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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光辉照在我的律师徽章上

2021-11-12夏建军

民主与法制 2021年17期
关键词:五芳斋华数侨联

夏建军

2001年春夏之交,某日,掌灯时分,我接到五芳斋公司董事长赵建平急电:“夏律师,你在哪里?救救我!”

一刻钟后,赵董事长来到浙江省嘉兴市城北路嘉兴银行门口,将一档案袋交给我,说:“我被股东起诉,法院判我赔公司260万元,冤枉啊!我仅依市商业局指示,在兄弟公司借款担保合同上盖个章。我是拿工资的人,哪里有这么多钱啊!”我惊愕之余,责怪他道:“我是贵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你怎么不早告诉我呢?”他说:“以为能赢的。”

这就是全国首例股东状告董事长侵权案。此案以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减持导致“股权之争”为背景。2001年3月至5月,《人民日报》《南方周末》《新华社内参》等数十家媒体分别以《五芳斋粽子好吃股难分》《股东可告董事长》《一场肥了个人的改制?》《董事长违规担保250万,判赔》等为题,连续对五芳斋公司董事长赵建平及其领导班子进行长篇累牍的谴责性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严谨办案,催生多部法律修改

当年5月,被外界认为是五芳斋公司“最大股东”的朱传林,以“违规担保”为由,一纸诉状将董事长赵建平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董事长赵建平赔偿五芳斋公司经济损失259万余元。理由是:赵建平以五芳斋公司名义为中百公司的借款作保证,显属公司法明令禁止的对象。我国公司法就股东代表诉讼,虽没有做直接的单一性条文规定,但结合第63条和第111条股东代表诉讼便法理昭然。从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出发,原告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我接受赵建平的委托,担任其二审代理人。二审庭审中,双方就朱传林是否具备股东资格和原告资格、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条件及方式、担保行为系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担保行为是否存在滥用经营权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最后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此案,催生了后来公司法“股东派生诉讼”司法解释的出台。

2011年,全国首例侵害广播组织权纠纷案在嘉兴南湖拉开序幕。

黑龙江电视台授权嘉兴华数电视通信有线公司为黑龙江卫视频道在嘉兴市南湖区、秀洲区电视信号接收以及传输的唯一合法机构。其独占性广播组织权授权嘉兴华数公司行使。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在未经嘉兴华数公司许可且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为嘉兴开心客栈及个人用户提供非法接收并转播“黑龙江卫视”音视频节目的服务。嘉兴华数公司认为,该行为构成了对其独占性广播组织权的侵犯,诉至法院以维权。

本案焦点在于:广播组织权的转播权是否应延伸至互联网领域。查:我国著作权法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均未将转播权的保护范围扩展至网络领域。一审法院认为,在立法未将该权利扩充至适用于新技术的互联网领域前,不宜通过解释将转播权延伸至网络领域。如将广播组织权的转播权保护范围扩大到互联网领域,将不利于我国“三网融合”政策的实施,遂判决驳回嘉兴华数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我作为原告嘉兴华数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虽败犹荣。因为此案,促成了国际条约的修改。目前,修正案已把广播组织权项下的转播权保护范围,扩展至互联网领域。此案成为浙江省年度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这些案例,均充分地证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要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不断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取得新成果,总结好、运用好党关于新时代加强法治建设的思想理论成果,更好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之远见卓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本是律师职责所在。能为当地党委、政府出谋划策,提供法律服务,实在是律师之幸、市民之乐、政府之需。

履行职责,为政府排忧解难

2004年12月某日,我突然接到嘉善县政府曹副县长的电话,问我能否办理拆迁纠纷案。本人当即答复,可提供法律帮助。遂驾车前往拆迁现场——嘉善梅谷小商品市场。经了解,该市场因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被嘉兴市政府列为第三批全市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单位。嘉兴市政府、嘉善县政府均已发文禁止使用、原地改造、场内经营户全部撤离之《公告》。而半年过去,拆迁改造工作举步维艰,毫无进展。眼看最后撤离期限将至,市场经营户因其无理条件得不到满足,竟出动100余人到县政府静坐。后又聘请律师向县政府提出为6000万元巨额赔偿款提供履约担保之无理要求。我接受县政府委托,连夜与30户经营户代表及其代理律师谈判,并从法律、政府工作的出发点等角度,耐心向经营户详细解释,使经营户受到深刻的法制教育。经不懈努力,两天内,梅谷市场112户经营户全部撤离,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县政府致函嘉兴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称“有力地支持了当地政府的工作,得到了领导的好评”。

次年,应县长指名聘请我为浙江嘉善黄酒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提供全程法律服务,法律建议被采纳。历时半年,标的9亿的股权转让,虽历经艰辛,终于圆满成功。其间又发生嘉兴市首例补发加班工资巨额劳动争议案,倪某某等314人诉浙江嘉善黄酒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补发加班工资2232万元,我代理该公司应诉。仲裁庭裁决:补发加班工资18.7万元。工人不服裁决,恼羞成怒,围攻代理人。我衬衫被撕,身上软组织挫伤。那天我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为的是政府的脸面、律师之风度,这也是正义的代价。

以上是为政府排忧解难,也有维护民营企业生存之案例。1998年,我担任嘉兴市侨联法律顾问期间,嘉兴市发生首例中外合资企业破产案,涉案标的2800万元。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平湖市侨联主席。他几乎跪求我“救救”他。我在嘉兴市侨联主席的带领下,通过嘉兴侨联与各方努力,终以和解方式终结破产程序,使涉案企业——中日合资嘉兴阳湖制衣有限公司、中日合资平湖中侨服装有限公司摆脱了倒闭的厄运。侨属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1300余万的银行资产得以保全,近千名工人走出了失业的阴影,地方良好的投资环境得以维护。1999年8月6日,《浙江法制报》刊登了此案报道——《依法护侨,恩重如山——嘉兴市侨联依法维护侨属企业合法权益纪实》。

追求公正,党指引我前行道路

写到这里,我突然忆起1984年春晚殷秀梅演唱的《党啊,亲爱的妈妈》:“亲爱的党啊,你就像妈妈一样,把我培养大,教育我爱祖国,鼓励我学文化。”

1988年夏,我从华东政法学院(现华东政法大学)毕业,被分配到嘉兴市城区司法局下属的嘉兴市第二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至今已近33年。其间,办理了全国首例案3件、嘉兴首例案16件,为50余家大型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提供法律服务,被聘为嘉兴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嘉兴市统一战线专家智库成员,被选为中华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律协民商法初始委员、浙江省律协金融与保险专业委员、嘉兴市律师刑辩工作指导五人小组成员、嘉兴市民营企业维权中心副主任……所有成绩的取得,除母校华东政法学院恩师的培养、同学的帮助、自身的努力外,与党的关怀,密不可分。

近33年的律师生涯,我始终牢记母校“笃行致知,明德崇法”校训,不忘“宪法至上,党的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遵循依法治国方略,追求公平正义。

从法科生到执业律师,一路走来,风雨兼程,历时33年。我常常扪心自问:是不是忠于党?是不是忠于宪法?是不是敬畏法律?是不是坚定不移地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有没有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贡献绵薄之力?相由心生,知行合一。我想,自己的行为多少已经回答了上述问题。我问心无愧。虽然与大城市的大律师相比,我做得还很不够,但“尽吾志也而不能至者,可以无悔矣,其孰能讥之乎?”

党的光辉照在我的律师徽章上,熠熠发光。如太阳照在党徽上,光芒万丈。伟大的党啊,我最亲爱的妈妈!是您照亮我人生的路,指明我前行的道,圆了我的律师梦。我一定加倍努力,不负国家和人民重托,不负历史使命,在习近平总书记领导下,为实现法治现代化国家,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奋斗终身!

我有信仰,为了公平正义,为了民主法治,为了自由尊严,为了爱,我会牺牲自己的一切。当人生终点临近,回首往事,不因虚度年华而悔恨,不因碌碌无为而羞愧。我会说,我已经把整个生命和全部精力都献给了人生最宝贵的事业——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祖国的民主法治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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