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原产地证书
2021-11-22王颖编辑韩英彤
文/王颖 编辑/韩英彤
随着我国在国际贸易领域合作的扩大、深化,以及“一带一路”沿线贸易与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原产地证书成为信用证项下常见的一种单据。原产地证书不仅标示着商品的来源地,也是企业享受优惠贸易安排的重要凭证。其合规与否对企业至关重要。虽然国际惯例规则详细列出了对产地证的审核要求,但在信用证中也存在一些特殊规定。因此,开证行审单人员加深对产地证的了解,有利于更好地把控单据。本文从原产地概念解析等五方面,结合相关商会意见和国际惯例规定,对原产地证书可能涉及的问题及关注要点做了简要介绍。
“原产地”与“生产地”的区别
“原产地”是具有特定含义的规范性概念,是国家相关经济政策实施的“媒介”,也是根据一定规则和标准所确定的货物“国籍”。需要注意的是,“原产地”不同于“生产地”,后者常指商品的特定生产区域,其含义大于“原产地”。
对此,ISBP745 L也明确规定,“原产地证明书须证实货物的原产地”,即产地证不能以“生产地”充当“原产地”。国际商会意见TA772 FINAL所涉案例中,商会出具的原产地证明显示“COUNTRY OF ORIGIN:PRODUCED BY COMPANY ABC,SWITZERLAND”(产地:ABC公司瑞士生产),TA772指出因该证明未清晰标明货物“原产地”,不具原产地证的功能。但需注意的是,中澳产地证的签发格式有所不同(国际商会意见TA.864rev),如果产地证未显示“产地:澳大利亚”或未显示体现原产地标准的“WO”“WP” 或“PSR”标识,那么该产地证存在不符点。
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机构
国际商会意见R626涉及的主要问题是,信用证要求提交由当地商会出具原产地证明。国际商会认为,根据UCP600第3条可以判定,原产地证明可由任一商会出具。那么,常见的原产地证明书出具机构又有哪些?
目前,国际贸易中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机构,主要包括官方签证、商会签证、领事认证及中间方签证。(1)官方签证,即由出口国授权的政府机构负责签发原产地证书,如海关、贸易主管部门。其所签发的主要涉及一些优惠原产地证书和专用原产地证书。(2)商会签证,即由出口国授权的商会负责签发原产地证书。其主要签发一般的原产地证书;但在许多国家(地区)也会指定专门的商会,参与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3)领事认证,即由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或认证机关的签字或印章属实的活动。国际商会意见R665所涉及案例,即属于这种签发模式。信用证要求提交“阿拉伯联盟商会核准”的原产地证明,受益人实际提交了一份由S国商会出具且由阿拉伯联盟22个成员国之一的M国领事馆依法定程序认定的原产地证明。对此,国际商会在分析中指出,在信用证术语中由M国领事馆依法定程序认定的行为与由阿拉伯联盟商会的认证行为是相互独立的,银行人员在审核时,需注意所提交的原产地证明中的认证主体是否相符。(4)中间方签证,主要有欧洲流动证书和东盟流动证明两种模式。以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流动证明为例。当产品运经中间方成员境内时,如果需要对货物进行分拆,应出口商的要求,中间方签证机构可以凭有效的FORM E格式原产地证书签发多份流动证明。流动证明与Form E同一格式,只需在第13栏选择“流动证明”并注明原始签证机构名称、签发日期以及原证书编号即可。中国的流动证明由各直属海关原产地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签发。由此可知,流动证明本身也是有效的原产地证书,只是流动证明并非由第一出口方,而是由出口中间方的签证机构签发。
国际分工背景下的“原产地”如何确定
原产地的确定,依据的是由国家、政府或单独关税区以法律、法规、行政决定或国际协定的方式所确定的规则和标准,即原产地规则。当前世界上通行的主要规则有:
完全获得标准,即完全在一国(地区)生长、开采、收获的,或者完全利用该国(地区)出产的原材料,在该国(地区)境内生产和制造的。
实质性改变标准,即全部或部分使用了进口原材料或原产地不明的原材料制成的产品,如果在一国(地区)境内经过充分制造或加工后获得了新的基本特征,发生了“实质性改变”,也就取得了该国(地区)的原产地资格。当货物的生产过程涉及多个国家时,一般以最终使产品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作为货物的原产国。在实践中,主要依据税则归类改变、增值百分比、主要或特定制造加工工序等衡量标准进行判定。
补充规则,主要作为以上两个标准的补充。如累计原则,即把某个区域(如将东盟)内国家(地区)生产加工所产生的价值成分视为本国价值成分进行累计;微小加工原则,这是一条排除性规则,即只经微小加工、产生的价值含量微小,不赋予货物原产地资格。
直接运输规则,即原产货物应当从出口方直接运至进口方,避免第三方通过“搭便车”骗取相关税收优惠。但是,考虑到内陆国家或者航线受限制国家的特殊情况,直接运输规则也做了特殊规定,即货物在经过第三方境内时,除装卸和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必要处理外,未进行任何进一步的加工处理,且货物在第三方境内时,未超过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期限,以及货物在第三方境内做临时存储时,一直处于第三方海关的监管之下,则该货物仍可视为直接运输。
基于上述原产地规则,任何货物都能确定其所属的唯一原产地。如果信用证规定原产地为“A国和B国”,而所提交的原产地证明显示货物的原产地为其中一国时,是符合实务的。
另外,固定制式的产地证常设有运输信息栏位,但ISBP745对产地证中的运输信息并未做要求,这类产地证设置运输信息栏位的目的何在?由原产地规则的直接运输规则可知,直接运输是判断货物能否适用关税优惠的关键因素之一,在通关过程中,进口商需提供足够的证明文件,包括运输单据,以证明货物符合直接运输规则,因此原产地证书对运输信息的记载就起到一个匹配运输单据的作用。
原产地证书签发日为何要与装运日关联
这一问题属于优惠贸易项下某类原产地证明书的个性化问题。各优惠贸易安排对证书的签发日期均有相应规定,未能提交按照规定日期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不能享受优惠关税。
(1)规定在出口前签发的原产地证主要包括:香港CEPA、澳门CEPA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规定在出口前或出口时签发的原产地证主要包括:《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以及对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的“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3)规定在出口时或出口后签发的原产地证包括:《亚太贸易协定》(规定货物出口时或者货物装运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规定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签发;因不可抗力未能在装运前或装运时签发的,可以在货物装运后3天签发)。
(4)规定期限比较宽松的,如《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可在货物出口前、出口时或者出口后15天内签发;《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可在出口前或出口后30天内签发。
(5)对原产地证签发日期未作具体规定的,如“给予台湾部分农产品零关税措施”和《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
正是由于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日期对能否享受关税优惠存在影响,在信用证开立环节,申请书常见有如“产地证的签发日不得早于装运日前XX天或不得晚于装运日后XX天”等的规定。
原产地证书为何规定加盖“正本”印章
此类规定也属于个别产地证的特殊要求。如《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规定,中国方面出具的原产地证书正本,在向智利海关提交时,可不加盖“正本”字样;智利方面出具的原产地证书,在向中国海关提交时,仅有一份应加盖“正本”字样。《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规定,新西兰授权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应当加盖“正本”字样印章。因此,如果涉及到加盖“正本”印章的问题,在开立信用证时,申请书应特别规定产地证须显示“ORIGINAL”章,以确保符合海关要求。
原产地证明书相符与否,关乎商品的通关效率和优惠关税的适用,对企业客户意义重大。通过对原产地证书实务的了解,并将其与国际惯例规定和商会意见对照学习,有利于银行单证人员更好地把控单据,为客户提供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