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领导国家制度建设的伟大预演——纪念中央革命根据地创建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90周年
2021-11-13陈安谢晨
陈安 谢晨
20世纪二三十年代,在中央苏区这片革命热土上,中国共产党进行了局部执政的重要尝试,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工农民主政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国家政权和国家制度层面上践行了党的初心和使命,使陷于苦难深渊的中国人民看到了光明和希望。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制度建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制度建设的初始探索和伟大预演,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制度建设的源头。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土地革命时期,我们党在江西中央苏区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开始了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的探索。”
光明和希望——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建立
1930年,中共中央基于革命发展形势和建立全国各苏区统一的苏维埃中央政府的需要,决定当年11月7日在上海秘密召开第一次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为“一苏大会”)。由于反“围剿”等原因,“一苏大会”4次被推迟召开时间。中央苏区第三次反“围剿”的胜利,使赣南、闽西苏区连成一片,形成了以瑞金为中心的全国最大、最重要、最具代表性的根据地——中央苏区。召开全国性苏维埃代表大会条件具备、时机成熟。
经过长期酝酿与准备,中共苏区中央局和苏维埃中央军委于1931年6月作出决定,“一苏大会”定于1931年11月7日召开。中共苏区中央局和红一方面军的领导经慎重考虑后,将“一苏大会”的召开地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所在地选定在地处中央苏区中心的瑞金。
11月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开国大典”——“一苏大会”在瑞金叶坪隆重开幕了。这是一个永远值得纪念的日子。晨光微露时,瑞金叶坪的红军广场已是人声鼎沸,中国工农红军第一方面军正在举行阅兵典礼,庆祝“一苏大会”召开。广场周围,挤满了前来观看检阅红军的大会代表和当地群众。这是中国工农红军成立以来第一次接受党和红军领导人的正式检阅。
当天下午,“一苏大会”在叶坪谢氏宗祠正式开幕。大会首先推举毛泽东、项英、任弼时、朱德、周以栗、曾山、陈正人、张鼎丞、邓广仁等37人为大会主席团成员,随后由项英宣布大会正式开幕。“一苏大会”从11月7日至21日共历时14天。期间,毛泽东代表苏区中央局向大会作《政治问题报告》,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于经济政策的决定》等法律文件,选举产生了毛泽东等63人组成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宣告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成立。最后一天,大会举行授旗和颁发奖章典礼以及闭幕式。
11月2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毛泽东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人民委员会,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行政机关,选举毛泽东为主席。从此“毛主席”这个称呼便从瑞金喊到了北京,并传遍了全世界。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成立,开创了土地革命战争新局面,开启了真正人民政权建设的伟大探索。“一苏大会”结束后,临时中央政府总务厅将大会会堂用木板隔成了若干个小房间,作为临时中央政府“九部一局”的办公场所,“装”下了整个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家首脑机关,成为红色政权的象征。中国共产党就是以如此精干的政府机构进行着初始国家制度建设的伟大尝试。
1934年1月22日至2月1日,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为“二苏大会”)在瑞金沙洲坝隆重举行。大会开幕当天,举行了阅兵典礼,选举了毛泽东等75人为主席团成员。毛泽东作了《中央执行委员会对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全面系统地总结了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两年来的施政情况和政权建设经验。大会一致通过了《关于红军问题的决议》《关于苏维埃经济建设的决议案》《苏维埃建设决议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关于国旗、国徽、军旗的决定》等文件;选举了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通过《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宣言》。2月3日,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毛泽东当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
“一苏大会”和“二苏大会”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最广泛地把工农兵群众组织起来行使权力,激发了工农民主制度的活力优势,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政权建设的伟大开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奠定了根本基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后,彰显出无限生机和旺盛生命力,同国民党统治区民不聊生的悲惨景象形成鲜明对照,揭开了党带领工农群众建设国家政权、创造美好生活的序幕。以瑞金为中心的中央苏区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制度建设的源头。
国体和政体——“创造中国新社会的序幕”
1931年11月,“一苏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根本大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宪法大纲》),它指出“根本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这就确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性质,即国体是工农民主专政。
《宪法大纲》明确规定:“苏维埃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政权的管理;只有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是没有选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它包含着两层含义,一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主人是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他们拥有最广泛的民主,享有政治权利和自由;二是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是被工农实行专政的对象,他们不享有政治权利及自由。这正如毛泽东在“二苏大会”上代表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所作的报告中所说的,“这个政府是工农的政府,他实行了工人与农民的革命民主专政,他对于工农是广大的民主,但绝不容许任何地主资产阶级分子参加。”
瑞金群众庆祝“一苏大会”情景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徽
同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确立了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政权组织形式)。这也就是《宪法大纲》所规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凡上述苏维埃公民在十六岁以上皆享有苏维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接选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的地方的政治事务”。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实行各级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召开各级工农兵代表大会,吸收工农群众参加政权,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这种制度,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工农兵代表大会包括乡(市)、区、县、省和全国五级。除乡工农兵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符合条件的选民按一定比例直接选举产生外,其余各级工农兵代表大会均由下一级代表大会按一定比例所选举的代表组成,并选举产生各级苏维埃政府组成人员。各级工农兵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的各级执行委员会代行权力,对各级工农兵代表大会负责。
为了保证苏区工农群众能够真正有效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做好选举工作,1931年11月,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选举细则》。这个细则对工农兵代表大会代表产生的办法、选举单位、代表的任期和定期向选举人作工作报告,以及选民撤销代表资格等都作出明确的规定。12月,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细则》,明确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范围、办理工农兵选举的机关、选举的手续、各级工农兵代表产生的手续及比例、经费等。1933年8月9日,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修订后的《苏维埃暂行选举法》,进一步完善了选举制度规定。在选举中,中央苏区的许多地方参加选举的人占选民总人数的80%以上,有的地方达到90%以上。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在苏维埃政府代表中一般占20%以上。
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乡(市)苏维埃代表会议,是苏维埃政权的基础;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区、县、省和全国苏维埃代表会议,既是立法机关,更是权力机关,不仅制定法律法规,研究讨论决定国家和地方事务重大问题,而且可以任免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员,并监督他们的工作。苏维埃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员分别由全国和各级工农兵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如不能胜任工作的则由民众公决撤换。
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的政权机关,每两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召集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延期召集。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的职责是听取和讨论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报告,制定和修改宪法及其他法律,决定全国的重大事务和施政方针,选举或改选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是由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执行委员及其候补中央执行委员组成,是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政权机关,它对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负责,向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通过苏维埃民主最直接体现的选举制度和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广大工农群众极大地认识了行使管理国家机关的权利,“保证了苏维埃政权巩固的基础”。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用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权,在局部范围内改变了人民被剥削、被奴役的历史,孕育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思想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思想。这个政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的新型国家政权。它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中国土地上实践的最初尝试,奠定了用苏维埃国家制度建设政权、改造社会的政治基础。正如“一苏大会”召开前所发表的《中国共产党为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告全国工农劳苦民众》指出,即将成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将一定成为中国工农民主专政在全国范围内胜利和奠定的先声,创造中国新社会的序幕”。
构架和塑造——“一个自由光明的新天地”
国体和政体确定后,围绕国家政权,中国共产党在党的领导、政治、法律、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实践,初步形成了符合革命实际的制度体系,为今后党领导国家制度建设积累了宝贵历史经验。
探索建立了坚持党的领导制度。中国共产党是苏维埃政权的领导者。按照党的六大通过的《苏维埃政权的组织问题决议案》的规定,“党是苏维埃思想上的领导者,应经过党团指导苏维埃”。这说明,党对苏维埃政府的领导主要是在思想政治上,就是党的正确的纲领、方针、政策必须是苏维埃行动的指南,且不能违背;同时,苏维埃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党团组织,将党的政治主张、决议、指示等经党团的工作在苏维埃施政中得到贯彻执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情况复杂,虽然坚持党对苏维埃的领导,但时有“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现象。为纠正、避免这种情况,1931年11月,“一苏大会”通过《党的建设问题决议案》,要求党对苏维埃政权的正确关系要经过党团的领导作用来实现党的领导,而不是包办一切工作。之后,在中央苏区开展了反对以党代政的活动。1934年3月,中共中央组织局制定《苏区党团组织与工作条例》,对苏维埃政府中党团组织工作作了明确的规定。
探索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地方政权架构体系。临时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政权建设给予了很大关注。1931年和1933年,先后颁布《地方苏维埃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1931年11月以后,仅在中央苏区范围内,即先后建立了江西、福建、闽赣、粤赣、赣南等省苏维埃政府,到1935年1月,先后建立过的县级苏维埃政府有250多个。在全国其它苏区,先后建立过湘赣、湘鄂赣、闽浙赣(原赣东北)、鄂豫皖、湘鄂西、川陕、闽东(特区)、湘鄂川黔(省革命委员会)、陕甘边(特区)和陕北、大金等省级(或相当于省级)苏维埃政府。
探索并初步建立了具有鲜明阶级性和时代特征的苏维埃法律体系。先后颁布120多部法律、法令,其中就有苏维埃国家的根本法、行政法规、刑法、民法、婚姻法、经济法等。这些法律、法令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当时苏维埃区域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对法律的需要,有效保障了工农群众的民主权利和有序的政治参与。苏维埃政府还建立一整套司法机构,基本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司法组织系统。在中央,设立司法人民委员部、国家政治保卫局、工农检察部和最高法院;地方设有裁判部、国家政治保卫分局、工农检察部;军队设有军事裁判所。另外,设立劳动感化院,对犯人实施感化改造;设立劳动法庭,以处理劳资纠纷,保障劳动法的实施,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建设,根据地培养、造就了一支司法干部队伍。仅在中央苏区,从事司法工作的干部就有2000余人。苏维埃司法工作的创立和开展,为苏维埃政权的巩固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探索并逐步形成了一种完全不同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经济建设方针、政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后,颁布了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关于经济政策的决议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关于工商业投资暂行条例的决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关于借贷暂行条例的决议》等经济法规,以发展苏区经济,规范经济活动。1933年,中央人民委员会设立国民经济部,内设设计局、调查统计局、粮食调剂局、合作社指导委员会、对外贸易局、国有企业管理局、总务处、运输管理局等8个工作机构,以统一领导和管理苏区经济建设。为了动员苏区群众发展生产,打破国民党对苏区的经济封锁,苏维埃中央政府于1933年8月12日至15日在瑞金召开中央苏区南部十七县经济建设大会,8月20日至23日在博生县(即宁都县)召开中央苏区北部十一县经济建设大会。毛泽东在南部十七县经济建设大会上作了《粉碎五次“围剿”与苏维埃经济建设任务》的报告,深刻阐明了发展苏区经济的重要意义,明确提出了苏区经济建设的任务,指明了苏区经济发展的工作方式方法。1934年1月,毛泽东在“二苏大会”作报告时,对苏维埃的财政政策、经济政策作了集中系统的阐述,提出要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革命战争的关系,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从苏区实际发展经济。毛泽东提出的这些经济思想,是将马克思主义同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既有效地指导了当时苏区经济,又对日后党领导的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苏维埃政府通过制定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设置专门经济管理机构来建立经济制度,比如土地制度、劳动制度、财政金融制度、税收制度、审计制度等,并依托这些具体经济制度来推动苏维埃区域经济发展。在苏维埃政府指导下,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在土地制度上实现“耕者有其田”;建立苏维埃统一的财政体系与财政制度,发展适应战争环境下的苏区财政,满足苏区财政需要;废除国民党的苛捐杂税,实行统一的累进税,以《暂行税则》为法定依据,主要征收农业税、工业税、商业税、关税、店租等,实现苏区税收收入;尽可能发展苏区国营经济与大规模发展合作社经济,同时奖励发展私人经济。这一时期的经济建设,是在极端艰苦的战争环境中,党领导的一项开创性工作,为后来党在各个历史时期开展经济建设提供了重要借鉴。
探索建立了社会文化制度。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坚持各项政策是真正为广大工农群众谋利益,尤其体现在关系工农群众日常生活的社会民生领域。在婚姻制度方面,苏维埃中央政府相继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倡导婚姻自由,废除一切强迫、买卖和包办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制,维护、改善、保障妇女权益。毛泽东在“二苏大会”上对此论述为“打碎了数千年束缚人类尤其是束缚女子的封建锁链……这婚姻制度的实行使苏维埃取得了广大的群众的拥护……”。在教育制度方面,苏维埃政府注重提高苏区民众的文化知识水平,以共产主义精神作为思想指导,建立各级教育管理及运作机构,发展广泛的社会教育。正如毛泽东在“二苏大会”上指出的:“执行苏维埃的文化教育政策,开展苏维埃领土上的文化革命,用共产主义武装工农群众的头脑,提高群众的文化水平,实行义务教育制度,增加革命战争中动员民众的力量,同样是苏维埃的重要任务。”在医疗卫生制度方面,临时中央政府在党的领导下,颁布《苏维埃区域暂行防疫条例》《中央苏区卫生运动纲要》等医疗卫生法令,成立专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群众性卫生运动,宣传医疗卫生知识,培养工农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保障工农群众生命健康。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毛泽东在“二苏大会”报告中说,“工人实行8小时工作制,增加工资,救济失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实际上,苏区内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劳动保障、拥军优抚、社会救济等。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关于优待红军家属的决定》等法律法令,保障劳动者8小时工作制、最低工资标准、优待红军家属等,成立革命互济总会、失业救济委员会等对难民、灾民、老弱残废等进行社会救助。这一时期的社会文化建设,使党深刻认识到要赢得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不但要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而且还要尽量满足群众的多样化需求。
此外,中国共产党还探索建立了监察制度,通过成立相关的组织机构和制定法令,采取党内监督、政府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方式,打造了一个中国历史上最廉洁的政府。1934年9月,中央审计委员会发布总结报告指出,我们“可以夸耀着:只有苏维埃是空前的真正的廉洁政府”。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国家政权和国家制度建设,苏区工农群众精神振奋,喜气洋洋;城乡处处欢声笑语。诚如毛泽东在“二苏大会”上所指出的:“谁要跑到我们苏区来看一看,那就立刻看见是一个自由光明的新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