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制度的利弊
2021-11-22吕齐南京江北新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吕齐 南京江北新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引言
鉴于我国企业存在经营权与所有权没有相互分离的现象,所以在对国有企业进行管理时,政府没有办法掌握正确的信息以及了解国有企业正式的运营状况,这将会使国有企业的运营风险加大,国有企业脱离政府的监督管理,难以维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体制,这将与我国社会发展相背离。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针对以上问题,深圳开始探索如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在经过考量以后在深圳首先展开向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试点工作。由于该项活动在深圳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功,所以很快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财务总监委派工作。委派制度发展至今已经比较完善了,但是在新的发展阶段下,对国有资产进行进一步的监督管理工作要求财务总监应该发挥其重要作用,弥补以往工作中委派财务总监的缺点,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的管理效率,使得国有资产价值不断提高。
一、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利
(一)财务总监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国有企业在挑选财务总监时需要对应聘该职务的人员的学历以及专业要求进行考察,在满足一定条件后才可以进入初试以及复试,初试主要采取考试的手段进行筛选,该过程主要考察应聘人员对专业技能的掌握情况,复试主要采取面试的形式,在该阶段主要对应聘人员的人际交往能力进行测试,委派财务总监不仅要负责财务工作,还需要负责与上级单位和下级派出单位的沟通工作,如果应聘人员缺乏相关交际能力将无法担任财务总监的工作。财务总监的招聘工作并不会由国有企业展开,所以财务总监具有比较强的专业性以及独立性。这种专业性以及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财务总监虽然负责国有企业的相关财务工作但是财务总监是由上级母公司进行委派的,财务总监需要代表派出母公司行使监督和管理权力,所以财务总监相对于企业的财务总监来说,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二是财务总监必须具有相关专业技能例如需要掌握财务、会计、审计、管理等技能,只有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才能对国有企业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风险控制工作;三是由于财务总监作为母公司国有企业派出方的代表,财务总监一般在董事会担任一定的职务并且具有一定的话语权,能够决定有关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四是由于财务总监的相关委派工作是由国有企业母公司展开的,所以财务总监的薪酬、职位调动等工作与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这些工作主要是由国有企业母公司会进行管理,所以财务总监在子公司工作时不会受到子公司管理层的制约,因而独立性相对较强。
(二)能有效降低国有资产监督成本
在没有采取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度时,母公司要想实现对子公司的监督管理需要付出大量成本,例如沟通成本、时间成本等,现如今采取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可以有效降低相关成本,在进行国有企业业绩回报时可以降低时间成本,而且财务总监可以实时向上级汇报企业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信息,弥补了由于缺乏直接汇报人员导致的信息汇报不及时以及信息不实等情况。
(三)监管部门能快速、准确获取相关信息
现如今我国除了要求上市公司在年中以及年末时提供财务报表,对于非上市公司以及国有企业而言,财务报表的披露仅仅只在年末进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上级国有企业没有办法及时掌握下属国有企业的相关财务信息。由于资产负债表反映的是企业过去某一时点的财务信息,利润表以及现金流量表反映的是过去某一时间段的财务信息,所以财务报表本身的性质决定了企业的财务信息的有用性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并且国有企业的财务报表比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时效性要差很多。
(四)有效提升国有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国有企业内部的相关会计工作者并不能有效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要想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准确程度必须对国有企业派遣财务总监。国有企业在进行任何重大决策时必须经过财务总监的签字批准,不然该项活动便不能实施。财务总监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以及其他有关财务管理的活动可以提高财务会计信息的准确程度以及会计报告的质量。
二、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弊
(一)短期行为与长期利益矛盾
虽然财务总监在被委派企业工作,但是财务总监的薪酬、人事调动、业绩考核的责任主体还是派出方母公司,并且国有企业的外派财务总监的任职期一般较短,由于任职期短,企业财务总监只要在任职期内不出现财务会计信息错报等错误便可以顺利进行岗位轮转工作,在财务总监开展工作时一般只是按照母公司派出方的规章制度办事,并不会将被派驻企业的经营发展壮大作为第一要务,其子公司要想盈利不仅要保证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有时还会选择风险大、回报率高、持有时间长的长期投资或建设项目,但是外派财务总监为了保证在自己的任期内不出现风险一般不会同意对以上项目进行投资,从而导致企业的经营决策具有短期行为倾向,不能有魄力、有前瞻性的真正站在企业角度去筹划伴随风险的高质量发展。
(二)权责利不匹配
委派的财务总监与社会型企业的财务总监在薪酬以及其他待遇方面具有一定的差异,财务总监的工资待遇很多时候受到派出方的限制或仅仅与企业中级管理人员相同,然而,财务总监却需要承担和经理层一样相当大的责任,所以产生了利益与义务的不对等,同时财务总监是由上级国有企业进行委派的管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财务总监具有一定的权利,这就导致了企业财务总监权责利的严重不匹配现象的发生,如果长时间存在这种现象,就会滋生贪污腐败现象。
(三)公司治理不健全
国有企业外派财务总监既要监督企业的财务工作还要在董事会担任相关职务,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每个企业所涉及的经营范围不同,所以在内部治理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财务总监容易被子公司企业内部工作人员排除在外,这样将不利于财务总监工作的开展,所以在实际开展工作时财务总监并不了解下属公司的真实情况。
(四)职能界定不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大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岗位,然而财务总监在工作上会与总会计师存在重叠,进而导致工作职能界定不清的现象。
三、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建议
(一)解决财务总监权责利匹配问题
在解决财务总监权责利不匹配的问题时,可以采取激励政策,将财务总监的薪酬与其工作业绩相挂钩,并且可以根据个人需求开展不同的奖励措施,这样可以最大程度上激发财务总监的工作积极性,避免财务总监因为薪酬待遇问题而导致工作效率低下的现象发生。
(二)合理规定财务总监的职责与权限
为了规范企业财务总监的职能,需要在部门规章中进行明确的规定,财务总监主要是对企业财务活动进行监管工作以及对企业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决策,还要加强对企业所拥有资产的监管与保护工作,尽量可能减少企业固定资产的流失,与此同时,还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企业的相关财务信息。
(三)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
要想提高财务总监的工作效率,必须加强公司治理结构的管理。进行严格的公司治理活动主要是保障财务总监作为企业董事会的一员能够及时了解企业的重大信息,并且财务总监应该加强对下属公司的管理工作,不应该仅仅只关注母公司的经营情况,最后由于财务总监的特殊身份应该在实际工作中给予财务总监一些特殊的权利,以方便与其他董事会成员相区分。
(四)健全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的职能界定
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都在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特别需要对两者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区分工作。现阶段,部分国有企业既有财务总监又有总会计师,这就要求国有企业必须出台相关规定对两者的职能进行区分,使得两者的工作既不重复又可以相辅相成。
结语
综上所述,新时代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进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时,应该合理解决财务总监在企业中权责利不匹配、财务总监以及总会计师职能交叉、企业内部治理等问题。通过解决上述问题,完善委派制度,对进一步提高政府国资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监管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