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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护“半边天”《民法典》里条规多

2021-11-10张兆利

农村百事通 2021年28期
关键词:魏某徐某承包地

虽然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但现实中女性权益受损更大的现象依然存在。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里相关条款充分体现了对女性在婚姻家庭、人格权益等方面的特殊保护。下面,通过几则案例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1.遭遇“性骚扰”,不用隐忍退让

【案例】徐某(女)大学毕业后入职一家酒店,因长相漂亮很快引起了部门经理的注意。该经理多次带徐某一起出差,并向徐某表达了好感,徐某明确向该经理表示自己已有男朋友,但后者依然不定时地给徐某发送色情微信,这给徐某身心造成了严重困扰。

【说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上述规定采用“列明+兜底”的方式,用“等”字涵盖了其他可能存在的侵权形式。行为人违背他人意愿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施害人承担以下三种民事责任:停止骚扰;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该条还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履行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2.遭遇家庭暴力,司法保护全方位

【案例】陈某和林某于3年前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为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陈某经常遭到丈夫林某的谩骂、殴打。在近日的一次吵架中,林某抓起烟灰缸击打陈某头面部造成陈某多处软组织损伤。事后,陈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递交了人身保护令申请书。法院经审查,以判决和裁定的形式支持了陈某的诉求。

【说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关于施暴人的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对于家暴行为的认定,法院一般从主观过错、伤害程度及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注重的是查清事实。因此,本案中,原告陈某提供的证据只要能够证明被告林某存在过错行为,或者提供的证据形成链条相互印证,同时被告未能提供有效的反证,那么法官就会本着照顾女性权益的原则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

3.怀孕和哺乳期,男方不能说“分手”

【案例】张某(女)和程某(男)的儿子出生后不久,两人就因生活琐事争执不断。在孩子8个月大时,程某离家与张某开始分居生活,并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程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本条规定针对的是诉讼离婚的情形,即在本条规定的法定期限内男方起诉要求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的不受此限。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上述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在上述情形下如果女方提出离婚,不受本条限制。法定期限届满时男方有权提出离婚。在本条所述情形下,如果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仍可以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

4.丈夫花心不改,离婚妻子可多分财产

【案例】刘某和魏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与其他子女保持同居关系。面对“花心”不改的丈夫刘某,魏某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她与刘某离婚,并要求两人婚生女儿归她抚养和多分割共同财产,以及刘某赔偿她精神损失费5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女儿由魏某抚养;双方共同财产中的60%分割给魏某,刘某赔偿魏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说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被告刘某在他与魏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子女长期保持同居关系,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法院的判决体现了保护女性和受害方利益的立法精神。

5.出嫁或者婚变,土地权益不可“缺位”

【案例】王某与外村男青年熊某结婚后,一直未将户口从自己村迁出,亦未在男方分得承包地。去年年底,王某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以其已出嫁为由收回了她的承包地。为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立即返还她的承包地。法院经调解,村委会同意返还王某的承包地。

【说法】土地收入是农民的主要生活来源。《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依照上述规定,本案中王某仍享有该村民小组成员的一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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