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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传播与技术逻辑:新冠疫情背景下的政府信息公开

2021-11-03李爱生

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 2021年8期
关键词:公众政府疫情

■ 高 萍 李爱生

自从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提出“风险社会”概念以来,“风险”已然成为对现代社会认知的关键视角。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并迅速蔓延,对人类生存环境、全球经济发展均造成了巨大影响。尽管抗击疫情的形势严峻,但是相较于2003 年的“非典”时期,我国的医疗和科技水平有了明显进步,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也有了显著的提升。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及时进行信息公开、整合防疫力量并以有效手段进行疫情信息传播不仅是社会共识,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下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在当今以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全媒体信息技术高度发达为特征的信息时代,过去主要通过电视报刊、政府公报等单一渠道进行信息公开的方式已经不复存在,加快信息传播并且形成有序的传播秩序、扩大信息公开共享、提升政府危机治理效能成为重要趋势。在社会风险频发和技术冲击的背景下,突发事件中信息的发布制度、传播路径、技术手段产生了明显的变化,对于疫情应对产生重要影响,研究突发事件中信息公开的治理机制也成为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关注点。

一、新冠肺炎疫情下信息公开的基本逻辑

对于信息公开,以往学者们普遍关心制度维度、法理维度以及技术维度。如福柯、布尔迪厄等人通过研究关注任何公开文本都含有社会权力的因素,展示了社会的不平等。近年来,在风险频发、全媒体以及大数据技术赋权的背景下,学者们纷纷开始关注多重媒体对于政府信息传播的影响,技术赋权下公众如何参与信息治理也成为研究议题。从这个角度来说,梳理公共危机事件下信息公开的维度,对于重新认识政府信息公开具有重大意义。总结前人研究,发现在公开的信息其产生、传播和价值目标的实现上,形成了制度、传播和技术三个维度的认识。

(一)信息公开主体的制度维度

信息公开的制度维度是指信息公开主体依法对信息进行公开,重点是消除人们对事件的不确定性。信息公开的主体是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过程遵循现有的制度建设,制度维度主要关注行政系统内部信息公开主体构成和信息规制的关联。《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了突发事件信息公开机制的基本内容。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与我国政府体制密切相关。后向东认为信息公开的有效实行需要制度进行“硬约束”或“刚性引导”,发挥持续性、根本性、全局性的约束与激励作用。①此外,过去信息公开的制度维度较少考虑到环境因素的影响,直到近年来新闻发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让信息公开理论逐渐关注媒介和技术发展对信息传递和互动的作用。凌双也认为在传统媒体时代,公众不拥有媒体,民众的意见难以影响顶层决策过程,但是在自媒体时代,公众舆论的效应几何倍放大,影响着政府信息公开的传统路径,需要纳入政府信息治理的过程。②

(二)信息公开渠道的传播维度

信息公开的传播维度是指经公开主体内容输出后,采用现代化的信息传播方式进行信息扩散以到达信息接收客体的过程。邝伟文认为过去信息公开只关注制度的纯客观环境,近年来媒体环境变迁对信息传播的冲击值得关注,尤其是在全媒体环境下研究信息公开过程中的参与互动,体现着政府信息机制中的“互动反馈”特点。③张爱军梳理了疫情中的信息在纵向与横向维度的传播机制,认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中主流媒体成为信息传播的重要力量,政务新媒体主导的政务传播也具备一定危机响应和议题设置的功能,但是存在协同化程度不足的缺点。④邓建高认为在多元媒介环境中,随着海量信息和大量数据的聚集,社交媒体和自媒体信息冲击了官方信息传递,影响着政府信息公开的效果,适度信息的规制能够提升应急管理能力。⑤何文盛提出在合法参与信息治理的前提下,公众可以利用其信息资源、信息技术能力参与信息公开共建共享,也应该纳入信息公开的过程。⑥

(三)信息公开价值的技术维度

信息公开的技术维度关注政府信息治理现代化下的价值取向和发展趋势。具体而言,在大数据时代公众信息需求日益增加的情形下,政府采用一系列技术手段维护公众获取、加工、分享和监督信息的权利,将公众纳入信息治理路径,不仅是政府现代化的治理方式,也是对公民知情权的尊重。袁维海提出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背景下,大数据技术理性带来的平权与民主使得信息公开的目标带来根本性转变,以公众生命权、知情权为代表的公众权利的满足是信息公开基本的目标和价值取向⑦;陈玉梅也认为信息共享是信息公开的重要价值,技术可以为政府和公众、社会机构的信息有机共享搭建公共平台,提升信息公开在治理中的价值和效用⑧。黄璜提出未来需要通过技术提升对信息的汲取、处理能力,扩大政府数据开放,为实现公众协同参与信息治理提升政府信息化水平。⑨

通过对上述理论和文献的梳理,可以看出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不止于信息发布的制度构建,也需要通过信息传播和信息技术让公众接收、吸纳和反馈公开的信息,形成完整的治理闭环。对于重大公共危机来说,政府信息公开更加离不开传播和共享的过程,这是消除社会焦虑、获取公众信任和配合的重要途径,影响着政府治理效能的提升和政府公信力的建设。

从上述三个维度的关系来看,制度维度和传播维度是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的关系。信息公开制度的关键是从机制层面要求政府主体实事求是、准确发布信息,信息传播的目的是引导舆论、凝结社会共识。信息公开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为信息传播提供了准确和充足的信息源,而及时、有效的信息传播则扩大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覆盖面,提升了政府公开制度的实施效果。两者只有合力配合,才能在突发公共危机事件中有效引导舆论和疏解社会情绪。在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下,技术维度的信息协同和共享则是信息公开的核心价值取向,缺乏政府与社会公众等治理主体的信息共享,就失去了信息公开制度构建和传播的效用和价值。技术手段丰富了信息公开的形式和内容,可以实现对公众信息需求的回应和反馈,满足了公众健康权、知情权。综上论述,文章有必要从信息公开主体的制度完善、信息传播渠道的内容规制、信息公开价值的实现三个维度,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为研究对象,从制度、传播、技术维度总结在危机环境中政府信息公开的机制规律,以期为政府日后危机治理提供经验和参考。

二、新冠疫情背景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实践路径

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背景下,面对疫情中信息公开的一系列挑战,政府在信息治理困境中探索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和治理实际的实践路径。首先,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形成统一管理和制度建设,为及时有效信息公开提供了制度保障;其次,在信息传播上不断发展全媒体传播体系,适度的信息规制确保了信息的权威和准确;最后,在信息共享上,利用技术手段积极进行官方信息主体和非官方信息主体的互动,运用技术实现政府信息效用最大化,不断探索和完善一套系统化和整合性信息治理机制,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的效能和决策价值。

(一)制度维度:在困境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信息公开条例》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信息公开的主体是政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信息预警权力全部赋予政府,政府是疫情信息预警的主体。一般情况,基层医疗机构会逐级上报或通过传染病直报系统上报,上级政府汇总信息并决策防控政策等信息,再进行自上而下的传递。具体而言,在疫情中地方疾控中心要进行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核实工作,向当地卫生行政系统报告并转报相关人民政府,再由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进行正式汇报,或者基层医疗机构通过直报系统向各级疾控中心上报。以中央对疫情领导的集中部署作为阶段划分依据,本次疫情中信息公开的实践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疫情初期尚未建立和完善快速反应的分析研判与预警机制、信息传递机制。初期的疫情信息较为分散,武汉疾控中心虽然较早汇集了疫情信息,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疾控机构只能通过主动监测和被动接受报告两种途径,进行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核实工作,仍需向当地卫生行政系统报告并转报武汉和湖北人民政府,才能作出信息发布决策。在此过程中,信息在行政系统内部由分散到集中,权力没有统一,疫情信息没有及时整合,致使信息公开速度、权威性受到影响。此外,在2003年非典疫情后建立的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在本次疫情初期因为新冠肺炎尚未列入传染病序列而没有发挥应有的预警功能。这是由于此类传染病属于新型病毒,且卫生机构未能掌握病毒特征和致病机理,才使得疫情首次暴发地区的疾控部门和地方政府难以判断传染病的属性,对外信息发布时较为谨慎,未能实现有效的信息公开。

第二阶段,根据中央的要求各级政府迅速组建了疫情领导机构,整合分散的疫情信息,形成系统、权威、及时的信息公开。信息的整合和领导权的集中,改善了初期较为被动的局面。以中央赴湖北指导小组、国务院联防联控小组、中央赴湖北指导组为代表的中央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机构、各级疾控防疫中心和社会公众,共同形成了新冠肺炎疫情中的信息治理主体。2020年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依法做好疫情报告与发布工作,按照法定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及时准确报告疫情信息。”各级党委和政府充分利用信息发布的权威性特点,秉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主动为民众提供相关信息,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群体对于疫情信息的需求,成为中央领导下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标志。⑩同时,两次中共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七次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新冠疫情防治工作,形成一系列重要决策并及时对外发布。国家卫健委指导全国卫生行政系统对疫情每日动态及时信息公开,逐步建立和完善协同高效的信息公开与政策解读机制,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窗口。

与疫情第一阶段的信息公开共享的范围、内容、效率相比,2月5日之后的信息公开共享程度超越了第一阶段。随着中央政府全面介入疫情防治,各地相继提高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各类主体发布的信息数量、质量、内容、公开范围、共享形式等都发生了显著变化,为全国范围内形成对疫情的客观判断,为中央和地方政府制定科学决策、采取更加有效的疫情防治措施提供了必要的信息支持。

观察整个新冠疫情发展过程,尽管传染病发生初期地方政府基于有限的传染源信息未能作出有效的信息公开和传播,但随着信息的汇集和加速融合,各地政府迅速调整疫情应对策略,改变了初期为维持社会稳定而采取的“谨慎公开”方式,开始向社会发布全面的疫情相关信息,形成了全社会客观认识疫情发展和抗击疫情合力的全面动员格局——在湖北等疫情重灾区启动战时状态,对疫情形势极严峻的武汉市采取“封城”举措;广泛动员全国人民配合抗击疫情,全国范围内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加强对于援助物资的政府管控;从全国各地和军队医疗机构抽调数万名医务人员驰援湖北,整合资源迅速修建火神山、雷神山两所定点收治医院;在最短的时间内利用公共空间组建方舱医院等。大量的有效信息,在疫情中后期仍然通过各种媒体和信息平台被广泛传播和共享,满足了公众对疫情信息的需求等。从2020年全年观察,中央政府全面介入疫情防治后,各地卫健委普遍重视信息公开工作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根据2020年《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显示,全国信息公开申请数量显著下降,其中14个卫健委的依申请信息公开数量减少,湖北省卫健委相比2019年下降了39.6%,涉及疫情有关信息仅占14.75%。此外,2020年新闻发布制度总体建设取得历史性进展。16个党中央部门、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设立省部级新闻发言人。各地区和部门普遍制定新闻发布制度、围绕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发布预案或者相关文件,中共中央新闻发布制度的建立加速了信息的整合和领导权的集中,推动了疫情信息公开走向完善。

(二)传播维度:在冲击中发展和适度规制

疫情中的信息公开是信息发布和传播的有机整合,完成疫情信息从发布主体向接收客体传递并吸纳的过程。政府作为信息公开主体,在完成对疫情信息数据的公开属性、准确性核实后,需要选择适合的公开平台和渠道,使公开的信息得到全面解读和宣传,让公众有效接收疫情公布信息。政府信息传播作为发布后的重要环节,影响着信息公开的覆盖率和抵达率。

突发事件中的信息传播包括官方信息传播和非官方信息传播两类,官方信息传播主要以政务传播和主流媒体传播相互结合的方式进行。政务传播主要是在政务新媒体(政府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新闻端)、疫情新闻发布会、公开栏等进行发布;主流媒体传播是在宣传部门及其指导协调下的新闻媒体(包括电视新闻、各类报刊纸媒等),以及开设在微博、微信、抖音等网络社交平台上的新媒体账号进行传播。对于突发事件中的同类事件和信息,两者通过媒体间的整合协同、互补报道发挥全方位的引导力和传播力。非官方信息指公众在移动社交软件(微博、微信、抖音等)上传播的信息。

主流媒体传播是疫情中信息传播的重要途径。2019年1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媒体时代和媒体融合发展第十二次集体学习中首次提出“四全媒体”,在全媒体传播体系的建设下,媒体格局飞速发展,主流媒体的强大传播效能成为疫情信息传播的主力军,影响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效果。疫情期间,各大主流媒体平台通过图片、文字、视频等多种传播载体结合的形式,用较低的成本实现了信息传播的广泛覆盖,给疫情中信息公开的速度、广度、深度带来了新的变化。如在武汉火神山、雷神山医院建设期间,近1亿网民通过新华社、央视新闻等主流媒体观看医院建设24小时高清直播,体现了疫情信息的传播力度。但在全媒体环境下,自媒体、社交媒体也得到快速发展,改变了以政府为主体的“一元统合”的传播体系,加速了传播格局的扁平化,在危机中降低了政治参与的门槛,使得非官方信息也可以通过传播渠道反向传递给政府和卫生部门。在疫情早期,非官方传播一定程度对官方信息公开产生了挑战,加速了官方信息公开和传播的变革。

一方面,在全媒体传播环境下,政府信息公开处于较为复杂的舆论环境中,突发事件的全过程都处于传播的链条当中,社交媒体的传播效能和舆情效应要求政府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全面性、准确性,推动着官方新闻发布制度不断走向完善。例如2020年1月26日,武汉首场新闻发布会存在热点舆情收集不足、信息整合不准确的问题,在全国网民的关注下,酿成了较为广泛的负面舆情,危机事件中政府新闻发布制度亟待完善。2020年10月30日,为适应形势发展和时代要求,中共中央新闻发布制度正式确立,成为疫情常态化防控过程中指导各地政府建立成熟的新闻发布、舆情处置、舆论引导的制度体系与运行机制的基本依据。2021年1月6日,在石家庄首场新闻发布会欠佳的情况下,宣传部门及时吸取首场新闻发布经验,在形式和内容上迅速改进。从1月8号举行的石家庄第三场新闻发布会开始,新闻发言人从地区疫情防控物资储备情况、防控工作进展、防控工作部署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信息发布,回应多项民生热点话题。该场改良后的新闻发布会成为河北地区在疫情新形势下新闻发布常态化的正面模版,平息了舆论场上的广泛舆情,使得之后连续召开的45场新闻发布会也均有良好表现。(图1为首场新闻发布会前后的舆情监测,1月6号首场新闻发布会后负面舆情进一步发酵,随后达到第二个峰值。1月8号第三场新闻发布会后舆情迅速回落,呈较低水平。)

数据来源:舆情指数来自于人民网数据中心2021年1月3日至2021年1月10日期间的“关键词搜索趋势”

另一方面,在全媒体的多元化、去中心的传播模式下,政府信息公开面临多种公众议程。海量信息传播要求政府信息更加权威和整合,推动政府信息传播不断完善媒介监管和规范,需要政府缓释突发事件中公众的情绪焦虑。全媒体环境下扩大了互联网的公共领域空间,提升了公共议程和政策议程相互转化的可能,比如在疫情初期,在政府部分议题上,社交媒体充当了扬声器的角色,舆论场上出现了新媒体倒逼传统媒体,商业化媒体倒逼主流媒体发声的现象,舆论场上滋生了大量疫情谣言。在严峻的舆论环境下,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中的信息发布和传播工作,多次强调,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公开透明回应群众关切。在中央指示下,政府加强了对媒体传播不同程度的领导、管理和监督,有效保证了官方信息的权威性和准确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一系列与网络安全、网络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下,政府对疫情中社交媒体进行了规范,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承担自我审查的责任。面对谣言肆虐的社交生态,社交媒体平台纷纷采用技术审核和人工审查的方法对疫情中不准确信息和敏感价值信息责令修改或者删除,例如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平台对散布疫情谣言的账号进行限期或永久封禁处理,极大减少了不真实政治信息的传播。此外,宣传部门也积极运用社交媒体平台为疫情信息公开提供服务,如主流媒体平台联合社交媒体共筑辟谣平台,开设了“患者同程查询工具”和“辟谣工具”等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腾讯联合新华网客户端上线了“疫情感染小区地图”服务平台,使公众可以及时了解附近传染源,及时了解疫情信息。社交媒体信息资源、数据处理能力、媒介传播效应为政府信息治理提供了资源补充和智力支持。

(三)技术维度:在信息需求中实现导向型公开

在大数据时代下,突发事件中的信息公开不再是政府主导的单向传播,而是向着信息主体多元和互动反馈的趋势转变,在某些政府信息缺失的情况下,公众会通过多种渠道寻求和完善信息,弥补政府信息不足。为了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技术成为政府与公众信息沟通和共享的重要渠道和动能,推动了信息治理能力的提升,参与了构建政府信息治理的有效闭环。2020年2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深化改革第十二次会议上强调,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的数字技术提高政府应急管理的水平。中央领导决策加速了政府利用大数据技术手段推进突发事件信息治理的进程。

一方面,在数字治理的战略理念下,政府利用技术手段推动信息公共平台的构建,扩大信息开放。在实践中,政府尝试进行官方信息和非官方信息主体的互动,运用技术实现政府信息效能最大化,建设信息化基础设施。在疫情缓和、复工复产的阶段,面临社会人员流动性加剧、公众对疫情信息和防控政策的需求增加的情形,政府寻求技术手段建设整合性的公共信息平台,实现疫情信息的精准采集、整理和发布,支撑疫情防控决策。例如,工信部联合电科云等企业,共享卫生健康、交通运输、铁路和民航等多部门信息,搭建“一网畅行”疫情防控公共服务平台,通过数据采集、存储、管理和分析等技术抓取公众行动轨迹和个人定位,分析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人口密集流入城市和武汉等地区的人口流入态势,对疫情风险地区作出分析和预警,并综合公开了地区防控政策、疫情传染信息、社区管理信息等,满足了公众在疫情复工复产阶段不同层次的信息需求。

另一方面,面临日益增长的公众信息需求,政府利用数据驱动技术创新,满足从信息公开到数据开放的需求转变,提升公共信息资源利用率。疫情中虽然全国各省市卫健委网站公布的疫情信息均包括确诊人数(包括新增病例、累计确诊病例、治愈人数等)、病患年龄信息和地区分布等,但总体上呈现出信息碎片化较多、数据颗粒度大的特点,不利于社会公众对政府数据的方便利用和再生产。公众和社会机构(典型的有丁香医生、阿里巴巴、腾讯等企业)主动寻求政府开放更多有效的疫情数据,希望能够利用技术优势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公众和社会机构的信息需求和技术能力迅速被政府部门感知,以满足公众知情权为目的,在信息隐私权保护的前提下,政府更新了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采用图片、表格等形式对病例年龄分布分析,将新增病例活动区域、场所消毒情况和病患救治医院信息等进行公开,并且引导专业的社会力量提供技术补充政府的薄弱环节,利用大数据对疫情进行精准的研判、分析和防控决策等,对于政府治理能力的提升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政府信息公开的优化策略

(一)完善信息公开体制 强化应急管理体系

从制度层面来看政府需要提升应急管理能力,加快形成政府整体化信息治理战略。具体而言,一是要统筹现有分散的信息管理资源,在突发事件中形成各级政府高效运转的信息系统。在信息规制层面需要统一疫情信息发布的权责关系,健全信息向中央的应急传递机制,完善地方的信息公开属地管理体系,实现在中央领导的统一集中和领导下,也能充分调动地方自主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如此,一旦出现疫情的隐患,地方和中央都能快速反应并且积极处理,从而避免疫情防控的贻误,提高政府治理的效能,解决信息权力结构在中央和地方的失衡。

二是通过修订相关法律,协调专业机构和政府决策部门的权力关系,适度提高专业技术机构在信息公开的地位。在疫情事实信息和决策信息得以区分的基础上,专业机构及时地进行疫情信息的发布,向社会进行预警和告知信息,包括症状流行病学调查等,提高公众的关注和社会警觉,以引导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同时,政府决策机构在收集、分析事实信息的基础上,实时进行信息修正,或者在时机成熟时发布准确的决策信息。

三是优化疫情信息共享机制,拓宽疫情中公众信息传递的渠道。政府可以尝试优化人大监督、媒体和公众参与的渠道,为公众利益发声渠道提供合理途径,弥补政府判断失灵的不足。比如在流行病学调查的过程中,可以通过社会公众网络来收集传染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和疑似病例,以扩大政府信息收集的来源。

(二)优化信息传播渠道 完善信息监管环节

全媒体对突发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准确性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府在此环境下要主动适应媒介变化带来的角色转变,优化突发事件中政府信息传播机制。在新的媒介环境下,政府要利用媒体的传播力和影响力,扩大信息公开覆盖范围。一方面,政府要善于利用传统主流媒体充足的信息资源提供公共服务,采用专业性和权威性话语体系引导舆论。在传统主流媒体向融媒体转型之际,需要进一步利用“两微一端”报道即时内容,利用权威信息对政府官方信息发布和专家指导进行清晰解读,并采用全媒体信息技术整合媒体资源,通过视频直播和图片等多媒体手段形成的报道体系,体现直观性、多元性、时效性的信息公开。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可以创新利用县级融媒体提升信息公开的覆盖范围。此次疫情中,城乡基层疫情防控尤为重要。县域和农村地区人口基数大、医疗条件相对落后、防护意识淡薄,因此疫情信息传播尤为重要。地方政府应该积极利用县级融媒体,将县级政府管理的报刊、网站、新媒体平台等进行资源整合,这样既能使中央的信息直达基层,又能推动地方政府疫情防控期间的信息公开,加强防疫信息宣传力度。

在全媒体环境构建的新兴公共领域下,政府应该主动建立起与媒介互动的沟通基础,同时完备相关信息监管机制。政府要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为利益相关方创建磋商机制,通过新闻发布会、网站民意收集等方式主动提供途径将公民纳入政策议程形成的过程中,有效控制“利益驱动型”的议程设置,平衡各方利益需求,实现利益最大化。同时,政府要善于利用社交媒体的强大信息传播能力鼓励社会舆论监督主流舆论,但也要防止社交媒体信息的碎片化和主观性影响信息公开传播中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同时要对造谣、传谣行为进行依法处置,提升公众在公共事务中的角色认知能力,积极扮演信息中介角色,避免不当公众议程,引导公民理性参与政治生活。

(三)以大数据技术为支撑 推动信息精准治理

在大数据和移动互联迅速发展的时代,应加强各级政府、疾控中心、医院机构和社会公众等多主体的信息沟通,提升政府应急管理能力。信息公开不仅需要对信息数据进行公布,也要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手段,精准处理危机和实现社会秩序迅速恢复,不断满足大数据时代公众对于信息公开的需求。在大数据环境下,政府作为公共信息中绝对优势主体的地位受到撼动,也不具备绝对的数据技术优势,故政府要尝试消除信息壁垒,适应媒介技术变革,积极引导社会机构和企业参与数据治理,扩大信息化环境下公共服务的边界。此次疫情中,众多互联网企业也扮演了数据信息供给的角色,政府在监督其遵守信息隐私权的基础上,可以积极引导其参与疫情中后期的信息治理,使之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效补充和有力监督者。比如地方政府联合丁香医生、阿里健康等商业平台,进一步精细化实时疫情监测地图,实现疫情信息直观、动态展示和传播。政府还可以联合腾讯新闻、凤凰新闻等商业媒体,进一步开发“患者同程查询工具”和“辟谣工具”等,利用其信息资源、数据处理能力、媒介传播效应为政府信息治理提供资源补充和智力支持。

此外,政府应积极参与信息公共平台构建,在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基础上,通过立法扩大信息发布主体,为所有能够发布公共信息的主体提供信息公共平台,尝试建立一套面向公众、与官方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链接的公共预警平台,在其中政府自身既要成为部分信息的发布主体,也要成为公共平台建设和秩序维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媒体时代数据资源呈几何级数增加,政府要通过构建平台引导多元主体协同参与信息治理,可以积极引导政企共享数据,吸引市场的专业组织、科研机构、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实现突发事件协同治理。目前国内诸多地方政府已经率先数据开放,如《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第11条中提出“分级分类开放机制”。在此次新冠疫情中,上海市联合互联网公司率先推出了“发热门诊地图”,针对不断变化的疫情,政府和企业基于全媒体的媒介载体,利用其中的地图数据、移动通信数据、电商数据等综合分析,实现数据共享下的疫情精准防控。再如工信部组织三大运营商公开用户近期到访地信息,用于企业复工健康审核规制,也值得有关部门借鉴。政府可以进一步推动公共部门和非公共部门数据融合,推进在突发事件中大数据平台的构建和使用,利用数据的力量不断提供优质公共服务,提高政府治理水平。

注释:

① 后向东:《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国行政管理》,2018年第5期,第7页。

② 凌双、李维民、刘小舟:《新媒体情境下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信息博弈研究》,《情报杂志》,2019年第2期,第149页。

③ 邝伟文:《全媒体时代的政府信息公开:特点、挑战及展望》,《北京社会科学》,2019年第10期,第102页。

④ 张爱军:《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传播特点与治理策略》,《探索》,2020年第4期,第177页。

⑤ 邓建高、吴灵铭、齐佳音等:《突发公共卫生网络舆情信息传播博弈分析》,《现代情报》,2021年第5期,第145页。

⑦ 袁维海:《突发事件管理中的政府信息公开》,《中国行政管理》,2011年第1期,第67页。

⑧ 陈玉梅:《协同治理下应急管理协作中的信息共享之关键影响因素分析》,《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2期,第35页。

⑨ 黄璜、赵倩、张锐昕:《论政府数据开放与信息公开——对现有观点的反思与重构》,《中国行政管理》,2016年第11期,第15页。

⑩ 史少春:《加强信息公开与新闻宣传 做好重大突发事件舆论引导》,《中国行政管理》,2020年第2期,第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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