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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共同犯罪中的因果关系及认定

2021-11-18罗晨方

科教创新与实践 2021年5期
关键词:共同犯罪认定因果关系

罗晨方

摘要:对于共同犯罪问题的探讨一直以来都是共犯理论的研究基础,而刑法共同犯罪中的因果关系却是刑法学中十分复杂的问题。因为共同犯罪和单独犯罪有着很大的区别和特质,所以这个问题的复杂之处不言而喻。共同犯罪一般是指两人及以上的犯罪情况,所以在实际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状态下,共同犯罪的成员需要针对造成危害的结果进行共同承担。另外,共同犯罪情况下比较复杂的一点是对于每个犯罪行为人分别进行因果关系判定。为了使判定结果更具公平性,需要判别不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原因力的强弱,所以,因果关系认定中原因力所占的大小对于不同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研究就是围绕共同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展开,并对共同犯罪因果关系的具体认定,意在深化这部分的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

关键词:刑法;共同犯罪;因果关系;认定

一、共同犯罪因果关系研究的特殊性

从二十一世纪开始,以德国和日本为主的刑法相对较发达的国家刑法理论就逐渐被引入到国内,许多刑法学的新理念、新方式开始对我国刑法理论产生深远的影响,也引导其高速发展,其中共同犯罪也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环。但法律本身是一种地域特殊性较强的知识门类,它的利用与发生都和国家的社会文化、经济基础、政治因素有着很强的相关性,但是德国和日本的刑法中对于主犯和从犯并没有一个严格的规定,这就意味着我们在修订我国的共犯理论时,要考虑中国法律的地域特殊性而进行相应的改良。

共同犯罪理论的特别性也在于因果关系的判定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在共同犯罪的判定中需要了解犯罪中的因果关系,对最终的结果进行原因方面的具体探讨,另外根据确定犯罪因果关系的过程,对行为人的活动和最终的犯罪结果中具有的一般意义上的刑法因果关系做出进一步的认定;再次,根据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意识表现,来确定其在此次犯罪活动中故意所占的比重;最后,对犯罪人整体上及个体上的行为和造成的行为结果中的因果关系做出最终的认定。

在我国刑法第二十六第三款和第四款中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以外规定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这就有一个新的问题产生了,如何确定犯罪活动的主犯,如何确定主犯在整个犯罪活动的全部犯罪。这种情况下,主犯的确定应当首先从整体上对共同犯罪活动的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并对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对整个行为结果中所起到的作用来具体认定。最终依据行为与结果的关系来判定共同犯罪行为人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再对行为结果进行判断。

共同犯罪比一般犯罪行为有着更为复杂的特性,主要原因是其在犯罪主体的多数性、犯罪行为之間的交叉这些情况都是单独的犯罪行为并不会发生的,因此会在刑法的最终确定方面具有很大的困难性。共同犯罪活动中既存在实行犯,也存在非实行犯,而实行犯是必须存在的,非实行犯却并不一定会出现。对仅有实行犯构成的共同犯罪,在因果关系的确定上首先需要在整体上确定犯罪行为对危害结果的作用,也就是将整个犯罪活动作为整体行为,通过确定该犯罪行为的实施原因,实施过程及造成的危害结果,这个时候先不需要讨论单个犯罪行为人与犯罪活动的关系。接下来,依据每个犯罪行为人在具体的犯罪活动中对犯罪结果的影响来判定行为人需要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和形式。

二、共同犯罪因果关系的具体认定

(一)一般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认定

一般共同犯罪一般是指共同犯罪案件中并没有发生教唆犯和帮助犯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犯罪行为人虽然有着不同的分工,但其结果都是针对同一个犯罪故意来进行,从而一起导致了最后的犯罪行为结果。另外,虽然是一起造成了行为的结果,但实际还是需要针对不同犯罪人的结果进行分别研究判别,来确定犯罪者对最终结果造成的影响。

(二)复杂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认定

在复杂共同犯罪中,除了一般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以外,一般还会包括教唆犯及帮助犯的身份。由于犯罪身份的多样性,因此更具复杂性。在这种共同犯罪情况下分析因果关系时需要关注三个重要的情况;第一,需要判断教唆犯在共同犯罪结果中占据的具体作用,这也是因果关系判别的重要因素。如果确定教唆犯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具有的实际作用,这就可以确定教唆犯在危害因果关系中有着充分条件。其次,如果教唆犯还未满十六周岁,则根据刑法中的相关规定若行为人没有达到14周岁,则犯罪行为结果需要认定为教唆人的单独犯罪。另外,若犯罪实行者的犯罪行为超过了教唆者的教唆范围,则因果关系认定中则需要在教唆人的教唆范围内进行量刑。但实际情况中教唆范围是很难被准确辨别的,这也是共同犯罪判定中十分复杂的一环。

(三)犯罪集团中的因果关系认定

犯罪集团的犯罪一般是经过组织的又有特定目的的犯罪,并且犯罪的主体一般而言有着多重性,并且由于人数较多,因此造成的犯罪结果对社会也具有较大危害。在认定犯罪集团的因果关系时需要从主体上分析行为和最终结果之间所存在的关系。另外,由于犯罪集团的首脑一般也不直接参与到犯罪活动中来,组织者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对于组织者的量刑需要先对整个犯罪集团的活动与结果进行分析。其他参与者也需要根据不同的分工做出具体的判定。

三、结语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我国司法程序刑事案件中确定刑事案件罪行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从上述研究可以看出共同犯罪是一种具有特殊性的刑法因果关系研究,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着具有区别性的司法解释,因此我们要在此类案件中进行更加细致而深入的研究和判断,分析共同犯罪行为人对于所造成的结果中具有的因果性,并在这个基础上去判别每个行为活动参与人的责任,并对主犯、从犯、帮助犯等身份根据刑法做出具有差异性的量刑,最大程度上保证我国的司法公正与合理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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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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