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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的法律探究

2021-11-21

市场周刊 2021年5期
关键词:执行难被执行人民事

李 佳

(新疆师范大学,新疆 乌鲁木齐830000)

随着普法工作的推进,人民法律素养逐渐提高,社会公众更是注重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国人民法院面临的民事纠纷案件数量也随之增多。当事人拿到民事裁判文书后,紧接着就面临着裁判执行的问题,因此民事执行的工作需要更加系统化、完善化。目前,我国民事执行制度在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依然存在执行立法滞后、执行制度不健全等诸多短板,制约着民事裁判的有效实施。随着法院对执行工作的重视度提高,民事案件的实际执行率有所提升。

一、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执行的财产难查,依据判决需要被执行的对象难找,高效有力的执行队伍难组建,予以依法执行的财产难动,这是我国民事执行所面临的现状。这些现象深刻地揭示了当前我国司法执行的困境之所在。为求公正,公众以法院的判决为依据,法院判决是否能够令公众信服则需要民事执行的到位。民事“执行难”是当事人普遍面临的问题,也是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顽疾。当事人收到人民法院所做出的裁判后,依然有部分当事人合法的权利、义务难以实现,这就需要执行部门出马。解决我国当前的民事执行问题,就要完善相关民事执行法律,强化执行监督体系,加强执行人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内外部联动,以期达到更好的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以新疆基层法院为例。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相关规定①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多次进行制度的创新和方法的改进,以期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促进民事执行效果的提高。2017年6月29日,头屯河区人民法院首次公布了悬赏执行公告,利用悬赏公告的方式提升民事执行效力。还有很多基层人民法院创新执行方式,结合新媒体网络平台对部分“老赖”的信息进行公示。这一方式在实施当月就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发布悬赏执行公告的方式很好地利用了社会公众的力量,希望通过悬赏产生共同狙击失信被执行人的效应,让“老赖”无处可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的这一创新举措为新疆基层法院系统执行工作开了先河。近几年来,新疆各级法院勇于尝试和创新执行机制,利用互联网平台,通过曝光失信人黑名单、限制出行方式、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让执行案的效率大大提升。

当前,我国各地法院都在为执行问题的有效实施进行着大胆的尝试和创新,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为今后执行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较好的参考。

二、民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存在,让法院的判决陷入了一种不被公众信服的尴尬境地。因判决、裁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往往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尽管我国法治在不断向文明化、规范化、完善化推进,但执行问题一直是一块绊脚石,执行效率并不尽如人意,造成人民群众普遍认为“民事执行难”。随着民事执行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司法工作者们对这一制度也在进行着不懈的探索和完善。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前路道阻且长,仍需不断地发现和解决问题,才能推进民事执行制度的不断完善。因此民事执行难这一现象的产生原因值得深思。

(一)执行立法滞后

当前,我国执行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没有专门的执行强制法,使执行工作处于一个极为尴尬的境地。执行立法滞后的直接后果是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拿到胜诉的判决,其价值在于判决内容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履行。对于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来说,执行过程迟滞且漫长,执行标的灭失风险大,执行财产也会被恶性转移,都会造成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难以通过执行程序有效实现,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法律制度未成体系化、系统化,理论基础不足。例如,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法律条文有34条原则性的规定,对民事执行的实践操作规定极少,不利于执行问题的具体开展,可操作性不强。再者,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民事案件逐渐多样化,使得民事执行的问题更加复杂化,具体的规范条文的针对性不足,不能有力地解决现实当中面临的具体法律问题。

(二)民事执行制度不完善

长期以来,我国民事执行队伍一直都是附属于人民法院的一个职能部门,法院的实际工作以审判为核心,而执行工作往往被认为是判决做出后的附属工作,没有得到高度重视,逐渐形成了“重审轻执”的观念。此外,在实际操作当中,我国法院实现了审判部门和执行部门相分离,但执行机构一直未能完全从法院脱离出来。审判工作依然极大地影响着执行工作的开展。在民事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是中立的裁判者的身份,但在执行阶段,人民法院又需要坚定地站在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角度考虑如何顺利执行。这些因素会影响人们对法院判决的公正性的信服程度,会使当事人对法院的中立地位产生怀疑。审执职能没有完全分离,有可能导致法官不能很好地兼顾审判业务与执行业务,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执行人员队伍建设不到位

最高人民法院曾将“执行难”问题概括为精练的四句话:“人难找,财产难寻,应执行财产难动,协助执行人难求”,深刻地揭示出执行难的关键问题。例如“人难找”是指除了被执行人故意避而不见、逃避义务之外,了解相关情况的协助人也不愿意积极地提供协助,这就增加了执行机关的工作难度。现行立法并未对司法协助人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执行工作的过程中,协助人无权利和义务提供帮助,执行人员寻求帮助的渠道就少了,只能通过相关的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收效甚微。此外执行中,被执行人财产的寻找往往也充满了困难,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摸排不清,加之部分被执行财产提前转移或隐匿,形成“财产难寻”的局面。即使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财产又会牵涉到多方利益,在处置的过程中更需要协调不同人群,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保护申请人利益,这就需要执行人员多方衡量,改善应执行财产难动的局面。因此,形成“执行难”的原因固然众多,但民事执行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才是造成“执行难”的最根本原因,要切实使“执行难”问题得到缓解,首先必须解决上述四大方面存在的问题。

由于法院系统内部人员调整、岗位轮换等各种各样的原因,执行人员流动性高,专门从事执行业务的专业人员较少,执行队伍建设不到位。案件量大、时效紧张又是执行单位所面临的另一重压力。虽然法院判决理清了案件的是非对错,但是接下来的顺利、及时有效的执行才是案件当事人真正想要的诉讼效果。如果裁判文书不能被有力执行,法院的公信力就会遭到社会民众的质疑。但实际的执行工作要比当事人想象的困难许多。

三、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方法

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做到公正的裁判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将维护好的公平正义公布于社会才是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期待。我国民事判决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造成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受损,甚至形成备受关注的“执行难”现状,使得公正难以及时维护,损害法律权威。人民无法真正信任法律,则法律将不具有权威性,社会秩序也将难以为继。

(一)完善民事执行法律规范

加快完善民事执行相关法律规范。近年来,相关的专家和学者正在积极地进行民事执行立法的研究,根据实际经验,结合多年的研究成果为民事执行立法提出专业的建议,希望为强制执行法提供理论基础。此外,司法行政部门也正在进行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本辖区的案件执行情况,创新不同的执行方式和机制,他们的探索也为强制执行能够单独立法累积了丰富的经验。民事执行立法具有一定的专门性、实践性和具体针对性,在法律实践中必须紧密联系实际,加快相应立法工作。除立法之外,出台指导性案例、相关法律解释和指导意见,这些理论和制度的完善也可促进民事判决和裁判的有效执行。通过对全国发生的典型案例的分析和学习,具体规范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的工作流程,从细节上完善执行事务。除参考制定者和执行者的立法建议之外,广泛征集社会公众意见也是近年来立法工作的一大趋势,立法结合基层,听取民众意见,出台有建设性意义、指导性意义,能被社会公众所信服的民事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二)强化执行人员队伍建设

执行人员是民事执行队伍的核心力量。要强化执行人员队伍建设,重要的是赋予执行人员行政强制力,让他们手持法律的尚方宝剑,依法执法。在建立完善的执行队伍的同时,要增加执行经费的投入,保障执行工作有较好的物质基础。结合执行人员的工作实际,努力创新民事执行工作机制。尝试推行执行责任制,让执行队伍的每一个人都能各尽其责,以便于工作效率的提高。促进不同执行团队之间的人员可以积极进行交换流动,互相学习,取长补短,提升执行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同时,对部分执行“钉子户”可以尝试执行人申请的方式,由申请人在对案件情况了解、工作分配合理的情况下自由组队,主动承担起“疑难杂症”的解决工作对执行到位的执行人员应有相应的奖励机制,激励工作人员发挥工作职能,进一步激发执行工作的热情、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通过提高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促进执行人员的业务能力逐步提高,充分调动执行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也将会使执行队伍的综合水平得以提升。

(三)完善被执行财产的发现制度

一直以来执行财产的发现制度往往未得到重视。被执行人恶意隐瞒和转移财产会给执行工作带来巨大阻碍。在我国,财产刑的强制执行其困难之处在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摸排不清。通常的执行惯例是执行部门发布财产报告令,督促被执行人落实财产申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需要向有关部门如实报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的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然而在实际执行工作中往往存在瞒报、谎报的情形,使执行人员对执行标的没有准确了解,阻碍了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执行部门需要严格落实财产申报制度。除此之外,还可联合相关金融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合法的摸底清查,拓宽被执行财产的发现渠道,例如通过银行、房屋登记等部门联合申报等多种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摸排不能仅根据当事人申报,应以多种方式、通过强制手段对可执行财产做到了然于心。针对被执行人恶意瞒报的情形,执行机构也应当制定相应的惩戒机制,让恶意瞒报者承担法律责任。

四、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因素多元化,我国司法制度逐渐完善并不断发展,但是民事案件执法困难一直是我国审执过程中的一大阻碍。“执行难”问题的解决非一日之功所能成,必然是我国司法建设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自最高院发出要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号令以来,全国各地各级别法院、有关单位和个人都积极投身于完善审执制度的事业当中,以期能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将是我国司法进步的一大体现,也为今后民事执行工作的“执行顺利”打下良好的基础,民事执行机制必将不断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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