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新收入准则的税会差异与风险防范研究
2021-11-03吴晶晶
吴晶晶
(福建省南平市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福建 南平 353000)
在会计工作中,收入是重要的要素之一,能够直接决定企业纳税的具体标准与审计方式。新收入准则主要对传统的收入概念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在收入的传统定义、处理方法等诸多方面都进行了变动,这给广大的会计与审计工作人员增加了工作难度。在该政策颁行后的一年内,部分企业在实践过程中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税收法律与会计政策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也被专业人士称之为税会差异。这种税会差异对于企业纳税的正常进行与注册会计师正常进行审计工作是十分不利的,极易导致诸多经济风险。因此,本文通过对新收入准则进行分析,旨在提出一定的缩小差异、防范风险的具体措施,以降低企业与会计人员风险,从而提升企业参与经济活动的活跃程度。
一、新收入准则的修订背景
2017年7月,我国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会计收入准则,该文件增强了与国际财务报告部分内容的一致性,具体包括客户合同收入、在销商品收入等。此外,新收入准则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调整:(1)新收入准则将建造合同与原有准则进行了创造性合并,共同纳入一个收入模型中;(2)新收入准则改变了旧有的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以控制权转移为新的标准,有助于改变风险报酬转移为标准所带来实务中模糊不清的现状;(3)细化了多重交易合同中收入计算方式的处理办法;(4)对某些特殊事项的收入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助于实务中对实际收入进行具体的计算工作,给部分企业的会计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企业纳税的准确性。
二、新收入准则下的会税差异剖析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的计算方式是以《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相关规定为依据的,而新收入准则在收入概念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变动,这就导致了企业所得税方面又出现了新的税会差异,具体来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领域。(1)预收款业务领域。预收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为了确保合同目的顺利实现,有公司一方提前向客户收取的部分合同金额。针对这一领域,由于新收入准则将所有权转移确定为新的收入时点判定标准,因此,如果仅收取定金,货物实际并未到达客户手中时,不能判定为合同目的实现,会计方面不得对此项收入进行确认。而从税法层面来说,发出货物即意味着预收款项得到确认,应当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范围。(2)托收承付业务领域。依据新收入准则,企业在办理托收承运业务时,也应以实际所有权转移为准,因此出现货物在半途中的情况时,会计不应对此项托收承运业务收入进行确认。而税法则以托收手续完成为收取该项业务企业所得税的时间节点,即使货物仍在半途甚至没有发出,也要记录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畴内。(3)安装检验作业领域。针对这一领域,会计准则也进行了具体规定,货物的安装应以实际到达为收入确认点。而税法则认为,当买卖双方针对货物的安装提出了合意并交付相关款项之后,该收入即可立即计入企业所得税纳税范围。表1是国家最新税率表。
表1 国家最新税率表
(二)增值税方面
新收入准则对增值税也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影响。增值税的计算方式是依据税法相关规定的,应当以企业销售商品时的价格乘以当时的税率,在减去购买商品过程中缴纳增值税的实际金额得出的。新收入准则的出台会直接影响会计收入的变动,进而改变增值税销项税额。此外,新收入准则中的收入概念存在狭义的情况,而增值税出于防止避税的原因,往往会将一系列捐赠行为与销售收入等同起来。例如,某企业将自身采购的棉衣赠予某个希望小学,该行为在会计层面无法确认收入,但在税法领域依旧要缴纳相应增值税。(2)对增值税发生时间节点的影响。税法中的增值税确认时间通常是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款时间,如果没有合同,一般以发货时间作为增值税发生时间。而由于新收入准则以所有权转移为收入确认点,因此在实践中,经常容易出现货物已经转移,纳税义务已经产生,但收入还未确认的情况。长此以往,不利于公司经济利益的实现。
三、新收入准则下企业涉税风险防范策略
(一)健全会计信息管理系统
在大数据时代,信息技术能够帮助各行各业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会计行业也不例外。在新时代,如果企业想要减小会税差异所带来的影响,进而实现最大程度上对风险的规避,首先就必须积极将信息化技术与会计工作之间进行整合,具体操作方式如下:(1)利用信息化与大数据技术建立企业内部信息平台,并对企业内部的各项财务数据进行分析,进而促进高效经济预测、财务管理等诸多功能的实现[1];(2)结合自身行业发展现状与相应的政策措施,对自身企业内部进行精细控制。通过以上方式,相关单位可以增强对自身企业的了解,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科学性,进而规避涉税风险。
(二)加强相关财务法规学习
企业的会计或者财务部门应该加强自身的业务能力,对相关财务法规进行及时了解,确保自身知识更新速度与时代发展速度相统一。在此基础上,对企业的经营范围、支付结算等经济领域进行相应安排,通过调整合同签订时间等方式,尽量缩小由于收入点确认时间不统一所导致的税会差异,进而规避企业涉税风险。此外,相关单位的财会部门工作人员通过对国家财政法规的学习,也能够实现自身业务处理速度以及部门管理效率的提升,有助于企业长期健康发展[2]。图1是会计原则的新准则。
图1 会计原则的新准则
(三)科学调节企业计税依据
企业的纳税额度是指在一个单独的税收年度内,企业扣除税法规定的不纳税金额以外的所剩余额,该余额就是企业的实际计税依据。在实践中,企业的纳税金额与财政工作息息相关,直接影响到企业所获得的实际利益与国家财政收入。因此,相关企业应该在财政领域做到对收入等因素的精准计算,避免企业与国家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新收入准则的根本要求就是对企业利益及国家利益进行保护,这一目的可以从收入确认时间延后这一点中得到明确。对此,相关单位应该积极对企业的资金收入进行合理规划,在相关法律范畴内维护自身利益,确保纳税的准确性,从而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四)实现企业合同独立管理
通过对大量实践案例进行分析可知,大部分企业涉税风险的发生都与企业合同履行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因此,相关单位只有做好了企业合同的管理工作,才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企业涉税风险,在实践中具体操作如下:(1)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委派经验丰富的财务人员与业务人员共同进行,与客户之间在三明确合同中的重点注意事项与资金结算方式;(2)企业应该对合同内容板块进行细致规定,增加其一致性,便于后期利用数据系统对其进行集中分析;(3)公司应当指派专人对合同履行状况进行跟踪,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突发事项进行妥善处理;(4)相关单位应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据税法规定及时进行足额纳税[3]。
四、结论
综上所述,在新收入准则的背景下,企业实践中会税差异的问题更加明显,很容易出现涉税风险,这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与进步。因此,相关企业应该认清当前形势下的会税差异,积极地利用本文所提出的具体措施,结合自身公司的业务范围、产品种类等实际情况,对自身容易涉及的税务风险进行有效防范。通过这种方式,不仅能够降低企业自身风险,从而合理地进行纳税,也有助于国家财政利益的实现,满足和维护各大经济主体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