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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治理、媒体选择与政府信息公开评价
——基于突发公共危机调查的实证分析

2021-11-05廖梓豪王丹彤邹昀瑾

安徽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公众水平政府

廖梓豪,王丹彤,邹昀瑾

(北京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北京 100871)

一、引 言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常态化,除了必要的医疗救治和日常的防疫措施,建立公开透明、及时有效的疫情信息公开机制也是必要之举。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大会上,特别强调了党和政府在“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方面的作用[1],在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会议上也强调在信息公开方面要“提高新闻舆论工作有效性”,“主动回应社会关切”[2]。同时,民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评价也是政府提高政务回应性的重要动力。目前,研究者已经构建了较为成熟的评价体系,但评价指标主要围绕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频率、平台建设情况等客观变量进行,较少涉及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满意度等主观变量。在信息传播的闭环中,公众一方面是政府信息的接受者,另一方面又会对信息进行主动判断、自主选择信息来源,此种自主性同样会影响政府信息公开的绩效。

这种自主性对公众如何看待政府信息公开有何影响?在面对突发公共事件⑴时,此种影响有何不同?同时,公众的信息公开评价受何种因素影响?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在政治传播视域下,通过构建政府信息公开的“供给—选择—评价”流程图,在动态循环中探究我国大数据治理水平、媒体选择与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评价之间的关系。我们结合清华大学数据治理研究中心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调查数据,以及各省2019年大数据治理水平组合成数据库,使用一般OLS回归模型进行数据分析。研究发现,大数据治理水平越高的地区,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性与满意度评价越低,然而,大数据治理水平的提高,有助于降低公众基于自身疫情专业知识形成的判断与政府公开信息认知之间的差距,改善其对信息公开评价。以官方媒体为疫情主要信息源的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满意度评价较高;以商业和社交媒体为疫情主要信息源的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满意度评价则较低。本文的研究为理解技术驱动的信息公开及其对公众评价的影响提供了新的视角。

二、文献述评与研究假设

为了让公众更全面地了解政府、提高行政透明度,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3],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在2004—2013年间曾7次提到建立和推进政务公开制度[4]。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全面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近年来,党和政府不断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不仅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的要求[5],还在2019年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信息公开问题的重视。信息公开评价是提升公开绩效与政府透明度的关键,分析何种因素影响信息公开评价,了解从何种渠道提升信息公开绩效,既有助于提高政府透明度,又有助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一)政府信息公开评价的影响因素

目前,国内外学界对政府信息公开评价的研究多是聚焦于测评体系的构建,来自情报学与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者对其有较为深入的研究。从信息公开内容来看,已有研究聚焦于政府的财政信息、预算信息、环保信息等方面。邓淑莲(2012)提出,我国省级财政存在透明度低、进步缓慢的问题,并发现这主要是由掌握自由裁量权的政府较少公开实质性信息引起的,因此建议提高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层级、将财政透明度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6]。郭俊华和朱符洁(2016)则立足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的财政透明四个核心原则⑵,建立涵盖预算公开的法律依据、及时性、预算信息的完全性、具体性、规范性、易懂性、获取预算信息的便利性7个一级指标的预算透明度评价指标体系[7]。贺桂珍等(2011)通过构建涵盖机构建设、制度建设、信息公开行动、监督反馈4个一级指标的评价体系,在2010年6-11月间对各环境保护厅/局⑶的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发现程序和责任不明确是我国环境信息公开仍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缺乏强制力等问题的主要原因[8]。

从信息公开主体来看,已有研究涵盖了中央、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级市、县乡镇等各级政府。研究者大多在“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测评指标体系⑷(China OGIIndex AssessmentSystem)”[9]或《2012年中国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⑸》[10]的基础上,结合测评对象的级别和特点,构建评价体系。例如,费军和王露(2015)在“网站绩效评估指标”的基础上评价市级政府绩效,突出信息公开质量、内容、信息获取便捷性、在线服务四因素的影响[11]。此外,韩万渠(2020)发现信息评价的影响因素不仅包括行政规范、组织基础、财政能力等内部推力与社会参与、诉讼压力等外部拉力,还与府际关系、政府级别等结构张力息息相关[12]。此外,政府级别还会影响评价内容与指标权重,例如,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在测评市级政府时更重要[13],而在评价县级政府时,研究者更强调政民互动程度、信息公开监督等因素[14]。

从上述分析可知,已有评价指标主要围绕数据质量和信息公开绩效等客观数据展开,较少涉及主观评价的讨论。即使有所涉猎,也仅将公众视为政府信息公开绩效评价主体之一,并试图用客观标准测量满意度指数,例如,2001年,美国政府将美国顾客满意度指数(ACSI)引入政府公众满意度评价[15]。吴建南等(2007)借鉴ACSI模型,结合我国政府行政情况,构建涵盖公众信息、公众期望、感知质量、感知价值、公众满意度、公众抱怨和公众信任7个二级指标的公众满意度测评体系[16]。值得注意的是,已有研究仍停留在评价层面,并未深入挖掘上述因素对公众满意度的作用机制。

综上所述,现有研究已经构建了较为成熟的政府信息公开评价体系。但是,仅停留在构建评价体系阶段,对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绩效而言是远远不够的。为此,有必要在评价结束之后,识别出相关的影响因素和机制,为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必要的方向指引。

从研究的角度来看,已有研究之所以忽视对影响因素的探讨,原因在于学者大多认为公众是信息的被动接收者,政府信息公开遵循“信息输入—信息公开—公众接收—信息公开评价”路径,“信息公开评价”是此过程的最后阶段。实际上,公众会对信息进行自主筛选和判断,并通过政策反馈等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政府决策,政府信息公开呈现出“信息输入—信息公开—公众接收—信息公开评价—信息输入”的闭环模式,其中关系到政治传播的研究范畴。因此,本文借鉴政治传播理论,在“输入—输出”的动态循环框架下,探讨影响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评价的因素。

(二)政治传播视域下的信息公开评价

“政治传播”是一项跨学科研究,内涵比较丰富。大数据时代,在“视界融合”的视域下对其概念进行界定更加贴切,即“一定的政治传播主体运用有意义的符号,通过特定的媒介途径与政治传播的对象之间展开的政治信息的传递、接受、反馈的过程”[17]。此种信息传递的过程体现了政治系统的输入、输出、反馈的本质,即政治系统通过接收、选择、储存、传递、分析、处理政治信息来维持系统有序运转[18]。由此可知,作为信息传递枢纽的政治传播,既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保障系统正常运转的关键:从传播主体——国家和政府的角度来看,政治传播的主要功能是政治社会化和社会控制;从传播客体/反馈者——公众的角度来看,政治传播为他们参与政治、提出诉求和表达意愿提供便利。此外,政治传播功能的发挥与信息技术的更新换代息息相关,近十年来社交媒体与大众传媒的出现,使传播渠道由“单向度”变为“双向互动”,加快了信息传播速度;让传播的内容与方式“焕然一新”,人际传播、组织传播、大众传播的边界逐渐模糊。

借鉴政治传播理论,本文构建了政府信息公开评价系统流程,如图1所示。我们认为在该系统中,公众对信息公开评价的满意度,不仅会受到传播主体——政府信息供给的影响,还会受到传播客体——公众自身信息选择的影响。基于此,本文选取“大数据治理水平”与“媒介选择”作为自变量,探讨两者如何影响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评价的满意度。

图1 政府信息公开评价流程

(三)大数据治理水平对信息公开评价的影响

在《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发布后,我国各级政府为提升大数据治理水平,相继制定、实施了相关战略性措施。目前,大数据技术在辅助科学决策、感知社会态势、畅通沟通渠道中的重要性不断凸显,为促进公共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实现公共治理的良性循环提供有力支撑。在政府信息公开传播方面,日趋成熟的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推动其朝着法治化、规范化方向发展[19]。例如,在环境治理中运用大数据技术,可以通过大规模公开环境信息,调动公众参与环保监督的积极性,提升环境监管水平,形成新的环境治理机制[20]。再如,在公共安全治理中运用大数据技术,可以从错综复杂的数据中找规律,有助于揭示问题的核心维度,以优化舆情管理,增强政府决策的精准度[21]。

但是,大数据等技术驱动下的政府信息公开也面临诸多挑战,如科层制下政府部门内和部门之间原有的信息传递机制、互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下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全面性、及时性的要求不断提升等。此外,也有学者发现,在信息技术发展和公众需求多元化的情形下,公众对信息的需求和偏好也发生变化,涌现出一群以“强烈的政治参与和自我表达愿望、浓厚的权利意识,以高期望、高要求和高标准评判政治体系为特征”的“批判性公民(Critical Citizens)”[22]。他们不仅用高标准来衡量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对政府公开的信息会形成自主判断。相比于信息技术发展程度较低地区的公众,他们更不容易满足于政府一般性的信息公开,给地方政府采用大数据推动信息公开的努力带来了新的挑战。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1。

H1a:大数据治理水平越高的地区,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性评价越低;

H1b:大数据治理水平越高的地区,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度评价越低。

(四)公众媒体选择对信息公开评价的影响

媒体选择差异指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不同,此种差异主要受两方面因素影响:一方面,由于经济和社会背景、年龄和性别、教育水平和职业的不同,公众的知识结构、思维方式、行为习惯存在差异,使他们形成不同的偏好和需求[23];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现代信息技术的普及,尤其是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公众对信息的自主选择意识也会逐渐增强,进而产生更加多样的媒体选择行为[24]。

已有研究发现媒体选择差异不仅会影响政府和公众决策,还会影响公众对政府的评价。公众的媒体选择行为受感知价值影响,而后者又与情感价值、社会价值、价格价值和质量价值息息相关[25]。截至2020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4亿[26],如此巨大的网民规模将扩大公众的媒体选择与决策方式的差异。且在不同时期(如突发公共危机阶段),公众的媒体选择偏好和对政府的期许也有所不同。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公众通过不同渠道获取与疫情相关的即时动态和相关信息,这些渠道可以划分为官方媒体与商业、社交媒体两大类。就报道基调而言,官方媒体更倾向于积极、正面的报道[27];就话语特征而言,商业和社交媒体立足于民间话语和公共话语,而官方媒体强调与政府决策部署的一致性[28];就信息质量而言,官方媒体发布的信息更具权威性和真实性,相较而言,商业和社交媒体的审核门槛较低,更容易成为不实信息、谣言滋生和传播的平台。官方媒体与商业、社交媒体的种种差异会影响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评价。选择官方媒体/商业和社交媒体的公众如何评价政府信息公开绩效?媒体选择差异在其中起到了什么作用?这是本文关注的问题之一。结合以上分析我们提出假设2。

H2a:以官方媒体为疫情主要信息源的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性评价越高;

H2b:以官方媒体为疫情主要信息源的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度评价越高;

H2c:以商业和社交媒体为疫情主要信息源的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性评价越低;

H2d:以商业和社交媒体为疫情主要信息源的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度评价越低。

三、数据与方法

(一)数据来源

我们采用由清华大学数据治理研究中心设计并实施的《数字治理转型与公共卫生治理能力现代化调查》,该调查涉及2020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公众对疫情的态度、诉求、评价等指标,于2020年2月进行网络调查,采集有效样本5 787个,覆盖全国34个省级行政区(含港澳台)的406个地级市单元,具有较好的地区代表性。结合研究关切,我们选取相应变量,并与各省2019年大数据治理水平⑹组合成数据库。

(二)变量测量

1.因变量

因变量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度评价。对应的题项是“信息公开对于抗击疫情十分重要。迄今为止,您对下列机构在疫情信息公开方面的满意程度如何?”对象分别为“中央政府及国家卫健委”“疫情起源地政府及卫健委”“本地政府及卫健委”。该组题采用李克特量表提问,通过因子分析提取“政府信息公开度评价因子”⑺。

因变量二是政府信息真实度评价。对应的一组题项是“根据您的经验,您在多大程度上同意以下说法:①我认为中央媒体披露的信息是真实情况;②我认为地方政务媒体披露的信息是真实情况”。由于中央和地方政务媒体都是政府部门信息发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将这些媒体信息视为中央和地方政府官方公布的信息。该组题采用李克特量表提问,采用因子分析法获得“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度评价因子”。

2.自变量

自变量一是省级大数据治理水平。我们采用大数据战略重点实验室2019年发布的《大数据蓝皮书:中国大数据发展报告No.1》中省域大数据发展指数中的政用指数维度,来衡量各省大数据治理水平。该指数从政府推动大数据发展和应用的角度,选取发展关注度、政策力度、共享云平台、试点创新、投资热度、开放平台、数据开放、在线互动等方面的指标。基于此,本文对大数据治理水平的定义主要指地区政府推动大数据发展的程度,以及政府大数据应用于部门间、政府和社会间信息沟通的程度。

自变量二是媒体选择。媒体选择分为两个变量:官方媒体选择和商业、社交媒体选择。前者对应的题项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以来,您获取有关疫情信息的最主要渠道是①中央媒体(新华社、央视、人民日报、人民网等)或②地方媒体(地方电视台、地方报纸等)”,选择其中之一,则认为其更倾向于选择官方媒体作为主要信息渠道;后者则对应商业媒体(商业网站、互联网客户端、商业微信公众号、视频网站、商业报纸等)和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微博、网络论坛等社交媒体,选择其中之一,则认为其更倾向于选择商业、社交媒体作为主要信息渠道。

3.控制变量

为了探究大数据治理水平、媒体选择对政府信息公开评价的影响,我们控制了受访者的人口学特征变量。人口学特征变量包括受访者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职业、政治面貌等。具体见表1所列。

表1 人口统计学变量描述性统计

有研究指出,公众政务平台的使用情况、专业知识水平都对人们疫情信息获取、政府信任等具有影响,因此我们也将此纳入控制变量中[29]。政务平台使用情况对应的题项是“您接触、访问或使用下列政务公开及公共服务等应用的情况如何?”对象包括:政府官方网站、政务热线12345等、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公众号/政务抖音、政务APP(移动政务终端)、网络问政平台/网上信访大厅、互联网法院。该组题采用李克特量表提问,同样采用因子分析法获得“政务平台使用情况因子”。第三个控制变量是疫情专业知识。该变量对应题组为“您同意以下有关新型冠状病毒的说法吗?①病毒可以通过飞沫传播;②病毒可以通过接触传播;③病毒可以通过空气传播;④病毒致死率比非典高”,答对一题得一分,通过简单加总衡量受访者疫情专业知识水平。具体见表2所列。

表2 疫情专业知识回答情况

四、大数据治理、媒体选择对政府信息公开评价的影响

(一)大数据治理、媒体选择对政府信息真实度评价的影响

对政府信息真实度评价的回归结果见表3所列。

表3 大数据治理水平、媒体选择对信息真实度评价的影响(OLS回归)

模型2和模型4显示,大数据治理水平越高的省份,受访者对政府信息真实度评价越低(回归系数β分别为-0.104和-0.010,p<0.01)。对此的解释是,在大数据治理水平较高的省份,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抱有更高的期待,数据分析结果验证了H1a。因此,尽管这些地区政府日常使用大数据手段推行信息公开,但基于突发疫情的不确定性等其他干扰因素,要满足公众快速获取相关信息和防护知识的需求挑战巨大。由此,这些地区的公众对疫情期间的信息真实度评价,反而低于那些大数据治理水平较低、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较为单一的地区。

在突发性公共危机下,大数据治理水平对不同群体的评价也带来差异化影响。这是因为,不同人群因教育水平、相关专业知识水平的不同,在接受大数据驱动下的公共服务、政务信息和疫情信息公开的影响上有所差异。①受教育程度越高的人,越有可能使用新的信息技术和平台获取政府发布的疫情信息,因此更容易接受大数据治理带来的影响;②疫情专业知识水平是公众判断疫情相关资讯的重要基础,对疫情的传播机制、致死率等具有理性认识的人,更有可能积极应对当前疫情情况,从而对政府疫情信息发布的真实性等形成自己的独立判断。

为检验上述①和②,我们分别考察大数据治理水平与受教育程度、疫情专业知识之间是否存在调节关系。在模型5中,大数据治理水平与受教育程度的交互项不显著,表明说法①不成立。在模型6中,交互项显示,大数据治理水平显著调节了公众疫情专业知识水平对政府信息公开真实性评价的影响。具体而言,大数据治理水平越高的地区,疫情专业知识越高的人,对政府信息真实性评价越高。从主效应来看,在大数据治理水平较低的地区,那些越了解疫情专业知识的人,对政府信息真实性评价越低,表明说法②成立。这可能由于该人群更熟知病毒的传播方式、致死率等情况,因而对病毒的传播速度、疫情进展等更容易产生忧虑,从而对当地政府公布的疫情资讯更容易产生认知差异,因此评价较低。而如果该地区通过大数据手段,在日常的信息公开、在线互动等方面取得较好的成绩,则会减缓该人群因认知差异造成的影响,从而提升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评价。因此,大数据治理水平对民众的信息公开评价具有显著的调节作用。

在模型3中,我们关注公众不同的媒体选择对其政府信息真实度评价的影响。回归结果显示,选择官方媒体作为疫情期间主要信息渠道的人,更倾向于认为政府发布的疫情信息是真实的(回归系数β=0.434,p<0.01)。相反,选择商业、社交媒体的受访者更倾向于对政府发布的疫情信息真实性持负面态度(回归系数β=-0.256,p<0.01)。这验证了H2a、H2c。模型4、模型5、模型6在加入所有变量后,结果依然如此。

选择官方媒体的人,更倾向于对政府信息发布的真实性表示认可。相反,如果公众以商业和社交媒体作为获取疫情信息的主要来源,则更容易产生对官方信息发布的怀疑,更倾向于认为政府信息是不真实的。由于商业、社交媒体的属性,信息渠道的多元化、报道形式和主题的差异,尤其是社交媒体具备的社交传播属性、内容审查不严格等,更容易成为疫情不实信息和谣言的集散地。在加入大数据治理水平指数、大数据治理水平与疫情专业知识交互项后,媒体选择的两个维度(官方/商业、社交媒体)的影响依然显著,表明该影响相对稳健。

(二)大数据治理、媒体选择对政府信息公开度评价的影响

对政府信息公开度评价的回归结果见表4所列。模型8和模型10加入大数据治理水平后,与政府信息真实度评价类似,其对政府信息公开度评价的影响是负向的(回归系数β分别为-0.007和-0.006,p<0.01),表明大数据治理水平越高的地区,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度评价越低,H1b得到验证。

与上文的解释类似,在大数据治理水平较高的省份,由于日常能接触更多信息渠道和更快捷的信息服务,公众对信息公开的期待更高,从而更容易出现期待和现实之间的不匹配,导致对政府信息公开度评价低于大数据治理水平较低的地区,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时期,对信息公开的需求更高。

大数据治理水平也对不同群体的信息公开度评价带来差异化影响。与信息公开真实度评价类似,我们考虑不同受教育程度、不同疫情专业知识水平的可能影响。因此,模型11和模型12分别加入了大数据治理水平与受教育水平、疫情专业知识的交互项。结果显示,在大数据治理水平越高的地区,受教育程度和疫情专业知识越高的公众,其对政府信息公开度评价越正面。结合主效应,地方大数据治理水平能显著降低高学历者和高专业知识水平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负面印象。

在媒体接触方面,选择官方媒体作为主要疫情信息源的受访者,对政府信息公开度更满意;相反,选择商业、社交媒体作为主要疫情信息源的受访者,则对政府信息公开满意度较低,验证了H2b和H2d。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探讨了地方大数据治理水平和公众媒体选择对其政府信息公开评价的影响。首先,大数据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应用于政府日常公共服务、政务信息公开等领域,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人们如何评价政府信息公开的影响是复杂的,并与人们的疫情专业知识之间存在交互作用。对疫情专业知识水平高的人,大数据治理水平能显著提高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评价。另外,人们的媒体选择也显著影响了人们对疫情信息公开的评价。选择官方媒体作为了解疫情主要信息源的人,更倾向于对政府疫情信息公开持正面评价;选择商业、社交媒体作为主要信息源的人,则更倾向于持负面评价。

五、结论与启示

透明政府建设是我国面临的长期任务,也是信息公开实践的基本目标。随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评价体系已初步成型,并对提升政府透明度产生重要影响。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字政府理念的普及,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着政府信息公开的整体水平。进一步提升大数据治理水平,不断提高公众自主意识,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多样性,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整体水平和质量,将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未来趋势。然而,政府信息公开在实践中仍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潜在的不确定性,尤其在突发公共事件危机治理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面临更严峻的挑战。比如,公众自主意识的增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个人媒体选择差异导致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满意度评价不同;又如,公众对信息公开的及时性需求与事件调查过程的耗时性之间的矛盾;大数据时代的技术进步与公众应变能力、适应能力以及个人信息安全间的矛盾等等。

因此,解决信息公开实践中面临的矛盾,提升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评价,成为政治学和管理学聚焦的重要议题。构建政府信息公开“供给—选择—评价”流程图的意义在于,我们可以在动态循环中探究我国大数据治理水平、媒体选择与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评价之间的关系。本文研究结论可从以下三方面阐述:

第一,政务平台的使用程度越高,公众对政府疫情信息公开的真实度、公开度评价也越高。电子政务建设提供的各项便民服务,有助于切实提高公众办事效率,使得政府与公众之间建立起更直接、高效的互动方式。通过日常参与各种形式的电子政务,公众能更直观地了解到政府在政务公开等方面的举措,从而有助于提升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信任。

第二,大数据治理水平对具备不同专业知识水平的公众的信息公开评价具有差异化的影响,尤其对大数据治理水平落后地区而言,这种评价的两极分化程度越高。这警示我们,大数据治理水平较低地区的大数据建设不仅有助于促进政府常态化治理情景下的行政效率,而且对于突发性公共事件(如公共卫生事件)下公众信任政府的信息公开,进而遵从政府的应急安排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说,对那些具有一定程度专业知识的公众而言,大数据技术在政务信息公开领域的普及,能有效提高其对突发性公共危机下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度、对政府的整体信任度。为此,地方政府应当更加重视大数据技术在政务领域的应用推广,建立常态化的数据共享和公开机制。此外,要建立应对突发性公共危机的应急预案,统筹部门间有效协作,及时向公众发布相关资讯。

第三,选择不同媒体作为信息来源会影响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评价。这与不同媒体各自的定位属性、报道风格,不同群体的媒体使用习惯等有关。与商业和社交媒体相比,选择官方媒体作为主要信息源的公众,更有可能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度和公开度评价更高。事实上,选择什么媒体作为主要的信息来源(尤其是突发性公共危机期间)以了解事态的发展、政府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很大程度上形塑了公众对政府作为应对危机的主要行为者的态度和看法,后者则会影响公众对政府在具体领域表现(如信息公开)的评价。在移动互联网和自媒体蓬勃发展的当下,传统媒体在坚持信息权威性、报道严谨性的前提下,应当更加重视新媒体平台的建设和媒介融合,如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社交平台,扩大权威报道的传播半径;更加重视报道方式的多样化和内容的可视化,以更直观的形式向公众传递权威信息。此外,对于在新冠肺炎疫情等重大公共事件中散布谣言等不实信息以博取热度、引发社会恐慌等不良商业和社交媒体,政府部门应当予以严厉惩处。

本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评价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方面,通过公众的反馈完善政府信息发布机制,促进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的转变,实现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另一方面,搭建了畅通的官民沟通渠道,增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双向沟通,政府能够有效吸收社情民意,助推透明政府的建设;更重要的是,这顺应了《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整体趋势,使得政府从评价中更好地感知态势、整合资源,进一步辅助科学决策。因此,政府信息公开评价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数字治理领域的有益尝试。

本文虽然探究了我国大数据治理水平、媒体选择与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评价之间的关系,但仍存在局限和不足,尚需进一步扩展:研究数据来自疫情早期的网络调查数据,在此阶段中公众对疫情的认知和判断较为粗浅片面、尚不成熟,甚至会导致不必要的恐慌,从而也影响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评价。今后,我们将继续关注和跟进,以期获取更为完整的数据进行考量。

鸣 谢

衷心感谢清华大学政治学系、数据治理研究中心孟天广副教授及“数字治理转型与公共卫生治理能力现代化调查”项目团队,为本研究提供数据支持。

注 释

(1)相较于一般性事件,突发公共事件时,政府信息公开具有及时性、主动性、广泛性等特点。

(2)财政透明四大核心原则:明确政府职责、公开政府预算程序、方便公众获取财政信息、确保财政信息的真实性。

(3)调研对象为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5个计划单列市和27个省会城市的环境保护厅/局。

(4)“测评指标体系”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出包括组织配套、制度配套、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监督和救济5个一级指标的评价体系[9]。

(5)“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针对政府门户网站,提出涵盖服务质量的时效性、准确性、规范性、服务内容的覆盖度、可用度、服务体验的亲和度6个因素的测评标准[10]。

(6)大数据治理水平采用大数据战略重点实验室2019年发布的《大数据蓝皮书:中国大数据发展报告No.1》的研究成果。该指数综合了大数据实践应用的三大主体作为评价维度,构建了包含“政用指数”“商用指数”“民用指数”等三大分指数和十六个代表性指标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全国省域大数据发展的现状和潜力进行测评。

(7)因子分析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和方差最大正交旋转法提取公因子,下文涉及因子分析的变量也采用同样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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