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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苏区乡村治理制度建设的经验与启示

2021-10-11韩园园孔德永

三晋基层治理 2021年4期
关键词:中央苏区乡村治理

韩园园 孔德永

〔摘要〕中央苏区作为中国共产党乡村治理制度建设的初步探索,其乡村治理制度的形成有着特殊的缘由。国民党对中央苏区实行经济封锁,广大农民群众生活艰辛,再加上不合理的农村非正式制度及混乱的乡村社会秩序,建立健全乡村治理制度已成为当时的必然选择。中央苏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选举制度、土地制度及监督制度等乡村治理制度建设中都有着独特的创新之处。中央苏区的乡村治理制度对新时代乡村治理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新时代乡村治理制度建设必须以构建完善的乡村治理制度体系为前提、以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为核心、以解决民生问题为根本。

〔关键词〕中央苏区;乡村治理;乡村治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D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8442(2021)04-0046-07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时代农民获得感与乡村制度供给创新研究”(18BZZ009),主持人孔德永。

中央苏区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伟大创造,被称为“共和国的摇篮”。所谓“中央苏区”,即为中央革命根据地,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我国最大的革命根据地。作为中国共产党1929年—1934年在赣南与闽西建立的革命根据地,中国共产党在中央苏区创造性地建立了乡村治理制度中的土地制度、选举制度、监督制度,并尝试性地将干部管理制度及农村非正式制度运行于乡村治理之中,这些乡村治理制度初步构成了我国乡村治理制度体系,中央苏区由此成为中国共产党乡村治理制度体系建设的初步尝试,其乡村治理制度建设的做法,对新时代乡村治理制度建设仍具有重要的经验借鉴及现实启示。

一、中央苏区乡村治理制度建设的背景

中央苏区乡村治理制度体系形成于特定的时期。中央苏区所处环境较为封闭,农民依靠传统的耕种生活,与外界接触较少,中国历来主张权不下县,这就导致国民党难以对中央苏区进行控制,从而为中国共产党在这一时期的乡村治理制度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一)广大农民群众生活艰辛

中央苏区处于赣南与闽西地带,在中央苏区建立之前,闽赣地区一直都是我国较为重要的农业省份。土地是农民的生命,但在当时的中央苏区,大量的土地却集中在占人口数量较少的地主与富农手里,农民不得不租赁地主与富农的土地,高额的地租严重剥削着农民,让广大农民群众难以维持生计,只得向地主与富农借高利贷,农民生活苦不堪言。另外,农民即使手里有除自己及家人食用外的多余粮食,但农产品价格过低成为中央苏区的普遍现象。为此,1933年7月20日,毛泽东等同志签发中央政府公告,“要求苏维埃采取坚决的政策,去发展苏区的國民经济,抵制奸商的残酷剥削,打破国民党的经济封锁,使群众生活得到进一步的改良”〔1〕206,这是中央苏区乡村治理制度建设的现实条件。

(二)农村非正式制度不够合理

“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的系列约束。”〔2〕3其实,制度是由国家规定的正式制度与社会认可的非正式制度及其实施机制共同组成的。费孝通将我国传统的乡村社会称为“差序格局”的熟人社会。在这种熟人社会中,农民彼此之间形成了一套约定俗成的乡规民约,这些乡规民约是生活在一定区域中的农民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这些行为准则即乡村治理中的非正式制度。因此,乡村治理非正式制度在我国乡村社会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不合理的乡村治理非正式制度助长了中央苏区宗族制度的气势。1928年11月25日,毛泽东在《井冈山的斗争》中提到:“无论哪一县,封建的家族组织十分普遍,多是一姓一个村子,或一姓几个村子,非有一个比较长的时间,村子内阶级分化不能完成,家族主义不能战胜。”〔3〕69这种强大的家族势力所形成的封建迷信、不合理的村规民约、家风习俗等乡村治理非正式制度让中央苏区乡村治理制度建设显得更为迫切。

(三)乡村社会秩序较为混乱

伴随大革命的失败,豪绅地主在乡村社会逐步掌握政权,大量农民妻离子散、无家可归,乡村地区历经各种困难发展起来的乡村企业也迅速倒闭,失业人员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只得选择入匪,于都“桥头一带尽为洪家弟兄的势力,即是土匪的势力”〔4〕167,另外,买官卖官肆意横生,“李凤翔统治下的闽西,买一个县知事(县长),自三、四千元至一万元不等,且数月一易”〔5〕2,这就使得政府更加鱼肉百姓,进而导致中央苏区的乡村秩序混乱。农民被压迫的难以拥有政治地位,对政治参与更成为一种奢望。物极必反,长期的压迫,中央苏区的农民迫切渴望红军的到来,这为中央苏区乡村治理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

二、中央苏区乡村治理制度建设的主要路径

中央苏区乡村治理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乡村治理制度的初步探索,中央苏区实行党领导农村工作的根本制度,并以选举制度作为乡村治理基本制度、土地制度作为乡村治理重要制度、监督制度作为乡村治理具体制度,再加上干部管理制度及乡村治理非正式制度构成了中央苏区较为完善的乡村治理制度与乡村治理制度体系。正是因为较为完善的乡村治理制度,中国共产党在中央苏区才能赢得广大农民群众的信任,并为第五次反围剿失利后红军长征的胜利创造了条件。

(一)建立乡村选举制度

苏维埃政权创建初期政权问题频现,工农民主专政的特点难以体现,农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不高。选举制度是苏维埃最广泛的民主制度,是农民参与乡村治理制度建设的重要形式,也是中央苏区乡村治理制度中的重要制度,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参与政治生活及乡村治理的积极性。1930年5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中明确规定“苏维埃的选举法,对劳动群众有最普及的最广泛的选举权”〔6〕223,这是中央苏区以法律形式保障农民选举权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农民的意愿。10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苏维埃区域目前工作计划》中指出:“现在苏区最紧急的任务,便是普遍的建立起苏维埃政权与在已有政权的地方实行自下而上的改选……最基本的选举区域是各工厂、作坊兵营、城区与乡村,在这里,党要发动起最大多数以至全体的工农兵劳动群众,来参加建立或改选自己的政权的选举。”〔6〕589-590农民只有了解苏维埃政府,并且信任苏维埃政府,才能按照苏维埃政府所制定的乡村治理制度去执行,这是保障乡村治理制度正常运转的前提。中央苏区的选举制度在中共中央政府的推动下,从农民的需求出发,并与农民的日常生活联系密切,得到了诸多农民的响应,农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再次得到了提高,“1932年的两次选举和1933年下半年的选举中,许多地方达到80%以上的选民,有的甚至达到了90%以上”〔1〕208。与此同时,中央苏区总结选举经验,加强对选举制度的宣传,提出了一系列与其有关的具体措施,如对进行选举的选民做好登记,将登记后的选民名单进行公布,让选民做评议;调动妇女在选举制度中的积极性,保障妇女参与选举的权利。1932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农民斗争的形势与我们的任务的决议》指出:“农民委员会是为了某一斗争(如抢粮分粮)由全体农民(富农除外)大会选举出来的。一切它的工作应该完全采取公开的民主的路线,而且应该经常向大会报告它的工作,从大会上得到各种指示。”〔7〕462由此可见,选举制度在中央苏区的乡村治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中央苏区在调动农民参与乡村选举的同时,不断完善选举方法。苏维埃地域面积宽广,农民直接参与选举并非容易做到。1932年12月15日发布的《苏维埃建设重要训令》指出,要将选举制度与苏维埃行政区域的划分相结合,并规定每一个村庄的村民都可以单独举办会议,这就解决了农民参与选举中地域远的难题。“城乡苏维埃的选举是最基本、最重要的选举”〔8〕504,为推动选举制度落到实处,早在1931年中央苏区就颁布了《中华苏维埃的选举细则》设立区以下的乡选举委员会分会,在选举的两星期前进行选民登记,登记后由选举委员会公布拥有选举权的农民名单。一般来说,选举委员会用红纸公布拥有选举权的农民名单,用白纸公布没有选举权的农民名单。与此同时,乡苏维埃在选举之前的一个星期一般以屋子或者村子为单位举行会议,向选民做乡区工作报告,动员选民提出自身的建议,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中央苏区乡村选举制度的顺利进行。在这些工作做好之后,要提出候选人名单并予以公示,在候选人名单里也要至少保证25%的劳动妇女作为候选人,弥补乡苏选举中缺少妇女代表甚至没有妇女代表的乡村治理现状,调动妇女参与选举的积极性。在选举当日,通过召开选举大会,以选民举手表决的方式来代替选民的书面投票,既提高了选举的效率又保障了农民参与选举的政治权利,对中央苏区乡村治理制度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制定土地法规制度

1928年12月,毛泽东同志在总结井冈山土地革命的经验时,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要求“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9〕814,并将土地分配给农民个人耕种,这是中央苏区以法律来保障土地分配的开端。1929年1月,受苏联土地国有政策的影响,《井冈山土地法》将地主与农民的土地全部没收,这是与农民的真实需求相违背的。因此,1929年4月,毛泽东在《兴国县土地法》中指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兴国工农兵代表会议政府所有,分给无田地及少田地的农民耕种使用。”〔10〕184从而对没收土地的对象做出了根本性的调整。另外,为解决土地分配中涉及农民利益的土地质量与土地数量问题,中央苏区经过不断地探索,逐步采取“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土地分配原则,这是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对土地政策做出的进一步调整。中央苏区的土地制度是依据农民的实际需求逐步完善的,1930年2月,《赣西南土地法》(《二七土地法》)规定“由苏维埃分配与贫苦农民及其他需要土地等项的人民”〔11〕522,并推出了更为详细的“以人口为标准”的土地分配原则。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主张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贫农、中农,并以实现土地国有为目的”〔12〕651,以法律的形式对过去较为落后的土地制度进行了总结,并以法律的形式维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满足了农民对土地的基本需求,过去封建土地所有制转变为农民土地所有制,从而成为我国土地制度变革的伟大创举。至此,以《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县土地法》《赣西南土地法》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为代表的土地制度变迁在中央苏区基本形成。

中央苏区的土地制度遵循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展现出了乡村治理制度的强大优势与巨大生命力。正是因为有了完善的乡村治理制度,中国革命才逐步走向胜利。1934年1月,毛泽东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中央执行委员会报告的决议中指出:“为着最大限度的发扬工农群众的革命积极性,必须彻底解决土地问题。”〔13〕165这也促使中央苏区持续关注土地制度的运行。苏维埃政府领导农民耕种,开垦荒地,提高粮食产量,“在中央苏区,去年(即1933年)谷子的收成比前年(1932年)增加了一成半,闽浙赣苏区增加了二成,甚至二成以上。杂粮的收获则有了更大的增加。荒田是大大减少了。即在江西一省,去年开垦的荒田达二十万担以上,福建省亦在三万担左右”〔13〕167,中央苏区又采取“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的土地政策,适应了“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战略,在这一路线的领导下,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了全国性的胜利。

中国共产党对中央苏区土地税的征收与使用作出了相应规定。从土地税的征收来看,《井冈山土地法》与《兴国县土地法》制定了实行分等级征收土地税的规定,依据农业生产实际,将土地税分为15%、10%、5%三种。一般来说,中央苏区是按照15%的土地税来征收的,如果遇到特殊情形,经高级苏维埃政府批准,按照10%或者5%的土地税来征收,在天灾或者其他特殊情形下,呈报高级苏维埃政府核准,土地税可免除。另外,《井冈山土地法》与《兴国县土地法》将土地税征收机关规定为县苏维埃政府,将土地税的支配机关规定为高级苏维埃政府,这在当时的条件下也是一种创造。以农业生产实际以及农民的最大需求為出发点,适时调整土地税的征收标准,是中央苏区的土地政策,这也是中国共产党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重要表现。在《二七土地法》中,苏维埃政府按照农民的分田数量及其收粮数量征收土地税。也就是说,收粮数量低于5担的,免收土地税;收粮数量为6担的,征收1%的土地税;收粮数量为7担的,征收1.5%的土地税;收粮数量为8担的,征收2.5%的土地税;收粮数量为9担的,征收4%的土地税;之后的收粮数量每增加1担,加收1.5%的土地税。《二七土地法》是对《井冈山土地法》与《兴国县土地法》的发展,是对土地税的进一步补充与完善。中央苏区土地税的收入与支出均由高级苏维埃政府来决定,高级苏维埃政府依据各级苏维埃政府税收的额度及其需要来决定各级苏维埃政府可以使用土地税的多少,符合中国共产党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实际需要及中国共产党完善土地制度的实践需求,是中央苏区土地制度建设的重大创举。

(三)完善乡村基层监督制度

监督制度是中央苏区乡村治理制度建设的具体制度,形成了以党外群众监督与党内巡视监督为主线的监督制度。

苏维埃政府成立后,中央苏区采取了加强群众监督的一系列政策,群众监督制度形成了一定的特色。从中央苏区的宪法来看,中央苏区的宪法立足于满足农民群众的利益,赋予农民监督的权利。中央苏区先后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此来保障群众监督制度得以顺利落实。1931年11月,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地方苏维埃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指出,区、县及省的执行委员会均须定期向选民做工作报告,并从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角度出发,为群众监督制度的落实创造了条件。在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官僚主义、贪污腐败等各种现象得到了有效抑制,这也为群众监督制度的规范化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撑。另外,中央苏区实现了专业性的监察机关与群众性的监察组织相结合。各级工农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应该由坚决的有阶级觉悟的在革命斗争中有经验的工人雇农贫农,及其他最革命分子组织而成,并随时可以吸收积极的工农分子帮助工农检察的工作”〔14〕164。1931年11月,《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对组织系统、任务要求、人员配置及其工作方式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工农检察部控告局的组织纲要》《突击队的组织与工作》等条例都为工农检察制度的实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有力地推动了中央苏区群众监督制度的顺利开展。1933年12月15日,毛泽东同志与项英同志联合签发了中央执行委员会第26号《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这是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反腐败法令,对各种贪污浪费行为做出了具体的惩治标准,进一步推动了中央苏区群众监督的制度化进程。在做好群众监督工作,落实群众监督制度的同时,中央苏区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机制来更好地实现群众监督。苏维埃政府“组建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的工农检察委员会,下辖控告局,并组织突击队、轻骑队、工农通信员、群众法庭等群众性检察机构”〔15〕,从而让群众监督制度的开展得到了配套的机制支持,织密了群众监督制度的信息网。在群众监督制度下,中央苏区的所有单位、部门及其地区均受到群众监督的制约,监督的范围得以有效拓展,各种贪污浪费及其官僚主义现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

在党外群众监督制度取得良好成效的同时,党内巡视监督制度也开展的如火如荼。群众监督与巡视监督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巡视监督是由专门的领导小组来组建巡视队伍,通过对下级组织开展巡视的方式来达到监督的效果;群众监督是由人民群众通过对党和政府各项工作的监督来达到监督的效果。为确保中央苏区的各项工作得以順利开展,加强中央苏维埃政府与地方苏维埃政府之间的各种联系,“巡视工作在苏党大会后,地方党的各级党部的巡视工作制是普遍的建立而执行了”〔14〕494,从而使得上级政府在开展巡视工作的过程中更加便于实现对各级党政机关的工作进行检查。为做好巡视工作,1928年10月,中央苏区就发出第5号通告《巡视条例》;1931年5月,苏共中央局通过了《中央巡视条例》。这也是我国建立巡视制度的初步尝试,经过3年不懈探索,《中央巡视条例》终于得以通过,从而标志着党内巡视制度正式确立。《中央巡视条例》规定,“严格检查各地党部的领导成份与领导方式,坚决地肃清立三路线的残余”〔16〕221。在《中央巡视条例》颁布后,各级苏维埃政府也开展了对巡视工作的完善,《湘赣全省冲锋季竞赛条约》指出:“巡视员要深入支部小组中考察下属的实际情形和实际的帮助支部建立工作,纠正过去忽视巡视工作中走马看花的形式主义。”〔17〕440在这些条例颁布后,中央苏区的巡视工作逐步开展到各级党组织与各级政府之中,有力地推动了巡视监督制度的执行。中央苏区的监督制度,除群众监督制度与巡视监督制度之外,权力监督、权利监督、舆论监督、报刊监督等监督制度也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形成了乡村治理制度建设中监督制度建设的合力。

当然,中央苏区时期的乡村治理制度除选举制度、土地制度与监督制度之外,干部管理制度、乡村治理非正式制度也在乡村治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些乡村治理制度在中央苏区织起了严密的制度网,形成了中央苏区独具特色的乡村治理制度。

三、中央苏区乡村治理制度建设的经验与启示

在乡村治理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以构建出完善的乡村治理制度体系为前提,以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为核心,并且还要以解决民生问题为根本。只有这样,才能使得新时代乡村治理制度真正成为服务于农民利益的乡村治理制度。

(一)乡村治理制度建设要以构建乡村治理制度体系为前提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乡村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乡村治理制度建设的前提在于构建出完善的乡村治理制度体系。所谓“制度体系”,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新要求,而乡村治理制度体系即为在乡村治理中各种制度所构成的集合体。中央苏区的乡村治理制度体系主要由党领导农村工作制度、选举制度、土地制度、监督制度、干部管理制度、乡村治理非正式制度等制度构成。乡村治理制度经过多年变迁,在新时代的创新主要表现为自治法治德治融合制度、产权制度、户籍制度、新农合制度、城乡融合制度等。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18〕2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央苏区坚持党领导农村工作的根本制度,将土地制度作为乡村治理制度建设的重要制度,选举制度作为乡村治理制度建设的基本制度,监督制度作为乡村治理制度建设的具体制度,这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构建中国特色的制度体系”相一致,对新时代乡村治理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与启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乡村治理制度体系建设。2013年12月23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上指出,我国已“基本建立了覆盖全国的免费义务教育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制度上实现了从无到有的历史性转变”〔19〕682,这是我国乡村治理制度建设的重要突破,标准着我国乡村治理制度已由“碎片化”逐步走向“配套”。2014年3月18日,习近平同志在河南省兰考县委常委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上指出:“要打破城乡分割的规划格局,建立城乡一体化、县域一盘棋的规划管理和实施体制。”〔20〕53这些都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三农”工作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断完善乡村治理制度配套的重要举措。中央苏区乡村治理制度建设从顶层着眼,从农村基层着手,从高级苏维埃政府到各级苏维埃政府的各个部门,以制度为着力点,使乡村治理制度体系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2015年4月30日,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顶层设计,加强系统谋划,加强体制机制创新,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力争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逐步实现高水平的城乡发展一体化。”〔21〕35-36未来乡村治理制度的走向,在制度体系化下,必将更加完善,更加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真实需求。

(二)乡村治理制度建设要以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为核心

主体性即人们在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中央苏区乡村治理制度建设中,苏维埃政府始终坚持乡村治理制度建设是为农民而建、靠农民而建,将农民主体性视为乡村治理制度建设的核心,调动农民在乡村治理制度建设中的作用。选举的目的在于动员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到革命中去,为更好地发挥农民在选举制定中的主体性,选举委员会以乡为单位,组织3~7人的宣传队,当然,选举委员会的正常运转离不开监督,为更好地调动农民的主体性,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政府及各群众团体的代表组成,并将自己的工作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由此可见,监督制度也调动了农民参与乡村治理制度建设的主体性。而土地问题一直关乎农民的生存,中国共产党在中央苏区将土地分配给农民耕种,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参与乡村治理制度建设的主体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农民的主体性,乡村治理制度建设已由“由我治理”“由我建设”转变为“我要治理”“我要建设”。一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乡村治理制度在保护农民产权与自治权等权利时更为强大,更有利于发挥农民的主体性;另一方面,我国广大农民群众在充分发挥自身主体性的过程中也促进了我国乡村治理制度的逐步完善。完善的乡村治理制度是提升农民主体性的保障,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乡村建设行动”,新时代的中央一号文件对农民主体性更是多次提及,这些都为提高农民在乡村治理及乡村治理制度建设中的主体性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支撑。

过硬的职业技能是提升农民主体性的前提。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提升农民技能,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要完善职业培训政策,提高培训质量,造就一支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高素质职业农民队伍”〔21〕144,“把培养青年农民纳入国家实用人才培养计划,确保农业后继有人”〔19〕679,这是发挥农民主体性,让农民在新时代乡村治理制度建设中有发言权的重要体现。未来乡村治理制度建设必将更加注重发挥农民在乡村治理制度建设中的主体性,给予农民在乡村治理制度建设中充分的权利,帮助农民逐步提高在乡村治理制度建设中的能力,让农民可以真正地体会到居于乡村、作为农民的自豪感与优越感。

(三)乡村治理制度建设要以解决民生问题为根本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民生是最大的民心。毛泽东同志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的讲话中指出:“一切群众的实际生活问题,都是我们应当注意的问题。”〔3〕137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會公平正义。”〔18〕16-17因此,乡村治理制度的建设必须以解决民生问题为根本。土地制度是与农民的生存最为密切的乡村制度,中央苏区乡村治理制度建设中,始终将土地制度放在乡村治理制度建设中的核心地位,在收成较差的年份,经高级苏维埃政府批准可以免除土地税,这是将民生放在乡村治理制度建设的核心地位的重要体现。在以土地制度为核心的同时,中央苏区选举制度保障了农民的选举权,让农民可以真正的选举出自己满意的干部,再加上群众监督制度的落地,广大干部在选举之前以及选举之后都受到农民的监督,一定程度上也促使广大干部关注农民的真实需求,将民生问题的解决作为自身的己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三农”问题与民生问题,不搞花拳绣腿,不搞繁文缛节,不做表面文章,多次深入农村基层进行调研工作,为解决农民的民生问题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土地制度仍然是新时代乡村治理制度建设的核心,“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农村最大的制度”〔22〕70-71。在土地承包问题上,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这就给农民吃下了第一颗长效“定心丸”。2020年《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这一新的宅基地政策无疑给农民吃上了第二颗“定心丸”。2014年12月,习近平同志在江苏调研时的讲话中强调:“让广大农民都过上幸福美满的好日子,一个都不能少,一户都不能落。”〔21〕144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乡村治理制度建设中以解决民生问题为根本的重要体现。未来乡村治理制度建设的根本方向也必将以中央苏区乡村治理制度建设的经验为借鉴,以解决民生问题为根本,做到乡村治理制度建设以农民为中心,将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作为乡村治理制度建设的重要评价依据,并始终将改善民生作为乡村治理制度建设的主线,这也是新时代乡村治理制度建设取得成效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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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白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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