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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上海加快发展绿色保险的思考

2021-10-20陈晓静张闫文沈洁歆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美国研究中心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金融管理学院

上海保险 2021年9期
关键词:责任保险环境污染保险公司

陈晓静 张闫文 沈洁歆 刘 源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美国研究中心/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金融管理学院

一、引言

大数据具有数据量大、种类多、价值高、快速化的特征。大数据处理,本质上是一套用于收集和处理大量信息的技术和算法,当前已成为现代业务分析和预测机制的组成部分。传统的大数据处理可以分为数据的产生、获取、存储、分析和呈现等。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绿色金融”是我国绿色经济发展的重要路径,并对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作出了全方位的解读。保险业作为金融领域最精巧的社会稳定器,对推动绿色经济建设和把控环境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大数据已经渗透到当代金融体系的每一个角落,但在绿色保险方面数据来源明显不足,给后期的数据分析带来了极大困难。因此,为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必须加强绿色保险大数据建设。

二、绿色保险概述

绿色保险是我国绿色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学术界对绿色保险还没有一致的定义,一般认为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环境风险管理的一项基本手段。根据GFC(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的定义,狭义的绿色保险是在适应绿色经济发展过程中,为了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资源的节约与高效利用而提出的保险解决方案,其中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是典型的绿色保险。广义的绿色保险还包括保险资金的绿色应用。

中国人保将绿色保险体系分为三个板块,分别为绿色保险产品(包括七种产品)、绿色保险服务(与产品相伴的风险管理服务)及保险资金绿色运用。其中,前两个板块来自保险公司的负债端,最后一个板块来自保险公司的资本端。

绿色保险起源于欧美国家,我国自20世纪90 年代初开始探索实践,其间也出现停滞。2016 年以来,绿色金融发展迅速,绿色保险的内涵也在实践中被不断扩大、延伸,但目前我国的绿色保险仍处在发展初期。

绿色保险有多种发挥作用的机制,如:利益机制——一旦参保企业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要负责赔偿,这使保险公司有足够多的动力为预防并减少事故的发生做出努力,降低环境风险;整合机制——保险公司积极整合多方力量,为客户提供风控管理等增值服务;增信机制——保险公司为绿色项目提供偿付能力支撑的赔偿承诺和有效的风控服务,从而增进绿色环保行为的信用,扩大其融资渠道并降低融资成本;激励机制——保险公司为实施绿色生产、绿色消费等环境利好行为的投保人提供权益增进等益处,鼓励面临环保抉择的主体实施环保行为等。绿色保险的加入,将助力绿色产业发展,激励企业等微观个体实施环保行为,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环境风险,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促进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使“低碳”、环保等概念融入经济生活中。

三、绿色保险在绿色金融发展中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绿色产业不断壮大,对绿色金融的需求也随之扩大。作为绿色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绿色保险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加强环境生态风险管理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出,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参与环境风险治理体系建设,鼓励养老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开展绿色投资。由此可见,绿色保险不仅包括各类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的保险产品,还包含了相关的风险管理服务,以及保险资金对这些领域的支持。

▶表1 绿色保险分类体系

(一)加强环境生态风险管理

目前,我国绿色保险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为主,当被保险企业发生的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环责险在防范环境风险方面有一定效果,也是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的重要体现。2013年起,我国启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覆盖涉重金属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石化、化工等高环境风险企业。目前,我国31个省区市均已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国内主要保险机构都开办了该险种,并为承保企业提供环境污染风险管理服务。在此基础上,一些地方还与银行信贷、环保监管等有机结合,创新环责险服务模式。例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浙江湖州推出“保险+服务+监管+信贷”环责险模式。在运营过程中,由保险公司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在投保前和投保中对企业开展环境体检和风险评估,保险公司将风险等级与保费挂钩,环保部门根据企业参保情况、落实整改情况,实施差别化的监管措施,银行机构也采取相应差异化金融服务措施,以此促使企业提高环境风险管理水平。当然,绿色保险服务不仅存在于环责险领域。近年来,保险业也在探索并参与养殖业环境风险管理领域,通过建立养殖业保险理赔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为无害化工厂收集病死畜禽提供便利,防止因不当处理造成的环境污染。

(二)促进经济社会绿色转型

保险业为应对气候变化开展巨灾保险试点;为投保的森林、草原提供前期预警、中期定损、后期支付赔款的全流程风险管理服务,助力生态环境保护;针对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绿色产业需求,研发风力发电指数保险、光伏辐照指数保险、光伏电站综合运营保险等;推出农业气象指数保险、耕地地力指数保险,服务农业高质量发展;创新绿色信贷保证保险,为产业发展融资增信……随着绿色产业的发展,绿色保险的险种不断丰富,产品服务种类和保障范围也不断增加。

(三)为绿色经济发展提供资金

除了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外,保险资金也是支持绿色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由于绿色产业投资缺口较大、回收期和收益期较长、投资安全性较高,而保险资金具有规模较大、久期较长、安全性要求较高等特性,将保险资金引入绿色产业,开拓了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弥补了绿色产业资金缺口,有利于实现共赢发展。

四、大数据对绿色保险的挑战与机遇

(一)绿色保险大数据应用的现存问题

1.数据来源不足,缺乏统一储存标准

保险业的决策是基于大量风险识别的科学判断,其中最根本的法则就是“大数法则”。同样,对于绿色保险而言,只有以大体量、高精准度的数据为基础,才能实现高质量的发展。一方面,当前数据来源不足,机构之间存在数据“孤岛”现象。无论是公共数据还是与气候、环境相关的数据,机构对此类数据的监测较少,或者不对外公布数据,政府部门、保险公司、绿色环保企业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也缺乏数据共享机制。另一方面,环境、地理等数据检测及记录缺少标准,不同机构之间对同一数据的记录存在差异,缺少连接,难以构建成一个完整的“大数据”生态圈。由于缺少标准数据,污染事件发生后评估及责任认定困难,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产品创新。

2.缺少有效的大数据风险控制模型

建立风险模型可以对未来进行风险预测并及时管理,同时也有利于绿色保险的定价。瑞再研究院(Swiss Re Institute)提出,当前,定期对承保模型重新评估输入变量和模型假设显得越来越重要,将气候科学的最新发现纳入巨灾风险建模,对于提高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建立社会经济适应力是有效的。由于外部环境变化的多样性、不确定性,将环境因素转化为数字因子用于风险计量存在一定的困难,所以如何定期、有效地对模型进行修正也是当前的一大难题。

3.对潜在需求的大数据挖掘不足,服务场景较少

当前,我国的绿色保险种类较少,创新不足,绿色保险涉及的行业领域较为有限。首先,绿色保险具有损失大、长尾风险高的特点,而保险公司数据积累有限,导致其定价困难,风险与价格匹配程度低,因而更愿意将资源投入传统的成熟保险市场。其次,大数据在传统保险市场中的应用已经成熟,保险公司可通过海量数据挖掘潜在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并为其量身定制保险产品,但其在绿色保险的应用仍存在大片空缺。在弥补数据种类和数量的同时,需要通过大数据挖掘当前绿色保险的潜在需求,丰富其服务场景。再则,绿色保险需要地理、科技、保险等学科的融合应用,缺乏跨学科人才的培养也是导致大数据应用不足的原因之一。

(二)绿色保险大数据应用的解决建议

1.数据来源方面

通过跨界合作丰富数据种类及数量,并统一数据采集、存储的标准,建立数据库。绿色保险领域所需数据与其他普通的基础数据不同,通常来源比较窄,监测范围有限,导致数据的缺口大。

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加强与其他学科领域,如地理、气候、物环化生等领域的合作,扩大数据的种类及数量,建立基础数据库。根据当地市场需求及地理环境等因素,保险公司可以独立建设绿色保险数据库,因地制宜,研发适配性高的绿色保险产品。

另一方面,打破数据“孤岛”和部门壁垒,保险机构、环保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多方合作搭建全国统一的绿色保险数据库,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收集和管理环境污染、环境损害、节能减排、污染损害赔偿支出等相关数据,并统一数据采集及存储的标准,形成共享数据库。各保险公司分别提供可共享的数据,也可以将这些数据整合到公司独立的数据库中,构建内部的数据库分析系统。

2.数据分析方面

首先,加强培养具有气候环境知识、大数据及算法知识和金融知识的专业人才,提升公司市场分析能力,寻找行业痛点,拓宽产品覆盖地域及行业。其次,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在企业产业结构进行绿色优化调整的背景下,绿色保险的潜在市场需求。一方面,通过大数据分析历年地理灾害及环境污染事件,寻找风险来源;另一方面,构建风险预测模型,预测未来环境损害风险。通过大数据分析建立风险特征体系,帮助保险公司构建绿色保险定价体系,实行差别费率,设计不同的赔付标准,从而提高绿色保险产品与行业、企业的适配性,完善风险管理、企业融资、针对性保险方案设计等环节的整体构建,寻找绿色保险的潜在需求,扩大保障范围,创新保险种类。最后,定期修正风险预测模型,建立完善有效的数据分析方法与模型,尽早开展气候变化风险排查,向高风险客户提出书面整改建议,提供现场防灾防损服务等。

3.数据应用场景方面

办理绿色保险业务往往需要对应的物理网点和渠道,这对绿色金融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建议通过绿色保险数据库构建数字化平台,建立项目跟踪检测与风险预控机制,丰富绿色保险的服务场景。一方面,保险公司可通过数字化平台对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及管理,提前预防、管控风险事件的发生,减少承保损失;另一方面,投保企业也可以通过平台掌握自己的环境动态,继而调整企业的行为,促进绿色保险的良性循环,防范虚假理赔。

五、绿色保险国际发展经验

(一)强制绿色保险模式

1.美国

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污染法律责任保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保险人因污染水、土地或空气等而依法承担环境损害责任的保险;二是被保险人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前者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环境造成邻近土地上的任何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的赔偿责任;后者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自有或者使用的场地而依法支出的治理费用。美国的保险人一般只对非故意的、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对企业正常、累积的排污行为所致的污染损害也可予以特别承保。美国采取以下措施来确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落到实处:一是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所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制度;二是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设立了专门的保险机构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美国,企业污染环境被视为环境侵权,对这种侵权行为给予严厉惩罚是美国司法体制中比较有特色的一项制度。在审理环境侵权案件中,美国法院往往判给原告远远超过实际财产损失的赔偿金,以防止某些财大气粗的污染企业宁可罚款也不治污的现象发生。

2.瑞典

瑞典也是实行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的国家之一,该国《环境保护法》和《环境损害赔偿法》都对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作了专门的规定,其相关内容后来被1998年通过的瑞典《环境法典》第33章“环境损害保险和环境清洁保险”所囊括。瑞典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中最具特色的地方在于,受害人只有在通过其他方式不能得到赔偿的情况下,才能通过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获得赔偿,因此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只是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补充。

1986 年,瑞典出台《环境损害赔偿法》,对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司法程序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由于人为活动通过环境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以及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能够依据《环境损害赔偿法》获得赔偿”。此外,其《环境保护法》第10 章也对环境责任保险作了一系列规定。第10 章第65条规定,对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环境损害保险提供赔偿,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条件制定保险政策(环境损害保险条款及其费率)。由此可见,瑞典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公益救济性大于商业盈利性,是通过政府强制规定或者命令的方式实现对受害人救济,是一种强制保险模式。

3.巴西

目前,巴西市场上的环境污染保险主要分为意外污染保险和环境污染保险。意外污染保险是指如阀门损坏致使污染物泄漏等突发事故造成的污染事件;环境污染保险负责的不仅仅是突发事件,还包括那些可能数月甚至数年后才被发现的渐进性污染。保险赔偿范围包括对第三者造成的伤害和损失、清理污染物的费用、法庭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企业停工造成的损失等,赔付金额最多为3500 万美元。此种保险适用于那些使用燃料或其他有污染的物质作为原材料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可能污染环境的垃圾的企业、在第三方的设施上进行危险物品操作的企业,以及可能造成其工厂土地污染或者类似危险的企业等。巴西从20世纪90 年代开始,建立了企业环保证书制度。巴西《环境法》规定,对环境造成破坏和污染的行为必须受到处罚。环境污染保险具有强制性,从事可能造成环境恶化、对其他人和环境造成伤害的活动的个人和法人都必须参保“污染者民事责任保险”。有了这项保险,企业和个人才能够获得国家环境体系颁发的环保证书。最近,巴西本国以及外国银行都开始要求企业客户采取措施降低环境风险,将企业是否能够出具保险单或控制污染的保证条款作为批准贷款的条件。

(二)任意绿色保险模式

1.法国

法国是实行任意环境责任保险的代表国家,即由企业自己决定是否投保,除非有法律明文规定需要投保的,在其他情况下,法律和政府都无权干预企业的决定,不可强制企业购买。20世纪60年代,法国还没有建立成熟、专业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类似水污染、大气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损害风险都是以普通责任保险予以承保。1977年,英国和法国保险公司联合成立了环境污染再保险联盟,在承保实力提升的同时,承保范围也有所扩大,不仅包括非故意性、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还包括反复性、持续性的损害事件。法国限定责任范围的方式包括两种:一种是列举法,详细列举出属于保障范围的责任风险,让企业更直观地做好定位;另一种是排除法,凡是被列举的风险都是除外的责任风险。法国还建立了专门的承保机构,即技术委员会,其工作职责包括解决企业和保险公司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疑问,也包括对保险公司在保单中列出的有关保费等事项进行审查。

2.英国

英国也是以任意责任保险模式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代表性国家。起初英国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过程并不是很顺利。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企业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由于是自愿投保,企业会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减少运营成本,而保险公司又担心事故发生后要承担大额赔偿金,因此两者积极性都不高。后来,英国对一些行业实行强制保险,如参与核生产的核责任保险、与噪声有关的声震保险。自1974 年起,英国扩大承保范围,将频繁、持续的环境污染也包括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英国没有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设立特定的承保机构,为了扩大机构覆盖面、便于开展工作,由一些商业保险公司承接和经营。此后英国还成立了特有的基金组织,承保的保险公司会在基金组织中存入一笔钱,当有大事故发生需要巨额赔款时,作为一种应急补救措施,基金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渡过难关,也可以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日本

日本于1974 年9 月开始实施《公害健康受害补偿法》,规定如果公众因为公害而导致健康受损,可以得到补偿,类似于一种环境责任保险。1987 年9 月开始实施《有关公害健康受害补偿等法律》,主要目的是促进综合性环境保障措施的实施及加强对大气污染的预防。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被保险者为消除污染支付的费用、赔偿第三方的损失,以及被保险者的诉讼费用等损失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在费率方面,保险费率与企业所在行业的风险高低挂钩,风险越高,费率越高。

日本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种类较多,主要包括土壤污染责任保险、废弃物排放责任保险、加油站漏油污染责任保险、一般环境责任保险、承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附加场地污染治理费用的环境责任保险、附加设施损坏赔偿责任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不断完善,承保手续不断简化,同时保险公司也在寻求降低费率的途径,为各行各业提供更好的环境责任保险服务。

(三)强制保险和财务保证相结合模式

德国是兼用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的代表国家,同时也是欧洲较早开展绿色保险业务的国家之一。1965年,保险人就开始对水面逐渐污染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从1991 年1 月1 日开始,德国为确保环境侵权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采取了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德国《环境责任法》出于让环境侵权受害人能够得到赔偿、加害人能够履行其义务的考虑,在第19条规定,特定设施的所有人必须采取一定的预先保障义务履行的措施,包括责任保险,即与保险公司签订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或由州、联邦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财务保证或担保。如果设施所有人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主管机关可以全部或部分禁止该设施的运行,设施所有人还可能被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

六、上海加快发展绿色保险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良好的制度环境

发展绿色保险,在拥有活跃的市场经济体制环境的同时,还需要建立良好的法制环境。绿色保险发展程度较高的国家,其绿色保险的有序规范发展,与其完善的法律制度有很大关系。例如美国、日本,都是通过不断完善法律体系,逐步确立了绿色保险在本国的地位。而我国尚没有绿色保险发展的具体规划和实施细则,也没有完善的“绿色保险法”,导致绿色保险发展没有受到较好的约束,一些地方的绿色保险模式正处于“自生自灭”中。所以,在未来上海绿色保险的发展中,首要任务应该是为绿色保险创造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这个环境的营建是立法部门和政府的职能和责任。良好的制度环境,有助于明确绿色保险的性质、经营目的、经营原则、组织形式、合同范围、保险费率、保险责任以及相关机构对绿色保险的监督,规范绿色保险业务实体、参与实体、受益实体和义务关系等。

(二)给予适当的激励措施

由于绿色保险的供给将面临高风险、高损失、高成本、高赔付等特殊性和复杂性因素,因此会面临供给不足的状况,结合国外经验,适当的激励机制将提高绿色保险的有效供给。一是加强绿色保险的需求激励,树立公众绿色发展意识。如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之所以拥有广阔的市场基础,主要得益于美国民众普遍的环境保护意识,若当地居民自身的环境权益受到损害,他们通常会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身权益,这导致企业的环境污染成本增加。因此,对于潜在的环境污染风险,企业必须寻求合理的转移和分散手段,从而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存在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基础。因此,提高公众环保意识水平是绿色保险发展的关键。二是实施差别费率。例如日本地震保险根据风险大小实行梯度保费,扩大绿色保险覆盖面。三是财税支持。为了同时提高民众与企业购买绿色保险的积极性,对投保企业适当给予财税减免,免除部分营业税和所得税,对个人则免除部分所得税和居民税。

(三)不断创新绿色保险产品

保险产品是特定风险的载体,是连接保险需求的纽带,保险产品的设计和创新是绿色保险长远发展的重要环节。美国的保险产品客观反映了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并与当地经济发展能力紧密结合,为当地民众广泛接受,绿色保险的发展才有了客观存在的基础。因此,只有不断完善绿色保险产品体系,不断创新绿色保险产品,才能有效刺激保险产品需求,强化绿色保险发展能力。

(四)设立专门保险机构

在确定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时,大多数发达国家是采取组建专门的环境保护保险机构的方法,如美国于1988年成立了以政府为背景的专门环境保护保险公司,法国成立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技术委员会,同时由本国保险公司与外国保险公司组建再保险联营集团。这些环境保护保险机构专业性比较强,在保险价格的确定上,可以通过对环境风险的专业评估来厘定合适的保险费率,在理赔定损时可以迅速准确地评估损失、确定赔偿金额,减少理赔环节,降低理赔成本。另外,有政府的公信力和强制力加持,也能督促企业主动参保,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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