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助推器 助力经济腾飞
2021-11-18黄振胜
黄振胜
数字经济已经成为驱动经济发展的新引擎。《重庆市大数据发展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对数字经济发展方向、新技术应用等进行规范,将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数字经济前景广阔
“我们希望借助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以下简称中新互联互通项目)的大背景,通过这次活动让更多新加坡企业到重庆来发展。”10月12日,新加坡在华知名企业重庆行在渝中区开启。
数据显示,自中新互联互通项目启动以来,累计签约商业合作类项目147个、总金额约246亿美元;跨境融资类项目192个,金额约171.6亿美元。如今,中新互联互通项目已成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
中新互联互通示范项目中的标志性项目之一,就是中新国际数据通道。借助這条通道,中新不仅能够在远程医疗、远程教育、智慧旅游、智慧物流等领域进行合作,还能推动中新企业在协同设计、联合研发、数据处理、远程检测等方面深度融合。
中新互联互通项目只是我市推进数据经济发展的一个缩影。目前,我市推进数据经济发展动作频仍,如正在加快建设西部数据交易中心,积极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我市工业基础强,但也是传统的农业地区,具有典型的城乡二元化经济结构特征。”中国信息经济学会常务理事、重庆交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龚科认为,重庆依托长江黄金水道、中欧班列(渝新欧)、航空港发展现代物流业,是西部重要的物流中心,再加上独特的经济、社会、地理优势,为应用大数据建设智能制造、智慧农业、智慧旅游、智慧物流、智能交通等提供了广阔的舞台。
“但是,我市数字经济发展相较于东部沿海地区还有差距,缺乏数字经济相关的高端人才,缺乏平台经济龙头企业,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和研发投入占比与发达地区相比有差距,在数据应用的要素上存在不足。”龚科说。
立法孕育新技术新业态
数字赋能,点燃高质量发展新引擎,法治是高质量发展的保障。
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局长代小红说,条例草案按照国家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对数字化发展的部署并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了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的重点发展方向,并对重点应用场景和互联网平台建设作出规定。在数字社会建设领域对智慧便捷公共服务、智慧城市、数字乡村、智慧社区建设提出具体要求。此外,条例草案还明确了大数据发展应用中基础设施、技术、人才、资金、金融等方面的具体保障措施。
在龚科看来,这部地方性法规将为发展数字经济提供法治保障。大数据发展管理条例的制定,有利于吸引各种资本进入该领域,促进我市数字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创造公平、公正的产业发展环境,通过政府的早期培育和政策扶持,使得政府、企业、消费者等各利益群体能够通过大数据获得效用的提升和利益,最终形成市场庞大的大数据产业。
“在大数据发展管理条例的支撑下,不同的组织和单位可以根据其性质、职能等,建设不同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从而实现相关数据的集中存储、适时共享,建立标准统一、支撑有力的数据网络体系。”市人大代表、五洲世纪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登权认为,广泛应用是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必要条件,条例出台后,为数据市场场景提供了可能,也将为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的出现提供必要条件,从而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徐登权在走访初创型民营企业时发现,不少民营企业受收入降低、费用增加、运营资金回收期限长等因素影响,亟需融资渠道。他曾建议相关部门积极探索建设企业融资大数据服务平台,汇聚整合政府部门掌握的税务、社保、水电气、诉讼、不动产等涉企信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为金融机构提供企业数据资源,着力打破融资信息壁垒,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着力提升银企对接效率。
“对于企业融资大数据服务平台的建设,此次立法能起到关键性的推动作用。”徐登权说,大数据立法将有利于完善数据资源库共建共享机制,方便对列入资源库的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这对企业上市融资也是一大利好,可为投资机构提供客观公正、切实可靠、科学精准的企业数据,缩短上市观察期。”
可尝试建立容错机制
近年来,数字经济的新引擎作用愈加凸显。
今年1月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提出,加强信息技术领域立法,及时跟进研究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相关法律制度,抓紧补齐短板。条例草案落实了有关规定,将推动数据高效集聚,加强数据处理加工,促进数据顺畅融通,推进数据开放共享,深度挖掘数据价值。
“为了激发企业探索数字化发展的积极性,可以尝试建立数字化发展的容错机制,设置强有力的激励保障措施。”徐登权说,广东、浙江等地的数字经济地方立法中均提到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发放科技创新券、鼓励大胆试错,对于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中出现失误,但符合有关条件的,不作负面评价等。
龚科认为,可结合我市在大数据应用上的优势,优先发展智能制造、智慧农业、智慧旅游、智慧物流、智能交通等大数据应用。通过研发投入,资助一批大数据相关的科研项目,启动一批大数据应用示范,引导各类资金对此类项目进行投资,培育数据中介服务机构,形成大数据应用生态圈,最终实现基于大数据的产业智能化。同时,还要加强数据要素市场的国际合作、地区合作、产学研合作;深刻剖析“一带一路”倡议和碳中和碳达峰、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国家战略,将之与我市数字经济发展有机地、系统地结合起来,从而确定立足当下、面向未来,有重点、有路径、有特色的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链接
贵州省人大 开大数据立法先河
2016年1月15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六章三十九条,对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的原则、总体目标、发展重点、促进措施、安全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该条例开全国大数据立法先河,在诸多方面进行了积极尝试和有效探索,对于未来国家层面的大数据立法也将提供有益参考。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有力促进了贵州省大数据技术和数字经济的发展。随着技术进步和数据的快速增长,大数据安全问题日益凸显。2019年8月1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条例明确,大数据安全责任人,是指在大数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对大数据安全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影响的个人或单位,包括大数据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其他从事大数据采集、存储、清洗、开发、应用、交易、服务等的个人和单位。
《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是全国首个省级层面制定的大数据安全保障法规,在诸多方面进行了积极尝试和有效探索。该条例在《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大数据安全保障的相关问题,对大数据安全责任人的安全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体现了发展与安全并重,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的理念。
深圳市人大 立法护航数字经济发展
2021年7月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作为国内数据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立法,有利于我国探索发展数字经济。
该条例明确了数据的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这有利于以保护人格权的路径,加强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力度,构建起高于财产权的个人数据保护框架,防止大数据、人工智能、算法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侵犯个人隐私。
该条例规定,探索建立数据交易制度,建立数据领域公益诉讼制度。明确了数据交易范围,提供数据交易配套支持,并注重数据市场公平竞争。同时,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对数据侵权进行规制。
该条例还高标准保护个人数据安全,全方位防止数据滥用。条例确立了个人数据处理五大原则,并充分尊重自然人数据处理自决权,明确规定App不得“任性”拒绝向用户提供服务;就“人脸识别”“指纹验证”“声音解锁”“虹膜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的滥用,确立了严格的生物识别数据处理规则等。
该条例将推动数字经济领域协同监管。条例明确了更广的公共数据内涵,明确规定“公共数据”的范围,比数据安全法中的“政务数据”更加广泛。同时,以负面清单形式确立公共数据共享原则,建立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利用制度。条例明确,政府与市场协同参与数据治理,并与相关制度规范形成数字经济领域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