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攻坚战中“国家利益至上”原则慎思
2021-10-31张文风
张文风
摘 要:在防范化解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攻坚战中,始终要发扬“国家利益至上”的价值引领。“国家利益至上”的首要原则是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权,但不等同于全体全员个人利益的简单叠加,将局部个人利益的让渡归咎于国家利益至上的观点值得商榷。本文在论述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平衡结合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健全“合理利益补偿”制度等对策。
关键词:重大卫生风险;“国家利益至上”;慎思
中图分类号:D63;R1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9052(2021)11-00-02
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并将其摆在三大攻坚战的首位作出强调和部署。新冠肺炎疫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在防范化解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攻坚战中,始终要高扬“国家利益至上”的价值引领。
一、防范化解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攻坚战中坚持“国家利益至上”的内在逻辑
第一,“国家利益至上”的首要原则是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权,坚持“国家利益至上”能够在整体层面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利益至上是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思想最为显著的特征。客观而言,在防范化解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攻坚战中,部分基层政府疫情管控行政措施相对简单、直接,如“封乡封村封楼封路”“严禁聚会、聚餐,少外出、不串门、不扎堆”等。但就国家整体利益的实现而言:一方面,“国家利益至上”的首要原则是也只能是人民的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人民群众作为公民参加包括物质生产在内的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另一方面,新冠肺炎疫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最为形势严峻的公共卫生事件,很多方面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对湖北武汉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破坏性结果反思,封控等行政措施已然是在和公共卫生风险蔓延“赛跑”,在所有关乎于人民群众安危上行政决策容不得半点马虎,在没有认清新冠肺炎病理生理进展和发病机制之前只能是采取最为谨慎和周全的方案。
第二,“国家利益至上”不等同于全体成员个人利益的简单叠加。其一,国家层面行政决策的最佳方案只能是相对满意方案,理性决策模式理性上的完美性在实践中是难以实现的,“一个都不能少”的美好愿望在防范化解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攻坚战中存在极大难度。与欧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较,中国政府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整体部署凸显了中国制度的优势。其二,“国家利益至上”的主要衡量标准在于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实践,凸显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在危机和灾难面前国家可有效发挥公共权力集中调配资源的能力和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在尊重个人利益的基础上实现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有机统一。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个人利益的实现从来离不开社会群体的保障,在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不能两全的境况下,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从来就不存在纯之又纯的极端个人利益[2]。
二、“国家利益至上”需要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平衡结合
第一,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平衡结合是实现“国家利益至上”的必要前提条件。恩格斯曾经说过,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在对我们进行报复。此次国家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实质在于人们没能认识到自然界整体的有机联系以及自然界内在的客观规律,缺乏对自然界的敬畏之心,人类必须为自然界的“报复”付出代价。简而言之,在重大公共卫生风险面前,任何人都不能够“独善其身”,然而“要奋斗就会有牺牲”,因为无法明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发生、发展与转归的客观规律,要取得勝利就必须付出巨大牺牲,这种牺牲不可避免地包括个人利益的让渡。
第二,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平衡结合是集体主义实践实现国家强大和发展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矛盾的解决需要个人做出自我牺牲,但这种牺牲是有限度和条件的。换而言之,个人利益牺牲不能损坏绝大多数成员的个人基本利益。“为有牺牲多壮志,敢教日月换新天”,正是因为广大党员干部恪尽职守、不畏牺牲,才实现了抗击疫情的“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筑造抗击疫情的第一道基层“防波堤”;正是因为医生和医护人员的“自我牺牲”,我们才能集结成战胜疫情的中坚力量,将重大疫情造成的人员死亡降至最低;正是因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离世患者遗体的捐赠,才能够从病理学方面深入了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病理生理进展和发病机制,在疫苗研发和诊疗方案上“对症下药”;正是因为千千万万普通人的慷慨捐赠和挺身而出,才使得重点疫区抗击疫情的过程中拥有源源不断的医疗物质和冲锋在前的志愿者队伍。由此可见,在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实践中,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平衡结合以实现社会整体的进步与个人全面自由发展的统一为最高目标[4]。
三、“国家利益至上”能够实现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和谐统一
第一,利益补偿的社会发展历程见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正越走越宽广”。利益补偿的意义在于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改革开放至今,国家更加注重个人牺牲的限度,如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不再宣扬“救火小英雄”赖宁式的人物。在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攻坚战中,部分重点疫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多次发出强制休息令、强制陪伴令,强制要求一线抗疫医护人员、执勤民警等合理轮休,强制要求怀孕医护人员在家休息等。另外,随着各级政府财政实力的增强和人民群众更加重视物质利益,对个人利益的补偿也从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逐渐转向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注重发挥物质奖励的激励作用。在此次国家重大疫情中,对个人利益牺牲的补偿体现更加全方位:对抗击疫情中勇于担当、主动作为、表现突出、堪当重任的党员干部予以表扬、大胆提拔任用;对于企业,国务院出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实施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政府兜底采购企业多生产的口罩和防护服等重点医疗物资等;对于在新冠肺炎疫情中符合条件的因工作感染而殉职的人员,可以评定为烈士。对一线医护人员优先评职称晋升,其子女中高考同等条件优先录取。此外,各级政府还为感染的一线医务人员提供数量可观的救助金和慰问金,等等。
第二,“合理利益补偿”制度建设仍然任重道远。在此次国家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普通民众自发捐款、党员的特殊党费、企业纷纷解囊相助。捐赠踊跃的原因,在爱心和社会责任感之外,还在于国家逐步建立健全“合理利益补偿”制度。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明确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新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也规定,允许企业捐赠超出企业利润12%的部分在以后三年内继续税前扣除。在这次国家重大疫情中,腾讯、阿里、恒大、美的等众多企业持续向疫区捐款捐物,这些企业在赢得民众“点赞”的同时也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在补偿个人利益方面,国家同样也有《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等行政条例,民政部也进一步明确“个人慈善捐赠也可以享受税收减免的政策优惠”,等等。与此同时,疫情中也爆出莆田系医院“定向捐赠”事件,即企业向“关联方”定向捐赠大量医疗物质,在企业赢得声誉的同时还有可能实现避税的目的。如何堵塞“合理利益补偿”方面的漏洞,其建设方向是规范化与制度化。
第三,持续关注“无辜感染的普通人”。国家在对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敢于牺牲、甘于奉献的个人和企业的“利益补偿”较为充分。目前值得探讨的是,在医疗诊治之外,政府和社会对于因城市“封控”而被动“无辜感染的普通人”关注持续性还有待加强。有观点甚至以2003年“非典”为例对比目前的新冠肺炎疫情,非典结束后,“无辜感染的普通人”多数沦为残疾、偏见、失业、贫穷的受害者,在灾害结束后并没有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和相应的物质帮助,网络媒体上诸如《非典幸存医护者现状:不是说不会忘了我们吗?》等报道同样发人深思。其一,在目前的国家救助政策体系中,突显对“无辜感染的普通人”救助的优先顺序,可以考虑设立专项“救助基金”的救助模式以解决迫在眉睫的生活困难问题。其二,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动员民间公益组织和志愿者的力量,让工作重心真正下沉到基层,各级政府在善于倾听“不同的声音”的基础上更加用心为老百姓解决实际困难。
参考文献:
[1]黄蓉生,石海君.在抗擊新冠肺炎疫情伟大斗争中坚定“四个自信”[J].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2020,6(6):27-37.
[2]唐慧敏.试论我国公民的合法收入[J].贵州社会科学,1982,6(6):27-37.
[3]吴向东.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J].马克思主义哲学论丛,2013(2):149-162.
[4]杨博文,涂平.引导社会捐赠支持科学研究[J].科技中国,2021(3):27-31.
(责任编辑:董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