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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角度谈集中供热企业行业特点及会计核算问题

2021-10-25朱忠锋

现代营销·理论 2021年10期
关键词:问题对策特点

朱忠锋

摘 要:供暖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本文从实务角度探析单纯集中供热企业特点及其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常见问题,抛砖引玉,希望对集中供热企业有所裨益。

关键词:集中供热企业;特点;问题对策

集中供热,就是由一个或者几个集中热源通过热力管网供应用户所需要的生产用热和生活用热的供热方式。与分散供热的锅炉或者采暖的小火炉相比,是有效地利用能源,防治大气污染的重要途径。集中供热主要可以通过热电联产、区域性集中建锅炉房、以及利用工业余热等方法来实现。

2013年9月,国务院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要求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目前我国北方基本实现集中供热,而且由单纯供热或热电联产向更高层次发展。由于该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会计核算方面也有独特的方面。

本文仅探讨单纯集中供热企业。

一、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一)居民供热部分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

财税〔2019〕38号文延续以前的税收优惠政策,明文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执行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免征增值税的居民采暖费收入,应当规定单独核算。

专门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但是供热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既用于应税项目又同时用于免税项目的,其进项税额是可以全部抵扣,

(二)环保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017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等5部门制定关于《环境保護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供热企业的袋式除尘器等设备享受该项优惠。

二、生产经营的特殊性

(一)采暖费的收费标准、供暖期间、供暖标准均由地方政府、地方性法规规定。采暖费实行预交制,一般在采暖费在供暖期前缴纳,延迟缴费须交违约金。一般按面积或流量计费。

(二)收取供热管网配套费。供热配套费是对企业前期项目红线外管网建设投资的一种补偿,它的收取是为了更好地完善供热配套设施,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一般按面积收费。

(三)生产的季节性。即一般在最冷的月份供暖,其余时间则是停产检修。

(四)供热具有准公共物品性质,具有排它性或自然垄断性。

三、供热企业会计核算中问题及对策

在供热行业会计实务核算中,其主要问题如下:

(一)收入核算不合理,主要是取暖费和配套费。

1.取暖费核算不合理。

部分企业对暖气费收入实行收付实现制核算,收到多少现金,就记多少营业收入。个别企业虽然实行权责发生制,但是核算较为随意。

正确的做法是整个供暖季预计有多少收入,在整个供暖季按月分摊收入。

2.配套费核算不合理。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政府征收后拨付给供热企业。配套费收费特点是收取金额不确定,收取时间不确定。供热行业为重资产行业,回收期慢,利润回报较低,配套费对促进供热行业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配套费核算一般采用一下二种核算方式:

一是将收取的配套费直接确认收入。主要依据是配套费与后期热力产品的提供、热力产品的服务期间、销售价格、销售数量均无关联。

二是一次收取分期摊销确认营业收入。依据是《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字〔2003〕16号)。文中规定,取得入网费收入时,应当计入递延收益,在合理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分期确认为收入。企业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对已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的入网费适用的分摊期限: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应按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分摊;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但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和客户的实际情况,能够合理确定服务期限的,应在该期限内分摊;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应提供服务的期限,也无法对提供服务期限做出合理估计的,则应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分摊。

以上二种核算均未触及配套费的本质,笔者认为配套费属于政府基金,由政府部门收取后拨付给供热公司或者由供热企业代收,核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采用总额法核算,确认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二)成本核算不合理

1.未区分生产成本和运营成本。

部分供热企业核算成本,将换热站的人员和折旧等费用、运行管网的折旧等费用、检修费用均计入生产成本,导致生产成本不实,不符合会计准则。供热生产成本指自产蒸汽、热水的单位成本和生产总成本,蒸汽、热水的生产量经输出到锅炉房出口流量表计量,生产期间发生的一切生产费用均构成生产成本。运行成本指蒸汽、热水由锅炉房出口流量表,经各换热站输送到用户热力计量表期间发生的一切运行费用。

2.未区分生产季和非生产季。

部分企业为了减小会计年度各月间的利润波动,将非供热期间的所有的折旧费、检修费等先在“生产成本”科目归集,然后在供热期间摊销。

这种核算混淆了成本和费用的概念,也不符合资产的概念。由于停产期间不是供热运营必然要求,停产期间发生的有关费用与归属于使产品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无关。因此停产期折旧、检修费应列如费用。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供暖重要的民生行业,正确把握供热企业的特点,规范会计核算,有利于促进企业经营,有助于行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2020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第三章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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