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贫困语境下贫困群体福利权的法治化路径
2021-11-08李露雅
■李露雅
从绝对贫困进入相对贫困,贫困群体福利权保障是现实和制度对法治提出的要求。城乡二元结构存在、社会财富收入不均、福利资源获取能力有限和经济、技术带来进步的“风险社会”等问题,使得在相对贫困语境下贫困群体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隐性化的特征。从主客观两个层面出发,构建收入-财产-支出-文化程度-学习能力的二元五维贫困主体识别框架,有助于精准识别贫困群体,明确福利权的适格主体。中国社会整体福利状况的改变,决定了贫困群体福利权由救济型转向了普惠型,个人尊严的实现、个人需要的满足、资源获得机会平等和能力补足成为现下福利权的新样态。宪法、行政法、社会法等构筑的法治路径为福利权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
一、问题的提出
人民对福利的要求已经从绝对贫困时期的“吃饱穿暖”到现在的“共同富裕”,预示着“脱贫”新阶段的到来:贫困的表现形式由强调生存的绝对贫困转向了重视发展的相对贫困。习近平总书记前瞻性地指出:“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我们将消除绝对贫困,但相对贫困仍将长期存在。到那时,现在针对绝对贫困的脱贫攻坚举措要逐步调整为针对相对贫困的日常性帮扶措施。”[1](P4-6)现如今,我们已经迈过了2020年,奔向了社会发展的新阶段。2021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正式向世界宣告中国已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也宣示着我国脱贫攻坚取得了重大历史性成就。[2]
贫困的样态刻画着福利的样态,将“福利”权利化是国家在应对贫困问题时作出的制度回应,也是“共同富裕”的人民期望和社会目标对中国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相对贫困”这一社会现象对社会群体进行了新的划分,形成了新的社会分层,产生了新的社会问题,制度需要对这些新的问题作出适时调整,首当其冲的就是福利权的转型。相对贫困下的贫困群体成为转型后的福利权主体,其所拥有福利权的权利属性和权利内容都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在“共同富裕”的目标下,消除绝对贫困意味着消除了社会中存在的形式不平等,但是相对贫困带来的实质不平等仍然存在。针对现下相对贫困带来的实质不平等问题,本文旨在探讨如何通过构建贫困群体的识别框架,识别出社会群体中的贫困群体,确定福利权的适格主体,刻画出在“共同富裕”背景下福利权呈现出的新样态,从而为福利权的真正实现设计出一条法治化的路径。
二、贫困群体作为福利权主体的识别框架
从社会群体之中识别出贫困群体,是法律上对其确权的第一步。在相对贫困的背景下,影响社会群体分层的除了城市乡村二元结构长期存在这个一直困扰着我们的难题之外,经济、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政策的滞后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这些因素造成了相对贫困语境下贫困群体识别的困难。“经济结构性、政策负外部性、社会权利性、社会时间性和社会心理性五个维度”[3](P1-11)是相对贫困的主要属性,这些属性导致了贫困群体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隐性化的群体特征,不能仍然采用在绝对贫困时期依靠划定贫困线的“一刀切”方式来区分贫富群体,要采用相对多维的评判标准来综合判断贫富差距。以收入-财产-支出(客观)+文化程度-学习能力(主观)组成的等边五边形为表现形式,构建二元五维贫困群体识别框架(见图1),以期精准识别贫困群体。
图1 二元五维贫困群体识别框架
(一)相对贫困下贫困群体产生的原因
相对贫困是指社会排斥造成了社会群体在日常生活和社会心理两个层面进行对比产生落差,从而使社会群体在社会结构上出现了分离。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依然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决定了社会群体的社会分层,城市基于历史积累带来的优势往往享受着比农村更好地政策、经济、文化和技术红利,生活在其中的人们也显示出自己的“优越感”。其次,绝对贫困的消除带来的是收入最少的那一部分群体并入了收入中等的群体,反而拉大了中等收入的群体与高收入群体的差距。“贫困群体在整体经济发展中,分享到的果实较少,贫困群体收入向上流动性滞后于社会整体收入流动性的增长幅度”[4](P44),整个社会的财富结构呈现出高收入人群—中等收入人群两个部分的财富金字塔结构,而贫困群体多数来自于有着更多发展需求的中等收入人群。再次,财富的分层使得群体之间的受教育程度不同,相较社会中的另一部分群体,收入高的群体能够获得的教育资源更多、更好,这种资源获取方式依然会影响下一代,并导致代际群体之间的落差持续扩大。教育程度影响着人们的认知水平和个人能力,而往往受过很好教育的人学习能力也相对较高,能够快速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反之则被社会淘汰。最后,风险社会的到来且未能对“相对贫困”这一社会事实作出及时回应的社会政策加剧了人们的天生不平等,人们能力的不足通过这样的方式被放大了。借用乌尔里希·贝克在《风险社会》前言中的一句话:“现代性从经典工业社会的轮廓中获得了解放,并缔造了一种新的形态,也就是这里所称的(工业化的)‘风险社会’。”[5](P2)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所带来的社会变革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数字技术”像一张看不见的网将所有人罩在其中,人们的生活充斥着海量的数据和信息,由此产生的“数字鸿沟”进一步分化了社会群体,一部分不能很好适应这种现代性事实的群体就被排除在社会日常生活之外。
(二)客观识别框架:收入-财产-支出
目前,世界上有三种通行的贫困度量指标,即贫困人口比例、贫困差距比例和收入差距比例。[6](P45)收入差距比例指标相比前两个指标来说,评估的内容更为细化、具体,为世界上多数国家使用。现阶段,中国的贫困度量标准是在收入差距比例法的基础上结合吃、穿、住、教育和医疗的“两不愁三保障”作为识别贫困群体的标准,此种方法的能够较为直观地辨别贫富状况,快速识别贫困群体。但该方法也并非绝对完美,其弊端在于:一是依然延续了绝对贫困时期的二分法,通过表面上的数据来测算贫富程度,并且测算仍是以生存需要的满足与否为基准点;二是城乡二元结构使得农村与城市的测定标准不同。同样是收入-“两不愁三保障”法,在农村的判定标准是:“贫困农户在被评定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前不应拥有较高的收入或较好的财产条件;没有被评为贫困户的普通农户,不能出现因收入较低或财产较少而导致家庭人员吃、穿、住房、教育、医疗不能保障的现象。”[7](P90)在城市并没有明确的判定标准,但一般认为各城市自己划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能够作为区分城镇贫富人群的依据。[6](P50)为此,有学者提出将收入-财产法作为判断贫困人群的方法,并进行了实证论证。他们提出“由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家庭现金存款、家庭金融资产、家庭房产、家庭家电家具构成的相对贫困人口识别标准评价体系”[7](P91),意图从客观的层面将贫困群体从社会群体中识别出来,但由于实证考察对象的局限性(贫困县Y县农村)、使用数据的滞后性(2017年),无法很好地证明该方法在2020年已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的适用性,不过,这种收入-财产的判断框架考虑到了作为变量的财产对贫富程度的影响,较原有识别方法是一种进步。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规定:“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16]进入相对贫困阶段,须通过法律路径为消减相对贫困带来的负面影响奠定权利基础和制度保障,从而推进贫困群体需要的权利化、政府福利权责的合理化、社会组织福利参与的法定化。
(三)主观识别框架:文化程度-学习能力
在相对贫困的状态下,一部分因文化程度不高、学习能力不足而跟不上社会发展脚步的人被社会缓慢地、逐步地排斥,这类人群以一种隐匿的方式生活于社会之中,生存不愁但是发展有限,这就要求我们要从绝对贫困时的识别思维中挣脱出来,从主客观两个层面进行多维度评估,以期能准确瞄定贫困群体,使他们能够真正拥有应当拥有的福利权。收入-财富-支出状况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一个人的受教育程度,而一个人的受教育程度影响着他对事物的学习能力,学习能力反映着一个人对新事物的接受度和适应度。文化程度可以用受教育水平来衡量,最直观地是通过学历来判断一个人的文化程度;学习能力可以通过测量人的信息加工处理能力来评测。信息加工学的代表人物罗伯特·米尔斯·加涅(Robert Mills Gagne)融和了心理学上行为主义学习论与认知主义学习论的观点,提出人类的学习能力最终会表现为言语信息、智力技能、认知策略、运动技能和态度五种能力。[8](P237-276)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起一项旨在调查成年人的“关键信息处理技能”①的项目,即国际成人能力评估项目(Programme for the International Assessment of Adult Competencies,简称PIAAC),其中对成人“关键信息处理技能”的测定采用了加涅学习能力分类观点。该项目在2013年公布了其第一个周期(2009年2月—2014年6月)的数据报告结果,报告分析认为:成人的教育和培训水平与技能熟练程度密切相关。在被调查的所有国家中,拥有高等教育资格的人比拥有高中学历的人具有更高的技能熟练度,后者又比没有接受高中教育的人具有更高的熟练度。[9]
预习验收和三大任务贯穿了课中的所有环节。教师引导学生进行平台签到并完成调查问卷,教师根据学生反馈情况,因材施教。
“福利”是对满足生存与发展的福利资源的需要,但并不是一味地纵容这种需要的膨胀。马斯洛提出,人有七种需要,包括: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自尊需要、认知需要、审美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前四种需要是人的基本需要,后三种需要是人的发展需要。[14](P42-88)人的需要是一个低阶需要向高阶需要逐步提升的过程,这些需要的满足要有一定的先后次序,对贫困群体拥有的福利权来说,其基本内容应该动态体现着需要的阶梯式满足,优先满足基本需要,在基本需要满足的情况下再考虑满足发展需要,即在每个人都能够吃上饭、穿上衣、住上房等的基础上再逐步实现每个人吃饱饭、穿暖衣、住好房等,物质财富满足的同时精神财富也得到提升,乃至实现个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
三、贫困群体的普惠型福利权样态呈现
人类发展指数(Human Development Index,HDI)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用来衡量各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依据。该指数由预期寿命、预期受教育年限、平均受教育年限和人均国民收入四项基本变量综合计算得出,是对一个国家综合状况和福利程度较为的全面评价。《2020年人类发展报告》显示:中国的HDI指数为0.761,比中国香港低了0.188,处在世界排名的第85位;中国香港的HDI指数为0.949,处在世界排名的第四位,与世界排名第一的挪威HDI指数(0.957)相差不过0.008;同为亚洲国家的日本HDI指数为0.919,处在世界排名的第15位(见表1)。报告划定了四个层次的人类发展水平:0.8以上是极高等人类发展水平,0.7-0.8是高等人类发展水平,0.55-0.7是中等人类发展水平,0.55以下是低等人类发展水平。[10](P4)就HDI指数来看,挪威、日本处在报告划定的极高等人类发展水平(0.8以上),而中国处在高等人类发展水平(0.7-0.8)上,虽然早已脱离了低等、中等两个层次,说明中国的社会发展及福利程度有了长足的进步,已经从绝对贫困时期进入了相对贫困时期,但离极高等人类发展水平还有一定的距离。进入相对贫困时期,贫困群体的福利权形态发生了根本性改变,由绝对贫困时的救济型福利权开始向普惠型福利权转变。救济型福利权以“救济”为价值要求,以满足人的基本生存需要为内容,外在表现为一种来自政府、社会自上而下的“恩赐”。普惠型福利权以个人尊严为根本价值,以满足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为基本内容,以福利资源获取机会的平等和个人能力的补足为外在表现形式。
表1 2020年部分国家地区人类发展指数(HDI)
(一)实现个人尊严为权利价值内涵
日本作为处在极高人类发展水平的国家,社会发展和福利程度要高于中国,但是相对贫困的问题依然困扰着日本社会。藤田孝典在《贫困危机——日本最底层社会》一书中通过大量的日本社会实例证明:“贫困危机”席卷着日本的各个年龄段的人,在相对贫困状态下,贫困群体可能比我们想象的更多,他们遭受着生活的压力和社会的歧视,并且网络技术加重了这种社会排斥。[11](P3-13)在中国,同样面临着与日本相似的“贫困危机”:类似“水滴筹”“轻松筹”的个人求助信息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上发布,一方面求助者能够通过这种方式获得自己所需要的帮助,但另一方面求助者个人信息的公布很容易让一些人产生某种不知名优越感而对求助者进行攻击,这种攻击的杀伤力通过网络的形式无限放大,对求助者个人甚至家人都会造成心理和生理的双重压力,个人尊严荡然无存。“赋权”给贫困群体是应对相对贫困的最好手段,而现下面临的“贫困”问题,是无法通过旧有的福利权形式解决的,如何在相对贫困的大环境下保障每一个贫困者的个人尊严,是新时期福利权“赋权”要考量的核心价值。
福利权立基于基本人权,是保障人之为人在这个世界上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正是福利权具有这种基本权利的内在形态,要求着福利权外在形态表现出为所有人提供一个弥补个人能力不足,保障人人能够平等获得福利资源的机会。对福利权的需求来自人先天的智力、体质等和后天的财富、制度等多方面的差异,保护力不足的制度和政策放大了这种差别,使得人的尊严难以充分得到保障,这才会产生对“福利权”获得的主张,以弥补人与人之间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资源获得的差别。
(二)满足人的需要为权利基本内容
“尊重和保护人权”为宪法上的纲领式人权条款,为人权之属的权利保护奠定了基础。现行宪法的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也就是广义上的福利权;宪法的第45条,是狭义层面的福利权,指特定人群在有特殊需要时有请求国家予以救济的请求权,是在绝对贫困时期的权利表述。这种“福利权”意在弥补公民在社会资源分配上的不平等性,假定了“福利”地位的原始不平等。弥补性的权利是否可能会造成一种“反向歧视”,反而导致特定群体对普遍群体的权利滥用?答案是肯定的。尽管《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宪法在这一方面的不足,但是《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作为政策性文件效力有限,其对权利的规范意义和保护力度远不及宪法来得有力。宪法作为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根本大法是国家行事、公民行为的指向标,在人权入宪以后,宪法实际上在公民权利设置和表达上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态度,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表达应从假定初始地位的不平等到将每个人都看作平等的主体对待,这样比将贫困群体单独列出并特别规定更符合宪法本意。因此,应赋予每个公民在宪法上“福利”初始平等的地位,即确定公民对一国福利资源享有公平分配的权利。
从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来看,进一步论证了受教育程度与个人能力的相关性。截至2010年11月,全国失业人口为212万人,占全国(包含港澳台地区)总人数的0.15%。数据显示,受教育程度为初中、高中、大学专科的人失业率最高,而“毕业后未工作”“因单位原因失去工作”“因本人原因失去工作”成为这几个教育阶段失业人数较多的主要缘由。为何这几个阶段人们的失业率较高?简而言之,这几个教育阶段的人知识获取度有限、能做的工作有限、工作可被替代性高。当计算机等普遍成为现代基本工作方式后,一些掌握不了计算机技术的人就逐渐被这种现代化的办公方式所淘汰,加之办公智能化程度的不断提升,这些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人无法很快适应技术的发展,久而久之就遭到了社会的排斥。更让他们难以接受的是,技术为他们带来的不是“幸福”而是“灾难”,一些体力性的劳动可以让机器或者受教育程度更低的人去做,对于用工者来说反而成本更低,这就加剧了他们的失业。由此看来,文化程度和学习能力会表现为一定程度的正相关,并共同影响着个人的生存和发展。
任务驱动,要鼓励学生交流。一要了解学生英语学习中的焦虑心理。英语词汇量少,英语课上不敢发言,担心老师的批评,担心同学的看法,这种焦虑心理阻碍了学生学习。作为老师,要认真聆听学生的声音,帮助学生克服焦虑心理。二是鼓励学生交流。语言教学的特点就是要加强交流,这也是英语教学中特别要关注的地方。师生、生生在讨论过程中,分享学习成果,就会让学生越学越有信心,越学越有动力。
(三)资源获得机会平等和能力补足为权利外在形态
阿马蒂亚·森认为,个人应被“看作是参与变化的能动的主体,而不是分配给他们的利益的被动的接受者”[12](P24-25),权利既是发展目的,又是发展手段,要通过向贫困群体“赋权”解决贫困问题,保障贫困群体的个人尊严。普惠型福利权在道德层面意味着,个人作为独立理性的个体享有与他人共享福利资源的平等地位,让每一个贫困者能够理直气壮地向国家、社会等福利权义务主体要求福利给付而不会感到被排斥和歧视;在法律层面意味着,公民获得福利资源不仅是个人需要和个人能力的体现,也是国家和其他义务主体的法定责任。当救济型福利权辩证地发展至普惠型福利权,意味着福利制度由救济型、生存型、恩赐型转向为普惠型、发展型、参与型;更代表着进入社会新阶段后个人对资源分配的最高理想追求,即一种理性个体对德性生活的追求,期待实现“共同善”的一种状态。
“个体之间诚然有天赋、能力、社会背景等方面的差异,但在人自身即目的这一价值的层面,人与人本质上是平等的。”[15]不论是在绝对贫困时期还是在相对贫困时期,设计福利权的初衷都是为了缩小人与人之间的差距,弥补先天或者后天造成的生存和发展的不平等,以期能够从制度上给予贫困群体最大的保障,使他们能够在权利行使的过程中实现个人尊严,并过上一种“体面”的社会生活。福利资源是福利权的基本内容,是满足人的基本需求所应得的东西,也是决定着“体面”生活的必需品,平等性是其基本属性。福利资源要求着的平等大体上来说是一种规范意义的复合平等,是为了调整事实的不平等而存在的制度平等,首先要确保在基本制度之下人们获得福利资源的资格是同等的。在福利权外在表现形态的设计上应从权利获得的平等和提高人的能力角度出发,将获取福利权的资格赋予每一个人,尽可能在人们应得的范围内给予他们制度上的分配平等。对于一些权利获得有困难的人,可考虑通过引入第三人或者组织来代为行使权利,使其获得能力上的补足,从而使每一个人都能参与资源分配。
四、贫困群体福利权实现的法治化道路
为了在相对贫困的阶段更好地识别出贫困群体,笔者在前人对收入-财产法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收入-财产-支出的判断框架,以期能够消减城乡二元结构以及财富层级二元化对识别产生的负面影响,建立起一个城乡都可以适用的标准,较好地识别出社会中的贫困群体,有针对性地为他们提供保障。收入-财产-支出模型以个人作为测算对象,收入是个人的年均纯收入(个人一年内除去税收从各种来源所得到收入的总和);财产是指个人现金存款、个人不动产和动产、个人股票、基金之类的金融资产;支出是指生存必需品、维持生活水平的纯消费型支出和医疗文化教育的服务消费型支出。将支出纳入测量框架,是因为在相对贫困的语境下,贫困类型不仅限于生存贫困,更多地体现在发展贫困上,贫困人群不再像以前那样能通过收入情况直观地判断出来,很多时候这个群体隐藏在社会之中。支出或者说是消费是人的日常行为和活动,人们无时无刻不在支出:小到电、水、煤气、天然气的使用,交通出行买菜购物,大到买车买房等等,支出成为社会生活和生产的重要动力。支出水平也是考量着人们贫富差距的重要指标,一般来说,单就支出看,在必需品支出上多的人,生存状况要差一些,而在文教卫支出上多的人生存状况要好于在必需品支出上多的人,但是发展状况却不如在文教卫上支出更多的人,也不排除在文教卫支出更多的人生存状况要比其他一些人差,例如:一个生了重病的人把大部分钱都花费在了自己的医疗上。因此,单独的一个因素不能成为衡量相对贫困时期贫富状况的标准,而收入-财产的判断方式仅关注到进项层面,没有关注到生存和发展所需的出项,综合考量进项和出项才能够更为客观和全面地评价社会的贫富状况。在数字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收集数据、整合数据,形成数据库,通过对数据库数据的计算直观地识别出贫困群体对我们来说并不算困难。
(一)以宪法确认福利权内容,构建福利权保障的原则性依据
“福利权是一种法定的人的权利,是应有人权法制化的重要方面,也是人权在福利领域的具体表现,是福利的权利化。”[17](P129)《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为确定贫困群体福利权的宪法保护提供了国际法依据,而经过历次修改和更新的我国现行宪法以及和福利有关的国内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也为福利权入宪提供了宪法基础和法律基础。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是要求消除贫困、消除阶级分化,从而实现共同富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向社会主义社会本质迈进的关键一步,是我国现阶段一切制度建设的目标,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也意味着我国福利制度将逐步完善。相对贫困的长期存在要求我国建立起普惠型的福利制度,而普惠型的福利制度必然要求法律确认普惠型福利权,这也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综上所述,经伤椎椎弓根植骨可重建伤椎椎体结构的完整性,增加椎体的稳定性和三维固定效果;椎弓根螺钉内固定系统可提供较好的固定和矫正效果,二者联合能有效恢复椎体高度,改善伤椎的稳定性,预防术后伤椎高度丢失,同时有助于神经功能的恢复,减少术后腰痛的发生,有利于患者的康复,值得推广。由于本研究纳入病例较少,且随访时间较短,故研究结论存在一定局限性。后续有待多中心、大样本研究进一步证实。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把“人民幸福生活”作为“最大的人权”[13],而人民的幸福生活正是体现在:每一个生活在中国的公民都能够享受到国家进步、经济和技术发展带来的红利,并且能够不断满足自己生存和发展需要。人的需要是人对某些客观事物的欲求或欲望,是人生活的本质,是回答人为什么要生活、如何生活以及怎么样才能生活得更好的答案。指涉“福利”的需要是人们在面临阻碍其实现赖以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情况下,向他人提出要求满足自己需要的主张,而现实的状况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社会情状的不同制约着生存与发展的条件,人们的物质欲望与精神欲望随着这两者的变化在不断变化,人们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因此也在不断地增长。
(二)以行政法明确政府权责,实现福利权的兜底保障
资源获得机会平等和能力补足的福利权外在形态要求人人有平等地获得此种权利的机会。民政部和人社部是我国主管社会福利的政府部门,下属各省市县的民政局和人社局分别负责处理低保、五保户、救济、救灾等和人事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问题。作为行政部门,民政局和人社局的职能行使要严格依照程序,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但是在实践中,民政局和人社局所管辖的“福利内容”存在职权混杂、交叉的现象。人社部门的职责包括“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而宪法第45条所指“社会保障”的内容在职责范围来看则基本应是由民政部门承担,人设部门对“社会保障”的管辖其实应限于“社会保险”的范围,基本概念的混同很容易造成权力的越界或者责任的互相推诿。从权利获得来说,在现有行政体制下,权利人要获得救济就要向主管行政部门申请,通过行政部门的层层批准,方才可能获得行政层面的救济。但目前面临的问题是,我国的福利机关一般是政府职能部门,那么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下就会导致行政机关掌握申请人是否具有“福利权”申请资格的生杀大权,平等获得权利的机会就大打折扣。“福利权”获得的被动申请使得许多需要进行救助的权利人可能:一不知其权利存在,二不知保障何时落实。
其次,行政法可以斟酌将“鼓励基层社区和社会组织在福利救济方面采取积极行动,加强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在提高基本生活水准和实现社会保障上的联动”类似表达写进条文之中,目的在于优化福利保障制度,明确社会组织的义务主体身份。
首先,在行政法律法规中,需明确行政机关以便民、利民为基本办事原则,细化民政部门和人社部门的福利权责范围,宪法第45条中除了社会保险以外事关基本生活和特殊群体社会保障的方面交由民政部门,涉及社会保险和劳动就业的方面交由人社部门承担。
布雷恩·塔玛纳哈指出,法治要求政府在社会福利方面承担积极作为的义务,政府要实行一些分配正义的措施以改善人民的生存条件、帮助人民生活得更好。[18](P92、P152、P178)就我国的法治现状来说,“福利权”的保护仅靠宪法上的确认是不够的。我国宪法更多地是以根本大法的身份确认权利存在原则性的问题,并为权利的具体实现由原则性确认向部门法的过渡奠定基础和指明方向。政府是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能够从大政方针和基本政策上把握福利的度,坚守福利的底线是政府应尽的义务和职责所在。所谓“底线”是政府在执政观念上,既不是偏向自由主义的放任不管,也不是像福利国家的大包大揽,而是寻求国家权力和国家责任的平衡,保证国民至少拥有最低限度的自由权利与社会保障。[19](P61-63)[20](P208-216)我国行政法以及行政诉讼法是规制政府运用公权力进行社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以及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完善与运行是国家“底线”的兜底。在“良法善治”的法治背景下,要保证“底线”的实现,要做到立法、执法和司法的目的都是为了人民,因此需要行政法律法规在政府权力与人民利益之间进行协调,适当地缩小政府权力边界,厘清政府机构的职权范围,以对一阶需要的保障作为福利的基本底线,防止政府部门出现权责不清、责任推诿、权力滥用等情形。
表2还列示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首先,企业获得创新科技财政补助项目数量(Subsidy_item)从供给侧改革前的平均8.691个提升到了供给侧改革后的12.58,说明创新科技补助的来源正在变得更加多元化。但是,来源于地方创新补助项目的比重(Subsidy_local)从改革前的39.7%下降到了25.2%,初步表明供给侧创新科技补助改革后,地方政府对于创新补助开始收紧,清理相关政策。
再次,可以在法律上确定自主申请和代申请相结合的申请方式,适当确定家庭成员、社会组织的代申请资格。例如,规定“救济的申请在当事人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由与其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基层社区或者基层社区指定的个人、社会组织等代为申请”,对于一些具有特殊情况的权利人可以由家庭成员或社会组织提供帮助,一方面减轻政府压力,另一方面也使得个人的福利权更好地得到实现。
最后,简化相关的审批流程,使得权利人能够快速、及时、有效地获得所需的福利资源。
加强自我修养,培养高尚的情操,将美德融入自己平时的生活习惯中,要在平时生活中多与人沟通,交流,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观念,要保持身心的健康,有一个良好的生活态度,生活习惯,只有人乐观向上了,思想道德素质才会有提高的前提条件。自觉向劳动模范学习,从他们身上学到他们优秀的道德观念。重视自我修养,自我修养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是极为重要的传统美德。自我修养在培养我们中学生自强不息精神,增强心理承受力,提高思想道德境界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应追求高尚人格,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学习,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不断提升自己。
(三)以社会法划定社会组织功能,实现对福利权的补充性保障
“在现代行政国家中……原有的福利项目被不断予以民营化,许多原有的政府职能转而由私人机构来承担,以私法手段实现目标的措施日益增加。”[21](P39)从我国台湾地区社会福利权的发展可以发现,社会组织在福利保障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基本模式是由政府提供一定的经费及相关资源,由社会组织直接提供福利服务,而政府对这些组织进行监督和管理。“福利权的实现一方面需要社会公正理念的支持,而另一方面需要在与保障经济自由中寻找恰当的平衡点。”[22](P2-3)我国现阶段的福利保障工作,主要还是以政府为主,民政部门和人社部门是福利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庞大的运行系统和繁杂的编制设置能否真正确保每一项福利保障工作的进行?国家不是永动机,政府的能力也是有限的,因此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市场的不断发展,社会成为弥补国家功能的重要主体。
2017年是互助县国家马铃薯种植综合标准化示范区提升项目实施的第一年,我县以开展“两学一做”活动为动力,紧紧围绕国家标准委确定的2017年是标准化改革深化之年、标准化战略推进之年的有利时机,结合农业产业精准扶贫工作,严格按照项目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建立马铃薯原原种标准化繁育技术示范田2.08 hm2,马铃薯生产标准化示范区133.3 hm2,辐射示范1200 hm2。通过示范区建设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标准体系、检测体系、监管体系和保障服务体系,引用和推广2个国家标准、5个行业标准、11个地方标准,制定企业标准1 个,提升了全县马铃薯种植的质量安全水平,达到了项目实施的预期目标和要求。
福利权的实现是以人人平等地享有获得福利资源的机会为前提,其生存内容要求国家和社会平等地对待有福利需求的人,但实际上目前基本都是由国家承担这项功能,且仅关注着特殊人群的生存需要。这是绝对贫困时期福利权的权利内容和权利样态,是国家政策和法律的滞后性造成的,在其中隐含着一种政策和法律上歧视,将社会群体分为了需要救济的特殊群体和不需要救济的普通群体。福利权中的发展内容要求国家和社会,要在基本生活保障之外对福利事项积极主动地承担更多的责任,但如果在其实现上完全依赖政府,可能会形成两个极端:政府权力滥用或者是养出社会中的懒汉。所以,从福利权生存和发展两方面来说,社会要积极参与福利的实现过程,并补充政府福利功能,监督政府福利权的保障落实。
社会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核心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的一系列法律的总称,例如《劳动法》《社会保险法》《慈善法》等一系列具体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法律都可以归类为社会法。这些法律在于弥补福利内容的缺失,在宪法、行政法等法律确认福利权基本内容的基础上,社会法构建的社会福利内容显现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要明确对福利权的保护,其核心在于确定政府底线保护的前提下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政府的保障功能从以前的全面把控转向现在的放权分摊,社会组织的作用在不断凸显。在政府对社会群体以权利意识引导为先、保证一阶需要实现为主的基础上,加强相关社会法立法工作,在法律上确认社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提高社会组织的地位、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并由社会组织对贫困群体福利权的实现进行补充和完善,做好与宪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以社会的力量来保障个人利益的实现。
五、结语
“新时代背景下,应更加注重法的价值对于规范社会主体实现利益的作用。”[23]HDI指数反映了中国已经消除了绝对贫困,但仍存在着相对贫困。在相对贫困语境下着力保障贫困群体的福利权是制度对现实作出的回应。福利权以保障贫困群体的生存和发展为目的,是贫困群体个人生存需要和发展需要合理化、合法化的表达。权利的行使离不开适格的权利主体,在社会群体中识别出贫困群体是福利权保障的第一步。较之绝对贫困时期,在相对贫困下的贫困群体隐匿性、复杂性强,需要从主客观两个层面搭建起收入-财产-支出-文化程度-学习能力五个维度的评估框架,以求能够更为精准地识别出贫困群体。新语境下贫困群体福利权抛弃了旧有的救济型福利权样态,表现为以个人尊严为基本价值、以满足人的层次性需要为基本内容、以资源获得的机会平等和能力补足为权利外在形态的普惠型福利权。福利权实现的法治化,必然要求权利的主张、行使和保障有法律上的依据,福利权作为人们应当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首先需要宪法上的确认,宪法为贫困主体福利权的主张、行使和保障提供着原则性依据;其次,行政法明确着政府作为福利权实现的主要义务主体的权责所在,为福利权的主张、行使提供兜底性保障;最后,社会法规范着社会组织的行为,划定着社会组织功能范围,社会组织作为政府福利功能的补足者,在福利权保障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上规范其行为,明确其功能,以保障贫困群体福利权的充分实现。
大数据技术不仅在地震勘探、生产开发等上游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而且在油气输送、炼油化工、成品油销售等中下游领域也体现出了巨大价值。
注释:
多重地震事件的连续参数估计问题可用公式表示为贝叶斯推理问题。令θ为表征事件的参数矢量,Θ为用θ参数化的一组事件,从而Θ= {φ, {θ1},… {θ1,θ2,…}}。设z1:t为所有台站直到当前时间t的整个观测历史,后验概率P(Θt|z1:t)则揭示在给定证据和先验信息的情况下在时间t当前发生事件的信息分布。
①这类技能主要包括在技术发达的环境中识字、计算和解决问题能力——以及各种“通用”技能,例如合作、交流和安排个人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