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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烈名誉不容玷污

2021-11-18刘宝权王建舟

公民导刊 2021年11期
关键词:曾某名誉公共利益

刘宝权 王建舟

沈阳中院审结辽宁首例侵害英烈名誉公益诉讼案

英雄烈士,仰立天地、功耀千秋。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受国家所褒扬,承载着民族的共同记忆和共同情感,是民族精神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受法律保护。

案件回放》》》

愤慨:微信群聊侮辱英烈

近日,辽宁某省级媒体刊登了一则道歉信。道歉人曾某依照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履行了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义务。

曾某在道歉信中忏悔,“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因为我的愚昧和无知,为逞一时口舌之快,伤害到了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情感,我深感自责和愧疚……在此,我再次向被我伤害到的英雄及烈士家属表示诚恳的道歉……”

今年2月19日,曾某使用微信多次在微信群中针对中印边境冲突事件发布不当、不实言论,歪曲事实,丑化英雄形象,其言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微信群共有成员200余人,多人在阅见曾某所发表的上述言论后,对其行为予以谴责。之后,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曾某侵犯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向沈阳中院提起检察公益诉讼,要求曾某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庭审:当庭宣判责令道歉

案件受理后,沈阳中院高度重视,依法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召开庭前会议,对案件进行研判。9月16日,沈阳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辽宁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权、荣誉权公益诉讼案件,庭审活动在线直播,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曾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消除影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沈阳同泽中学40余名师生、媒体记者应邀到庭旁听。

法院认为,英烈精神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主义精神的体现,全社会都应当认识到对英雄烈士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都有责任自觉维护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中印边境冲突事件中的英雄和烈士誓死捍卫国土,用生命践行使命,他们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不容许任何人玷污和践踏。

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师生旁听,监督司法公正的同时,也是人民法院积极落實以案普法、以案示警的生动展示。本案的公正审判,对全社会有着重要的教育意义,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不得肆意歪曲、亵渎英雄事迹和精神,诋毁烈士形象是对社会公德的严重挑战。

以案释法》》》

诋毁英烈是超出言论自由的违法行为

高悦(本案主审法官):网民在互联网媒介歪曲、否定英雄事迹,发表带有侮辱性的不当言论,诋毁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不仅伤害英雄本人、烈士近亲属的个人情感,构成对英雄、烈士人格权的侵害,同时也是对社会公德的严重挑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公益诉讼,能够有效保护英雄烈士的合法权益,发挥司法公共价值功能,促进社会公众知荣明耻,自觉尊崇英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案裁判要旨有以下几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明确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包括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人格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判支持检察机关提起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捍卫人民群众的精神寄托,是有力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举措。

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精神动力。以司法权保护英雄烈士,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四个自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弘扬英烈精神,传承红色基因的决心。本案的审理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在审判中,通过邀请学生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报道,将庭审活动变成一次鲜活的法治公开课。

言论自由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前提,任何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及其他自由时,都负有不得超越法律红线的义务。针对网民在网络媒体、社交平台任意发表言论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应当坚决予以打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依法捍卫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杨松(全国人大代表):我国民法典规定,侵害英烈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法律通过规范权利和义务实现指引作用,我国通过立法形式明确尊重爱戴英雄烈士是全社会应遵守的规则,不容许任何人通过任何途径、以任何形式诋毁和侮辱英烈的人格利益。本案中曾某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通过对曾某的处罚,向社会宣示我国保护英烈、坚决捍卫英烈人格利益的立法初衷。

健全的法律为审判提供了制度保障。在民法典颁布前,我国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对死者人格利益进行保护。民法典人格权编对死者人格利益的规定是我国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完善,而我国民法典总则更是以单独成条的形式着重对英烈人格利益的保护,彰显了我国尊重英烈、敬仰英烈的传统,是通过法律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也是通过法律守护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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