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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大本营

2021-11-05

道路交通管理 2021年10期
关键词:石某代位被保险人

谈车论驾

菜鸟必读

新手开车上高速 这些事项要注意

对于新手司机而言,到高速公路上开车,心情往往是既兴奋又紧张。与普通道路相比,高速公路上车流大、车速快,危险程度更高。那么新手开车上高速,如何更好地确保行车安全呢?本文就来聊一聊新手上高速应该注意的那些事儿。

老司机陪同不可少。《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中明确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同时,新手上高速会因为紧张造成一些心理压力,容易发生看错指示牌、遇突发状况处置不当等情况。所以,无论是出于安全行车的考虑还是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找一位老司机陪同出行必不可少。

时刻控制好车速。新手开车上高速一定要保持精力集中,时刻控制好车速,并注意道路两旁的限速标志,按照标志内的限速要求匀速行驶。一般不得低于60公里/小时,不得超过120公里/小时,过慢或过快都是错误的、危险的。

超车千万要谨慎。高速公路上的行驶车辆速度都较快,驾驶人对路况的判断与在普通道路上有所不同,尽管有些新手在市区道路行驶已较为拿手,但初上高速还是不建议超车。在确需超车的情况下,应提前开启转向灯,通过后视镜谨慎观察附近车辆情况。确认后车已减速让行、路况安全的情况下,再行超车。超车后,应立即返回行车道上行驶,不要长时间占用超车道。

上下高速多观察。驾车驶入高速公路匝道后,要先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再打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其他车辆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行车道。需要驶离高速公路时,应提前减速,靠右行驶,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驶入出口匝道。如果不小心错过出口,必须继续前行到下一出口下高速,绝不能在高速公路上随意停车、倒车和掉头,以免造成交通事故。(文/姜盟)

高手支招

易被忽略的交通违法有哪些

无论是刚上路的“菜鸟”司机还是拥有多年驾龄的老司机,总会在无意间出现一些交通违法行为。交管部门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发现,很多驾驶人在受到处罚时,一脸茫然,认为自己很委屈,并发出“这样也算违法,还要扣分罚款?”的感叹。那么,哪些交通违法行为最容易被忽略呢?

不小心遮挡机动车号牌。有的

车主经常会通过DIY等形式装饰自己的爱车,适当的车辆个性化设置并不会造成违法,但如果因为粘贴装饰品、婚庆贴纸等导致无法清楚看到完整车牌号码,交管部门将以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不按规定粘贴临时号牌。新车刚到手,上路需要临时号牌,但很多车主不知道,临时号牌的粘贴位置是有要求的。普通载客汽车的临时号牌有2张,一张粘贴在车内前窗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另一张应粘贴在车内后窗玻璃左下角。另外,临时号牌是有有效期的,车主一定要在有效期内尽快申请正式号牌。

面包车私自拆卸座位。部分面包车车主,为了拉货方便,擅自拆除后排座位,增大车内储存空间。此种行为属于私自改动车辆结构,严重影响车辆的安全性能,增加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一旦被发现,肯定会受到处罚。

路口闯“绿灯”抢行。早晚高峰时段车流量大,有时通过一个路口可能要等好几个灯次,驾驶人往往都紧跟前车,生怕被落下。但如果路口发生拥堵、车辆排队溢出等情况,即使绿灯亮了,车也不能停在人行横道或网格线上,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夜间滥用远光灯。有些驾驶人习惯在夜间开车时开启远光灯,以增大视线范围,但其实远光灯的使用也是有讲究的。在照明较好的城区不宜使用远光灯,尤其是在会车时,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另外,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也应当使用近光灯。

三角警示牌摆放距离过近。行车过程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故障,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摆放三角警示牌。但很多人摆放距离过近,难以起到警示作用。有效的摆放距离应该是:在常规道路上,将三角警示牌设置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而在高速公路上,则要在车后150米外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若遇上雨雾天气,还得将距离提升到200米。(文/金一波)

爱车养护

车辆长时间不开应该怎样保养

近日,刘女士准备驾驶已停放了半年多的车辆出门,可无论如何都点不着火,经检修人员打开引擎盖才发现,多处管线被老鼠咬坏,这给车主敲醒了安全警钟。那么,车辆如果长时间停放不开,到底该如何保养?

车库是停放车辆的理想场所,可以使车辆保持在相对稳定的环境中,免遭风吹日晒雨淋。如果必须将车停在户外,那就要考虑使用防风雨的汽车外罩,这将有助于保持车辆的清洁和干燥。

若打算将车停放数月之久,一定要对车辆进行必要清理,以防车身上留下的水渍或鸟粪损坏车漆。如果担心老鼠等动物进入车体,损害零部件,可以用物体堵住相关缝隙,或者在车身周边放置防鼠药包,防止老鼠靠近。

通常情况下,停车后拉起手刹是一个好习惯,但如果车辆长期停放则不然。因为手刹是纯机械操作,长期使用或过度使用会导致功效下降。因此,停车应选择在路面平整的地方,如果担心溜车,可以用砖头或木块靠在轮胎下。

如果要驾驶长期停放的车辆出行,要提前做好各项安全检查,比如检查引擎盖下是否有啮齿动物活动的痕迹,重点查看皮带、软管、电线是否被啃坏;检查车辆进气口、排气管是否被异物堵塞;检查轮胎压力,并使轮胎充气至推荐标准等。为安全起见,如果长达2个月以上没启动车辆了,最好还是到4S店或者汽修厂进行全面车况检查,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后再启动车辆。(文/吴钢)

案例分析

追踪“流氓兔”

文图|陈效宝

2021年6月17日傍晚,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鸠江大队接到报警:在鸠江区沈巷镇和谐大道南港河桥路段处,一位行人被一辆电动自行车撞倒,而肇事电动自行车已不见踪影。接警后,沈巷中队民警迅速前往事故现场,发现伤者腿部受伤严重倒在地上,民警当即安排车辆将其送往医院,并对现场做进一步勘查。经勘查,民警发现现场仅留下少许电动自行车灯壳碎片、一颗螺丝钉,还有一只塑料拖鞋,鞋面上附有“流氓兔”图案。由于事发路段路灯未开,加之肇事电动自行车无号牌,案件侦破难度较大。就在这时,医院又传来消息,伤者的左腿被撞骨折,医药费已花了5万多元。

为了尽快破案,还受害者一个公道,沈巷交警中队成立侦破小组分头行动。一组对事发时段沿途过往电动自行车进行排查梳理,通过查看视频监控,民警发现嫌疑人在事发后特意戴上了口罩,骑车沿着沈巷镇和谐大道一路由北往南行驶,到了和谐大道与规划八路交岔路口时右转驶入了规划八路,由于规划八路是新修的还未正式通车,路上没有任何监控设施,线索断了。与此同时,路面排查组也没取得任何有价值线索,案件侦破一度陷入僵局。但民警没有放弃,通过调取更多监控视频资料,发现嫌疑人自规划八路消失后又出现在和谐大道上一路往南行驶,而后又从太平矿路口调头往回行驶至距离事故现场最近的南港河路路口时左转进入南港河路,到了管庄村路口时往西驶去,再次消失了。民警通过分析,判断嫌疑人极有可能就住在附近村庄。

民警通过调取监控排查比对后,最终确定嫌疑人是从沈巷镇同乐广场过来的。在查看事发前1小时同乐广场楼梯口的监控视频时,民警发现了一名从身高、体型、衣着、拖鞋颜色和肇事嫌疑人很像的男子,就在这时,细心的民警发现了该男子拖鞋上有一个“流氓兔”的图案,与事发现场遗留的拖鞋完全吻合,民警激动地惊呼“就是他了”。至此,案件侦破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7月1日晚,在掌握确凿证据后,办案民警前往嫌疑人刘某住处将其抓捕归案。通过对肇事电动自行车进行比对,损坏部位和现场遗留的碎片完全吻合,民警连续奋战14天,终于成功侦破该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在审讯室,刘某对肇事逃逸事实供认不讳,并交代:当天下午,他骑电动自行车到沈巷街道,跟朋友一起在一家烧烤店吃烧烤,期间喝了不少啤酒。散场后,他独自一人骑车离开。约19时36分许,在经过和谐大道南港河大桥辅道时,撞倒前方一位行人。因害怕,便在事发后趁着夜色骑车逃离了现场。在逃跑过程中因发现自己走错了路,又掉头回去准备查看下伤者情况,不料行至南港河路路口时发现有交警在现场处理事故,于是不敢上前,逃回了家。回家后也不敢告诉家人自己撞了人,直到警察找上门来……

7月15日,交管部门作出认定,刘某因涉嫌骑车未确保安全、肇事逃逸而负事故全部责任。待伤者伤情稳定作出伤害程度鉴定后,再做进一步处理,等待刘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警示频道

“路怒”恶意别车,司机被逮捕

文图|伍波峰 刘铸云

2021年8月5日14时20分,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岳阳支队汨罗大队接到过路司机报警,称G4京港澳高速北往南方向1411公里发生一起多车追尾事故,造成了交通拥堵。

接警后,民警迅速赶至现场,发现路面共停有4辆大货车,其中1辆发生了侧翻,车上2人已经死亡。令民警感到疑惑的是,第一辆大货车和后方第三、四辆大货车有明显的碰撞痕迹,而“夹在他们中间”的第二辆却没有任何损伤。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民警随即对现场当事人展开了调查。

结合车辆的行车记录仪视频与在场驾驶人的描述,民警发现,事发前一辆车厢盖有蓝色篷布的大货车在郑某所驾车辆(第二辆大货车)的前方不断阻挠其变道,在强行将郑某所驾车辆别停后,该货车驾驶人下车回头观望了十几秒,然后便迅速驾车驶离了现场。而就在此时,郑某车辆后方发生了3车追尾事故,其中一车被“推”至前方。

民警综合现场当事人提供的情况,分析蓝色篷布大货车可能的逃逸路线,通过查看沿线视频监控,迅速确定了该车辆的信息及驾驶人身份,并发现该车已进入长沙市开福区。民警立即展开追踪,在长沙市开福区月亮山附近一个工厂内将货车驾驶人宋某抓获。此时距离事发时间仅隔了2个小时,宋某已逃离现场100多公里。

据宋某供认,当天在路上行驶过程中被郑某超车后,他心生怨气,觉得对方是在故意别他的车,便“找准时机”迅速反超,并采取“S型”路线低速行驶、多次别车等形式,将郑某所驾车辆别停在行车道,导致后方3辆大货车因避让不及发生追尾,致使2人当场死亡。宋某认为自己的车辆没有受损,也未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于是驶离了现场。

大队随即将案件移送至汨罗市公安局进一步侦查。8月20日,犯罪嫌疑人宋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汨罗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路怒”没有赢家,“斗气”更要负责。当下,社会节奏快,生活压力大,人们难免会因外界各种因素而产生冲动、急躁甚至强烈的愤怒情绪。开车需要驾驶人保持情绪平和,一旦“路怒”做出攻击性、危险性驾驶行为,极有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轻则因交通违法被处罚,重则可能触犯刑法,承担严厉的刑事责任。

民警提醒,情绪不良时,应尽量不开车。如果驾车途中突然产生怨气,记住以下几招:多做几次深呼吸,缓解情绪;尝试与前车保持一定车距,缓解跟车时的紧迫感;开窗让新鲜空气进入车厢,保持头脑冷静;听一听比较轻松的音乐,放松紧绷的神经;将车停在安全地带稍作休息,待情绪平缓下来再上路;多想想家人,想想他们在盼着你平安到家。

交通法庭

毒驾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定罪处罚

文|肖之云 柏彤

【案例】

1月8日16时许,石某无证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中途将车停靠在路边吸食毒品,后继续驾车,行至某医院附近路段时突然加速,撞倒一辆电动自行车,致1人死亡。此时,他不但没停车还继续驾车高速行驶,结果发生第二次碰撞,导致1人重伤、1人轻伤,直到撞上道路旁边的景观树才停下来。8月16日,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评析】

对于本案中石某的行为究竟构成何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一种认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笔者支持后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析,石某的行为同时满足“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这几种违法情形,并且交通肇事导致1死1重伤,属于叠加的违法犯罪,其行为具备的社会危害性远大于交通肇事单一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若是仅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其产生的危害结果与受到的刑罚不相匹配,不符合罪责刑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从客观行为分析,石某吸食毒品后在人员流动和车辆流动都比较大的路段发生多次连续碰撞,该行为具有难以控制的高度危险性。如果没有因撞击路侧景观树而被迫停止,石某还会继续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可能还会造成更多人的伤亡。所以,其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几类犯罪行为具有同等的危险性,会造成人民群众极大的恐慌和不安,是一种会对公共安全产生巨大威胁的危险方法。

第三,从主观意图分析,吸毒驾车可以类比醉酒驾车,都是行为人在化学物质的作用下,精神意识变模糊,认知事物的能力变差,控制行为的能力变弱。所以,这两类人群驾车行驶在道路上,都具有相同的危险性。石某明知吸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却依旧在吸食毒品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同时,石某在发生了第一次碰撞导致他人死亡之后,并没有立即停止自己的驾驶行为,而是继续驾车并且发生第二次冲撞,说明他在主观上对于即将发生和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因此,在主观上,石某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而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四,从行为结果分析,石某吸毒后继续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两次冲撞,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和一人轻伤,以及沿途多辆车及道路设施受损。其行为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某个人的生命安全法益和私人财产安全法益,而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安全法益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法益,产生的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所以,从侵犯法益的角度来看,石某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保护的法益要件。(文章来源:《检察日报》2021年9月7日第7版)

保险顾问

代驾致车辆受损,保险公司能否向代驾代位求偿?

文|颜梅生

【案例】

李某醉酒后,谈定以200元的服务费让代驾肖某送其回家。途中,由于肖某车速过快、与前车避让不及,导致车辆撞上路旁大树。经交管部门认定,代驾肖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向李某赔偿3万余元修车损失后,即绕过李某找肖某追偿赔款。

【评析】

保险公司是可以向肖某行使求偿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六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也指出:“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或者违约等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法律赋予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指的是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就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作了限制性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即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外,保险人对其他人都有代位求偿权。

与之对应,在此案中,很明显代驾肖某并不是车主李某(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那么,肖某是否属于李某的“其他组成人员”呢?答案是否定的。一方面,“组成人员”是指除家庭成员之外,与被保险人有血缘或姻亲以及其他按社会风俗习惯属于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涵射范围的人员,或者被保险人的合伙人、职员或代理人等与被保险人建立了某种特殊法律关系的人员。而肖某提供有偿代驾服务,并不等于与李某存在亲属关系或者特殊的法律关系。另一方面,保险合同要求被保险人与其允许的驾驶人享有相同的保险利益,彼此构成利益共同体。尽管代驾司机被授权暂时合法使用机动车将被保险人送达指定目的地,运行利益也归属于被保险人,但前提是被保险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对保险车辆不存在占有利益。即肖某的交易目的和利益追求与李某并不一致,双方不成为利益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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