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点
2021-11-12
当前国际法普遍性迎来被重塑的新机遇
普遍性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国际法的基础、标准以及方向。可以从主体、标准与观念三个方面理解普遍性。普遍性具有正当性,但它是有限度的。历史上,西方大国利用普遍性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与非西方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严重损害了国际法律秩序的公正性与合理性。20世纪,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分别试图重塑国际法的普遍性,但未取得预期效果。当前,国际法普遍性的作用与运用更加复杂,也迎来被重塑的新机遇。倡导包容性是中国关于国际法普遍性的整体主张与实践的组成部分,恰当地理解包容性应当结合国际法普遍性的视角。中国倡导包容性的过程既是重塑普遍性的过程,也应当是重塑包容性的过程。
——复旦大学教授蔡从燕
“与事实不符”能够发挥保护自认相对人信赖的独特功能
自认撤销(撤回)规则是民事自认制度的核心和争议规则之一。与《民事证据规定(2001)》相比,《民事证据规定(2019)》一体删除了“胁迫”和“重大误解”事由中的“与事实不符”条件。删除胁迫事由中的“与事实不符”解决了额外增加自认人证明负担、鼓励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等扭曲激励问题,进步显著。不过,继续坚持不区分“胁迫”与“重大误解”两种自认意思瑕疵的立场,删除重大误解事由中的“与事实不符”,并不合适。事实上,“与事实不符”不仅是自认人证明和法官判断重大误解的有效工具,而且能够发挥保护自认相对人信赖的独特功能,我们应当坚持“重大误解且与事实不符”的组合事由。在自认与“真实”的关系上,问题不在于自认制度是否要考虑真实,而在于在何种方式和程度上考虑“真实”。
——浙江大学教授霍海红
宜在保留诉讼前置程序基础上继续向前推进
学者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中的前置程序自始就争议不断,于今尤甚。近年来,有不少美国学者提出赋予证券监管机构决定是否可以因证券虚假陈述向法院提起私人诉讼职权的观点,这为我国应保留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前置程序的观点提供了有力的学术支撑。在美国,法官创设“默示诉讼”推动私人执行在证券维权中的勃兴,其典型代表是集团诉讼在证券虚假陈述领域中的大量运用。在司法实践中,证券集团诉讼暴露了诸多弱点,在其他应对建议不力的情况下,学者提出赋权证券监管机关重新界定个人诉权的观点。该观点既不违反合宪性原则,也充分重视了公共执行的优势。鉴于此,我国应该在保留诉讼前置程序的基础上继续向前推进,即建议立法机关赋予证券监管机构就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应否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审查的职权。
——浙江财经大学副教授李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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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理念应当从监管沙盒制度中汲取养分
监管沙盒制度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受到重视,内含金融市场主体从对抗性的“身份”规制向共治性的“契约”治理转变的法理逻辑,并以基于充分合意的测试规则之构建、基于通畅交流的制度供给之完善、基于分配正义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三种形态体现在制度架构中。我国的金融监管理念应当从中汲取养分,树立一种具备开放性、兼容性的包容性监管理念,实现金融公平、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动态平衡以及各利益相关主体的良性互动和关系协调。
——华南理工大学法治经济与法治社会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刘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