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哲学中的因果关系到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
2009-07-05卢笑宇
卢笑宇
摘要刑法学界关于因果关系之条件说、原因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唯物辩证关于因果关系的辩证统一性、内在联系性、复杂多样性等基本原理,特别是相当因果关系说对于认定刑法因果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笔者拟以两个刑事案例引发的思考为逻辑起点,分析哲学中的因果关系在我国的实践及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问题,以期能为我国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研究找到新的视角。
关键词哲学因果关系刑法因果关系刑事案例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81-01
一、问题的提出:由两个刑事案例引发的思考
案例一:甲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七刀,被害人重伤昏迷,甲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苏某自己苏醒过来后挣扎下山,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甲是否应对苏死亡的结果负责?
案例二: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赵的仇人李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至赵死亡。乙是否应对赵某的死亡结果负责?
参考答案:案例一:苏某的死亡和甲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案例二:赵的死亡和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以上两案例取材于2003 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试卷二41题)。
分析可知,上述案例都涉及对因果关系的理解和判断,都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形。案例一中被害人自己摔死案介入被害人自己的行为,案例二中介入第三人的行为。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否对因果关系的成立产生影响,需要根据“经验法则”进行相当性判断。案例一中,犯罪发生的场所特殊,甲的实行行为较为凶残,危险性大,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介入因素的出现并不异常,应当认定实行行为对死亡结果发生具有决定性,故甲的实行行为和苏某的最终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其应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案例二中,乙的追杀行为虽然是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但尚未达到至赵某死亡的高度盖然的程度,此时李某的出现纯属偶然,且赵某的死亡是第三人李某开枪行为所致。因此,赵某的死亡应当归因于李某,乙不应当对最终的死亡后果负责,即乙只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这是因果关系的使然。
二、哲学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及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实践
世界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每一个事物与其他事物之间都存在着普遍联系和相互制约。任何一个事物, 总是由别的事物所引起的, 而这个事物, 又总会引起其他事物来。事物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就称之为事物的因果关系。
哲学作为对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普遍规律的概括和总结,指导着所有学科的理论研究。但这种指导只能是基本原理的指导,而不能越俎代疱。刑法因果关系和哲学因果关系在研究目的上的不同决定着它们在研究方法和所关注的对象上的区别。哲学中因果关系的研究注重的是理性思辩,而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研究更多的依赖于社会经验法则。
但在诉讼实践中,司法工作者对多种学说的理解和适用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容易在分析一个具体案件时把精力用于区分原因或条件、必然因果关系或偶然因果关系。这不仅增加工作负担,更可能酿成错案。笔者认为,可以把德国学者提出的客观归责论引入我国刑法之中,将客观归责论及其具体判断标准置于客观方面的要件之下,通过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备客观归责性,进而得出是否满足犯罪客观方面的结论。它是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一层面上考虑问题,并通过容许的危险、危险增加、规范保护目的等一连串下位概念来判断是否应该归责,而不是从行为人的因素考虑能否归责的问题。
三、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问题
刑法视野下的的因果关系,具体而言是指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如果某一危害社会结果在当时具体条件下是由某人行为所引起的, 那么, 这个人的行为和这个危害社会结果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豎关于刑法中因果关系,在我国刑法学理论上,历来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条件说
该学说立足于逻辑的因果关系,认为一切行为在逻辑上发生结果的条件就是结果发生的原因。但该学说在过于宽泛的范围内推求因果关系,无限制地扩大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例如,根据条件说,杀人犯的母亲也可能是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因为假如这位母亲不生育该杀人犯,也就不会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二)原因说
原因说主张从结果发生的条件中,以某种规则为标准挑选其中应当作为原因的条件,只有这种原因与结果之间才存在因果关系。但原因说从客观上对条件说作了种种限制,在一定程序上缩小了因果关系的范围。原因说的意图可以说是正当的,但要从对结果起作用的众多条件中挑选一个条件作为原因,不仅是极为困难和不现实的,而且会导致因果关系认定的随意性。
(三)相当因果关系说
相当因果关系学说是我国主要采用的学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主张根据社会一般人生活上的经验,在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相当的场合,就认为该行为与该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豑我国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强调通过具体的相当性判断来确认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克服了条件说、原因说的明显不足,其基本思想也成为在德国被大力提倡的客观归责理论的基础。
四、将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应用到刑法中来的注意事项
首先,必须准确地理解有关的哲学范畴,不能在基本理论上出现误解和偏见。唯物辩证法的哲学范畴既是人们在实践基础上概括起来的科学成果,又是人们进一步认识世界和指导实践的方法。把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原理应用到刑法中来的时候,必须首先弄清楚与因果关系有关的一些哲学范畴的基本含义,并且应当在对这些含义的理解上达成共识。
其次,要结合刑法科学的特殊性,不要简单照搬哲学上的因果性原理。哲学和其他各门学科之间存在着共性和个性的关系。刑法科学中的因果关系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可完全同一于哲学的因果关系原理。我们须就其特殊性具体地、灵活地运用哲学上的一般原理,杜绝简单的生搬硬套。
最后,还需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发展哲学原理。历史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哲学也在与时俱进。因此,当我们把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原理应用到刑法科学中的时候,就应当也有些开拓性和创造性,而不能停留在原有的基础上,停滞不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