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学习力 激活音乐课堂教学的动力源泉
2021-11-15叶梅
叶梅
摘要:随着新一轮教育课程改革的扎实推进,音乐课堂教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很多音乐教师的课堂教学展示,曾一度让我们看到了音乐课堂教学的春天。那充满活力,充满诗意、精彩纷呈的课堂成了我们追求的理想境界。在常态教学中,“教师苦教,学生苦学”的现状依然普遍存在着,学生学习状态低迷,学习兴趣渐失,学习能力低下,主动精神与创造力缺乏。课堂上感受不到音乐的魅力,学习者的愉悦。这也折射出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如何激发学生的音乐灵性,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提升学生的学习力,让音乐课堂焕发生命的活力?
关键词:课堂教学;探究力;学习力;创造力
湘艺版五年级歌曲《祖国印象》,旋律优美,情绪轻松活泼。整节课“相信学生,以学定教”,课前我设计布置了个体自主探究任务:请同学们收集整理有关歌颂祖国的歌曲、歌颂祖国的诗歌,有关祝福祖国的话语等等。(这一提前自主学习方式培养学生自主探究能力,同样为后面的展示提供素材。)课中通过聆听音乐,反复跟唱,小组合作等一系列学习方式引导学生学唱歌曲,了解歌曲的旋律特点,并能用各种方式展示歌曲的内涵。那么下面我就以此课例谈谈如何在歌唱教学中提升孩子们的学习力,激活我们的音乐课堂。
一、设疑聆听、感受音乐,激发学生主动探究力。
音乐是一种听觉艺术,你无法触摸到它。但它用美妙的声音塑造一个个鲜明的人物形象、一幅幅精美的画面,丰富人们的情感世界。聆听是音乐活动最早期的展现,也是感知和享受音乐的前提。所以,要想更佳地领会音乐,就要充分利用我们的听觉器官,叫醒我们的耳朵,聆听,聆听,再聆听。苏霍姆林斯基认为:“我们的音乐教育,既不是培养作曲家,也不是为了培养演奏家,而主要是培养合格的听众。”由此看出,重视聆听,感知音乐,在整个音乐教学中显得异常关键。初听,全面感知音乐;复听,体验歌曲的情绪、韵律,想一想歌曲是什么拍子?强弱规律是怎样的?再听:引导学生用差异地击拍形式感知歌曲的韵律。“听一听,想一想”,每一次的聆听,都带着疑问去听,初听、复听、再听,抓住重点音乐要素仔细地听、层层递进,指引学生聆听音乐,品味音乐,激起学生的探索意欲,鼓舞学生无限畅想,表现出他们的创造张力,运用“音乐的耳朵”感知音乐作品。音乐课由聆听-思考、聆听-实践等系列音乐活动,师生结合、生生结合,以情激趣,充分激发每一个学生的主动探究力,在感知音乐的同时,还能享受音乐带来的愉悦感。
二、自主协作、体会音乐,提高学生自主学习力。
音乐堪称声音艺术,是有声音的美。情拨乱了心弦,才溢于表,学生感受到聆听所带来的美是无可替代的,他们急不可耐地用各种方式流露出对音乐最自然的爱,歌唱就是直观的表现。在歌曲学唱环节中,开口默唱-轻声跟唱-再次跟唱(发现问题,解惑分享)-用恰当的情绪演唱等等一系列的音乐体验活动而呈现。學生在唱中听、唱中想、唱中练,从而区分正确和错误的演唱,掌握正确的演唱方法。每一次的演唱都是学生对旋律,歌谱,歌词进行细微详细的一次分析;对音乐知识的学习、知识难点的一次突破,层层深入引导学生自主参与音乐活动,帮助学生理解并深化入心直到实践体验歌曲,提升互动的有效性,并能有效地示范纠错。学生多听、多动、多唱,节奏律动、情感律动,课堂动静相融,“动”是有规律的动,有原则的动。“静”是集中精气神,思维专注而跳跃的“静”。学生在自主协作、体验音乐中不断发现自己、发展自己,学生积极主动参与,学习音乐的潜能得到了开发,自主学习能力得到了有效提升。音乐真正迈入学生们的内心,变成他们心灵世界唯美的东西,帮助他们真正感知到音乐课堂的无限魅力。
三、展示提升、创造音乐,培养学生创造力。
培养音乐审美能力是对美感的升华,我一直指引学生投身到音乐活动中,鼓舞他们创作音乐。唱歌教学中“我想唱”-“我来唱”-“我会唱”为主题线路,每一个音乐实践让学生在自主、协作、创意的音乐情景中发现美,感知美、创作美。以音乐为审美核心,学科综合等多元化的展示形式,唱、跳、诵、写、画等,学生们在相互合作学习中如沐春风,在歌声中轻松、愉悦、自在地随乐而唱、随律而舞……融洽、协作、探索、创新的优质学习情境和氛围让学生在开拓创新中体会到了探索的趣味,胜利的喜悦,在创作中表现自己的特性,丰富了自己的情感,每个学生既是创造者又是演唱者和欣赏者,精彩的展示更开发了学生创造实践的能力,有效培养了学生的创造力。
林语堂说:“鹤足的挺拔之美是逃离危险的结果,熊掌的雄壮之美是捕捉食物的结果”,音乐的艺术之美也许就是陶冶情操的真谛了。音乐是聚集灵感、激活情感、促进想象的艺术。让我们共同努力,在优美的旋律中,提高学生的学习力,让学生领会音乐美的意境,让我们的音乐课堂焕发出异样的光彩和活力!
参考文献:
[1]刘加建.论音乐课堂教学中学生学习力的培养[J].音乐时空,2013(05):108.
[2]陆玲.小学音乐教学中音乐游戏对学习力的影响[J].科普童话,2018(01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