、国际奥委会(2017)已认定电竞是体育,并且电竞申请入奥已被提上议事日程。按照宗争的观点,这叫做“实已至而名未归”。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电竞是否是体育的这种争论或许还将会持续下去。其实,这也并不有悖学术研究发展的逻辑,学术史上的学术争议屡见不鲜。如,爱因斯坦和玻尔的历史性争论,牛顿与莱布尼兹关于空间概念的争论,我国尚未终结的关于“体育”概念的争论……等。学术争论是一种科学的理性思考和集体性的理论研讨,是理论或事物发展的必由之路和走向成熟的必要积累[19]。

4.3 关于电竞入奥的争议

认为电竞不是体育的一些学者显然是不支持电竞入奥的。比如,电竞连体育都算不上,又谈何成为奥运项目?电竞入奥是个伪命题。中国武术界历经40年的努力,仍无法使其入奥,如果电竞成功入奥,对中国武术的慢长申奥历史是一种嘲讽[15]。如果国际奥委会过早接纳电竞入奥,恰恰会是它自己的末日,因为电竞具有无可抵御的魔力,如果把它养大,可能奥运会自己就寿终正寝了[14]。支持电竞入奥的观点认为,在奥运变革时代,电竞迎来了入奥的历史契机。面临奥运会承办成本高,申报城市热情下降,特别是对青少年人群吸引力下降的趋势,国际奥委会在《奥林匹克2020议程》中,试图借助改革来吸引青少年的关注,从而实现奥运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奥运精神、奥林匹克价值观的代际传递。[20]。奥运会需要通过注入新鲜血液,来改变传统体育项目发展低迷的状况(如2016 年巴西奥运会电视转播收视率达到了史上最低),从而提高奥运会上座率及收视率。电竞符合奥运新增项目的要求,“入奥”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电竞,能有效推动电子竞技运动全球性的广泛传播[21]。

4.4 本文的认识

从国际范围来看,电竞申请入奥并非学术界率先发起并向前推动的,但却是学术界关注的一个议题。在我国,电竞是否是体育的争论,是电竞能否入奥这个议题的关键之一。因此,也就围绕着这一“关键”形成了两派意见,即不赞成电竞是体育的,认为电竞入奥不应该,也不可能入奥;而赞成电竞是体育的,则认为电竞入奥具备了可能性。当然,也有网友的第三种意见,即电竞可以办自己的奥运会,没有必要和传统体育一起玩。目前,电竞暂不能入奥是因为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其中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就是作为电竞载体的游戏内容中的暴力倾向问题。国际奥委会主席巴赫认为,如果有一些电子游戏的目标在于杀戮,这就和奥林匹克价值观不符,只要电竞倡导暴力,就不能入奥。对于这一观点,本文存些许异议。体育之所以是人类文明的产物,其中之一,就是因为它使一些对抗类的具有暴力元素的体育项目(比如冰球运动中的冲撞、拳击中的击技进攻、摔跤中的角力等)有了理性的规制(规则),限制了暴力元素对人体的伤害。这些项目中的暴力元素,是项目的动作结构特点决定的,体现的是手段与过程而非体育的目的。“众所周知,军事项目是现代体育重要的组成部分,无论是射击、射箭还是格斗项目,原始目的都是训练击杀的能力,比起电子竞技中的虚拟化形式,其中的暴力倾向更是明显和直接”[22]。有些电竞载体游戏内容中的暴力,是一种虚拟化的暴力,我们可以将其看作是竞技中的一种情境预设,所体现的也是手段与过程,而非电竞的目的。在电竞风行潮流几乎不可遏制的今天,奥运会不会忽视游戏与文化、科技、体育融合所开创的数字化体育新形态。如下几个事实告诉我们,电竞入奥是可能的:

(1)2017年国际奥委会第6届峰会上相关代表认为,电子竞技可以被看作是一项体育活动。

(2)2019年国际奥委会第8届峰会上,国际奥委会表示同意对电子竞技与游戏采取「两种速度」的合作方式,即对“模拟体育类项目”和“非模拟体育类项目”提出了不同的建议。对于前者的建议是,许多模拟体育运动的电子游戏做得越来越逼真,国际体育组织被鼓励考虑如何管理这些电子游戏中的体育项目,探索更多与游戏厂商合作的可能。对于后者,目前阶段体育运动应该侧重于关注运动员和游戏者,而不是具体的游戏[23]。

(3)2019年12月16日国际电子竞技联合会(GEF)成立。

(4)2020年12月8日国际奥委会同意2024年巴黎奥运会增设霹雳舞为正式比赛项目。

(5)2020年4月29日,国际奥委会主席巴赫在致奥林匹克的信中再次强调,“国际奥委会更加鼓励所有利益相关方更急切地‘考虑如何管理他们的电子、虚拟形式的体育运动,探索与游戏出版商合作的机会’”[24]。巴赫主席的这段话,表明了国际奥委会对虚拟形式的体育运动——“电竞”管理与发展的急切心情,更表明了奥林匹克运动发展需要全球喜欢电竞赛的18亿年轻人的人气支持。体育类电竞项目(如,实况足球系列、NBA2K、FIFA online等)定会成为未来电竞入奥的破冰点。

(6)2020年12月16日电子竞技成为2022杭州亚运会的正式比赛项目。这是电竞赛入奥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5 学界和电竞界的研究优势互补,殊途同归:代结束语

近些年来,为了促进我国电竞的发展,学界和电竞界做出了许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然而些许遗憾的是,学术界的电竞研究与电竞界的电竞研究基本上形成了并行不悖,互不搭界,各自为政的两条线,并呈现出两种不同特点、不同风格的研究格局。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学术界的电竞研究,主要依托学术期刊(纸媒),发文周期长,传播速度慢,时效性较差;电竞界的电竞研究,主要依托互联网(新媒体),发文周期短,传播速度快,时效性较强。第二,学术界的电竞研究,讲求问题意识,古今中外,旁征博引,逻辑论证,篇幅较长;电竞界的电竞研究,开门见山,平铺直叙,就事论事,一针见血,篇幅较短。第三,学术界的电竞研究,常常以电竞作为一个整体去进行探讨(如电竞和游戏的关系、电竞和体育的关系、电竞产业乃至电竞教育的发展等);电竞界的电竞研究,多以具体的电竞项目为个案(如王者荣耀、和平精英、PUBG、 COD等),或是以直播平台、俱乐部、战队、粉丝,乃至某一赛事为个案。第四,学术界的电竞研究,比较思辨化、学理化,时空跨度大,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抽象程度较高,比较宏观;电竞界的电竞研究,专业性、技术性、可操作性较强,着眼于事实报道,或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及时性,比较微观。

学术界的电竞研究和电竞界的电竞研究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差异?可能有很多原因,恐难一时穷尽。本文认为,这与双方的工作环境、工作方式、学历水平,乃至人生经历、甚至年龄的不同有很大的关系。比如,学术界的研究主体是高校教师,他们都经历过较长时期的学习,并具有较高的学历和职称,主要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对多数教师而言,电竞研究是他们的副业,或者直白一点说,如果不研究电竞照样可以当教授。而电竞界的研究主体是电竞从业者,他们或许是退役的职业电竞选手(包括转当主播、教练、数据分析师、健康管理人员等),或许是电竞公司、电竞俱乐部、电竞媒体、电竞赛事的运营商和服务商,电竞研究与他们的主业息息相关。我们之所以在此提出这一差异,并非试图改变二者或者其中某一方已经形成的研究特点与风格,事实上也改变不了。因为学术界和电竞界的电竞研究差异是客观形成的,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殊途是可以同归的。既然都是研究电竞,都是希望通过研究能够促进电竞的健康发展,为何不可以交叉搭界,融汇贯通,相互借鉴,优势互补呢?其实,实现这一设想也并不困难。比如,首先,学术界要研究电子游戏(Video Games),电竞界要研究体育(Sport)。其次,学术界要看电竞界的文章,电竞界也要看学术界的文章,相互借鉴,融汇贯通。第三,学术界还可以和电竞界相互访问,交流沟通,开展合作研究和科研攻关,这叫搭界。第四,电竞界可以通过自我学习,不断提高理论素养。第五,学术界可以走出“象牙塔”到赛事现场、到俱乐部、到直播平台……,将研究的触角深入微观层次。第六,电竞界可以到高校参加培训或参加学历考试(如KPL已有包括“无痕”在内的16名职业选手考取了广州体育学院成教运动训练专业)。第七,学术界也可以派电竞专业的教师去职业电竞俱乐部培训,这就是优势互补。若能够如此,定将会大大促进我国电竞研究水平的提高和指导实践的精度、力度,从而与电竞行业的发展实现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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