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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21-10-25张振瑞冯攀峰

科技研究·理论版 2021年11期
关键词: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制度

张振瑞 冯攀峰

摘要: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适用的强制措施与轻刑案件不同,裁判结果的从宽直接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因为刑事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施行起来需要提供更加完善的程序和制度,所以讨论在刑事案件中如何准确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而作出对被告人的最佳判决,在司法实践中有较大的实际意义。文章以提出刑事案件中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难点开始,分析并解决如何在这些案件中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因难,用案例分析和论证的方式,对刑事案件落实该制度提出具体的观点和看法。

关键词: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制度

认罪认罚案件的诉讼是一种合意式诉讼,这种诉讼对原有的刑事诉讼制度包括诉讼理念.诉讼理论.诉讼关系.诉讼方式.诉讼结构等方面都带来了重大而深刻的影响。这难免使得人们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较多的不同认识。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成效的不断显现和理论研究的不断深人,理论共识不断扩大,不同认识逐步减少。但目前,该制度中的某些问题还存在分歧,仍有继续研究的必要。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述

1.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接受所认之罪在实体法上带来的刑罚后果,进而获得适用简易程序和相对较轻惩罚的一系列规范组成的制度体系。

1.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特点

第一,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自愿承认其违法行为和接受刑罚是采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要求:第二,控辩双方的联系不仅仅是对抗形式,还体现为协商形式:第三,审判的重点由定罪量刑的讨论转化为主要是对被告人的量刑适用问题的讨论上:第四,无论是审判组织还是审判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都是相对简单和简化:第五,一般状况下,被上诉人自愿认罪认罚都会获得比坦白更大的处刑幅度:第六,相比普通程序的判决文书,认罪认罚案子的判决文书在内容上会有所简化。

2 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概述

认罪认罚从宽应当实事求是,结合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需要,既要防止刑事轻教,侵犯人权的情况出现,也要避免轻刑主义导致犯罪得不到及时处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此类案件中的被告人带来福音,也减轻了重罪复杂案件的办案难度,对于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从宽处理,法律更加人性化也是当下社会需要。所以2018年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对于审理刑事案件有了更加完善的制度规范。总结两年试点工作和两年来法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推行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需要专门的程序制度来完善,是对司法工作人员的一种考验,也给辩护人增添了新的辩护手段。当今世界高速发展的科学技术使犯罪的形态越来越复杂多样,惊天盗窃,诡异杀人,多重贪污等等重大复杂的案件增加了刑事侦查的难度。以往的重大案件在犯罪形态上反而简单,基层检察院的司法人员反映,由于重大案件内容少,多为杀人等简单的重大案件。这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由基层检察院审查后移送分院,基层检察院没有法律上的审查责任,导致重大案件在处理上反而比普通案件更加草率,导致犯罪嫌疑人在前面两个诉讼阶段错失了认罪认罚的良机。

在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和完善中,刑事案件区别与普通案件,裁判结果直接涉及被告人的生命或人身自由,纵观该制度实施以来,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均有积极促进的作用,而如何落实从宽制度又是这类案件的一大难题,在抓住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基础之上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效率。

3 优化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

3.1 努力转变辦案理念

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过程中,办案机关应当转变以往重打击犯罪的理念,把握从宽处理所蕴涵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恢复性司法理念,认识到从宽处理可能带来的诉讼效益。对符合条件的被追诉人,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充分从宽处理。

3.2 起诉时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突破建议

检察环节处于承上启下的阶段,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显得尤为重要第一,建立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阅卷权的保护机制,对于额外设置门槛的机关以及负责人进行严格处罚,设置专门渠道接受相关投诉:第二,要给予被害人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协商讨论的机会,充分听取其意见,对其意见不予采纳之处,必须积极向被害人说明理由:第三,简化起诉程序,规定统一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格式和其诉讼书的格式,要做到比普通文书简化:第四,构建相应的犯罪嫌疑人对不起诉决定的救济制度,不允许检察机关之间相互推诿,不予受理,要明确其受理主体.程序和相关责任。

3.3"确定刑为主"具备比较充分的实施基础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开后,确定刑量刑建议已成为司法实践中比较常用的量刑建议形式。面对检察机关是否具有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能力的质疑,实践表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检察机关具有提出精准性量刑建议的基础条件,这是不认罪案件所不具备的。被追诉人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如果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其对于案件事实.案件细节.案件证据的交代显然是较为全面详尽的,这就给检察机关提供了根据详尽事实拟定精准量刑建议的基础,检察机关也理应据此提出确定的刑罚建议。"而"智慧检务"建设的推进.大数据在量刑建议中的广泛应用,进一步为检察机关作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提供了有力辅助,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已然具备了比较充分的实施基础和可能。

结束语

综上所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是法律上的理论观点,刑事案件被告人往往不了解该制度,因为刑事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施行起来需要提供更加完善的程序和制度,所以讨论在刑事案件中如何准确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而作出对被告人的最佳判决,在司法实践中有较大的实际意义。

参考文献:

[1]李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效果的实证研究——基于试点地区同类案件裁判文书的比较[J].四川大学法律评论,2020,19(01):79-95.

[2]李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法论证[J].金陵法律评论,2020(01):200-213.

[3]姜晨良.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疑难问题[D].济南∶山东政法学院,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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