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
2021-10-25李阳刚
李阳刚
摘 要: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使得社会中各个行业的生产方式及生产效率都得到了较大的转变。在科技与金融相互融合的过程中,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大数据背景下的互联网金融面临着金融与技术等多维度的叠加风险,风险识别难度加大,信息通信设施、支付清算网络等基础设施尚不健全,政策滞后与信息不对称也是风险产生的潜在隐患。因此,该行业人员必须要时刻保持大数据思维,注重互联网金融人才的培养,依靠大数据实现金融机构之间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技术创新与互联网金融监管创新的融合。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预防措施
一、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
互联网金融打破了线下金融机构营销的“二八法则”。原有的“二八法则”是通过抓住20%的优质客户资源,获得80%的收益与市场份额;而互联网金融依靠网络摆脱传统金融对网点的依赖,服务范围可以延伸到偏远地区的人群,实现了营销服务对象的全覆盖。由于网络的传输速度加快,分属不同金融机构和不同区域的金融产品特征与收益率在线上平台实现充分的透明化,加剧了各金融机构在网络平台上的竞争。得益于网络信息的数据化,微信、支付宝的注册量都已超 10亿,解决了传统金融模式下普惠金融获客难的问题。数据金融利用大数据技术智能建模评估客户的风险水平,解决了传统金融对于散户、中小企业“三无”风控难的问题,体现了互联网金融最大的特性—普惠性。
二、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服务平台的特殊性
互联网金融需要借助互联网技术来提供更多的服务场景,互联网金融可以通过互联网多样化的场景来吸引上千万的客户终端,同时基于对社交媒体和网购平台进行数据风险开展信用风险评估,借助这种线上服务平台实现获客与金融发展。因此,这种互联网金融的服务平台本身具有复杂性、风险性,经常遇到违约风险。
(二)客户选择限制较少
随着类似于智能手机的新兴技术的发展和创新,越来越多的金融服务种类大量涌现,互联网金融的出现缩短了金融机构与目标客户之间的空间距离。传统金融业务对客户的严格筛选使劣质客户被早早排除出去,互联网金融的低成本性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客户,客户不需要被一系列条件限制就可以获取金融服务,虽然提高了效率,但是增加了信用风险产生的概率。
(三)开放银行数量增多
科技的进步,社会水平的提高,使得互联网金融在最近几年来得到了飞跃性的发展,并且已经贯穿于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是,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研究集中于理论层面,对互联网金融的价值和影响研究,以及互联网金融对经济社会的负面影响的研究较少。通过对51家商业银行进行调查发现,其中有65%的银行都开设了开放银行平台。开放银行模式建立在互联网化的风险承受能力之上,同时与各种平台建立联系,这与拥有闭环系统的传统银行的风险管理理念相背。开放银行平台容易在信息安全技术和风险管控能力相对较弱的节点暴露,增加了银行被黑客攻击的风险,由此带来了个人金融信息泄露,潜在第三方欺诈的风险叠加问题。我国尚未对开放银行平台所运用的应用程序接口 (Application Program Interface,API) 技术或商业银行间数据共享建立统一标准,数据泄露以及业务中断等风险在互联网金融方面不容忽视。
(四)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根据阿克尔洛夫(Akerlof)提出的经典“柠檬市场”模型,旧车市场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行为,从而出现了使好车被挤出市场的逆向选择的现象。这种现象在金融领域同样存在。在信贷市场中,放贷人由于客观因素无法充分、真实地掌握借款人的所有基本信息,这时就出现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不对称对放贷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借贷上,对借款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借款成本上。
信息不对称同样存在于互联网金融领域。互联网金融利用互联网开展互联网金融交易,具有高度虚拟的特性,对资金的流动过程的监管更加困难,使得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更加的明显和突出。在互联网技术背景下,因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信用风险体现出了传播速度快和传播范围广的特点。信息不对称这一问题不仅存在于金融监管和金融机构之间,同时还存在于金融结构和交易者之间,互联网金融时代的产品与服务复杂多样,金融监管部门只有及时更新、识别、分析有效信息,才能实现对风险及时、有效、准确的监管。
三、预防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具体策略
各级金融监管机构应该抓住发展机遇,转变自身监管理念、方式与手段,真正提高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防范水平。大数据系统拥有针对不同类型数据的分析功能,借助大数据平台可以找到降低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有效方案。
(一)树立大数据思维,完善顶层设计
目前,就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数据收集问题而言,其存在着非常普遍的问题,即信用度不高、应用不广泛、数据不全面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是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效果受到了极大的影响。所以,政府部门应该树立正确的大数据治理思维,完善顶层设计,注重自身主要作用的发挥,在发展互联网金融的过程中积极推行相关措施。
第一,金融机构中各个主体在严格遵守相关开放性原则及数据使用原则的条件下,必须要对其对大数据中的一些潜在价值给予充分的重视,时刻保持着开放包容的思维,这样才能确保数据在不同机构之间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和分享。第二,对于金融监管部门来讲,需要对自身的思维方式进行及时的转变,需要做好相关的系统的分析工作,明确各个数据之间存在的多维关系,这样才能对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产生的情景及时作出预判,轉变不良发展趋势,促进良性发展。第三,中国人民银行及相关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金融机构应用大数据技术的引导,提供严谨科学的操作准则,保证客户与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数据均能够被实时追踪。此举不仅可以为客户的交易数据留下可供查证的依据,还能够在发生信用风险时更加精准定位风险来源的具体交易环节,为防范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