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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法治的力量

2021-11-22包冬冬

劳动保护 2021年3期
关键词:修正案刑法领域

文/包冬冬

不久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了对2015—2019 年发生的12 起特别重大、120 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通过“翻旧账”、查缺补漏的方式,解决了一批落实不彻底、不到位的安全生产具体问题,也查找出了一批瓶颈性、根源性、本质性问题。

经过“回头看”发现,第一,高危行业领域风险依然存在。如煤矿超能力生产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煤矿的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屡禁不止。中小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危险化学品全链条监管尚存漏洞。建设施工领域违法违规的现象禁而不止。第二,交通运输领域安全风险仍然突出,如旅游客车等运营车辆的安全监管缺失,变相挂靠的问题依然存在。第三,其他问题,如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电力建设的安全监管体制机制等方面,不乏漏洞。

归纳起来,一方面,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落实上尚存差距;另一方面,风险源头管控、日常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如安全准入的把关不严、安全标准不高、安全水平较低,以及安全监管手段、方法滞后,监管效能不高等。

面对上述风险、差距、不足,恐怕还要从源头治理上下功夫,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换句话说,必须握紧“事前预防”这根主线。而做好事前预防,尤其需要法治的力量。

2021 年3 月1 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此次《刑法》修改,增加对严重危害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追究刑责的规定,这是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强大支持,更将发挥《刑法》事前预防的积极功能,是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并将对下一步《安全生产法》修改,产生重大影响。

事实上,早在2016 年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发布时,就已经明确提出:“研究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而《刑法修正案(十一)》正是这一思路的体现。

与新法相较,旧法规定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罪名,均为结果犯。这就意味着,只有发生实际的侵害结果,才有可能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现实中,既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恶意破坏安全设施设备的、拒不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的违法行为,也有未经许可从事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违法行为,因为没有相应的刑事惩处措施加以规制,导致一些领域事故频发,影响极其恶劣。显而易见,偏重于事后惩处的安全生产刑事政策,已经无法满足公共安全治理的需要。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将规制手段前移,改变事后惩处为事前预防,正是大势所趋。下一步,应急管理部将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将有关涉嫌犯罪案件纳入行刑衔接工作范围,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诚然,《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执行过程中还将面临一些挑战,如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科学与否,将直接决定刑事制裁的合理性等。但是任重道远需策马,风正潮平好扬帆。要相信法治的力量,未来定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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