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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鸣盛的考据学方法及其学术贡献
——以《汉书》考证为例

2021-10-25邓根飞万田户刘雪飞

黑龙江史志 2021年10期
关键词:王氏汉书太守

邓根飞 万田户 刘雪飞

(上饶师范学院 江西 上饶 334001)

王鸣盛(1722-1797),字凤喈,一字礼堂,号西庄,晚年号西沚,江苏嘉定(今上海市)人。清乾嘉时史学家、经学家,以治经和考史闻名于世。王氏著述宏富,其代表作有《十七史商榷》(100卷)、《尚书后案》(30卷)和《蛾术篇》(100卷)等。学界就王鸣盛及其《十七史商榷》(以下简称《商榷》)已多有研究,不过主要着眼于史评、史论、编纂学思想、文献学思想等,就王鸣盛的研究方法而论,尚不多见。本文拟以《商榷》(卷十五—卷二十)《汉书》考证为例,就王鸣盛的历史考据学方法和学术贡献做一简要探析。

一、王鸣盛的考据学方法

《十七史商榷》(卷十五—卷二十)针对《汉书》(毛晋汲古阁本)进行考证,内容涉及职官、户口、地理建置沿革等。在为《汉书》辨讹、补脱、去衍的过程中,考论结合,或以表、志、传互证,或求之于碑文,或考之于经,采用各种方法,形成了自己独有的研究特色。

(一)表、志、传互证

考“郡国兵权”,对《汉书·百官公卿表》“守治郡、尉典武职”辨误,认为太守兼掌兵权。传记中,颖川太守韩延寿、东郡太守翟义既为郡守,又讲武勒兵;《后汉书·志第二十八·百官五》李贤注引应劭的《汉官仪》,从其注引中,“八月,太守、都尉、令、长、相、丞、尉会都试,课殿最。水家为楼船,亦习战射行船。边郡太守各将万骑,行鄣塞烽火追虏。”《汉书》卷四十四《淮南衡山济北王传》第十四,淮南王刘安谋反时,制郡太守、都尉印,事情败露后,欲杀相而内史、中尉不来,可见诸侯王国中兵权,相与内史、中尉兼掌之,相互牵制,缺一,刚不能发兵。传、志证表误,证据充分,班书之误始明。亦有以表、传证志者。考“三辅”,对《地理志》左冯翊有都尉而京兆尹独无进行补证,《汉书·百官公卿表》“三辅”各有一都尉;《汉书》卷七十六《赵尹韩张两王传》第四十六,赵广汉迁京辅都尉,三辅有都尉甚明,《地理志》应是疏漏。

(二)碑文证史

关于两县同名,王鸣盛并不泥于时人说法。西汉有汉阳郡,东汉有天水郡,钱大昭以为两郡都有阿阳县。王氏引赵明诚《金石録》载“李翕碑”“汉故武都太守汉阳阿阳李君。”王氏考证认为,东汉汉阳郡即西汉天水郡,郡名系明帝时所改,碑是当时所作,必不误。碑文所提供的史料证明阿阳县属汉阳郡,亦即后之天水郡。阿阳在两汉时,仅是一县名,并非如钱氏所说为两县名,纠正了钱说。

(三)以经证史

经史互证、子证经史、以经证史是乾嘉考据学的重要方法。《尚书后案》是王鸣盛一生颇为得意的考经之作,其对《尚书》的辨伪成就至今仍受学界肯定。王氏在历史地理的考证过程中,因很多地名已在《尚书后案》中得以考订,本着详其所略,略其所详的原则,《十七史商榷》中简略从之,因此,欲知地名之来源,需两部著作对照阅读。其《地理集辨证》是对《汉书》卷二十八《地理志》第八的考证。如“‘右扶风鄠,古国。有扈谷亭。扈,夏启所伐。’,详《后案·甘誓》。又云:‘酆水出东南,北过上林苑入渭。’即雍州‘豐水攸同’,亦见《后案》。”其余若《尚书后案》中已辨,皆类此。未辨,则本于《水经注》、《周礼·职方》和《说文解字》等。但王鸣盛并不拘于经,在以经证史的同时,以史证经。如“‘弘农郡弘农,衙山领下谷,烛水所出,北入河’,‘衙’,南监同,《水经注》作‘衡’,传写误。”再如“《水经》三十七卷《叶榆水》篇又作‘麋’,皆非。”王氏亦敢于否定经书。因信《今文尚书》,认为汲郡新出土的《古文尚书》为“束晳伪撰,何足为凭。”再参照其他史料,对臣瓒依据汲郡《古文尚书》考证的“斗寻”进行了驳辨。

由上可知,王鸣盛考证一史实或一地理沿革,广泛搜采多方证据,或从本书取证,或参照他版本,或采他书,或引用他人学术成果。按陈垣先生所总结之“校勘四法”,王氏所用方法为本较法、对较法和他较法。几种方法非是单独使用,而是综合运用,共同证明,使需证明对象更为符合事实,更具说服力。此处,再举例以证之。如王氏详细考证《汉书》卷二十八《地理志》第八所记载一百三十个郡国中,言所属者有七十九郡,不言所属者有二十四郡,认为不言者皆是疏漏所至。他说:“即如临淮郡不言何属,而其上文琅邪、东海二郡皆云属徐州,临淮之属徐州无疑,而独不言。泗水国不言何属,而其上文楚国、下文广陵国皆云属徐州,泗水之属徐州无疑,而独不言。九真郡不言何属,而其上文南海、郁林,苍悟、交趾、合浦,其下文日南六郡皆云属交州,九真之属交州无疑,而独不言。即此三处推之,则其余郡国之不言者,皆疏漏可知。”所取证据即是《地理志》之上下文。其后,又继续取《后汉书志第二十三郡国五》和《百官表》的材料,认为:“内惟天水东汉改名汉阳,而皆属凉州,东汉如此,西汉可知。班不言,非疏漏而何?……司隶所属有七郡,今独河内、河南言属司隶,余皆不言,亦疏漏也。”并论及《后汉书志》的记载方法优于《汉书》。王氏校正所依之底本为毛晋汲古阁本,在校正《汉书》地名之误时,采用他版本对校。在《地理集辨证》中,与南监本对校,辨明原版之误。如:“‘堂阳,尝分为泾县’,‘泾’南监作‘经’,是,此误。”从而使《汉书》中之误字得以纠正。

二、王鸣盛的学术贡献

《汉书》流传至王氏时,已达一千余年,其间版本众多,传写之误在所难免。为防贻误读书人,王氏以相对精良的汲古阁本《汉书》为底本,校正《汉书》。其成就在于辨讹、补脱、去衍、考证典章制度之得失、客观史论和以《汉书》证他书之误。《十七史商榷》为乾嘉时期三大考史佳作之一,王鸣盛在纠正《汉书》错讹、脱漏和衍文方面的成就自不必言说,其重要成就还体现在考证其书法是否有义例,对他人研究成果作学术推进,评论班书之史法,以《汉书》纠正他书之误等。

(一)书法无义例

王鸣盛使用内证法和他证法,详细考证《汉书》卷二十八《地理志》第八所记载一百三十个郡国中,言所属者有七十九郡,不言所属者有二十四郡,认为不言者皆是疏漏所至,“非有义例也。”关于合郡户口数,王氏认为:“每县下无之,而京兆尹长安县、左冯羽长陵县、右扶风茂陵县、颍川郡阳翟县、傿陵县并有户口,河南郡洛阳县、南阳郡宛县、蜀郡成都县、鲁国鲁县、楚国彭诚县有户无口,其详略皆无义例,有则书之,无则缺。各县户口皆注于其县之下,独洛阳注于其郡名下,书法参差,亦无义例。”《汉书》书法体例不一的情况,王氏有专节论述。他遍举都尉书法、杂官书法、山之书法、水之书法、各郡建置之书法来说明其体例不一,并阐释其原因:“有因故籍之详略而详之略之者,有临文才疏失于检照遂成疵类者,有传写差误未经校改者。”既考证其书法无义例,又得出其原因,是王氏一大学术贡献。

(二)学术推进

王鸣盛考史时,常关注并运用他人的学术研究成果来进行考证,譬如戴震、钱大昭、阎若璩等。他不拘泥于前人和时人研究成果,而是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学术推进。如《十七史商榷》卷十七考证“县名相同”时,大量引用了钱大昭的成果。又据碑文,证明阿阳县属汉阳郡,亦即后之天水郡。阿阳在两汉时,仅是一县名,并非如钱氏所说为两县名,纠正了钱说。再如《十七史商榷》卷十六考证“太守治所”时,引用并认可阎若璩的说法,但认为阎说“有未尽者”,接着进一步作出考证:“据高纪下卷汉六年韦昭注推之,丹阳郡首宛陵,而其实不为治,治丹阳,说详后第十七卷,而阎遗漏未举。南阳郡首宛县,而翟义传云以南阳都尉行太守事,行县至宛,若南阳太守治宛,则不得言行县矣,知宛亦非太守治也,而阎亦遗漏未举……”王氏引用各种文献对阎说做了进一步的推进。

(三)评论客观公允

王鸣盛书中有很多史论,均为发前人所未发,议论精当,见解独特,从中可窥王氏史学思想。如其在《十七史商榷》卷十五考证“建置从略”后便有一精彩议论:“窃谓史法贵简,独建置沿革乃地理之至要,宜条析而详书之,词繁而不杀为佳,无如志之一体,班氏所创,风气初开,义例疏阔,不能详析也。”,赞同史法贵在文约事丰,但又认为建置沿革是地理的核心,应该条理化和详细书写,以使读者能清晰了解其流变。其后再续考梁国建置沿革、燕国建置沿革时,于其中所涉及的复杂纠纷时,说:“班于建置沿革太略,然此等分割纠纷,若必逐县详注,又嫌繁琐,则似亦有不得不如此从略者。”不苛责古人,理解班书之略,而且在对班书精彩处大为赞赏:“惟此一郡由国而郡,由郡而国,由国而复为郡,最为详析,合志传观之,首末具见,他郡国皆不能如此。”

(四)证他书之误

王鸣盛在考证《汉书》时,有据《汉书》考证他书之误,亦有考证《汉书》的同时,连同他书并校。如以《汉书》汲古阁本“弘农郡弘农,衙山领下谷,烛水所出,北入河”之“衙”字纠正《水经》中之“衡”字。再如,考证《汉书》“秦以京师为内史,京师之外分三十六郡”之误时,连同考证《史记·秦始皇本纪》“秦初并天下,分以为三十六郡”裴骃注之误。《十七史商榷》中尚有许多相似例子,因篇幅所限,此处不再另举。

三、余论

王鸣盛在考证史书的过程中,运用了多种方法,为后世学者考史提供了方法论指导。他在对十七史(实为二十一史)的疏理和订误过程中,做出了卓越的学术贡献,奠定了他乾嘉考据学家的地位,为后世所推崇。但需要一提的是,王氏在考证过程中亦有疏漏。如评论历史人物,语多尖刻。再如,证史时存疑较多。又如,论述前后矛盾。前者在本文所研究对象卷十五至卷二十中并未出现,故不予论述。此处仅论王氏证史时存疑较多和论述前后矛盾之处,以备学界参考。

考证史事,如未找到相关资料予以证明,则存疑,本属史家严谨态度,但考史之作中如果存疑太多,则不失为一大遗憾。在与南监本《汉书》对校时,王氏多不考证何者为是?何者为非?如《十七史商榷》卷十八:“上党郡长子,浊漳水入青漳”,“青”,南监作“清”,是。“壶关”,注云:“有羊肠版。”“版”,南监作“阪”,是。王氏均未提供南监“是”之证据。同卷中,“河南郡洛阳”,注:“春秋昭公二十一年。”南监作“二十二年”,当作“三十二年”。依据何如?王氏亦未说明,读来颇觉突兀。未提供考证的情况在卷二十中比比皆是,此处概不例举。

《十七史商榷》中论述前后矛盾的情况亦有之。如卷十七:“据《百官表》,三辅各有一都尉,而《地理志》左冯羽高陵县左辅都尉治,右扶风郿县右辅都尉治,京兆尹独无都尉,此系疏漏。汲古阁刻《百官表》作二辅都尉,何义门改作‘三’,南监本亦作‘三’。”正文与自注前后矛盾。王氏所本为汲古阁,正文所引《百官表》也应为汲古阁,但前者为三辅各有一都尉,后者为二辅都尉,其矛盾不辨自明。

尽管王鸣盛在考证旧史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过失,但瑕不掩瑜,其代表作《十七史商榷》仍不失为一部传统史学走向总结时期的重要历史考证学著作。

注释:

1.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十五)[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105—106.

2.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十七)[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123.

3.7.10.15.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十九)[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136—137.

4.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十八)[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125.

5.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十八)[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125.

6.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二十)[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148.

8.9.11.12.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十五)[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106—107.

13.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十六)[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115.

14.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十七)[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122-123.

16.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十六)[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112.

17.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十五)[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109.

18.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十五)[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110.

19.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十八)[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125.

20.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十七)[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117—118.

21.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十七)[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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