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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保融资业务发展探讨

2021-11-22潘颖任健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21年20期
关键词:信保出口商账款

文/潘颖 任健 编辑/韩英彤

自2001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中国信保”)成立以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在全国日益普及,各家银行也陆续推出了信保融资产品。但银行在实际业务办理过程中却面临一定困境。本文将通过梳理业务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分析具体业务中的企业需求,并提出解决方案,为商业银行后期推广信保融资业务提供一些思路。

信保融资业务发展面临的困境

近年来,尽管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多个文件,提出“加大贸易融资支持,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并要求大力发展信保融资,但银行在推进此项业务开展中却面临一定的困境。中国信保涉及的险种较多,大致分为项目险和贸易险,其中贸易险又分为短期出口贸易险、国内贸易险及短期出口险等。考虑到实际业务的运用程度,本文讨论的险种为贸易险项下的短期出口贸易险。

单笔业务融资程序繁琐

银行在办理信保融资业务时大多基于单笔业务为出口商办理融资,即基于单笔贸易背景下的出口应收账款,依托中国信保出具的承保情况通知书等信保材料、贸易融资单据,并结合不同的结算方式提供相应比例的融资;或是基于一笔合同项下的多笔发票一并办理融资。传统的业务办理流程为:出口商在中国信保投保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并与银行、中国信保签署《赔款转让协议》,将赔款转让权转让给银行;银行则综合考虑客户自身的资质以及中国信保核准的买方信用限额等,在出口商出货后,凭确认的申报单及发票、提单等为出口商办理融资。

由于相比传统的出口押汇,出口商需要额外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材料等,材料和单据较多。对一些出口服装、五金、户外用品等商品的出口商,融资办理普遍存在“小额、高频”的特点,如逐笔办理,无论对出口商还是银行,都费时费力,融资的时效性得不到保障。因此,如果出口商在银行有综合授信,出于对办理流程、复杂程度、融资时间等因素的考虑,会更倾向于办理出口押汇/代付或流动资金贷款。

授信支持难度较大

2020年,投保中国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商超过14万户,其中大多为中小型出口外贸企业。而在银行申请办理信保融资的出口商却不足5000户,占比不到4%。这并不代表这些出口商没有融资需求,而是因为目前大部分银行对信保融资采取的是传统的信贷管理模式,需要足额的抵/质押担保,较难做到纯信用融资。而中小型出口外贸企业大多具有“轻资产”的特征,无法提供足额抵/质押担保,较难达到银行授信的准入条件,再加上“骗保”行为时有出现,多数银行对信保融资客户的准入门槛有所提高。因此,出口商仅凭中国信保出具的保单要在银行成功申请融资难度较大。

优质出口商的出表需求

相比中小企业有迫切融资需求,一些大型出口商,尤其是一些上市公司,在各家银行授信额度则较为充裕,其合作的境外买家资质也较好且回款记录优良。针对其大量的应收账款,这些出口商的需求是出表,尤其是针对一些跨年的应收账款,需将这些应收账款转化为销售收入,起到美化财报的作用。传统的信保融资不能满足此类客户的需求。

中国信保未能对国内全覆盖

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中国信保已形成辐射全国的服务网络,并在境外设有代表处和工作组,但仍存在覆盖不到的地区。这些地区的出口商如需投保中国信保就要到相邻地市的办事处去办理。这对于出口商,尤其是人员相对有限的中小型出口商存在一定的难度。

难以把握免责条款

银行对于信保融资业务持审慎办理态度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即签署的信保协议中有很多“免责条款”,诸如违约、欺诈、回款路径、关联交易等。由于涉及到境内外两个市场,再加上商业条款的复杂性,银行在审核和鉴别这些免责条款上存在一定难度。

对银行开展信保融资业务的建议

推动产品组合多元化

针对出口商融资笔数多,业务办理费时、费力的痛点,可针对出口商未到期的出口应收账款,结合“池”的概念,将出口商投保中国信保形成的多笔、账期不一的应收账款打包一次性转让给银行并向银行申请融资。银行根据应收账款的期限、余额、出口商的授信额度等因素,给予出口商总的融资金额,通过不断地“出池”“入池”操作,确保“池”里的应收账款能够覆盖融资本息。这对于出口商而言,既可解决传统出口贸易融资频繁发放的繁琐问题以及不同币种、不同期限的资产之间的错配问题,也可获得比人民币流贷更低的融资成本。对于银行而言,通过“出口应收账款池+信保融资”的结合,可稳定扩展出口商境外回款带来国际结算量以及相应派生的中间收入及存款沉淀,通过规模经济降低交易成本。

利用风险计量政策加强内部沟通

对于前几年出现的一些不法出口商“骗保”问题,银行不能因噎废食,对信保融资业务采取回避态度。特别是对于一些优质的客户,在其申请办理信保融资时,应加强内部沟通,在保证业务真实合理的情况下,适当给予一些优质出口商授信准入上的支持。

目前,信保赔偿期限为应收账款到期后120天到180天,而银行的融资期限一般为应收账款到期日后30天。即便存在信保理赔,一旦理赔期限超出融资到期日,一般银行将均视为逾期。而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贷款风险权重和风险分类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150号)的规定,“计算资本充足率时,中国信保提供政策性信用保险的贷款的风险权重为0%。进行贷款分类时,中国信保承保的贷款逾期超过90天但仍在合同规定理赔等待期内的,可分为正常类贷款”。

据此,银行在为客户办理信保融资业务时,业务部门要加强与后台审批部门的沟通,根据自身内部评级、优选部分信用记录良好、内控完善、操作规范、保险履约较好、其买方优质的企业,制定银行内部“白名单”。针对此类客户在办理信保融资业务时,银行可考虑理赔期限问题并给与一定的综合考量,通过总额控制、分批开展等,适度降低信保融资授信的准入门槛。

借力大数据“保驾护航”

银行在审核贸易融资业务时,大多依据的是客户提供的贸易单据,通过“表面真实性”来核查业务办理的合规性、合理性。然而根据“展业三原则”的要求,银行应该从多维度、多角度做到尽职调查,仅凭纸质单据的审核是远远不够的。

近年来,为进一步便利企业跨境贸易及融资,除出台一些政策外,相关的政府部门也在积极搭建平台,灵活运用大数据为企业进行“精准画像”。其中,较具代表性的就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发起的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利用区块链技术对现有出口应收账款贸易融资流程进行再造,对物流、信息流、资金流进行“三流合一”。通过该平台,企业可以提交信保融资申请,再到银行办理信保融资,开展报关单真实性和唯一性验证等,较好地解决了信保融资业务办理过程中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难等痛点问题,极大缩短了贷款审批及放款时间,缓解了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此外还有海关总署国家口岸办牵头搭设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可通过第三方有公信力的数据平台获取相关数据,从而较为真实地反映外贸型出口商的经营情况,而且这些数据都是动态变化的,相较客户的财报数据更具说服力。

综上,建议银行加强与这些平台的对接,通过“大数据+出口保单”,将更有利于全面了解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提升风控管理中的信息对称性,通过“精准画像”为中小型出口商提供授信支持。

运用信保买断帮助企业出表

针对一些优质出口商的出表业务需求,中国信保也推出了银行保险单业务。与上述传统的信保融资不同,银行保险单(有银行称为“信保买断”)业务中,出口商客户转让的是保单项下出口所形成的应收账款,即出口商在中国信保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将保单项下出口所形成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使银行成为该保单项下的被保险人,并基于应收账款债权向出口商提供无追索权的贸易融资业务。

这一业务首先对境外买方的资质要求很高,因此建议银行首先加强与中国信保的沟通,利用其发达的海外资信渠道,充分调查境外买方的资信情况,包括与其他出口商的赔付情况,与目标客户的交易年限及履约记录等;还需要注意的是,出口商最好与中国信保存在较长的合作年限,并在评估可能的业务规模后由中国信保向银行进行引荐对接。其次,银行需核准对中国信保的同业授信额度。银行在为出口商办理银行保险单业务时,占用的是中国信保在银行的同业授信额度,而不是企业自身的授信额度。通过无追索权买断业务,既能帮助企业实现应收账款出表、美化财报的功能,又能帮助企业实现风险前移。

拓展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渠道

对于中国信保覆盖不到的地区,可以拓展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如江苏一些没有中国信保的地市,当地出口商因异地投保中国信保,流程和手续都较为复杂,因此更倾向投保在当地设有机构的商业保险公司。财政部2013年起批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承办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据此,建议银行可将传统投保中国信保办理“信保融资”业务,拓展到投保其他商业保险公司的“商保融资”业务,进一步扩大合作保险公司的范围,为更多出口商企业提供融资业务服务。

银行也要从合同框架、保险条款、索赔权转让等方面加强二者的对比研究。需注意的是,与信保融资风险权重计量为零不同,商保融资的风险资产计量需按普通贷款计算。

加大与担保公司的合作

《意见》特别提到,“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复制或扩大‘信保+担保’融资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参与风险分担,对出口信用保险赔付额以外的贷款本金进行一定比例的担保。商业银行在‘信保+担保’条件下,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鉴此,建议银行可加大与当地国有担保公司合作,对出口信保免赔条款项下的风险由担保公司参与分担。出口商将投保中国信保的赔款转让权转让给国有担保公司,国有担保公司再向银行提供担保,银行向出口商提供融资。相比传统的信保融资,对于银行又多了一份国有担保公司的担保。通过“信保+担保”的双重担保,风险缓释作用更强,可基于此可给予出口商更高比例的融资。

加强风险防范

无论是信保融资还是商保融资,都存在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洗钱风险等风险。出口信用保险只是一种风险缓释工具,并不能代替必要的担保措施,更不能“见保就贷”。为降低风险,除依据贸易背景单据外,银行还可借助具有公信力平台的第三方平台规避出口商企业的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实现贸易融资业务的自偿性。通过加强专业审核,深入理解赔款转让协议、保险合同及报损索赔文件,确保交易背景真实、保单和赔款转让协议有效且覆盖融资项下的出口业务,严格规范融资后的过程管理,防范操作风险。同时,要依据客户的风险程度采取相应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加强对客户账户资金流动的监测,多角度加强风险防范。只有银行从贷前、贷中和贷后加强风险防范,才能确保信保融资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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