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分配的三个关键词
2021-10-27万智奇
万智奇
上海是拥有慈善传统的城市,涌现了大批代表性的慈善人物、慈善活动、慈善组织。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下,上海早早就先后制定了关于慈善募捐和慈善服务(志愿服务)的地方性法规,奠定了厚实的法治基础。9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慈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上海慈善事业到了新的发展阶段。本次立法在立法决策、立法技术上均有鲜明的上海特征。
引领——第三次分配首次写入法规
《条例》第三条规定:“本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动员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
立法过程中,市人大社会建设委以此作为审议意见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因为慈善事业作为第三次分配的主体形式,实践中早已不再局限为乡邻互助共济式的“做好事、献爱心”,必然也必须要从法律高度赋予道德原则之外的新维度。第三次分配是热词,但绝不是新词。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在学理上形成雏形、逐渐成型后,其主要形式、重要意义早已在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中得到固化。中央财经委第十次会议更强调将“三次分配”作为基础性制度安排的重要一环,释放出大力发展公益慈善事业、促进走向共同富裕的重要信号。
完善——设立动态认定和退出机制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已经在本市登记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符合慈善组织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其登记的市或者区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也“可以依法申请取消慈善组织认定”。
这是本次立法的又一大重要创新。登记是慈善法律法规制度中的核心制度设计之一。慈善法中,除明确社会组织依法登记为慈善组织外,还明确法律出台前的社会组织可认定為慈善组织。但对法律出台后的社会组织如何认定并无规范。我国慈善组织数量与国家慈善事业发展程度难以相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底的执法检查报告中指出慈善组织培育有待加强的问题,并认为“如果创立之初没有登记为慈善组织,之后也无法认定为慈善组织,这对培育慈善组织形成了一定阻碍”,明确提出“建立动态认定和退出机制”的修法建议。《条例》中的规定体现了充分的灵活性、操作性和实用性。
促进——推动发展慈善信托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本市支持慈善信托发展,积极探索慈善信托发展的不同模式,完善支持慈善信托发展的政策举措,促进慈善事业创新”。
设立这一条款的目的是推动上海慈善事业补足短板。慈善信托是公益信托中的特殊种类,慈善法也为慈善信托初步进行了特殊的规范。上海慈善事业的整体发展是领先的,但从慈善信托的规模体量上看,均明显低于浙江、北京、广东、甘肃等兄弟省市。纵观2020整年,也仅有五六家公司十余个产品。立法过程中有意见指出,慈善信托的支持措施很薄弱。鉴于慈善信托有金融属性,探索性较强,因此,立法部门建议设立支持发展的原则表述,为政府和社会的探索留下空间。针对慈善信托的财产委托能否比照公益股权捐赠企业给予所得税优惠、慈善信托的委托人能否与公益捐赠享受同等税收优惠等问题,《条例》留出了支持和探索空间,希望慈善信托能够更快更好地发展起来。
在《条例》的法治保障护航下,上海慈善事业将迎来新的发展契机,为促进第三次分配、实现共同富裕形成新的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