撬装式加油装置安全生产问题与措施
2021-11-22靳伟
文/靳伟
近年来,随着国家原油进口政策进一步放开,中小型民营炼油厂如雨后春笋般兴起,炼油产能快速提升。2020 年,受国际疫情影响,成品油市场产能过剩、成品油价格直线下降,致使撬装式加油装置市场发展迅猛。与普通加油站相比,撬装式加油装置具有成本低、占地小、安装简便的优点,给企业内部带来了经济效益,在抢险救灾方面践行了保障油品供应的社会责任。
撬装式加油装置的使用主体责任
撬装式加油装置属于地上油罐,仅限于企业自用,以及抢险救灾临时加油、城市建成区以外专项工程施工等临时或特定场所,在保障2008 年北京奥运会、汶川地震灾区、玉树地震灾区、上海世博会的成品油供应方面,发挥了巨大的社会作用。
目前现行有关撬装式加油装置的标准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GB 50156—2012《汽 车 加 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2014 年版)、SH/T 3134—2002《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技术规范》、AQ 3002—2005《阻隔防爆撬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
使用单位是自用撬装式加油装置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使用单位需加强自用撬装式加油装置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有以下几点要求:
一是使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企业必须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营业执照》。二是撬装式加油装置作为企业内部使用,不得对外销售成品油和变相销售成品油。三是撬装式加油装置作为整体产品,使用单位应严格筛选产品供货商,要求其提供油罐的防火防爆检验合格证和油罐清洗方法、日常维护的使用说明书。四是撬装式加油装置不得设在室内或其他封闭空间内,与外部周边的建构筑物的安全防火距离应符合SH/T 3134—2002《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技术规范》要求。五是撬装式加油装置的油罐内四周应设防护围堰或漏油收集池,汽油设备应采用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六是撬装式加油装置的灭火器设置应符合SH/T 3134—2002《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技术规范》第4.13 条的规定。七是撬装式加油装置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应经检测单位安全检测合格。八是对于储存危险化学品(汽油和闪点小于60 ℃的柴油)的企业内部撬装式加油装置,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加油装置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1次安全评价。
撬装式加油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一,实际生产当中,撬装式加油装置的使用单位对外销售成品油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安装和运营成本都很低,油品销售价格比普通加油站低,导致对外销售现象屡禁不止。
第二,撬装式加油装置市场发展快速,但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相对滞后,制约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发展。SH/T 3134—2002《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技术规范》和AQ 3002—2005《阻隔防爆撬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均是GB 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配套产物。目前施行的GB 50156—201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2014 年版)已经多次改版修订,但是SH/T 3134—2002 和AQ 3002—2005 一直未修订,其原因有2 点,一是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撬装式加油装置储存容量较小,不适应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SH/T 3134—2002《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技术规范》规定了撬装式加油装置的最大容积为50 m3,大于25 m3的储油罐应设隔仓,隔仓的容积不大于25 m3;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装置的最大容积为20 m3,大于10 m3的储油罐应设隔仓,隔仓的容积不大于10 m3。随着大型物流业和厂矿企业的发展,大型农业合作社的集中化,企业内部成品油需求量增大,标准规范中对储油容量的规定与实际经营发展不适应。二是行业标准中关于撬装式加油装置的防火距离要求相对滞后。AQ 3002—2005《阻隔防爆撬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中对撬装式加油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提出要求,规定了与国家一、二级架空通信线和架空电力线的防火距离为一倍杆高,一般架空通信线不应跨越加油站。而实际情况存在架空线跨越站房或加油站的空地区域,且距离加油装置比较远的现象。
第三,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制造和安装单位未履行质量和安全职责。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制造单位水平不一,良莠不齐。部分制造和安装单位在制造和安装过程中,没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未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存在未全部配置安全设施,未设置油罐渗漏检测设备,油罐的防火、防爆性能未经检测检验,未设置收集泄漏油品的防护围堰,设置在城区的储油罐的体积容量超标准规范,在安装过程中未进行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未对周边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符合性进行确认,致使装置在投入使用前,安全生产方面存在“先天缺陷”等问题。
第四,撬装式加油装置使用单位内部管理不到位。使用单位自用体系不健全,未形成一套完整的自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定期开展安全和消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企业内部撬装式加油装置可否移动使用,一直备受争议。撬装式加油装置的设置分为固定式和可移动式,装置在厂区内的移动使用,有可能引发装置的外部安全间距不足,特别是涉及装置与散发火花地点,装置与民用建筑的安全间距,产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
第六,办理撬装式加油装置安全手续方面存在地区差异。有的地区要求办理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手续,而立项和规划手续是办理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前置条件;有的地区要求装置安装完成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后,办理备案告知。
第七,未厘清对撬装式加油装置负有监管职能部门的职责。使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单位遍布各个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涉及交通、住建、发改、农牧业等行业部门;以及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气象、公安、商务、生态环境等专业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管理部门众多,各部门的监管职责不清。
第八,当前,查处非法经营成品油违法行为的法制性依据缺失。撬装式加油装置使用单位经营危化品成品油(汽油和闪点小于60 ℃的柴油)的违法行为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进行查处。使用单位经营非危化品成品油(闪点大于60 ℃)的违法行为由商务部门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查处,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于2020年7 月3 日废止后,商务部门已经没有实施查处的法定依据,其他部门对该违法行为也没有处罚依据,导致目前该违法行为处于行政处罚“空白区”。
建议措施
为了保障成品油安全生产,发挥撬装式加油装置的社会作用和经济效益,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对于撬装式加油装置使用单位对外违法销售成品油的问题,建议采取“疏堵”结合的政策,建立完善的法制保障体系。建议对在城市建成区以外的撬装式加油装置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后,可对特定的人群(农村和牧区的人员)销售经营,能缓解农村、牧区等偏远地区的成品油市场供应,降低农牧民的用油成本,替代非法厢式货车改装的“流动加油车”,堵塞流动加油车违规销售成品油的行为。
第二, 建议修订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安全技术规范。可参照GB 50156—201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2014 年版),结合当前实际和发展趋势,重新修订行业标准规范SH/T 3134—2002《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技术规范》和AQ 3002—2005《阻隔防爆撬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
因撬装式加油装置只作为企业内部自用,不对外经营,社会外部人员不会暴露在储油装置的伤亡半径里,企业内部人员的暴露数量和持续时间只与企业的内部用油总量有关,与油罐位置在城市建成区和非建成区无关,所以建议撬装式加油装置在控制成品油储量上,不分城市建成区和非建成区;建议标准中对撬装式加油装置的最大容积扩大至60 m3,其中汽油的闪点比柴油的低,危险性相对较大,因此限定汽油的最大容积不得大于30 m3。
GB 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中规定了埋地油罐加油站的架空通信线不得跨越加油站,经修订的GB 50156—2012中取消了架空通信线不得跨越加油站的规定,全部按照架空线的杆高倍数计算,最少不得小于5 m。建议取消一般架空通信线不应跨越撬装式加油站的规定,建议架空电力线、通信线不得跨越加油和卸油作业区,主要是保障油罐车卸油作业的安全。因撬装式加油装置毕竟是地上油罐,相比普通加油站的埋地油罐与架空电力线、通信线的相对危险性较大,建议撬装式加油装置与国家一、二级架空通信线和架空电力线的防火距离为一倍杆高,且不小于6.5 m,一般架空通信线的防火距离为0.75 倍杆高,且不小于5 m。
第三,建议加强源头管控,全面落实制造单位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造单位必须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产品的完整性负责,保证装置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议采取制造安装试验一体化的原则,实施“谁制造、谁安装、谁试验”,切实保障安装的质量,并对检验报告的准确性负责,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不合格的装置不得投入运行。
第四,为了充分发挥撬装式加油装置的作用,建议在抢险救灾等临时行为或在特定场所时,撬装式加油装置可实施移动。企业内部的撬装式加油装置为了避免因移动而造成的安全风险隐患,建议不可移动。
第五,建议使用单位建立完善的自用体系,健全各类车辆、设备设施用油台账,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加油装置的操作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进行定期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第六,建议进一步厘清各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一是撬装式加油装置由使用单位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和日常监督管理,如能源部门负责对电力、新能源(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煤矿企业、附属洗(选)煤厂以及原煤、配煤和洗选、型煤加工等行业企业加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冶金工贸等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是各专业管理部门履行本部门专业监督管理职责,如公安部门负责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公共安全管理;消防部门负责消防安全执法检查;环保部门负责撬装式加油装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储存和经营属于危化品成品油的违法违规行为等。三是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专业管理部门履行专业监管职责。
第七,针对企业非法经营非危化品的成品油行为,建议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商务部门或其他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以尽快结束当前法制不完善的局面。
第八,建议监管部门简化审批手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一是按照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撬装式加油装置为企业内部使用,不需要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也不需要商务部门进行成品油经营许可,建议取消在相关部门办理撬装式加油装置有关的备案告知手续。二是安全手续方面,对于储存危化品(汽油和闪点小于60 ℃的柴油)的企业,其撬装式加油装置作为整体产品供应,安装简便,建议取消办理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加油装置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 年进行1 次安全评价即可。对于储存非危化品(闪点大于60 ℃的柴油)的企业,建议在设备安装前,使用单位联合安装单位对加油装置与散发火花地点、民用建筑等外部安全间距的符合性进行自评,论证装置拟定位置的符合性。三是建立撬装式加油装置使用单位的承诺制度,使用单位要向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承诺不对外销售经营成品油,对于违反承诺的使用单位,计入企业信用记录,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是加强各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销售成品油的行为。五是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民对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人实施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