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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提升经办服务能力
——以辽宁省为例

2021-11-03顾岩

中国社会保障 2021年8期
关键词:经办社会保险信用

■文/顾岩

作者单位: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2014 年开始,国家先后下发了一系列规范信用体系建设的文件,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加快“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和对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等方面,确定了社会信用体系顶层设计和总体框架。其中,社会保险信用信息同金融、企业登记、税收、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一起被纳入首批统一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当中。辽宁省社保部门积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助力实现更优化、更便民、更贴心的社保经办服务。

打破信息孤岛

近年来,随着信用信息理念在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中的推广应用,传统的社会保险经办模式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问题越发凸显。传统的经办模式从规范经办业务角度设定了不同业务环节需要提供相应佐证材料,与“减证便民”工作要求不适应;同时,服务对象提供的佐证材料中,也存在虚假伪造、瞒报漏缴、欺诈冒领养老金等经办风险。社保部门要想同步实现优化服务和减少经办风险,就应在确保社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信息共享和数据分析技术建立信用信息平台,适应新形势下社保经办服务新需要。

为此,辽宁社保打破信息孤岛,建立了与公安、民政、税务、司法、市场监管等多部门信息共享的省级数据共享平台,并与省级征信部门建立数据交换共享机制,抽取共享信用数据指标并确定标准,实现社会保险相关信用信息的征集、整合和共享,将社会保险信用信息(包括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领取记录等)作为各业务部门办事依据,实施信用数据有机融合。与此同时,所有社保经办业务档案也实现电子化管理。群众通过网上办事平台或自助服务一体机打印的社保权益记录单或缴费凭证均同步形成电子档案和二维码,“一档一码”一一对应。此外,在个人公积金贷款、企业招投标等需要提供社保缴费证明的业务场景下,社保部门还可提供单据核验服务。在便民利企及为其他部门提供便利支持的同时,提升了社保经办服务智能化水平。

在建立多部门数据共享应用机制的同时,辽宁社保还搭建了省级社保行业信用平台,汇聚各类共享数据信息,为各类业务经办场景提供数据接口和信息查验服务;对于外部共享数据,发现存在异常的,及时反馈数据源头部门,并协作进行数据问题追溯,对数据进行迭代更新,不断修正。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探索开展信用建模和信用画像,与金融机构联合探索建立跨部门信用评价标准: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评价结果可作为人社部门主动开展监察稽核的参考依据;社保经办机构对企业和个人的评价结果可作为金融机构信用贷款的参考依据。

视觉中国

提升经办能力

社保经办服务遵循“放管服”改革要求和“数字政府”工作方向,辽宁省在传统经办模式基础上逐步引入信用体系应用理念,以信用数据共享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应用为重点,以奖惩联动机制为抓手,将“减证便民”和“风险防控”融入具体经办环节,借助信用体系大力提升社保经办服务能力。

应用信用信息服务社保经办。在办理社保业务时应用共享信用信息替代纸质业务手续,直接取消了各险种参保登记、信息变更、转移接续、待遇申领等业务事项中涉及的近80 种证明材料,在“减证便民”的同时有效杜绝虚假瞒报等违规失信行为。例如,社保经办机构在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依托的是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社会信用代码及证照;为职工个人办理新参保手续时则依据就业登记、合同备案等信息;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可依据公安部门的户籍信息实现省内通办;为离境人员办理个人账户返还等业务可依据出入境管理部门的相关数据,等等。

通过应用共享信用数据,减少纸质要件,缩短业务办结时限,有效提高了参保人员的满意度和经办服务效率。

全面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前,辽宁省已推出了8 个事项10 余种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包括死亡证明、殡葬证明、与死亡人员关系、生活困难证明、生活来源证明、在校就读证明、孤寡证明、单位证明、居民养老保险注销证明、转移户籍证明等。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了“要办事先证明”的问题,让群众“少跑腿”或者“零跑腿”。申请人可自主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经办机构将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效力、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签署告知承诺书后无需提交证明材料即可办理相关业务,用“一纸承诺”替代“一纸证明”。

同时,告知承诺的信息将作为社保行业获取的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到社会信用平台,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储备,随着信息共享的逐步深入,具备查验条件时,即对承诺内容进行核验,并以此作为服务对象信用评价的参考依据。

依托信用信息实施联合奖惩。奖励方面,以信用平台上共享的税务部门纳税信息等为依据,对诚信企业和法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例如:列入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的,社保部门在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给予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等便利。

将信用记录差、评价低的企业和法人作为劳动监察和基金监管的重点对象,并通过信用数据分析查找线索,联合各信用合作单位建立省级防范和打击欺诈骗保协同工作机制和跨部门联合追缴工作机制,合力追返被侵占的社会保险基金。

上述举措还将自由裁量权标准化、指标化,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固化纳入业务经办系统中,杜绝传统模式下工作的随机性和随意性,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廉政风险。

社会保险信用体系还需持续完善

构建良好的社会保险信用体系,是推动社会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和支撑。目前社会保险信用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信用基础信息的宽度还较窄,需要不断扩大外部共享信用数据的范围,扩充指标项目,提高数据时效性;信用评价的深度还较浅,评价方法尚未经过深入论证和广泛验证;奖惩实施还缺少法律支撑。构建良好的社会保险信用环境,实现规范化、法制化,在当前工作基础上,还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持续完善。

加快社会保险信用体系顶层设计。目前部分省、市已经陆续出台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办法,在原则、项目、标准上都不尽相同,国家层面应尽快在社会信用体系框架下建设全国的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办法,统一各省各地应用,内容应涵盖社会保险信用主体内容、依法依规遵循的原则、守信失信评价标准、设立信用等级、建立守信失信人员名单、外部信用信息征集协同共享、联合实施奖惩等,并逐步将社会保险信用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

统一社会保险信用信息标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信用信息标准,提高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时效性,形成“一数一源可追溯、协同验证可更新”的应用管理标准;各渠道反馈的诚信、失信名单要及时并动态更新,将信用评价过程中的权值与时间长短建立动态调整关系。信用评价的标准和评级要及时动态调整,并兼具容错性,例如在企业或个人完成欠费补缴后,要及时更新缴费记录情况,结合多方面因素客观公正评价,全部或部分恢复其因此降低的信用评级。

扩大信用信息共享支撑范围。目前的信用信息共享主要局限在少数政府部门之间,更为广大的社会资源尚未参与到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中。应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归集和整合涉及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健全与行政机关、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其他领域部门及组织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用管理发起、响应、反馈的动态协同,汇集各方力量扩大对社会保险信用信息的共享支撑范围。

健全信用奖惩联动机制。研究制定社会保险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规范制定并细化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实施细则,分级分类实施联合奖惩措施。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动机制和覆盖多行业的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对诚信典型对象提供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假承诺或其他手段违规参保、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对象,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重点监管,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员名单并上传全国信用信息平台,通过相关部门限制其贷款、消费等方式落实失信惩戒,使其在消费、资本市场、产权市场等市场交易中受制约。

加强舆论引导。社会保险的信用建设需要社会广泛参与,在社保经办服务中融入信用管理的同时,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诚信有奖励,失信必惩戒”的宣传引导,选树诚信典型,倡导诚实守信,及时曝光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形成舆论压力,引导经办服务对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让诚实守信的意识和观念深入人心,扩大社会保险信用体系的影响力和警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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