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虚拟货币“挖矿”业务风险
2021-11-21张宗刚支纯编辑吴梦晗
文/张宗刚 支纯 编辑/吴梦晗
2021年以来,贵州省服务贸易跨境收入快速增长,其中一半以上的收入名目为“计算机服务”。通过进一步监测、核查、座谈,管理部门了解到,服务贸易跨境收入的快速增长主要来自于向境外提供虚拟货币“挖矿”算力服务的数家辖内企业。本文以贵州计算机服务收汇情况为切入点,结合近期虚拟货币行情态势,梳理了境内企业挖矿业务模式、特征和衍生风险,并就其管理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市场行情引发“挖矿”浪潮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以美联储为代表的各国央行纷纷推出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在缓解经济下行压力的同时,也催生了各类资产价格泡沫。虚拟货币更是走出一轮单边上扬行情。最有代表性的是比特币,其上涨行情自2020年3月份开始启动,从4000美元左右接连突破1万、2万、3万多个整数关口;2021年以来,更是高歌猛进最高突破6.4万美元。以太坊、狗狗币等虚拟货币价格随之扶摇直上,其中狗狗币近一年以来已暴涨逾180倍。高涨的市场情绪吸引各路资金大量入场,虚拟货币的“挖矿”行业随之大范围兴起。
贵州计算机服务收汇激增与虚拟货币行情高度吻合。贵州省“计算机服务”跨境收入自2020年四季度开始快速增长,当年计算机服务收入同比增长1.8倍。2021年以来更有加速增长之势,一季度“计算机服务”跨境收入同比增长2.4倍,在全省服务贸易收入中占比过半。通过进一步调研、核查发现,辖内数家企业通过为境外虚拟货币“挖矿”提供算力服务而获得高额收入。企业表示,并未直接参与比特币交易,其提供的算力服务仅为“挖矿”的中间环节。辖内计算机算力跨境收入在2018—2019年间零星出现,2020年开始明显放量,随后呈现急剧增长态势,与本轮虚拟货币单边上扬行情高度吻合。从相关企业交易看,单笔交易金额主要介于50万美元至300万美元之间,境外交易对手主要集中在美国。通过互联网查询,个别境外交易对手有明确的加密货币业务。
“挖矿”模式因挖矿主体不同可大致分为四种形式:一是投资者自己购买矿机,在电力充沛、电价低廉、政策允许的区域搭建矿场,需专业技术团队维护矿场日常运行。二是向大型矿场直接购买算力合约,简称“云算力”,不需要考虑矿机维护,投入相对较小,但无矿机所有权,且存在矿场签约后不提供服务直接“跑路”的风险。三是与专业托管机构直接合作,拥有矿机所有权,并全权由对方托管。此类托管机构常建在大型电站附近,或部分大型电站直接承接此类业务。四是个人使用电脑CPU/显卡/矿机挖矿,为解决个人挖矿效率较低,单独几台电脑/矿机很难挖到币的问题,遂衍生出“矿池”,即矿工群体一起挖矿,挖到矿后按每个人的付出分配相应的收益。目前,我国境内挖矿企业主要采用“自己购买矿机建立矿场”和“由电站附近的专业机构托管矿机”两种模式开展挖矿业务。
用电成本是“挖矿”行业中的最主要支出。调查显示,虚拟货币“挖矿”成本主要包括矿机设备、机房租金、营运维护以及电费支出。其中电费支出占总成本的90%以上。目前,国内外均已高度重视虚拟货币“挖矿”所带来的能耗问题。英国剑桥大学的研究表明,比特币“挖矿”年耗电量约为121.36太瓦时(1太瓦时为10亿度电),超过了阿根廷、荷兰等国家年耗电量。如果把比特币类比成一个国家,其耗电量可排进全球前30,且仍有不断攀升之势。中国科学院汪寿阳、清华大学关大博在近期发表的论文中,利用碳排放模型模拟,追踪了中国比特币区块链操作的碳排放流。研究发现,根据当前的比特币挖矿趋势,相关区块链操作能耗预估将在2024年达到约297万亿瓦时的峰值,并将产生约1.3亿公吨的碳排放。这个数值已经超过了欧洲全部中等国家(如意大利或捷克共和国)的全年温室气体排放量。由于电力成本较高,目前国内“矿场”主要集中在云南、贵州、四川、新疆、内蒙等电价较低、能源充足的地区,且在近期碳减排背景下逐渐向南方水电充裕的地区聚集。
“挖矿”服务潜藏风险
第一,造成服务贸易跨境收入异常波动。受计算机服务跨境收入激增的影响,部分省份服务贸易收入结构和规模可能出现明显变化,或会触发服务贸易监测预警异常指标。因虚拟货币币值极不稳定,且虚拟货币“挖矿”相关政策还不够明晰,后续币值也将受各种因素影响发生较大波动。受此影响,计算机算力服务跨境收入可能会随之大幅波动,不利于涉外经济的平稳运行。
第二,虚拟货币“挖矿”等关联产业隐藏较大风险隐患。一是虚拟货币没有公允价值衡量体系,也没有任何有形资产的支持,各国对虚拟货币相关政策多变,具有较大风险。二是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和匿名性致使监管与追踪困难,常常成为犯罪分子的洗钱工具。三是虚拟货币币值波动较大,若境内投资者大规模参与,容易对金融秩序造成冲击。近期,特斯拉首席执行官马斯克对比特币前后矛盾的表态,更助推了币值的暴涨暴跌。4月14日,最高币值曾达6.5万美元左右;而5月19日则一度跌破4万美元。有鉴于此,虚拟货币“挖矿”等关联产业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
第三,耗能过高与当前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相违背。“挖矿”耗费大量电力,且基本不产生实际价值,与当前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部署相违背。2021年3月9日,内蒙古发布《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要求严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并要求在2021年4月底前,全面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第四,“挖矿”业务监管工作涉及面较广、难度较大。一方面,参与挖矿的主体多样,不仅有各类企业还有大量个人,而对虚拟货币“挖矿”出口收汇的监管也涉及发改委、工信部、商务部、能源局、外汇局等多个部门,监管工作涉及面较广、难度较大,难以协调、统一。另一方面,“挖矿”算力对外贸易的专业性强,且具备服务贸易无形性特征,存在一定的知识壁垒,容易被不法企业利用、构造虚假贸易,甚至以信息产业之名骗取出口退税、补贴等。此外,相关企业在“挖矿”活动中的警惕性较高,则提高了监管部门取证的难度。
进一步完善监管
一是加强监管和政策引导。受虚拟货币价格暴涨的影响,“挖矿”算力收入也呈倍数增长。针对这一特点,可从跨境收支特点、交易对手情况等方面,加大对相关业务的监测力度,实时掌握企业经营情况,传递政策导向。特别是近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要求有关企业和业务确保不违规、不越界。由于虚拟货币“挖矿”运算仍属新兴业务,监管和政策尚不完善,建议出台指导意见或发布政策答疑予以规范。
二是灵活采取各类监管手段予以管控。“挖矿”业务目前虽不违法,不能直接予以关停,但可考虑采取其他手段进行调控。例如,针对“挖矿”能耗巨大的特点,可由发改委、工信部牵头,通过节能降耗监测进行调控;针对“挖矿”企业大多消防条件恶劣的特点,可由消防部门强化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三是搭建跨部门合作机制。当前,电信、计算机及信息服务领域发展方兴未艾,应加大发改委、工信部、商务部、能源局、外汇局等部门的监管合作力度,及时共享有关领域业务数据和信息,在保证服务实体经济的前提下,对不符合国家发展导向的业务严加管控并形成监管合力,避免个别企业披“大数据”之皮行“挖矿”交易之实,进而促进服务贸易高质量健康发展。
四是建立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机制。当虚拟货币等资产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相应跨境交易明显放量时,应及时向市场主体进行风险提示;同时加强政策宣传教育,引导市场主体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稳妥防范化解各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