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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好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2021-11-20吴飞飞

方圆 2021年21期
关键词:罪犯谈话监狱

最高检第一巡回检察组 最高检第五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吴飞飞

从我参加的几次监狱巡回检察来看,巡回检察的各项工作都无不围绕“问题”展开,一定意义上说,所发现的问题质量和数量能够体现出巡回检察工作开展的质效。怎样更好发现问题,找准病灶,需要在工作中不断摸索总结。

实践中,有的巡回检察组单纯为了追求问题的量而不考虑质,纠结于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如检察组提出的问题包括“监狱未在法定节假日升国旗”“每天浪费饭菜较多”“个别消防栓不出水,维护保养不到位”等。还有的巡回检察组为了找问题而找问题,不惜生拼硬凑,如发现监狱未对消费超过狱内消费标准0.25元的罪犯作出处罚,就此向监狱制发了检察建议。如果巡回检察工作仅仅围绕这些问题展开,抓住这些小问题就“如获至宝”,看似发现了很多问题,但是对于真正提升监狱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提升监管改造质量没有太多助益,无法更好体现巡回检察的质效。

巡回检察要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帮助监狱发现存在的“真”问题,这样才能让监狱信服并乐于整改,而不能把偶然出现的个别情况当作监狱存在的普遍现象,甚至上升到制度落实不到位。也就是说,提出的问题要理由充分,最好有相关数据支撑或者一定数量的案事例。否则可能遇到监狱纸面整改、应付整改或者即使整改也是勉为其难。

比如,有的巡回检察组提出监狱存在的问题包括警察直接管理罪犯制度落实不到位。具体理由是:检察组在发放调查问卷时某监区辅勤工罪犯代替干警维持罪犯会场纪律,并登记违反纪律罪犯名单。如果仅以检察组发放调查问卷时罪犯帮助维持会场纪律为由提出直接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似乎有些“言过其实”。可以通过大量谈话、回看监控、查阅资料等进一步发现和印证监狱是否存在违反警察直接管理罪犯制度的情况,否则,如果仅此一例,该“问题”不提也罢。

在巡回检察中,我发现,有的监狱会按照一直延续下来的工作方式或者习惯做法开展工作,有的监狱会一味执行本省监狱管理局的文件,而不去关注做法本身是否依法适当。但是,这些习以为常的做法很可能违反相关文件规定,甚至监狱所依据的省监狱管理局制发的文件也存在违反上位法的可能。

比如,在检察某监狱服刑罪犯专项加分情况时发现,该监狱罪犯通过参加“质量控制小组”而获得加分较多,甚至有些职务犯罪罪犯也获得很高加分被裁定减刑,监狱表示,长期以来都是这么执行的。经进一步了解,该省监狱管理局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对这种特殊小组专项加分有明确规定。但是经研究发现,該规定与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该文件现已修订)相冲突,将多项本应属于教育改造加分和劳动改造加分设计为专项加分。经检察组反馈,该省监狱局最终修改本省细则中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相关内容。

2021年第一批跨省交叉巡回检察第一巡回检察组赴江苏省无锡市革命烈士陵园开展党日活动。(来源:资料图片)

对检察机关来说,监督并不意味着高人一等。巡回检察过程中,谈话了解是比较常用的检察方式,可以通过与罪犯谈话、与监狱干警谈话,或者与罪犯家属谈话等了解相关情况,可以是带着问题去谈话,也可以通过谈话发现问题;在谈话前应当做好谈话提纲,尽可能了解谈话对象的相关情况。谈话有很多技巧和策略,可以是漫谈式的,也可以是引导式的,等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谈话是了解情况的一种方式,谈话对象是被了解人,而不是已经作为犯罪嫌疑人接受审讯,即使是与罪犯谈话,也应当尽可能尊重罪犯,让谈话对象平和充分地阐述观点和理由。尤其是与监狱干警的谈话,更应当建立在平等宽和的氛围下,否则极容易引起对抗情绪,不利于谈话工作的开展。

对巡回检察而言,首先一定的检察时间是十分必要的。有的巡回检察组在监狱开展现场检察时间就1天,显然无法做到深入彻底。其次找到问题后不轻易了结,要“打破砂锅问到底”。如在对某监狱开展巡回检察过程中,巡回检察组聚焦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和罪犯医疗管理,发现和纠正监狱存在病情诊断中医师未亲自诊查罪犯、跨专业学科诊断,以及使用罪犯从事医疗活动等长期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就此问题向省级检察机关报告,推动省级机关会签《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规范》。通过检察一所监狱能够推动本省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体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也彰显了巡回检察的巨大制度优势。

总之,开展监狱巡回检察并不是追求发现的问题越多越好,但是存在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了不予监督就是履职不到位,甚至失职、渎职。如何通过巡回检察更好帮助监狱找出问题,找准病根,找到解决方案,需要高超的政治智慧、法治智慧和检察智慧,唯其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检察监督和监管执法的双赢多赢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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