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6”打工人如何维权
2021-10-22秦风
秦风
拒绝加班被调岗,女工离职获补偿
2019年8月,23岁的苏婧入职广东省佛山市某电子公司,在流水线上做装配工。公司的订单非常多,几乎每个班次工作时长十小时。
2020年1月7日,苏婧上白班,工作时间是上午9时到晚上20时,中午休息一个小时。由于连日劳累,她显得很疲惫,硬撑着把当天的活干完。临到下班时,班组长突然口头通知,厂里急着要发货,延长一小时下班,苏婧只好服从。当晚21时,班组长又说接到厂部通知,再延长两小时,苏婧觉得要崩溃了,说家里有事,无论如何要回去。班组长当众训斥道:“哪个没事情啊,谁都不许走。”苏婧与班组长激烈争吵后,在考勤机上打了卡并离开单位。
次日晚上20时,苏婧没有到岗。她委托工友向班组长口头请假,并在班组微信群告知大家:“我生病了,要在家休息几天。”
2020年1月10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向苏婧发出通知,要求苏婧立即转岗,去仓库报到,具体工作是装运发货。苏婧接到通知后,于12日、13日去了仓库,由于不适应新岗位,遂向人事经理提出调回原岗位的请求,但遭到拒绝。
苏婧决定离开电子公司,她邮寄了《被迫离职通知书》,主要内容是公司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及违法调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可以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电子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尚未结清的工资和加班费。
对此要求,公司书面答复了苏婧:“鉴于你无故旷工和不服从工作安排,不予支付加班费,且属于自行离职,亦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后,苏婧因多次交涉无果,遂申请劳动仲裁,当地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作出裁决,电子公司给付苏婧2019年12月工资3543元、2020年1月工资2390元(均不含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2019年12月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共851元,2020年1月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共138元,并支付苏婧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万元。
电子公司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仲裁决定。电子公司诉称,2020年1月7日,由于客户催货,公司只能选择延长加班时间缓解生产压力。其他工作人员都积极响应配合,只有苏婧怕苦怕累拒绝加班,擅自打卡离开,影响了生产效率。公司从苏婧不服从生产安排及其与班组长发生冲突考虑,认为苏婧不适合继续在原岗位工作,故安排其到仓库工作,而且明确告知工资水平相当,该调岗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也属于用工自主权。庭审期间,电子公司对应支付给苏婧的工资和加班费没有异议。
法院经过审理,于2021年5月23日驳回了电子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职工加班每日最长三小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因此,用人單位应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苏婧在2020年1月7日上班时间是9时至21时,扣除午休,已经工作十一个小时,达到法律规定的最长加班时间。电子公司因苏婧拒绝继续加班而调岗,不具有合理性,且明显具有惩罚性质,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严重超时工作,保安追讨加班费
2019年10月3日,55岁的赵健入职北京市平谷区某安保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10月3日至2020年10月3日。报到的第二天,赵健被公司派往某建筑工地值班巡逻,工作要求是黑白两班倒,每班次工作十二小时,每周工作七天,夜班工作时不能睡觉休息。双方约定每月工资2750元,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
赵健入职初期,觉得每天的工作就是照看工地,自己年龄偏大,因此接受了较低的工资待遇。然而,赵健干了几个月后,觉得很辛苦,心里有点失衡,但还是坚持按照劳动合同执行。
2020年9月初,赵健所在工地的项目提前完工,安保公司通知赵健不用再上班了。
赵健申请劳动仲裁,很快获得裁决,安保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50元、延时加班工资2160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7600.64元、节假日加班工资3025.11元。
安保公司不服裁决,向平谷区人民法院提出劳动争议诉讼。庭审期间,安保公司主张,双方约定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无固定休息日。原告向被告每月支付的岗位工资中包含延时加班工资,岗位工资为每月500元,绩效工资中包括法定节假日工资,绩效工资为每月300元,另外每月工资中包含150元伙食补助费。但安保公司未能提供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文件。赵健则提出,公司存在非法辞退行为,还应支付代通知金2750元。
一审认为,根据安保公司提供的《工资发放证明》,被告每月2750元工资不包括加班费。企业应当实行标准工时制度,被告每天工作十二小时,每周工作七天,工作期间不能睡觉休息,安保公司理应支付赵健加班工资,具体金额以本院核实为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另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一日支付劳动者一日工资的赔偿金。故对赵健主张的代通知金予以支持。仲裁机构确定的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均在法定标准范围内,予以确认。安保公司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辞退代通知金2750元。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除确认劳动仲裁裁决的内容外,增加安保公司代通知金2750元。安保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7月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不定时工作制需要通过行政审批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根据相关行政法规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本案中,安保公司未提供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证据,赵健也确实存在严重的超时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因此,安保公司需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 家英宏 xjjyh_326@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