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的新发展

2021-11-12李文

经济研究导刊 2021年29期
关键词:投资者保护资本市场

李文

摘   要: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法治化、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更新、不断发展。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先行赔付制度、纠纷强制调解制度等新制度的建立,以及专业化的金融法院的设立和运行,对于加大投资者保护的力度具有重要作用。新技术的发展已经给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带来了新的课题与挑战,法律体系也将与时俱进,为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提供更加可靠、高效、公平、公正的保护。

关键词: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适当性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29-0156-03

2020年5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这份重量级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同时要求“强化投资者保护”,为我国资本市场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并于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证券法》相对于旧《证券法》在资本市场投资者法律保护方面有了较大的发展,其中第六章设立了“投资者保护”专章。2020年刑法第十一修正案对于证券期货市场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也有所增强。相关证券期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对于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力度也显著提高。笔者综合研究了近十年来各种层级的法律法规,总结归纳出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的若干新发展。

一、资本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2019年新《证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证券公司需要依法承担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让投资者的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经验与专业能力等等需要与所购买的证券和服务相互匹配。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适当性制度作为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门槛性制度,是强化“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念,加强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制度安排[1]。在此次证券法全面修订之前,金融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已经在各种层级的法律文件当中有所体现了。比如,2017年6月28日实施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及更早的2009年7月15日中国证监会实施的《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等。2019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2]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也规定,想要申请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在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须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同时还需要具备两年以上的参与证券交易的经验。2014年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统计年鉴》。该《年鉴》有关“年末一码通账户市值分布表”的統计数据表明,截至2014年末,持有已上市A股流通市值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1 000万元以下,以及1 0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账户占比分别是3.55%、2.4%、0.19%,以及0.11%[3]。2016年以后的市值分布统计数据中国结算就不再公布了。若以2014年的数据为准进行分析,那么符合科创板开户条件的50万元人民币以上市值的个人个人投资者占比应该在6.25%左右。再加上两年以上交易经验的要求,实际符合开户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应该会更少。由于《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科创板上市的股票的涨跌停限制不是10%,而是20%,而且首次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没有价格涨跌停限制,这使得个人投资者在科创板投资的风险要高于在主板进行的投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能够确保有资金实力、有较丰富投资经验的个人投资者参与其中,同时让资金实力相对不太雄厚、投资知识和投资经验相对不太丰富的个人投资者避开高波动性的市场,以免个人和家庭生活所需的资金在高风险的市场当中遭受损失。

二、先行赔付制度

中国证监会在2015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十八条规定了先行赔付制度,要求“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这份文件的法律性质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不算太高,同时,有关赔偿的标准和赔偿的依据在这份文件当中也未能具体规定出来,因此实际执行中遇到了一些困难。根据学者巩海滨和王旭的研究和统计,我国目前三起先行赔付成功的案件,即万福生科虚假陈述案、海联讯虚假陈述案、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均采用由先行赔付人出资设立专项基金的模式,累计赔付投资者34 306人,达到适格投资者总人数的95%以上,共计支付补偿金509 374 055元,占赔付总金额的99%以上[4]。2019年最新修订的《证券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先行赔付制度,同时,新《证券法》进一步规定了先行赔付之后的追偿机制,即“可以依法向发行人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先行赔付制度对于投资者保护,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根据上文引用的中国结算的市值统计数据显示,绝大多数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低于50万元人民币,能够快速高效获赔,所以对于保持中小投资者信心至关重要。

三、资本市场的纠纷强制调解制度

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5]就明确了先以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海口市等31个地区作为试点,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等八个机构作为试点调解组织。由于试点调解效果较好,两年多以后的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6],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资本市场的多元化纠纷和争议解决机制。2019年新《证券法》第八十九条将投资者区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第九十四条第1款规定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的,如果普通投资者向投资者保护机构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至此,专门用于保护普通投资者的证券纠纷强制调解制度正式写入《证券法》,投资者在传统的诉讼之外,增加了非诉争议解决的途径。

猜你喜欢

投资者保护资本市场
资金占用、股价暴跌风险对信息透明度的影响研究
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对资本市场稳定性的影响与政策建议
资本市场对养老保险基金入市后的影响研究
证券服务机构IPO监督机制研究
从“魏则西事件”看“细胞免疫疗法”行业发展状况
破产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问题研究
资本市场对证券分析的影响研究
投资者保护与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研究
我国可转债市场现状浅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