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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独特性与人的尊严之证成

2021-11-15胡玉鸿

社会观察 2021年4期
关键词:理性理论思想

文/胡玉鸿

在当代的话语叙事中,人的尊严是指社会上每一个人都具有的高贵与庄严,因而成为一个最具平等性和最无差别性的概念,自然也最为契合现代法律的公正理念。但是,如果把这种论说置于社会生活的背景之下,显然会令人疑窦丛生:一个作践自己或将自己弄得卑污下贱的人,我们凭什么也将他视为尊严的主体?一个杀人如麻、恶贯满盈的歹徒,为何也需要将他当作权利主体而保留他的尊严?在生活中,我们更多的是将人的尊严与他的地位、能力、成就、贡献联系起来,认为缺乏这些也就缺乏了尊严的社会基础。并且一般来说,在人类最初使用“尊严”一词的时候,实际上就是与人的外在表征——如地位、业绩、贡献、才干——联系在一起的。即使在现代的文明社会里,人们心底仍然是根据社会的共识和个人的判断来区分“值得尊重者”和“不值得尊重者”,未必会肯认每个人都具有同等的价值和尊严这一抽象判断。然而,这种认识恰当吗?本文就是想从这一角度来论证人的尊严不能从外在角度来加以思考,而必须从内在依据的角度来加以言说,特别是将个人的独特性作为证成人的尊严存在的基本理由。

以外在因素论证人的尊严的理论缺失

从理论渊源上说,大致可以区分出三种将人的尊严与个人的努力、才干、成就、贡献联系起来的论点。第一,认为人并不是一个单纯的自然生命体,人还必须有个“做人”和“成为人”的过程,达到这一步,才可认为人是具有尊严的存在。中国古代思想家强调的修身养性就是成就“君子人格”的必要步骤,这其中既有“养天地正气,法古今完人”的自觉,也需要“苦其心志,劳其筋骨”的历练。第二,认为人的尊严既然意味着人的尊贵与庄严,那就必须具备某些“成功”的因素,才能获致他人的认同与法律上的认可。在这个意义上,人之所以具有尊严,是与其人生的辉煌密不可分的。第三,将人的尊严视为一种理想,强调个人在其中要不断地超越自我,达到更高的人生境界,那些放弃了追求更高人生目标、开发生命潜能的人,就不配拥有“尊严”。

然而,这种以外在特征或外在表现来论说的人的尊严,不仅与尊严的现代内涵差异甚大,也与当代法律的平等追求大相径庭,原因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正如康德早就指出的那样,“价格”与“尊严”是根本不同的两个东西,只有那种不能以价格来衡量,又不能被其他等值物所取代、交换的东西才是尊严。那么,谁具有这种“尊严”的资格呢?这就是康德所言的“理性存在者”,即人。人具有道德性,而“道德是唯一能使一个有理性者成为目的自身的条件;因为唯有透过道德,他才可能在目的王国中作为一个制定法则的成员。因此,‘道德’与‘人’(就它能够有道德而言)是唯一拥有尊严者”。就此而言,人的尊严是因为人具有道德性,由此作为一个理性的行动者,具有自治、自主、自律的禀赋,而这些与人的外在特征(如身高、容貌、种话)及外在表现(如成就、功绩、才干)等只具有“价格”属性的东西不可相提并论。第二,人的尊严所关注的是人的内在价值,而不是外在特征或外在表现,换句话说,人的尊严并不是源于人的外在价值。德沃金关于人的尊严提出了两个著名的原则,即内在价值原则与个人责任原则。人仅仅因为他是人,就获得了和别人一样的尊严与价值。当以个人成就来决定人是否拥有尊严时,势必就会因为成就的大小而有尊严的高低,而这明显是荒谬的结论。第三,如果以人的成就、贡献等来作为人是否具有尊严的标准,那么实质上这种“尊严”观已经被偷换为某些人“被尊严地对待”,而另一些人则不是如此。还必须指出的是,基督教理论中围绕人的尊严所作的“人肖上帝”的论述,虽然也能够推衍出“存在着一项根本的伦理原则:单个的人具有至高无上的内在价值或尊严”,且这一观念被学者称为是“《新约全书》和全部基督教义对‘个人主义的重大贡献’”,然而,基督教虽然承认“人的尊严”,却将人的尊严完全归功于神的恩赐,这只能说是一种“外在的”尊严。

从内在依据上探讨人的尊严的理论言说

有鉴于从外在特征、表现、功绩上来论述人的尊严的不足,诸多学者另辟蹊径,从根源于人本身的内在依据上来论述人的尊严,这其中有“人可自由”“人能思想”“人具理性”“人是目的”各种论证,以下择要述之。

(一)人可自由

与动物的机械反应不同,人是具有自由意志的生命存在,这意味着个人可以根据内在的意愿,自主地、自为地进行合理的判断与选择,从而使自我的实现日臻圆满。因而,“自由乃是人们能够实现生活计划,且具有完善自我人性尊严的基本内涵”。在一定程度上说,以“自由”来诠释人的尊严,使人摆脱了约束其行为自主性的多重限制。一是摆脱了自然的限制。“自然”虽然是人生于斯、长于斯的客观环境,但人并不完全受制于自然的约束。人的崇高正在于能够突破自然的束缚,而创造出超越自然的伟业。二是摆脱了社会的限制。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由于风俗、习惯及各种关系的存在,也会对人们的行为产生阻止、约束的作用,然而,将“自由”确定为人的本性或最高的价值追求,就意味着人能够挣脱社会的束缚,自主、自为地进行行动。三是摆脱了宗教的限制。人相对独立或者完全独立于上帝,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来安排人生。因而,在“自由”的背景之下,人作为一个自由行动者的形象出现,在万物之中是唯一可以进行自我判断、选择的主体。

(二)人能思想

人的尊严成立的根据,还可以借助于人是思想的动物来加以证成。“思想”既是人区别于动物的内在标志,也体现了人主要是一种精神性存在物而非物质性存在物的特征。如果活在世上的人纯粹是一种动物性的生存,人的高贵、尊严自然就无从谈起。可喜的是,人拥有认识自我与外部世界的能力,人可以将直觉的断片串联成完整的观念,正因如此,人不同于动物,人也高于动物。思想与人的尊严的关系,在法国思想家帕斯卡尔的笔下得到了最为简洁明快的表述:“思想形成人的伟大。”帕斯卡尔认为,人既渺小而又伟大:“人只不过是一根苇草,是自然界最脆弱的东西,但他是一根能思想的苇草。用不着整个宇宙都拿起武器来才能毁灭他;一口气、一滴水就足以致他死命了。然而,纵使宇宙毁灭了他,人却仍然要比致他于死命的东西更高贵得多;因为他知道自己要死亡,以及宇宙对他所具有的优势,而宇宙对此却是一无所知。”也就是说,人虽然不幸地只有一副脆弱的身躯,但人有着理解和把握世间万物的灵魂,人的自我意识足以使其傲视群雄,成为万物的主宰。

(三)人具理性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人具理性”与“人能思想”也可以说是同一个命题。“理性”作为一种“人类认识其环境、事物与事件的内部与外部联系的能力”,本身当然可以包含在“思想”之内。不过,在哲学上,“理性”更为强调人深思熟虑的行动,理性的人不会寻求对自己不利的结果。但在“思想”的框架内,人们则可能选择对自己不利的行为方案。正因如此,对于人们在直觉、激情、欲望支配下的行为,学术界往往以“非理性”名之。就此而言,适当地区分“思想”与“理性”还是很有必要的。自古希腊以来,经古罗马、中世纪,“理性”问题一直就是欧洲哲学论述的核心问题之一,并被视为人的内在本质之一,以区分于其他世间的生物。正是依托这种能力,人改造外部世界,也促成自身的发展,因而使人的尊严体现于社会现实之中。

(四)人是目的

“人是目的”可以说是有关人的尊严论证当中最为重要的理论,源于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康德认为,人是一个道德存在物,因为“在全部造物中,人们所想要的和能够支配的一切也都只能作为手段来运用;只有人及连同人在内所有的有理性的造物才是自在的目的本身。因为他凭借其自由的自律而是那本身神圣的道德律的主体”。人在确立了“自在的目的”之下,正确运用理性,并且以“尊重”作为与他人交往的准则,这样的人就有了绝对的尊严。不仅如此,人的尊严是不允许以其他价值来替代的,是无价的、绝对的。我们不能因为某些人对社会毫无价值而言就剥夺他们的生命,因为他们是同样享有尊严的生命存在,绝不允许以所谓促成社会进步的名义,将他们尊严所附着的躯体加以消灭。

个人的独特性:内在依据上对人的尊严的又一证成方式

相对于从外在方面来论证人为何具有尊严,内在依据无疑是更为恰切的论证路径。但是,上述论证又存在一个理论上的难题,即它们都是从“人类”的角度来进行理论陈述的。但笔者认为,言说人的尊严,还有一个极为重要的理论面向,那就是个人的独特性。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都是个别的、特殊的,因而每个人的尊严也都是固有的、神圣的。以下我们从几个方面来对之加以阐述:

(一)个人独特性的内涵及其思想渊源

“独特性”也即每一个人与其他人相比,其他人所不具有的特质。证诸理论与实践都可以发现,从人在世间的表现而言,每一个人都是一种独特的存在。世界上不会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世界上也不会有两个完全相同的个人。人与人之间自然存在共性,但人与人相比又如此不同。“人的唯一性、人的不可重复性是一个本体论的事实。”一切社会制度的构建,都必须以此为基础,才能真正造就出符合人的生存状况的规则体系与组织模式。在思想史上,对个人独特性的理论陈述并非自古皆然,相反,在早期思想家的著作中,强调得更多的是人的公共性、社会性或者说政治性。个人的独特性的理论阐述,与个人主义思潮在西方的兴起密不可分。在政治学上,个人主义强调要区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启蒙思想家们认为个人是国家的目的而不是国家的手段,国家的一切施政措施,都应以满足人们的欲望、保证人民的幸福为依归。延至今日,个人主义虽然遭受来自社群主义等不同学派的理论围攻,但仍然发散着不可抗拒的学术魅力,现代的个人主义仍是以个人的独特性为根基,由此来证成国家和法律正当性的标准,促成社会多样化的实现。

(二)个人独特性产生的根源

人有着大致相似的五官,生活于相似的环境之中,那么,人与人之间为何又会如此不同呢?一般说来,个人的独特性可以从自然、社会及自我三个层面来进行解释。首先,从自然的角度说,人是自然的产物,是一种按照自然规律生育、长成的生命主体,但是,人在出生之前的种种情状,却无法排除高度的复杂性与偶然性。可以说,从母体中来到世界上的个人,都以其独特的禀赋而与其他人相互区别,从而凸显出“你”“我”与“他”的相异。其次,从社会的角度说,每个人都生活于特定的环境之中,必定会受着外在环境的影响。环境既包括自然的,也包括人文的。每个人生存的环境不可能一样,这也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差异不可避免。再就个人所参与、接触的日常社会而言,实际上也没有哪个人会和别人一样,在每天遇到同样的事,见到同样的人,受到同样的启示,这种生存环境的独特性在累积到一定的量之后,就会成为个人独特性的一部分。再次,从自我的角度说,人是具有自由意志、能够超越自我的,同时每个人的心路历程也具有特殊性、不可重复性与不可模拟性,两方面因素的叠加,会使人在许多方面突破本能和环境的限制,而塑造出一个全新的自我。

(三)个人独特性在证成人的尊严上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个人的独特性可以证成人的尊严的存在。在今天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中,普遍以“人的尊严”作为最高的伦理总纲,进而起着统领整个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作用,并发挥着使世界法律文明化、人道化、同质化的重要功能。必须注意的是,“人的尊严”并不是说人类的尊严或人性的尊严,它是指生存于世上的每一个人都拥有的不可侵犯的尊严。这类尊严的取得源于人的生命存在本身,既不依赖于先天的血统、性别、门第,也不依赖于后天的成就、地位、信仰,只要生而为人,就拥有这样一种自然尊严。换句话说,我们之所以承认人有尊严,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每个人都是独特的存在,他不容替换,也不能等同,他自身就是一个不可重复的生命绝版。一个文明、法治的国家,就首先必须承认人的这种独特性地位。个人的尊严正是根源于人与人之间的不可互换,人与人之间不存在等价与否的关系,每个人在能力、潜力、个性、情趣、爱好方面都与别人不同,所以是一种独特的存在。实际上,大自然在造人的时候,并不是以所谓“标准工序”来制造完全相同的产品,而是以多样、多元的方式来为社会呈现一种纷繁复杂的人的状态。人因其不同于别人,并且也不可能完全被别人所仿效、复制,因而就有着独特的价值,从而应当被珍视、被尊重。

正因个人的独特性对于人的尊严的极端重要性,因此,所谓侵犯“人的尊严”很多时候也就是对个人独特性的否定。例如,学者们提到,以人工生殖或基因复制等技术,塑造大量具有同一特征的“人造人”,去除个人存在之独特性,这就是公然抵触人的尊严的原则。尊严不单是一种学者的理论和民众的理想,它还必须外化为人权和法定权利,成为通过国家法律来保障其得以实现的实践性权能。而人权理论的发展,一定程度上也秉承了个人独特性的理论论证格式。西班牙学者潘尼卡就特别提到,关于个体的尊严的假设,即“每一个个体在某种意义上都是绝对的,不可还原为另一个体”,这是“人权这一现代问题最主要的推动力”。人权是用来捍卫个体的尊严的,而个体明显与社会和国家有别。个人与社会的分离性、个人对自身行为的自律性以及个人作为绝对物存在,都表明人不同于他人,所以人权是每个个人都应享有的权利。法律上需要给予每个人以表达的自由,同样也可视为尊重个人独特性的具体表征。

综上所述,人的尊严的获致,并不是因为其外在的天赋、成就、贡献、能力,也不仅仅是人可自由、人能思想、人具理性或者人是目的,而只因为人是人,或者说,因为个人的独特性。正是个人的独特性和不可重复性,“因此人类的每个成员之间才有一种实质性的尊严”。每个人都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人类史上“绝版”,其生存环境、家庭背景、教育经历与心路历程都是独特的、个体的,因而也是无法被别人所模仿和替代的。人的尊严就源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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