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资格,可以撤销
2019-10-16林更新
现代家长 2019年7期
林更新
问:7年前,我村村民魏某因奸淫猥亵自己的亲生女儿,被判刑6年半。魏某的妻子随即起诉离婚,并获得了女儿的抚养权。魏某刑满释放后,要求探访女儿,被魏某的前妻拒绝,魏某以自己仍是女儿的监护人为由,坚决要求探访女儿。请问,这种情况下,能否撤销魏某的监护资格?
律师意见: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即使父母离婚也不会影响这种监护资格,但如果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则有可能被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監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本案中,魏某对女儿实施强奸猥亵,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不适宜继续担任女儿的监护人,如果魏某的前妻提出撤销魏某监护资格的申请,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